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身心障礙兒童的基本人權 只要你尊重、包容、接納他,他將不會成為你的負擔…… 台北市立敦化國民小學五年十九班人權教育 認識身心障礙兒童的基本人權 只要你尊重、包容、接納他,他將不會成為你的負擔……
世界人權宣言摘要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三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第二十六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社會和國際的秩序。 資料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www.tahr.org.tw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 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 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 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 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 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 求賠償。
兒童權利宣言 對待一個被視為「孩子」的人,什麼行為是對、什麼行為是錯?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1959年)規定了一些基本的標準。 原則一 所有兒童均擁有下述權利,不論他們的種族、膚色、 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看法如何,不論他們 在哪裡出生,由誰所生。 原則二 你有特殊權利在健康、正常的情況下自由而尊嚴地得 到身體和精神的成長和發展。 原則三 你有權有自己的姓名,有權成為一個國家的國民。 原則四 你有權得到特別的照料和保護,得到足夠的食物、住 房和醫療服務。 原則五 如果你在任何方面有缺陷,你有權得到特別的照料。
原則六 你有權受人愛,得到人的了解,最好是得到父母家人 的愛和了解,但在沒有辦法的時候,也應得到政府的 愛護和了解。 原則七 你有權免費上學、遊戲,有權以平等機會發展自己, 學做一個負責、有用的人。你的父母負有特別的責任 教育你、指導你。 原則八 你有權比成人先得到保護。 原則九 你有權受保護,不被虐待,不被欺侮,例如,你不應 被逼從事損害你身心發展的工作。你不應在某一最低 年齡之前工作,決不應從事會損害你的健康和身心發 展的工作。 原則十 大家應教你明白什麼是和平、諒解,明白怎樣容納別 人,怎麼樣同別人友愛。 資料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www.tahr.org.tw
兒童人權 資料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www.tahr.org.tw (一) 優先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所謂優先權乃國家對於兒童權利之保障優於成人 。 (二) 身分權: 即兒童出生後,應有一定之國籍與受父母之照顧之權利。 (三) 家庭生長權: 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之照顧;除有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異之情形外,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
(四) 發展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五) 社會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賦予簽約國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有兒童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保障給付之權利。 (六) 遊戲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承認兒童擁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娛樂、休閒、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七) 免於戰事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在發生武力紛爭時,保證十五歲以下之兒童不會直接參加戰鬥行為
圖片來源---- 花蓮縣警察局 www.e-traffic.com.tw 南方都市報www.nanfangdaily.com.cn 女人心事婦產科咨詢服務網www.obsgyn.net/joy/
身心障礙兒童的成因 1. 醫學因素 2. 文化家族性因素 3. 心理因素 4. 後天意外傷害 5. 後天文化刺激不足
《我是白癡》閱讀心得賞析 這本書是描述一位弱智的學生彭鐵男上國中一年級那段日子的遭遇。 書中的「白癡」他「天真無邪」,常被周圍的人嘲笑和虐待,但他對自己的遭遇並不感到痛苦,對自己的未來也不感到憂慮,他很善良,心中只有單純、快樂及害怕,對世界不懷敵意。 但是同學排斥他,遠遠的避開他,他的同學們使我看起來像一群豺狼,他的同學對彭鐵男加以歧視,彷彿他身染惡疾般,這種相處與對待,對弱智者是人間悲劇,他的妹妹及媽媽都不敢讓人知道他們家有一位弱智的人。還好他的班長林佳音在同學面前挺身而出的保護他,他的同學「跛腳」處處為「白癡」爭取公平的待遇,並願意成為他一輩子的好朋友。 這本書讓我明白一個道理,人間是有溫情的,只有愛才能包容一切,希望他的家人能給他不是歧視而是光明正大的愛。 ----謝昀達
《我是白癡》閱讀心得賞析 看完這本書,激發我那塵封已久的感動之心,我覺得,世界上有許多需要我們幫助的人,如:殘障人士、弱勢者、或老弱婦孺的人……,如果在路上遇到了他們,我們要伸出援手,去幫助他們,使他們在遭遇困難、挫折時,得到心裡的溫暖,和支持的力量。 如果我是弱勢者,我不會的地方可以請教老師或父母,上課的時候,有聽不懂的地方,可以舉手發問,不要害羞,自己也要拿出勇氣,如果還不懂,回家可以反覆練習,一再努力思考,越挫越勇,不怕失敗,一定能達到「勤能補拙」的目標。 看了這本書讓我學到:幫助別人,就等於成長自己。這就像一面鏡子,看到了別人的挫折,也能看到自己的不足,並啟發自己向上努力進取的信心和毅力,培養自己成長變成一位有能力幫助人的人,印證「助人為快樂之本」的真義。 ----林俐瑩
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教育權益方面 政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 教育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學校亦不得因其障礙類別、程度、或尚未設置特殊教育班(學校)而拒絕其入學。 教育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醫療復健方面 政府應整合全國醫療資源,辦理嬰幼兒健康檢查,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之醫療復健及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及醫療輔助器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政府應視其障礙等級補助之。 本資料綜合節選自「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與「特殊教育法」
殘障坡道 (捷運站) 殘障坡道指示牌(捷運站)
出 入 口 斜 坡 (台 中 科 博 館) 殘障坡道 (台南成功大學)
殘障驗票專用閘門(捷運站) 殘障專用電梯(捷運站)
左上、左下:無障礙廁所(台中都會公園) 右上:無障礙洗手台(捷運站)
無障礙公車
導盲磚 (捷運站) 以上圖片來源: 1.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trtc.com.tw 2.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http://www.dorts.gov.tw 3.國立成功大學http://www.ncku.edu.tw 4.行無礙生活網http://www.sunable.com.tw
說說看:我們的校園內有哪些是為身心殘障者而設的設備?
導盲磚 無 障 礙 廁 所
螺旋式緩昇坡 電 梯(設 有 殘 障 專 用 按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