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政策與個案權益 中臺科技大學 胡月娟 教授
長期照顧的定義與意涵 Picture by 「トトリのアトリエ ~アーランドの錬金術士 2~」© 2010 ガスト ALL RIGHTS RESERVED
長期照顧的定義 行政院衛生署 ( 2010 ) 乃指先天或後天之身心功能限制且持續逾六個月,導致日常生活之一部分或全部需由他人協助或照顧者,提供健康照護或日常生活協助。
長期照顧的定義 陳惠姿 ( 2000 ) :5Rs 「長期照顧係涵蓋一系列的照顧服務,依照失能者(失去體能或智能者)所保有的功能,以合理之價格(Right cost) ,在合適之場所(Right place) ,由適當的服務者(Right provider) ,在適當的時段(Right timing) ,提供恰如所需之服務 (Right level of services) ;其目的是為失能者保有尊嚴,使其能自主地享有優質的生活。」
例如保健醫療、護理、復健、藥物諮詢、營養諮詢、社會工作 長期照顧服務內容 協助日常生活活動 提供輔具和環境改善 提供評估、處置等專業服務 例如保健醫療、護理、復健、藥物諮詢、營養諮詢、社會工作
長期照顧的意涵 功能缺損的照顧對象 多元化的照顧範疇 連續性的照顧特性 個別化的照顧導向 社區化的照顧體系 人性化的照顧精神 Picture by 「中臺科技大學」© 2010 中臺科技大學-教務處 ALL RIGHTS RESERVED
影響長期照顧發展之因素 Picture by 「トトリのアトリエ ~アーランドの錬金術士 2~」© 2010 ガスト ALL RIGHTS RESERVED
高齡化 失能、失智人口大幅增加 家庭及社會結構 改變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台灣97至145年人口推計,97年9月 高齡化 年別 65歲以上人口 65-74歲人口 75歲以上人口 人數 (萬人) 占總人口 (%) 占65歲以 上 人 口 (%) 占65歲以 上 人 口 (%) 高 中 低 97 239.7 10.4 136.5 57.0 103.2 43.1 107 348.0 14.7 14.8 202.8 58.3 145.2 41.7 117 536.1 22.3 22.5 22.7 314.7 58.7 221.5 41.3 145 761.6 36.0 37.5 39.5 306.9 40.3 454.7 59.7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台灣97至145年人口推計,97年9月
失能人口 ( 包括失智症 ) 2008:396,937 2011:449,561 2018:580,814 2028:811,971 ( 王雲東等,2009 )
家庭及社會結構改變 核心、雙薪、單親家庭比例增加,婦女投入職場遞增(48.12%) 家庭結構96年平均每戶3.06人,獨居老人比例增加 少子化(96年育齡婦女平均生育率1.11人)
長期照顧主要相關 法規與政策
近年政府推動之長照相關計畫 醫療網計畫第四期(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衛生署) 2001-2004 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內政部) 1998-2007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內政部、衛生署) 2007-2016 2000-2003 建構長期照護體系 先導計畫(內政部) 2005-2008 全人健康照護計畫(衛生署) 2002-2007 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經建會、內政部) 1998-2001 老人長期照護三年 計畫(衛生署) 2009-2012 新世紀健康領航計畫(衛生署) 資源來源:戴桂英(2010,4月)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 。於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主辦,第八屆長期照護學術研討會。台北: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長期照顧現行政策 1.長期照顧服務法制化 2.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社區化長照服務體系 3.長期照顧機構品質管理 4.長期照護專業人力資源發展 5.身心障礙者照護
1.長期照顧服務法制化 預防保健 精 神 衛 生 法 老 人 福 利 法 老人 精神病患 需要長期照護者 醫 療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法 長期照護保險法 長期照護服務法 身心障礙者 醫療需求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社區關懷
長期照護保險法 保險組織+服務對象 給付方式+服務項目 服務提供+服務人力 服務輸送+照顧管理 財源籌措+財務機制
長期照護服務法(供給機構之管理) 法規與管理 資格標準 服務提供 品質保證 供給與需求
2.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社區化長照服務體系 行政院於2009年10月2日核定「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發展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計畫」 長期照護保險開辦前之長期照護資源整備工作。
3.長期照顧機構品質管理 台灣現行長期照護機構包括內政部掌理的養護機構,衛生署掌理的護理之家等 衛生署自2009年起,辦理「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整合建議方案」
4.長期照護專業人力資源發展 醫護服務 福利服務
長期照顧人力資源發展 人力結構 (提供生活照顧與健康照護) 管理者: 專業服務者: 照顧服務員 志工 行政管理人員、個案管理師、照顧管理專員 專業服務者: 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藥師、營養師、物治師、職能治療師… 長期照顧人力資源發展 人力結構 (提供生活照顧與健康照護) 照顧服務員 志工
長期照顧人力資源發展 問題分析 策略 長照管理中心評估專員訓練及品質管理 第一線服務人力缺乏居家及社區式照護訓練 照顧服務員不足:3/4於醫院服務,1/4於長照機構服務 策略 評估專員品質提升,發展證照制度 發展長期照顧專業人員訓練及在職教育課程 建立專業人力資料庫 執業登錄
長照醫事人力培訓課程-1 Level I 共同課程 (18hr) Level II 專業課程 (24+8hr) Level III 長期照護導論(8) 長照資源介紹與應用(2) 長期照護政策與法規(2) 跨專業角色概念(6) Level II 專業課程 (24+8hr) 長期照護需求者之評估 感染控制 長期照護服務介入與處理 個案研討 照護品質之監測與管理 年度專題及新興議題 家庭照顧者功能與角色 其他(各領域8hr) Level III 整合性課程 (24hr) 其他專業課程(選修)(4) 生死學與臨終關懷(2) 整合式課程(18) : 個案研討(6) 常見長期照護各專業議題研討(4) 危機處理(2) 年度各專業進階議題研討(4) 資源及行政管理(2)
長照醫事人力培訓課程-2 時數 訓練時間 Level I: 共同課程 18小時 到職前或到任半年內 Level II: 專業課程 24+8小時,醫師16小時 到職2年內 Level III: 整合性課程 24小時 配合在職教育於到職6年內完成 參訓資格:已取得專業證照者 實習課程建議於到任一個月內由有經驗者帶領完成 長照訓練課程同時可認證各醫事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 短期以評鑑要求,長期納入長期照護法規規範 長照人力足夠後,考慮Level I,II完成後再投入長照服務
照管人員培訓課程 第一階段 共同核心課程40小時 實習訓練課程40小時 第二階段 強調實務 協調溝通 個案跨專業服務 第三階段 跨專業案例教學 跨區域服務體系資訊運用及整合
5.身心障礙者照護 新制的身心障礙鑑定工具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新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新制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鑑定方式,著重於多位專業人員提供,須由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
長期照護未來政策-資訊平台建置 (一)發展整合之社政及衛政長照服務資料庫 1.服務提供單位及服務人員資料 2.人員訓練資料登錄 3.個案管理 評估 計畫 服務 (二)長照服務人員執業登錄系統 資源來源:鄧素文(2010,4月) 。我國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 。於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主辦,第八屆長期照護學術研討會。台北: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長期照護未來政策-長照服務網 (一)區域規劃及長照資源盤點 (二)人力規劃 1.擴大長照專業人員培訓 2.建置長照人力資料庫 (三)長期照護機構品質提升 1.整合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制度 2.完善中央與地方品質輔導 (四)建立特殊長期照護體系 1.輔導及推動資源不足地區長照輸送體系 2.精障、身障長期照護試辦計畫 3.特殊長照服務之專業人力培訓 (五)規劃並推動偏遠地區長期照護體系
個案權益
長照中心 資源連結及服務輸送 生活照顧 居家及社區 健康照護 資源整合 個案 照顧者 護理之家 生活輔具 機構 安養護機構 1.居家服務 2.照顧者培訓 3.日間托老 4.支持團體 5.喘息服務 生活照顧 長照中心 居家及社區 1.居家護理 2.居家復健 3.居家營養 4.日間照護 健康照護 資源整合 個案 照顧者 護理之家 免費租借 1.人員訓練 2.品質輔導 3.督導考核 4.機構管理 生活輔具 機構 安養護機構
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1) 否 是 民眾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 或非二十四小時照護 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需二十四小時 未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 寄送當地的長照中心 以實際提供勞務所在地 醫院 親洽當地的長照中心 介紹照顧服務資源 二、介紹照顧服務資源 一、本國籍照顧員媒合 資料交付就服中心 資料交付職訓局 是否需要二十四小時照顧 否 是 媒合不成 媒合成功 對應窗口
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2) 媒合成功 媒合不成功 交付就服中心 長照中心收到醫院郵遞之傳遞單 以電話聯絡雇主完成填寫求才單 當地長照中心主動 進行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媒合期 媒合成功 媒合不成功 交付職訓局
失能者使用照顧服務流程圖 個案來源:案主自行申請、相關單位轉介、照管中心自行開發 初步篩選個案(電訪) 是否符合收案條件 由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家庭訪視及評估 是否符合開案條件 個案是否接受服務 與個案簽訂契約 引進照顧服務 (開始提供服務) 持續追蹤個案狀況,監控服務提供品質 是否符合結案標準 暫時結案 永久結案 定期追蹤 定期追蹤 + 滿六個月複評 安排照顧服務 否 提供相關資訊 轉介其他單位 不開案 核定補助額度擬定照顧計畫 ◎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照顧服務依失能程度 核定: 1.輕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25小時/月 2.中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50小時/月 3.重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90小時/月 ◎居家護理 ◎社區與居家復健(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 ◎喘息服務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機構服務
個案權益保障 1.完整之服務契約(包括服務內容、督導方式、申訴方式、結案暫停服務條件、服務限制、雙方之責任及義務) 2.設有服務申訴電話,建立受服務者意見回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