修憲過程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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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過程 楊智傑

憲法前言 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五權憲法 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究竟是什麼制? 根據孫中山自己的說法,他的憲法是融合古今中外獨創的體制,所以很難與外國的體制作對比。原則上,他比照外國人的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但又增加了兩個權力(考試、監察)。可是他又說在立法院之外,要有一個國民大會代表人民,可見得其所認知的國民大會,和外國人講的國會(立法權)不盡然相同。

孫中山先生的理念 五權憲法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

權能區分 在孫中山的架構中,人民享有: 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政府享有治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以人民的政權,管理政府的治權,使政府不致專橫。

國民大會 總統 人民 (人民有權)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治權 (政府有能)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政權 分工合作,不互相制衡 總統 治權 (政府有能)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人民

憲法本文(制定實施) 三讀通過 公布 開始實施 1946年 1947年 1949年 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12月25日 1月1日 10月1日 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張君勱的修正式內閣制 雖然孫中山五權憲法的原型很獨特,但負責草擬憲法的張君勱,認為孫中山的講法太奇怪了,必須進行修正。 基本上張君勱比較傾向外國的內閣制,但又有點擔心內閣制會因為政黨太多而出現常常倒閣的情況。

憲法本文中 內閣制色彩的規定 具有內閣制特色的規定 依據 1.總統提名行政院長,需得到立法院同 意 憲法本文 第55條 2.副署制度 第37條 3.行政院長覆議失敗,倘若不接受,必 須辭職 第57條

修正式內閣制(一) 總統 提名 行政院院長 立法院 同意

修正式內閣制(二) 立 行 法 政 院 院 憲§57② 總統 辭職 憲§57③ 接受 覆議 2/3維持決議 重要政策不贊成 法律、預算案控制

憲法本文政府之架構 司法院 監察院 考試院 立法院 行政院 國民大會 總統 同意任命 提名 各議會選舉 提名 同意任命 選舉 不贊同政策 覆議 立法院 人民選舉 同意任命 提名 行政院 不贊同政策 2/3維持原決議 國民大會 人民選舉

戒嚴 中華民國憲法自1947年12月25日制定實施後,看起來進入了一個民主憲政國家。 可是從1949年到1987年間,台灣都處於戒嚴(martial law)時期,憲法中的人權保障,都完全受到限制。人民並不能夠享有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 當時很多政治上有不同意見的人,都會被抓去關。

台灣省戒嚴令 台灣從1949年5月20日實施「台灣省戒嚴令」,長期限制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而備受輿論的批評。 金門、馬祖則劃入戰地政務實驗區,實施軍事管理,限制住民的自由和參政權,成年民眾編為自衛隊,支援國軍作戰。 台灣戒嚴延續了38年之久,直到1987年7月15日才解除,據知這是目前爲止全世界施行時間最長的戒嚴令,至今仍然對台灣政治與社會有著相當深入廣泛的影響。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的附屬條款。該條款是由國民大會所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憲法而適用。該條款於民國37年(1948年)5月10日公佈實施,直到民國80年(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總統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臨時條款 憲法從1947年開始實施後,1948年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為了因應國共戰爭,馬上就想修改憲法。 但因為怕被人質疑才剛制定好的憲法馬上就要修正,所以沒有正式地修改憲法本文,而是在憲法本文後面,增加了一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修憲的方式。

臨時條款 一直到1991年為止,所有的修憲,都是以修改臨時條款的方式。 很多人誤會說這四十年之間,台灣都沒有實施憲法。其實當時仍然有實施憲法,政治的運作原則上還是依照憲法中的五權政府來走,只是憲法本文中的某些條文,被臨時條款凍結。

臨時條款修改兩大方向 擴張總統的權力 處理民意代表改選的問題

擴張總統權力 在擴張總統權力方面,包括修改總統發佈緊急命令的限制、擴張總統連任的次數、讓總統可以設置國家安全會議,以及行政院下面設人事行政局。

民意代表改選問題 而民意代表改選的問題則是,國民黨認為要舉辦選舉必須包含全中國大陸,既然中國大陸淪陷,就不能辦選舉。 以致於台灣有將近四十年,沒有改選中央的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不過有一些老的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漸漸凋零,且台灣的代表太少,就必須想出一些補選的方法。故臨時條款的修改中,也有幾次是針對增額代表增補選的問題。

1948年第一次民代從大陸選出 國民政府退守台灣 第二屆民代可由臺灣選出?

釋字31號---國會可不改選 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 員之任期為六年。該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 止,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 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 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臨時條款歷次修改(一) 1948年 通過實施 1960年 第一次修正 1966年 第二次修正 賦予總統緊急命令權 放寬總統連任限制 解除國大創制、複決權限制

臨時條款歷次修改(二) 1966年 第三次修正 1972年 第四次修正 1987年 解嚴 1990年 廢止臨時條款 國家安全會議 人事行政局 增補選中央民代 1972年 第四次修正 授權總統制定辦法辦理增額選舉 1987年 解嚴 1990年 廢止臨時條款

歷任正、副總統 任次 任期(民國) 總統 副總統 備註 1 2 3 4 5 6 37.5~43.5 蔣中正 李宗仁 43.5~49.5 陳誠 依臨時條款規定,第1~8任由第一屆國代選出,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 64.4嚴家淦繼任 2 43.5~49.5 陳誠 3 49.5~55.5 4 55.5~61.5 嚴家淦 5 61.5~67.5 6 67.5~73.5 蔣經國 謝東閔

歷任正、副總統 任次 任期(民國) 總統 副總統 備註 7 8 9 10 11 12 73.5~79.5 蔣經國 李登輝 79.5~85.5 77.1李登輝繼任 依增修條文規定,自第9任起由人民直選,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8 79.5~85.5 李元簇 9 85.5~89.5 連戰 10 89.5~93.5 陳水扁 呂秀蓮 11 93.5~97.5 12 97.5~ 馬英九 蕭萬長

第一次修憲歷程 1988年 1990年 1991年 蔣經國逝世,李登輝繼任總統 1老國大選舉李登輝 為第八任總統 2野百合學運 1月13日 1老國大選舉李登輝 為第八任總統 2野百合學運 3月 大法官公佈釋字二六一號 6月 李登輝召開國是會議 7月 第一屆國大終止動員戡亂,進行第一次修憲 5月 國大全面改選 12月21日

第一次修憲 李登輝繼任總統 1988年蔣經國總統逝世,李登輝副總統繼任總統,蔣家政權正式結束。1990年3月時,國民大會開會選任李登輝為第八任總統。 但這些老代表同時也延長自己的任期,電視畫面上看到許多老代表坐著輪椅還要出席國民大會,讓很多民眾對國大四十年不改選的現象深惡痛絕,開始抗議。後來出現三月學運,1990年李登輝總統也因應三月學運,決定召開國是會議,為正式修憲作準備。

老國大坐輪椅開會

三月學運 三月學運,發生自1990年3月16日起至1990年3月22日結束,又稱台北學運或野百合學運。 在該次運動中,人數最多時曾經有將近6000名來自台灣南北各地的大學生,集結在中正紀念堂廣場上靜坐抗議,他們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以及「政經改革時間表」等四大訴求。

三月學運 這不但是國民政府遷台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學生抗議行動,同時也對台灣的民主政治有著相當程度的影響。 在該次學生運動後,李登輝一方面依照其對學生的承諾,在不久後召開國是會議,另一方面也在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結束所謂「萬年國會」的運作,台灣的民主化工程從此進入另一個嶄新的紀元。

三月學運 台灣野百合道盡了學生心目中的三月學運,包含了對台灣主體性的認同(自主性)、全民的運動(草根性)、對抗不義的勇氣(生命力強)、青春的活力(春天盛開)、學生的理想道德象徵(純潔)、以及參與者生命中的榮耀(崇高)

國是會議 1990年6月,大法官做出釋字261號解釋,認為國大應該全面改選。 1990年7月李登輝總統召開國是會議,邀請社會各界人士參加,共商修憲的方向。 最後協議出「一機關、兩階段」修憲。第一階段,先作形式上的修憲,不實質修憲,想辦法讓第一屆的老國大通通退休,並制定新國大的選舉辦法。然後在第二階段,選出新的第二屆國大代表,由新的國大代表作實質的修憲。

一機關兩階段 第一階段 形式修憲 第一屆國大自己修憲、退休、改選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全面改選 第二階段 實質修憲 第二屆國大

終結萬年國大 根據國是會議的共識, 1991年第一次修憲時,並沒有實質的修憲,只是廢除臨時條款,把臨時條款這個形式,改成「增修條文」的方式,一樣附在憲法後面。 第一次修憲基本上沒有更改什麼內容,甚至把大部分臨時條款的內容,原封不動的搬到第一次增修條文中。另外則是規定新國民大會的選舉方式,希望剩下的修憲,交由新選出的國民大會來作,而老代表將全面退休。

1948 1954 1960 1966 1972 1978 1984 1990 5月 5月 5月 5月 第一屆國大 延任 延任 釋字三一號(1945.1.31) 延任 延任 延任 延任 六年 六年 六年 六年 六年 六年 六年

釋字261 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制度為憲法所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當選就 任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乃為維繫憲政體 制所必要。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而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 條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既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行使 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

釋字261 事實上,自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以來,中央政府已在自由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 ,逐步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 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 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 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 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第二、三次修憲歷程 1991 1992 1994 1996 國大全面改選,國民黨當選254席,超過3/4 12.21 第二屆國大開議 3.22 民進黨宣佈退出國民大會 5.4 公佈第二次修憲內容 5.28 國大開會進行第三次修憲 5.2 7.28 民進黨退出修憲 7.29 立法院制定「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 8.1 公佈第三次修憲內容 12月 第一次民選省長和直轄市長 3月 第一次民選總統

第二、三次修憲 總統由自由地區選出 1991年底,全新的國民大選選出後,於1992年3月開會進行修憲。 第二次修憲的內容,主要是確認以後總統由「自由地區」(也就是只限於台澎金馬)人民選出,不再由過去代表全中國的國民大會選舉。 但是具體的選舉方式,到底是人民直選還是間接選舉,則因為有爭議而沒有決定。必須留待第三次修憲才能決定。

監察院原為民選國會 過去的監察院是由各縣議會直接選出,也算是民意代表。 其除了負責彈劾公務員之外,還有另一項任務,就是對總統所提名的高級公務員,掌有同意權。基本上當時的監察院,有點類似其他國家參議院的職權,也算是另一個國會。

誰是國會議員? 邀請國會議員至聯合國參訪 立法院 邀請 國民大會 監察院 聯合國 1971年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 到底誰是國會議員?

釋字76號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 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 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

釋字76號 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 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 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 但是第二次修憲,將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至於監察院原本掌有的人事同意權,也一併移交給國民大會。 這樣的方向,是想將過去三院制(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往兩院制(國民大會、立法院)修正。

地方自治 第二次修憲還有一個重點,就是規定省、縣的地方制度,可以直接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相關條文的限制。 以前的台灣省省主席,以及台北、高雄兩直轄市市長,都是中央政府官派的,並不是人民自己選出。透過這次修憲,確定人民可以直選省長和各縣縣長。 也因此,在這之後的1994年7月,制定了「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台灣人民開始落實地方自治,選舉省長、直轄市長和縣長。因此,宋楚瑜當選了台灣省第一任的省長。

第三次修憲---總統直選 1992年的第二次修憲,雖然確認總統由「自由地區」(台澎金馬)選舉出,但是到底要採取人民直選,還是委任選舉,兩派相持不下,最後只好擱置。 直到1994年5月進行第三次修憲,才決定總統由人民「直選」。總統直選的方式,以兩人為一組共同選舉,採相對多數制,亦即選票佔多數即獲勝,不需要選票過半。 後來李登輝就在1996年台海飛彈危機下,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九任總統,也是台灣第一個民選總統。

台灣第一次總統直選 1996年3月23日,中華民國在台灣、金門、馬祖舉行了歷史上首次的總統、副總統全民直選(第九任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 最終由中國國民黨的參選人李登輝、連戰當選總統與副總統。

台灣第一次總統直選 中國國民黨提名總統李登輝與當時的行政院長連戰參選,林洋港與郝柏村兩位國民黨副主席則脫黨由新黨支持參選,民主進步黨(民進黨)由初選提名彭明敏與謝長廷參選,曾任監察院長篤信佛教的陳履安與曾任監察委員的律師王清峰則是另一組候選人。 在選舉期間,也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台灣海峽進行飛彈試射演習,企圖影響台灣選舉,導致美國出動獨立號與尼米茲號兩艘航空母艦前往台灣海峽鄰近水域的事件,引發國際關注。

1996年台灣第一次總統直選結果 政黨 候選人 得票 總統 副總統 票數 得票率 國民黨 李登輝 連戰 5,813,699 54.0% 民進黨 彭明敏 謝長廷 2,274,586 21.1% 無 林洋港 郝柏村 1,603,790 14.9% 陳履安 王清峰 1,074,044 9.98%

國民大會 立法院 人民選舉 同意任命 1/2同意任命 內閣 監察院 考試院 司法院 提名 總統 覆議 不贊同政策 2/3維持原決議 選舉

第四次修憲歷程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李登輝總統召開國家發展會議 大法官公佈釋字四一九號解釋 第三屆國大開議修憲 12月23日 大法官公佈釋字四一九號解釋 12月31日 第三屆國大開議修憲 5月5日 公佈第四次修憲條文 7月21日 台灣省長改為中央派任省主席 12月20日

第四次修憲的背景 第三屆立法院組成後,郝柏村辭職下台 釋字387號-立院改造,行政院是否總辭? 李登輝總統(第八任總統)提名連戰擔任行政院長,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但第三屆立法院國民黨僅獲得85席(過半數多3席)。 後來李登輝與連戰聯袂競選第九任總統、副總統,並獲當選。連戰乃向李登輝總統提出辭去行政院長一職。

釋字387號 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 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釋字387背景 是 否 總 辭 ?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總統 李登輝 國民黨過半數  僅多三席! 院長 郝柏村 改 選

第四次修憲的背景 但因為當時政治情勢,一方面國民黨內有中生代卡位戰,另一方面立法院內國民黨席次僅能維持過半多1席(後又有兩位脫離國民黨),導致李登輝總統未再提出新的行政院長人選,而批示「著無庸議」,由連戰以副總統身分續任行政院院長,並未再重新提名。

第四次修憲的背景 釋字419號 因而引起立法院的抗爭。連戰也因此有一年時間未踏進立法院,爆發嚴重的憲政爭議。 而省長宋楚瑜與總統李登輝漸行漸遠,而有凍省之議。

釋字419背景 著 無 庸 議 ! 是 否 總 辭 ?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總統 李登輝 院長 連戰 搭擋競選正副總統

釋字419 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 一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 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 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釋字419 總統改選內閣禮貌性總辭 二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國家發展會議 李登輝乃於1996年12月23日召開「國家發展會議」,邀請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就憲政體制作重大改革。 會中做出共識,將學習法國雙首長制精神,修改憲法。

法國雙首長制 1.廢除了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長人選之同意權, 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2.廢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的不贊同權。 1997年5月5日,第三屆國大開議修憲,根據1996年12月國家發展會議修憲的共識,根據法國雙首長制,作了下列幾項修正: 1.廢除了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長人選之同意權, 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2.廢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的不贊同權。 3.把覆議門檻由2/3降為1/2。 4.增加立法院對行政院的倒閣權,以及總統被動 解散國會權。

凍省 由於台灣省面積高達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的98%以上,台灣省長的選舉,民氣指數可能高過總統。 因此,為了解決中央與地方行政區的過度重疊,該次修憲也決定將省虛級化(精省)。 並在1999年通過《地方制度法》以加強縣(市)政府的地位與功能,當時政府宣稱這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由於擔心省議會結束後省議員們失業,同時增加立委的人數,改為225人。

凍省 才剛在1994年民選出來的台灣省省長宋楚瑜,於1998年任滿後撤職,恢復官派的省主席,由總統任命。 宋楚瑜也成為台灣省第一位也是最後一位的民選省長。台灣省政府自此以後正式成為了諮詢機關,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 台灣省議會也改為「台灣省諮議會」,沒有實行地方自治或是監督施政的權利。

第一屆台灣民選省長,也是最後一屆台灣民選省長 宋楚瑜 第一屆台灣民選省長,也是最後一屆台灣民選省長

第五、六次修憲

國大延任案 1999年9月15日第五次修憲時,第三屆國大任期即將結束(到2000年5月19日),但是第三屆國大對於國大本身的定位與存廢,仍有爭議。而國會制度的改革,必須搭配立法院的改革一起設計。 可是該屆立法委員要到2002年1月31日才任期結束。

國大延任案 他們希望能夠再延長自己的任期到2002年6月30日,同時也把立委的任期一起延任五個月,想利用兩年的期間,思索討論國會制度將何去何從,等到2002年再和立委一起改選。 這樣的用意是為了節省選舉成本,並將國會制度改革進行更長期的思索與配套設計。

釋字499 可是這樣的想法卻不為民眾接受,認為國民大會是延任自肥。由於過去台灣人民已經受夠了萬年國大四十年不改選且一直延長任期的現象,所以反彈非常激烈。 在民氣可用的情勢下,大法官做出釋字499號解釋,宣佈第五次修憲無效。

1996 1997 1999 2001 2002 1998 2000 立委 2.1 1月31日,第四屆立委任期結束 5月20日 5月19日,第三屆國大任期結束 國大 7月21日,第三屆國大第四次修憲 9月15日,第三屆國大公佈第五次修憲條文 3月24日,大法官公佈釋字四九九號解釋 4月25日,第三屆國大公佈第六次修憲條文 6月30日(原本第五次修憲延任日齊)

國民大會依附於 立法院選舉 225人 立法院 國民大會 300人 比例分配 以政黨得票 人民投票

釋字499論點 程序 不記名投票 實質 1、修憲界線 2、國大延任 3、國大和立委 不能合併選舉

大法官 憲章 修憲界線 憲法 法律 命令

第六次修憲 不得已,第三屆國大只好在任期結束前夕,草草修憲,於2000年4月25日公佈第六次修憲條文。倉促修憲的結果,決定將國民大會改成「任務型國大」。 所謂的任務型國大,就是平常不選舉國大,只有當有任務時,才選他們出來。當立法院發動「修憲案、彈劾總統案、領土變更案」時,才臨時選出300位任務型國大。

憲法本文修憲程序 國民大會提案 立法院提議案 國民大會決議 國民大會2/3出席 出席代表3/4同意 (1/5提議) (1/4提議,3/4出席,3/4同意) 國民大會決議 國民大會2/3出席 出席代表3/4同意

第六次修憲後 任務型國大修憲程序 任務型國大複決修憲案 六個月內 全國討論 第一步驟 第二步驟 第三步驟 三個月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任務型國大 1 2 3 300人 三個月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任務型國大 立法院提案 六個月內 全國討論 (1/4提議,3/4出席, 3/4同意)

同意任命 內閣 監察院 考試院 司法院 立法院 提名 任命 同意任命 總統 覆議 同意任命 1/2維持原決議 選舉 人民選舉

國民大會修憲記錄 制定、四次修正臨時條款,第一次修憲 第二、三次修憲 第四、五、六次修憲 第七次修憲 第一屆國民大會(1948—1991): 第二屆國民大會(1992—1995): 第二、三次修憲 第三屆國民大會(1996—2000): 第四、五、六次修憲 「任務型」國民大會(2005): 第七次修憲

第七次修憲歷程 2004年 2005年 立法院召開臨時會通過修憲案 8月 立委改選 12月 全國討論6個月到期 2月 三個月內選出任務型國大 5月 一個月內召開國大修憲 6月 (投票率29%)

第七次修憲 立法院改革 2004年底為了立委改選,國民黨和民進黨喊出「改革國會、立委減半」的口號,在選舉壓力下,沒有一個政黨改背負阻礙改革的罪名,因此,2004年8月,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數贊成,三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

任務型國大 根據第六次修憲的規定,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後,要有半年的全國討論時間,然後才選出任務型國大複決修憲案。可是該次的修憲案並沒有獲得民眾的關注,討論非常稀少,甚至任務型國大的投票率,創下全國性選舉最低的29%。 2005年6月,任務型國大以249票贊成,48票反對,跨過修憲門檻的225票,複決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案共六個條文。

立委減半 該次修憲主要的訴求,就是國會改革。其中,最大的改革,則是立委減半。 所謂的立委減半,是真的把立委的人數,從原本的225席,砍一半,成為113席。

第四次修憲時 國民黨250席 民進黨200席 結果(250+220)/2= 225席 第七次修憲時 立委減半口號 結果225/2=113席

單一選區兩票制 另外,除了立委減半之外,還有選舉制度的改革,將從「複數選區一票制」,改革「單一選區兩票制」。 單一選區制度容易形成兩黨制,這對小黨來說很不利,因為他們將沒有生存的空間。所以,小黨如親民黨和台聯在任務型國大選舉時強力反對,但仍然抵不過國民黨和民進黨兩大黨的聯手出擊。

廢任務型國大 依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將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原本任務型國大只有三項任務,就是修憲案、領土案和彈劾總統案。 故這三項職權必須移轉給其他機關行使。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另外,國民大會彈劾總統的權力,則改由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第七次修憲前 第七次修憲後 彈劾總統案 修憲案 國土變更案 任務型國大複決 立法院提案 憲法法庭審理 彈劾總統案 修憲案 國土變更案 公民複決

國民大會走入歷史

公投入憲 未來修憲程序,將改由立法院提案,人民公投複決。一般口號說這叫做「公投入憲」。 不過,這只是將修憲程序納入公投,其實對憲法中一般的公投權(創制、複決權),則沒有另作規定。

未來修憲方式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六個月內 全國討論 第一步驟 第二步驟 第三步驟 三個月內舉辦公民公投複決修正案 立法院提案 1 2 3 三個月內舉辦公民公投複決修正案 立法院提案 六個月內 全國討論 (1/4提議,3/4出席, 3/4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