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提早入學資優生之輔導 資優相關法規與學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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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提早入學資優生之輔導 資優相關法規與學校輔導 桃園縣提早入學資優生之輔導 資優相關法規與學校輔導 中埔國小校長 鄭友泰

前言 您贊成一試定終身嗎? 資優 vs 績優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 )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班設置標準 第 10 條 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自足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前項第二款之辦理方式為限。但九十五學年度以前已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設班者,得繼續辦理至該班學生畢業為止。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第 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特教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特教法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特教法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特教法第十二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教法第二十條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 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特教法第三十五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特教法第三十五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 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 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 特教法第三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 特教法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 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特教法第三十八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 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 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

● 特教法第三十九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 者,得於入學後抵免。

● 特教法第四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 特教法第四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特教法第四十ㄧ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93.4.29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本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 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第三條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 人提出申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 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 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四條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其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 加速。     五、全部學科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各級學校對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逐科(學習領域)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五條 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該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依前條第二項第七款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格科目於其入學後得予以抵免。 第六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升學,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方式辦理。 第七條     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甄試通過為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其降低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的 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桃園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一、免修課程: 係指資賦優異學生某一學科(領域)成就超過同年級學生程度者,可提出申請免修該科( 領域 )課程。 (一)申請資格: 1. 國小:該學科(領域)成績優異,且具有學習高一學期 以上或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2.國高中: 該學科(領域)全學年(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 學生前百分七,且具學習高一學期以上或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 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 甄別標準 : 1. 國小 :由各校甄別委員會訂定之。 2. 國高中 :由各校甄別委員會訂定之。一般學科(領域) 若參加高一年級之段考以為成就測驗,則其標準為正 一個標準差(PR=84.1)以上。

(三) 方式 : 1.由導師、該學科(領域)任課教師與父母(監護人) 會同相關人 員,依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程度及需求,共同擬訂輔導計畫, 加強自學輔導或其他課程之學習 。 2.通過甄別標準之資賦優異學生該學期免修之學科(領域)學期 成績,任課教師得參酌該生成就測驗所得之分數給分。 3.選擇免修課程之資賦優異學生,學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其學習 狀況,並作必要之協助。

二、逐科加速: 依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學習成績優異之學科(領域),將該教育階段之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的時間,加速完成。 (一) 申請資格: 1. 國小: 該學科(領域) 成績優異 ,且具高度學習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2. 國高中 :該學科(領域) 全學年(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且具高度學習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 甄別標準:由各校甄別委員會訂定之

(三) 方式 : 1.加速的方式可視學生之年級及個別程度彈性安排。其輔導計畫由導師、該學科(領域)任課教師或父母(監援人)會同相關人員,共同擬訂。 2.學校需依加速課程之內容及進度實施學習結果之評量。 3.每一學期至少召閞一次個案會議,由承辦處(室)邀集任課教師、導師、該學生與父母(監護人)及相關人員,評估學生是否適合繼續加速學習或調整輔導計畫。

三、逐科跳級: 依資賦優異學生個別學習程度,選擇學科(領域)跳級學習的方式.。 (一)申請資格, 1. 國小:該學科(領域)成績優異,且具學習高一年級以上課程 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2.國高中;該學科(領域)全學年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 七,且具學習高一年級以上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甄別標準: 1.國小:由各校甄別委員會訂定之。一般學科(領域)若參加高一 年級之段考以為成就測驗,其成績為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 以上。 2.國高中:由各校甄別委員會訂定之。一般學科(領域)若參加高 一年級之段考以為成就測驗,其成績為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 差以上。

(三) 方式 : 1.跳級學習可視學生之年級及個別學習程 度彈性安排。其輔導計畫由導師會同該學科(領域) 任課教師、父母(監護人)及相關人員,共同擬訂。 2.每一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個案會議由承辦處(室)邀集 任課教師、導師、 該`學生與父母(監護人)及相關 人員,評估學生是否適合繼續跳級學習或調整輔導 計畫。

四、 各科同時加速: 採用全部學科(領域) 同時加速的方式,將該教育階段全部的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的時間加速完成。 (一) 申請資格: 1.國小:全部學科(領域)成績優異,且具高度學習能 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2.國高中:全部學科(領域)全學年(期)成績達同年級 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且具高度學習能力之資賦使異 學生。 (二) 甄別標準:由各校甄別委員會訂定之。

(三) 方式 : 1. 加速的方式可視學生之年級及個別程度彈性安排。其輔導計畫由導師、任課教師或父母(監護人)會同相關人員 ,共同擬訂。 2.學校需依加速課程之內容及進度實施學習結果之評量。 3.每一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個案會議,由承辦處(室)邀集任課教師、導師、該學生與父母 (監護人)及相關人員,評估學生是否適合繼續加速學習或調整輔導計畫。 4.提早修畢課程者可申請畢業證書跳級參加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之入學考試。

五、全部學科跳級: 指資賦優異學生之全部學科程度,超過一個年級以上者,跳越一個年級以上就讀。 (一)申請資格: 1.國小:全部學科(領域)成績優異,且具學習高一年級以上各學科(領域)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2.國高中:全部學科(領域)全學年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且具學習高一年級以上各學科(領域)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甄別梯準: 1.國小:國、英、社、自四科(領域),參加高一年級之段考,其成績達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以上。 2.國高中:國、英、數、理化參加高一年級之段考,各科成績均達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以上。

(三) 方式 : 1.跳級學習可視學生之年級及個別學習需求彈性安排。其輔導計畫由導師會同任課教師,父母(監護人)及相關人員,共同擬訂。 2 .每一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個案會議,由承辦處(室)邀集任課教師、導師、該學生與父母(監護人)及相關人員,評估學生是否適合繼續跳級學習或調整輔導計畫。 3.具有高一級教育階段課程能力者,可申請畢業證書跳級參加高一級教育階段學校之入學考試。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指資賦優異學生,其部分學科(領域)成績優異,超越同年級程度者,可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部分課程。 (一) 申請資格:國小需符合下列條件1或2,國高中需符合下列    條件1 或3。 1.通過學科 (領域) 成就測驗免修課程、逐科加速或跳級、   全部學科加速之資賦優異學生。 2.國小部分學科(領域)成績優異,且具學習高一年級以上課   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3.國高中部分學科(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且具學習高一年級以上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 甄別標準 :國小、國中 、高中均需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 1. 符合前列各項管道 (免修課程、逐科加速或跳級、全部    學科加速) 之標準。 2﹒由各校甄別委員會訂定之標準。

(三) 方式 :    1. 由導師、原班任課教師、高一年級以上之學科 (領域) 任課教師 、學生及父母 (監護人)會同相關人員,依據學生個別程度與需求,擬訂輔導計畫 。  2.各次段考結束後應實施學習結果評量,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輔導計畫。

七、 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指資賦優異學生其部分學科(領域)成績優異,可提早至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選修部分課程。 (一) 申謮資格:國小需符合下列條件 1 或2 ,國高中需符合   下列條件 1或3 。 1. 通過學科(領域)成就測驗,兔修課程、逐科加速或跳級、  全部學科加速之資賦優異學生。 2. 國小部分學科(領域)成績優異,且具學習高一級以上教育階  段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3. 國高中部分學科(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且其學習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 甄別標準 : 國小需符合下列標準1或2 ,國中需符合下列標準1或3 ,高中需符合下列標準1或4。    1.符合前列各項管道(免修課程、逐科加速或跳級、全部學科加速)之標準 ,且通過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之鑑定。 2.國小部分學科(領域)成績達畢業年級學生成就水準,且通過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之鑑定。     3.國中部分學科(領域)成績達畢業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十五以上,且通過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之鑑定。  4.高中部分學科(領域)成績達畢業年級全部學生之平均數以上,且通過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之鑑定。

(三) 方式 : 1.由父母(監護人) 會同導師、該學科(領域)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依據學生個別程度與需求,擬訂輔導計畫。 2.學校應協助父母(監護人)與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聯繫,安排課程,必要時得請本府教育局協助。 3.每一學期結束前,由承辦處(室)邀請導師、該學科(領域)之 任課教師、.學生及父母 (監護人)、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任課教師 ,評估學生是否適合繼續提早選修或調整輔導計畫。 4.學生於兩校間之交通往返由父母 (監護人)自行安排。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二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賦優異教育,應依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各該級學校課程標準,並考量學生個別差異,設計適合其需要之課程實施之。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四條 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計之課程,並視學生特質及其個別需要,安排充實及加速之學習活動,強調啟發性、創造性之教學,並加強培養學生之社會知能及獨立研究能力。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協助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民間團體等,舉辦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活動、研習營、學藝競賽、成果發表會及夏(冬)令營,並為教師辦理教學與輔導研討、專業知能研習及親職教育等活動。

學校提供資優生情意輔導 情意輔導應三個層次: 課程主題: 1.陪伴與尊重 2.主題式的情意教育 3.危機處理。 認識資優、自我期許、尊重他人,欣賞他人、了解個別差異,扶攜弱小、人際技能,情緒敏感、善用幽默、與眾不同、最惡感、壓力調適、家庭互動、責任感、學習習慣、領導才能、生涯探索、利已與利他等。

安排個別或小組諮商輔導 如能適當安排資優生的諮商與輔導,協助其加強社會適應,當有極多助益。 尤其對於具有情緒統整失調或過度敏感、焦慮的學生,預防性的諮商更能防止嚴重行為問題的產生。

教學與情意輔導的結合 平日教學時,教師可多注意學生的需求,提供言語或行為的引導當能協助學生建立正確、利他的社會態度。 教師教學時如能多花點時間在人生目標的指引、價值觀念的澄清、處世的方式、或針對資優生之特質與需求予以引導,都對資優生有莫大的助益。 資優學生的教師除肩負「經師」的角色外,更須肩負「人師」及「良師」的角色,以培育資優學生成為有用的人才。

建立個案輔導資料,舉行個案研討會 對於情緒嚴重適應不良的個案,學校應積極建立輔導資料,同時組成個案研討小組,加強個案研討,以給予學生必要的協助,適當化解危機。

建立資優學生的輔導網路 資優學生除由學校輔導外,各師範院校特教中心的諮詢專縣及各大學之相關學者專家,均可提供學生生活上及學習上的諮詢輔導,輔導網路的運作有賴轉介工作,因此各師院特中心或資優資源中心如能提供相關人力資源資訊,使教師能夠適時、有效的運用資源,當能提供學生多元的輔導管道。

給班級導師的建議 提供孩子成功經驗,培養積極正向的自我概念 因材施教,發揮個別化及適性化教育理想 提供合作學習機會,培養和諧人際關係

給提早入學孩子父母的建議 學習是一輩子的事,多一點平常心 協助建立孩子合宜自我期待與自我概念 提供多元的學習環境,激發學習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