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改革策略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林奏延 102年10月23日
報告內容 壹、橄欖油混充其他油且添加銅葉綠素 貳、不鏽鋼食品器具之錳含量超量 參、媒體報導”福島輻射魚把關不嚴”說明 肆、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案 伍、塑化劑消費訴訟判決 陸、改革策略
壹、橄欖油混充其他油且添加銅葉綠素
背景說明 民眾於102年8月下旬向本部陳情,對於彰化縣大統長基食品廠之「100%特級橄欖油」品質有疑慮。 本部立即回復檢舉人,並請彰化縣衛生局,赴廠查察確認該廠製售之「100%特級橄欖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彰化縣衛生局洽請檢調協助查察。 102年10月16日,檢、警、調及稅務機關會同彰化縣衛生局及本部共同搜索,已扣押相關物證。 彰化縣衛生局立即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下架封存相關油品。 在美國及歐盟,橄欖油之摻偽為最常見的食品攙偽問題。
國內油品標示原則 市售油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 ,且食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 宣稱100%橄欖油品,即不得摻雜其他油品混充。 99年衛福部公告「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 關規定」。 包裝調合油品,須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 如以油脂名稱為品名,僅可以使用2種以下(含2種)油脂名稱 品名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 50%以上。 品名中宣稱2種油脂名稱者,該2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 量30%以上,並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銅葉綠素國際規範及國內標準 銅葉綠素複合物為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美國、歐盟、紐澳、日本及中國大陸等國際規範准 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著色劑。 可添加於多種加工食品中,如糖果、果凍、蔬果加 工製品及飲料等產品,用量為6~700 mg/kg不等。 我國標準:可添加於口香糖、泡泡糖、乾海帶、蔬 果加工品、烘焙食品、果醬、果凍、飲料等產品, 用量為40~150 mg/kg不等。 我國及國際規範:均未准許銅葉綠素添加於食用油脂
食品中棉籽油之管理 棉籽油之管理 精製棉籽油在世界各國均為可食用之植物油; 在我國亦為食用油,如用於調配調合油產品時 ,需依規定清楚標示 在我國亦為食用油,如用於調配調合油產品時 ,需依規定清楚標示 未經煉製棉籽油因含有高量之棉籽酚,不得作 為食用油使用
長期食用棉籽油之風險 經精煉之棉籽油,即可有效去除游離棉籽酚。 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曾討論是否要訂定棉籽 酚之限量,經評估後,認定精煉棉籽油之安全性 ,故並未訂定管制標準。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亦尚未對棉籽酚做出致 癌性之分類評估。 研究顯示,棉子酚並不具有基因毒性。
食用棉籽油導致不孕報導之澄清 媒體報導李茂盛醫師提出每日食用15毫升棉 籽油即會導致男性不孕。 經本部於10月23日上午致電向李醫師求證, 李醫師已澄清所述之案例係中國大陸江蘇省 發生之個案,因當地民眾自行粗煉棉籽油食 用,導致暴露棉酚而造成不孕。 李醫師並強調,市售食用棉籽油係經精煉, 且國人食用量低,故不致有棉酚導致不孕之 風險。
目前執行情形(1/5) 102年10月16日,衛福部及彰衛局配合檢警調及 稅捐單位,赴工廠稽查,搜出手寫油品配方表 產品均由沙拉油、棕櫚油、精緻芥花油、棉籽油、橄 欖油及色素等依不同比例增減或刪除調配 102年10月16日當場封存品名100%橄欖油、葡萄 籽油約1,500瓶 至102年10月22日止,責成大統長基食品廠下架 回收所有製售之134項油品。全國總計封存及下 架回收44,419,040瓶(149,029公噸)。
目前執行情形(2/5) 101-102年僅有2家進口粗製棉籽油,國內 再精製為食用棉籽油 101-102年僅有2家進口粗製棉籽油,國內 再精製為食用棉籽油 大統長基食品廠:約3,034.109公噸、佔 39.8%。 富味鄉生科技公司:約4585.560公噸、佔 60.1%,加工精製後外銷7個國家,據業者表 示無在國內銷售。
目前執行情形(3/5) 富味鄉公司精煉後為3881.168公噸(85%製成率) 外銷至新加坡(計1851.53公噸) 用於製造香油、花生油、辣椒油或玉米油等調 合油,分別外銷至香港、加拿大、澳洲、菲律 賓、馬來西亞、印尼(計1931.28公噸) 公司庫存量為98.355公噸,並抽回25件產品 12
目前執行情形(4/5) 102年10月17日,衛福部發文衛生局,加強稽查油 品標示「100%」之製造及分裝工廠 102年10月17日,衛福部發文衛生局,加強稽查油 品標示「100%」之製造及分裝工廠 查察產品配方、 製程、 標示、 倉儲、原料進貨、成 品出貨紀錄等,是否有攙偽或添加食品添加物等違反 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國內食用油工廠(含分裝)共163家 衛生機關已稽查全國76家油品工廠,並抽驗62件 油品
目前執行情形(5/5) 102年10月18日起,食品藥物管理署至北、中、 南、東之大賣場、 超市、販售商店等,抽驗宣 稱100%或純食用油,比對其產品配方,以判定 真偽 102年10月18日,衛福部通函 食用油品公協會及業者,應依法標示及符 合衛生管理法規範 食用油、餐飲、烘培等公(協)會,以及網路 行銷業者、通路商,立即下架回收及停止 使用大統長基食品廠違規產品
彰化縣衛生局決定依新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對大統長基食品廠一案一罰,至少開罰2,860萬元,並勒全面停工 違規態樣 違反食管法之條文 罰則 罰鍰金額 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或添加食品添加物未予誠實標示 第28條之標示不實 罰4-20萬元(依第45條) 20萬/件*43件=860萬 銅葉綠素非法添加 第18條之使用範圍 產品沒入銷毀,罰3-300萬(依第47條) 10萬/件*34件=340萬 業者長期惡意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情節重大者 第15條之「攙偽或假冒」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2.如未獲起訴,最高得處1500萬元罰鍰,或於所得利益範圍予以重罰 200萬/件*8件=1,600萬 業者不願提供資料 第47條拒不提供或資料不實。 1.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廢止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15萬/件*4件=60萬 總計(統計至102.10.19) 2,860萬
不當利得追繳方式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2項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 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 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 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16
「市售包裝調合油標示符合基準之研究」計畫(1/2) 101年委託美和科技大學辦理 研究目的及重點:開發鑑別調合油所含油脂 種類的分析方法。 非以已確認之鑑別分析方法,進行產品標示 符合性調查。 抽樣市售油品之原因:為確認所開發方法之 適用性。
「市售包裝調合油標示符合基準之研究」計畫(2/2) 學術專家對於研究結果之建議: 開發之脂肪酸檢測搭配統計分析方法,仍需利用正確 的油脂成分資料庫,始能獲得正確之分析結果 以脂肪酸比例很接近的油脂掺混時,亦需再進行其他 成份之檢測 尚須持續建立不同產地、品種等油品成分資料庫 台大孫璐西教授指出,如果添加兩種以上油脂,檢驗只 能推測油品有問題,但很難知道加了哪些油。 食工所簡相堂主任指出,大家都太相信檢驗,每種油由 不同脂肪酸組成,不是靠檢驗就能驗出所有成分。
未來工作重點 首次動用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重罰 2,860萬元。 對於橄欖油攙偽,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食品 (食管法第49條)。 對於橄欖油攙偽,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食品 (食管法第49條)。 持續督導地方衛生局,加強食品工廠與食品 標示稽查並嚴懲。 加強跨部會合作機制,積極與檢、警、調合 作,全力查處攙偽食品之重大民生經濟犯罪 成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及擴大檢驗量能。
跨部會分工 消費者保護處: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55條 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務部:配合追查全國163家油脂工廠,協助搜證違法 情事 經濟部:加強GMP產品的查核,以油品為優先,並配 合查核全國163家油脂工廠 財政部:協助追討不當利得(包括如何計算不法利得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先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必要時請 依據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涉不公平競爭進行處分
貳、不鏽鋼食品器具 之錳含量超量 21
背景說明 近日媒體報導,不鏽鋼類便當盒之錳含 量超標乙事,指該材質之原料金屬錳所 佔百分比,高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中304鋼材規格。 CNS國家標準,屬於產品規格標準,為 廠商自願性符合之國家標準。 22
不鏽鋼材質簡介(1/2) 不鏽鋼由鐵、鉻、鎳、錳、鉬等金屬,依 不同含量組合而成之合金鋼。 其具有成型加工容易,生命週期長以及外觀 精美等多項特點。 依機械性質、耐腐蝕性、表面加工及金屬 含量分類為200系列、300系列、400系列 (金屬製飯盒之鋼材分類規範於CNS8497及8499)。 23
不鏽鋼材質簡介(2/2) 三種系列鋼材皆含錳,200系列之錳含量較高 錳含量較高者,防鏽效果較差 化學成分百分比% 錳(Mn) 鉻(Cr) 鎳(Ni) 鉬(Mo) 200系列 5.5 ~ 10 16 ~ 19 3.5 ~ 6 — 300系列 2.0 以下 15 ~ 26 6 ~ 28 0.5 ~ 7 400系列 以下 11 ~ 32 0 ~ 0.6 0 ~ 2.5 24
錳元素之安全性(1/4) 錳為人體代謝所必需的微量礦物質: 依WHO資料,平均每日可由食物攝取 2~8.8 mg錳。 人體中多種酵素需錳離子當輔助因子,與血糖 調節、血液凝固、生長發育及中樞神經的正常 運作有關。 僅約3~5%會經由吸入或消化道吸收。 依WHO資料,平均每日可由食物攝取 2~8.8 mg錳。 25
錳元素之安全性(2/4) 目前准用9種含錳化合物為之營養添加劑 形態屬膠囊狀、錠狀食品,須標示每日錳食 用量,不得高於9毫克。 於一般食品中補充不足之營養素,可使用氯 化錳、檸檬酸錳、葡萄糖酸錳、甘油磷酸錳、 硫酸錳及氧化亞錳等6種含錳化合物。在每日 錳食用量不得高於5.0毫克。 26
錳元素之安全性(3/4) 過量的錳,通常會在幾天內排出體外。 錳過量造成「錳中毒」症。症狀包括喉乾、噁心、肢體疼痛、頭痛與胃不適,嚴重者行為改變、肌張力不全及步態不穩等神經性毒性。 一般出現於礦工及鑄造廠暴露於高濃度錳之塵粒或煙環境中。 在動物實驗中,缺乏錳會造成發育遲緩、骨和生殖機能障礙證據。 27
錳之安全性(4/4) 101年本部依不同材質不鏽鋼之錳溶出試驗 以4%醋酸為溶媒(置於60C,30分鐘),200系列鋼材錳溶出量最高為4.39 ppm (mg/kg)為例。 喝一碗以200系列不鏽鋼容器盛裝之200 g湯品,會攝取0.88 mg錳,遠低於日常生活食用一碗糙米飯(以80g糙米計算)所攝取之錳(3.77 mg)。 約200 g湯品 (以200系列不鏽鋼容器盛裝) 會攝取0.88 mg錳 糙米飯 (以80g糙米計算) 會攝取3.77 mg錳 資料來源:香港食物安全中心
國內管理方式 金屬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均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 第三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六條:有關材質試驗(鉛<10%、銻<5%)等之規定。 目前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之標示,需依經濟部「商品標示法」,標示商品名稱、製造日期或批號、製造商名稱。 29
國際管理方式 經查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包括: Codex、歐盟、美國、紐西蘭及澳洲等, 目前亦未訂定不鏽鋼中錳溶出試驗相關標準。 30
目前執行情形(1/2) 102年10月14日,發布新聞稿及不鏽鋼食品容器具 Q&A於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及食品容器具及包裝 管理專區網站。 已請國衛院協助研析相關科學性報導,以供作健 康風險評估參考。 102年10月21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邀集健康相 關風險管理專家學者討論: 應收集更多資料,以進行不鏽鋼食品容器具分類及管理。 收集國人錳之攝食量,研議錳之健康風險評估 31
目前執行情形(2/2) 先輔導不銹鋼類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依據「商品標示法」確實標示,提供消費者購買依據。 持續宣導消費者正確使用。 一洗:新購置者,清洗後再使用。 二乾:使用後,立即清洗乾淨並倒置晾乾。 三換:已鏽蝕,建議更換。 邀集經濟部、健康相關風險管理專家學者、消保團體及業者,開會研議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之標示方式。 32
參、媒體報導 「福島輻射魚把關不嚴」之說明
背景說明 媒體報導 102年9月22日媒體報導,日本福島核污食品,政府標準較日韓寬鬆,不公開檢驗輻射食品名稱、不公布廠商名稱以及不說出鋪貨通路。
我國目前管制措施 5縣全面禁止進口 日本其他地區 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 縣生產製造之任何食品至今仍禁止輸台。 生產之八大類食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持續實施邊境逐批檢驗,經檢驗符合規定者,始得進口。
我國管制和其他國家相較相對嚴格 我國 中國 韓國 歐盟 新加坡 俄羅斯 美國 香港 禁止輸入 5縣所有食品 10縣所有食品 我國 中國 韓國 歐盟 新加坡 俄羅斯 美國 香港 禁止輸入 5縣所有食品 10縣所有食品 13縣特定產品;8縣水產品 無 福島特定產品 8縣水產品 14縣之特定產品 5縣特定產品 檢附官方輻射檢驗證明 所有日本進口八大類產品邊境逐批查驗 10縣以外特定產品僅附衛生證明,無抽驗 除停止輸入品項外,16縣水產品及13縣之所有食品 福島所有產品及14縣特定產品 9縣特定產品 6縣所有食品 14縣特定產品(第三機關即可) 5縣之特定產品 資料摘錄自:日本農水省網站http://www.maff.go.jp/j/export/e_info/hukushima_kakukokukensa.html)
各國各放射性核種碘及銫之限值 我國現行標準與Codex、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比較,仍趨嚴格。 對於日本輸台產品,銫的標準已經調成與日本一樣嚴格。 核種 食品種類 我國 CODEX 加拿大 歐盟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香港 韓國 中國*** 131I 碘 乳品** 55 100 500 150 33 嬰兒食品 其他食品 300 1000 2000 170 89~470 134+137Cs 銫 乳品 370(日本食品採50) 370 50 330 370(日本食品採100) 600 1200 90~800 (單位:貝克/公斤) 備註: **Codex乳品類非列屬嬰兒食品。 ***中國分別訂有糧食、薯類、蔬果及肉魚蝦類之限值,列於本表「其他食品」類中,係以上開各項限值之範圍表示之。
檢測結果沒有不合格 自100.3.15迄今,抽驗日本輸入之食品共4萬餘件,未有輻射檢測值不符合我國及日本標準者。 類別 檢驗件數 不合格件數 水產類 12,090 水果 5,050 蔬菜 1,757 嬰幼兒食品 3,759 乳製品 1,699 海草類 1,092 米 117 礦泉水 385 加工食品/茶類 16,815 總 計 42,764
結語 媒體報導 說明 標準較日韓寬鬆 台灣對日本輸台產品,銫的標準仍然和日本、韓國相同為100貝克。 絕不公開檢驗輻射食品名稱、絕不公布廠商名稱以及絕不說出鋪貨通路 基於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TFDA均將進口食品查驗不合格者之相關資訊(包括產品進口商之商號、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等資料),公布於TFDA網站上不合格資訊專區。並無報載所謂「絕不公開檢驗輻射食品名稱、絕不公布廠商名稱以及絕不說出鋪貨通路」之情事。
肆、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不實案
背景說明 民眾(香港)檢舉「胖達人手感烘焙」標榜 其產品為天然酵母製作、無化學添加物, 惟麵包實際有添加人工香精。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查察: 該公司宣稱「使用天然食材製造的香料(香精) 及更不添加使用『化學製造的人工香精』」 , 現場查核發現使用人工香精。
目前執行情形(1/3) 第一波稽查(102年8月22日~102年9月8日) 胖達人分店總計18家,分別位於8縣市。 稽查結果及裁處情形: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其現場使用15種人工合成香料卻對外以網頁宣稱使用天然香料之違反事實,於102年8月26日予以裁處罰鍰新台幣18萬元整。 5家分店之市招或宣傳單出現「天然酵母」,但未宣稱使用天然香料。 1家分店(桃園縣衛生局)之宣傳單述及「天然素材」,已當場改善。 其他縣市衛生局則未發現有違反前述事實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目前執行情形(2/3) 行文8縣市衛生局,就轄內生技達人股份有 限公司相關分店是否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再予查察。 第二波稽查結果(102年9月9日~) 經稽查,各家分店均未發現標示、宣傳或廣告 有違反標示「天然」之行為。
目前執行情形(3/3) 稽查結果統計 第一波及第二波稽查總計稽查37家次,除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裁處18萬元整罰鍰外,各分店未發現標示、宣傳或廣告有違反標示「天然香料」之行為,而未予裁處。 在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GHP)部分,不合規定者計16家,因GHP屬於限期改善,後經複查皆已合格。
未來工作重點 消費者求償處理 研議追繳不當利得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與業者於102年8月26日進行協 商,惟該局無法接受廠商提出之賠償,故自8月28 日起受理消費者提出消費團體訴訟申請,並依規 定達20人以上門檻,移請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 研議追繳不當利得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2年8月26日依本案廣告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違規廠商 新台幣18萬元罰鍰。會進行不當利得追繳之研議。
伍、塑化劑消費訴訟判決不符比例,無法達到社會期待 46
背景說明 100年爆發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消基會代消費 者提起團體訴訟向廠商求償24億,於本年10月17 日由新北地院宣判判賠120萬。 法官認為塑化劑DEHP、DINP等會在短期間內經 人體代謝排出,對於健康並未造成立即損害,且 消費者並未提出明確損害事證,故僅判賠商品價 金120多萬元。 47
塑化劑(DEHP)對健康之危害風險 塑化劑對健康的影響:(摘自衛福部衛教網站) 世界衛生組織表示,塑化劑並不至於對人體健康造成立即危害,長期大量攝取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影響。 停止暴露後,在12~24小時內約有一半的量可快速代謝藉由尿液排出體外;絕大部分的DEHP可於24~48小時由尿液或糞便排出。 毒性:急性毒性低,但長期大量暴露下,可能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及環境荷爾蒙效應。 致癌性:曾在動物實驗中,發現長期大量的暴露會誘發肝癌;但對人類致癌性之影響尚無證據。 生殖毒性:長期高劑量暴露時具有生殖毒性。
塑化劑事件之後續相關措施 產品追查、清查與回收銷毀 主動醫療協助與關懷 100年5月31日零時起施行D-day措施 總稽查家數: 49,652 家 要求下架: 4,076 家, 29,337 項次 100年8月1日,全數銷毀 主動醫療協助與關懷 舒緩健康疑慮 131家醫療機構辦理健康諮詢門診,服務4,150人次。 製作塑化劑諮詢 Q & A 與指引手冊。 加強小兒科服務,結合運用政府補助提供之7歲以下7次兒童預防保健。 101年完成寄送關懷信件及關懷電話 。 針對長 期食用 (或暴露) 49
廣納建言,檢討改革 召開「全國食品安全大會」(100年6月21日-22日): 公布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及第34條修正案 評估風險 提出三大建言六項措施。 公布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及第34條修正案 加重違規行為之罰鍰、刑度及罰金。 增訂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相關登記規定。 評估風險 針對國內常用DEHP、DBP、DINP、BBP及DIDP等5種塑化劑,參考國內外毒理研究及背景資料,經專家討論後,提出每日耐受量 (TDI,0.01~0.5 毫克/公斤)。 制定「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 供作監測指標及行動準則之參考。 成立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101.5.1) 建立本土環境毒物研究提名機制及危害毒物篩選平台規劃 建立國家環境毒物健康危害防治策略機制與緊急應變體系 建置環境與健康政策決策支援系統 建立環境與健康人文科技論壇
目前執行情形 個案諮詢與轉介: 責成部立醫院持續提供塑化劑特別門診,轉介疑似受害個案,進行後續追蹤,避免民眾因資訊不足而產生不必要的焦慮。 持續追蹤研究: 本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已針對DEHP、DINP等塑化劑成分持續蒐集國內外健康風險評估資料,進行台灣環境毒物健康危害之監測、評估及對策研究。 目前已完成兒童(<12歲,共237人)及成人(共97人)申訴者自述食用遭塑化劑污染之產品品項的DEHP暴露評估。 衛教宣導: 為使民眾能對塑化劑具有正確知識,本部業推動 「五少五多」的衛教。 51
未來工作重點 衛福部對於消基會代消費者向違法廠商提起團體 訴訟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衛福部將持續收集近1、2年來塑化劑的最新研究, 並盡最大努力,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有關塑化劑等環境毒物對健康危害之防治,衛福 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已完成受害申訴者第一回合收 案工作,共計收案353位,並完成寄發健康檢查 報告。 52
陸、改革策略 53
結語 近期食品事件之概述(102年5月迄今,含塑化劑) 事件舉發途徑 事件名稱(日期) 違規事項 民眾檢舉 胖達人案-102.8.22 易生誤解、廣告不實 義美泡芙案-102.5.20 使用過期原料 蘿蔔乾(菜脯)案-102.5.29 苯甲酸含量超過標準 順丁烯二酸酐案-102.5.13 販售未經查驗登記之添加物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大統油品-102.10.17 橄欖油混充其他油且違法添加銅葉綠素,卻標示100%橄欖油 衛生機關主動發現 禹昌粽子案-102.6.7 變造有效日期 立光農工案-102.5.31 1.販售未查驗登記之添加物EDTA 2.假冒查驗登記證 豆干案-102.6.7 豆干案-含工業用染料(皂黃),屬違法添加物 塑化劑案-100.5.23 添加工業原料塑化劑於食品添加物 媒體報導 醬油超標案-102.5.15 單氯丙二醇超過標準 54
各國食品詐欺事件(Food frauds) 歐洲前十大食品詐欺事件 橄欖油 魚 有機食品 乳品 穀類 蜂蜜與蜂糖漿 咖啡與茶 香料 葡萄酒 某些果汁 美國常見食品違規事件 橄欖油 陳年葡萄醋 魚 神戶牛排 松露油 台灣常見食品違規事件 素食摻葷 豬肉乾混充牛肉乾 蜂蜜 米 米粉沒有米
國際食品安全回收及警訊整理表 國家/地區 總數(則) 美國 417 加拿大 111 歐盟 76 紐澳 64 日本 26 資料蒐集時間101.10~102.10
改革策略(1/2) 食品安全十大行動方案 -全面落實推動及執行新食管法 大幅加重罰則,採一行為一罰 追繳不當利得 鼓勵檢舉及提高獎金 建立強制登錄制度 建置食品追蹤及追溯系統 源頭控管化學原料 明確規範全成分標示 強化食品安全監測與預警監控、風險控制、整合中央跨部會及地方稽查 研議食品安全基金 增加專家及民間團體參與 57
改革策略(2/2) 未來策進作為 首次採用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針對大統油品重 罰2860萬元,並處以刑責及追繳不當利得。 繼續落實推動食品安全十大行動方案。 加強跨部會合作,行政院聯合稽查取締小組,以落 實源頭管理。 擴大食品志工團隊,並號召全國大專院校食品與營 養相關科系,成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 輔導大專院校實驗室通過檢驗認證,擴大檢驗量能。 全面源頭管理,要求業者應定期將原料抽樣檢驗或 送第三方實驗室檢驗 58
恭 請 裁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