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保險制度規劃 衛生福利部 社會保險司 104年6月
報告大綱 政策背景 長照保險之總體規劃 長照保險之細部規劃 民眾對長照保險之態度 長照保險法的影響 結語 2
政策背景 3
推動長照保險的必要性(1/5) 人口快速老化,需照顧人口急速成長 老化速度較各國快,勞動人口負擔日益沉重 104年全人口失能人數76萬人,120年快速增加至120萬人註1 推估國人一生中長照需求時間約7.3年(男性:6.4年;女性: 8.2年)註2 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人數(單位:萬人) 全人口失能率 3.36% 3.45% 3.63% 3.94% 5.30% 老人失能率 16.41% 16.19% 15.91% 15.60% 16.36% 註1: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103至149年人口推計,103年;行政院衛生署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99-100年 註2:資料來源:李世代:『長期照護』的發展與推動。台灣醫界53:1,99年 4
推動長照保險的必要性(2/5) 家庭結構改變,照顧功能日益薄弱 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1.07人)、家戶人數(2.79人),逐年下滑 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 台灣地區家戶人數變動趨勢 (人/戶) (人) 5 資料來源:內政部
推動長照保險的必要性(3/5) 勞動人口負擔日益加重 103年註 114年 149年 65歲以上高齡人口 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 1人 ______ 6.3人 103年註 _____ 3.4人 114年 1.29人 149年 103年7月底老化指數【老人/幼年人口】為83.4%,149年為401.5%。 15.8% 29% 78%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至149年人口推計報告,103年 註:統計資料至103年7月底
推動長照保險的必要性(4/5) 主要照顧者負荷沉重 39%感到經濟上負荷、32%感到無法承受照顧壓力註 長照體系缺乏穩定及充足之財源 長照十年計畫經費來自稅收,難以增加財源、擴大照 顧對象及帶動產業發展 保險開辦可帶動長照服務體系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 照顧對象擴展至全失能人口,加大服務提供規模,吸 引產業投入相關服務市場 韓國長照保險開辦1年後,服務資源成長率達218% 註: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99-100年 7
推動長照保險的必要性(5/5) 失能者個人受益,全家受惠 以107年為例,若實施長照保險: 直接受益的失能者,82萬人 改善失能者同住家人的照顧負擔,294萬人 直接與間接受益對象註共376萬人,占全國 總人口2,351萬人之16% 註:依據99-10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失能者平均全家人口數為4.58人 (全家人口係指全家一起居住的人,不包括看護) 8
失能人口不僅是老人 ~99年性別及年齡別失能率 資料來源:99年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 註:失能率失能定義為下述任一狀況視為失能:(1)僅IADLs障礙為ADLs分數>70分,且8項IADLs中5項以上無能力執 行;(2)僅認知功能障礙為ADLs分數>70分,且SPMSQ答錯6題以上;(3)IADLs及認知功能均障礙為ADLs分數>70 分,且8項IADLs中5項以上無能力執行,且SPMSQ答錯6題以上;(4)ADLs分數51~70分;(5)ADLs分數31~50分; (6)ADLs分數 0~30分。5至14歲兒童因年紀太小,IADLs及認知功能不列入障礙。 9
長照需求與服務方案 服務提供者 服務內容 服務目標 生活照顧服務體系 食衣住行協助 健康養生管理 健康者 慢性病患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服務對象與需求 服務提供者 服務內容 服務目標 對應方案 生活照顧服務體系 食衣住行協助 健康養生管理 健康者 轉介與就醫安排 健康管理 預防保健 休閒養生 慢性病患 長期失能者 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居家照顧服務 社區照顧服務 機構照顧服務 失能照顧 家庭支持 長照保險 長照服務網、長照服務法、長照十年計畫 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醫療服務體系 醫療服務 遠距照護服務 出院準備服務 急性病患 出院需照護病人 疾病治療 復健 照護 全民健保 社區醫療群 老人整合性醫療計畫 中期照護服務 亞健康者 10
醫療與長期照顧 醫療法 長照服務法 健保法 長照保險法 急性醫療 長 期 照 顧 安養服務 衛福部 衛福部 退輔會 急性後期 (中期)照護 長 期 照 顧 安養服務 衛福部 衛福部 退輔會 醫療法、護理人員法 精神衛生法 老福法、身權法 退撫條例 健保法 長照保險法 長照服務法 醫療法 11
長照保險之總體規劃 12
規劃緣起 經建會 衛生署 衛生福利部 *97年12月 依據行政院指示,會同衛生署及內政部,開始進行長照保險規劃。 *97年12月 依據行政院指示,會同衛生署及內政部,開始進行長照保險規劃。 *98年12月 完成長照保險規劃報告。 衛生署 *98年 7月23日 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 進行長照保險法規、體制、財務、給付、支付、服務輸送、服務品質等構面之規劃工作。 *98年12月30日 長照保險法草案函報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 *102年7月23日 社會保險司接續規劃長照保險制度。 *103年9月30日 長照保險法草案再次函報行政院。 *104年6月 4日 長照保險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註:經建會於103年1月22日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13
規劃目標與原則 規劃目標 規劃原則 體制:採全民納保之社會保險制度 建構高齡化社會完善之長期照顧制度 帶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提高可近性 藉社會自助互助,分擔長期照顧財務風險 維護與促進失能者獨立自主生活 規劃原則 體制:採全民納保之社會保險制度 承保及財務:保險對象分類、投保金額及保險費負擔,參照健保法規定,但長照保險有3年投保資格等待期 強化財務責任制度 -收支連動、每3年檢討調整費率 發展多元評估量表作為給付評估工具 經評估有需要始能獲得基本給付 -給付對象:所有失能之保險對象 依核定之長照需要等級及照顧計畫提供給付,超過部分則自付 14
組織與法制 組織 法制 名 稱 主要內容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長期照顧保險法 保險人 中央健康保險署 長照保險會 名 稱 主要內容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針對保險人、保險對象、保險財務、保險給付及支付、保險服務機構、總則等基本事項進行界定與規範 長期照顧保險法 保險人 中央健康保險署 長照保險會 長照服務及體系、機構與人員管理、接受服務者之權益保障、總則等基本事項之界定與規範 相關組織 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照保險爭議審議會 15
長照保險法立法目的及定位 立法目的及定位 長照需要之定義 提供國民基本長期照顧服務,增進社會安全及福祉之社會保險 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經評估其日常生活有由他人照顧之需要 16
長照保險之細部規劃 17
財務制度規劃 主要財源:保險費 負擔比率:由政府、雇主及被保險人三方負擔 保費計繳方式:與健保一致,但財務獨立 強化財務責任制度: -財務收支連動 -每三年檢討調整費率 -定期精算平衡費率 -自開辦第6年起每年年底之安全準備至少3個月 18
財源籌措 政府負擔至少36% 財源結構 部分負擔 保費 政府補助 雇 主 被保險人 使用者付費 設定部分負擔上限 依經濟能力予以補助 19
每三年檢討調整費率,採收支連動 定期調整:每三年依費率調整公式計算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費率,並將計算結果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不定期調整:為落實收支連動,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人應提出財務平衡方案,經長照保險會審議後,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調整費率或給付;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主管機關逕行核定公告 -精算之平衡費率,與現行保險費率相差幅度逾10% -自開辦第6年起,每年年底之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額(3個月)以下 -因調整給付,致預期之給付費用總額,較最近一年給付費用總額增減逾10% 20
評估工具規劃 21
發展長照保險多元評估量表 用途:作為長照保險評估工具,決定給付等級與水準 發展策略 透過文獻回顧,建立各國長照評估工具庫(inventory) 參考ICF精神,研擬長期照護保險多元評估量表範疇 透過焦點團體及專家學者會議,建立多元評估量表架構與範疇 以德菲法進行專家效度之檢驗 實際應用 10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二階段) 發展我國長期照護案例分類系統 已針對精神障礙者、智能障礙者、失智症者、長期需復健訓練者及具長照需要兒童等特殊群體之需要,進行修訂,發展適用於各該群體之評估工具 22
長照保險多元評估量表 ADLs及IADLs 溝通能力 特殊及複雜照護需要 認知功能、情緒及行為型態 居家環境、家庭支持及社會支持 視力、聽力、意識狀態、表達能力、理解能力 特殊及複雜照護需要 皮膚狀況、關節活動度、疾病史、特殊照護(點滴注射、中心靜脈營養、更換鼻胃管、氣切護理、呼吸器、抽痰、氧氣治療、血氧濃度測量、留置導尿管護理、膀胱灌洗、造口護理、壓瘡處理、疼痛處理、傷口護理、一般護理)、跌倒及平衡、輔具、用藥 認知功能、情緒及行為型態 認知功能:認知功能簡易篩選表(SPMSQ) 情緒及行為型態:遊走、日夜顛倒/作息困擾、語言攻擊行為、肢體攻擊行為、干擾行為、抗拒照護、妄想、幻覺、恐懼或焦慮、憂鬱及負性症狀、自殺或自傷、重複行為、對物品攻擊行為、其他不適當及不潔行為 居家環境、家庭支持及社會支持 居家環境:居住狀況、居家環境 家庭支持狀況:主要照顧者評估、主要照顧者工作與支持 社會支持:社會參與 主要照顧者負荷 照顧者壓力指標 (caregiver strain index, CSI ):睡眠、生活、體力、社交活動、家庭調適、個人計畫、時間分配、情緒調適、個案行為困擾、煩惱個案的改變、工作調整、經濟負荷、壓力承受 23
給付支付制度規劃 24
長照保險與健保之無縫接軌 凡屬可醫療的歸健保,屬照顧且長期的歸長保 急性後期照護(中期照護)由健保推動試辦計畫 發展整合照護服務模式 透過多元面向綜合性評估,研擬整合性照護計畫,藉多元財源,整合醫療與長照服務之提供 健保應配合改革 限制急性住院條件:健保中可劃歸長保給付部分,包括失能者長期社會性住院 為有效使用資源,健保給付與支付制度應同步改革 25
長照保險與保健、醫療、健保及 福利體系無縫接軌 預防保健 精神衛生法 老人福利法 老人 精神病患 需長照者:綜合評估與整合照護 醫療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長照保險法 長照服務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身心障礙者 醫療需求者 社區關懷 26 26
保險給付及支付(一) 依照顧計畫(包括長照需要等級)提供給付,並得依保險對象之需要,以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等方式提供服務 保險給付項目:13+1類 1.身體照顧服務 2.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 3.安全看視服務 4.護理服務 5.自我照顧能力或復健訓練服務 6.輔具服務 7.居家無障礙空間規劃或修繕服務 8.交通接送服務 9.喘息服務 10.照顧訓練服務 11.照顧諮詢服務 12.關懷訪視服務 13.照顧者現金給付 1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註 註:對於未來具有服務成本效益或具有普遍性之新型服務,可公告納入保險給付 27
長照保險之給付制度 依長期照護案例分類系統(LTC-CMS )核定長照需要等級 長照案例分類系統之發展先依服務屬性分為六大類 反映失能者(需照顧者)之長照需要程度,被歸於同級的個案,失能情形(need)與所需長照服務種類與數量(resources use)相似 初期輔具、無障礙空間規劃或修繕服務、照顧者支持服務另計 長照案例分類系統之發展先依服務屬性分為六大類 居家式服務 居家照顧服務案例分類系統、居家護理案例分類系統(復健訓練發展中) 社區式服務 心智障礙類案例分類系統、非心智障礙案例分類系統 機構住宿式服務 心智障礙類案例分類系統、非心智障礙類案例分類系統 註: LTC-CMS : Long-Term Care Case-Mix System 28
發展長期照護案例分類系統(LTC-CMS) (給付額度X1) 長照需要評估 (多元評估量表) 基本身體照顧*單位數 協助沐浴*單位數 居家護理*單位數 家務協助*單位數 安全看視*單位數 協助進食*單位數 • • • 服務項目 及頻率 進行長照需要評估 電腦判定長照 需要等級(給付額度) 擬訂照顧計畫 LTC-CMS CMS 2 (給付額度X2 ) CMS 3 (給付額度X3 ) CMS n (給付額度Xn ) 29
保險給付及支付(二) 不給付項目 膳食費、住宿費、證明文件費、因同一目的已由健保取得之給付或依其他法令已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費用或服務、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長照保險為提供國民基本長期照顧服務之社會保險,給 付照顧費用,選擇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之個案其住宿費 及膳食費亦是自行負擔。另參考目前實施長照保險國家 之財務經驗,不給付住宿費及膳食費。保險係為照顧風 險之分擔,非屬此風險之膳食費及住宿費不應納入保險 給付 若個案有經濟窘困情事,應以社會福利之資源予以補助
保險給付及支付(三) 保險對象經保險人核定長照需要為重度者或有特 殊需要者,得申請於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給付 參考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顯示,過半數高齡者期望留在 家中接受照顧,因此,保險規劃係以居家式及社區式服 務為主,機構住宿式服務為輔模式 另本保險涵蓋全人口,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以及考量 重度失能者與有特殊需要者,需接受24小時照顧並涉及 多元專業服務,爰參考國外經驗及國內情形,規範重度 失能者或有特殊需要者才得以至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獲 得給付 31
保險給付及支付(四) 規劃照顧者現金給付之目的 尊重被照顧者自主選擇權 承認及補償家庭照顧人力 回應照顧團體的期待 保有民眾對於長照服務模式的選擇機會 承認及補償家庭照顧人力 長照人力短缺是各國所面臨的困境,2011年OECD出版的Help Wanted呼籲,應重視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協助結合照顧責任及有酬工作,並提供支持性服務,讓長照服務有效且有品質的提供 回應照顧團體的期待 我國65歲以上老人中有16.5%、身心障礙者中有33.4%具長期照顧需要,其家庭照顧者希望有照顧者現金給付以彌補專職照顧的經濟損失 32
保險給付及支付(五) 請領照顧者現金給付要件 照顧者現金給付規劃內容 具有家屬提供照顧之事實,得向保險人申請領取照顧者現金給付 1.保險對象經核定由家屬於家宅提供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安全看視者,並符合下列條件才得申領照顧者現金給付: -自家屬中擇定一人為主要照顧者,並須簽署照顧同意書 -主要照顧者須具有基本照顧能力,並接受保險人指定之照顧訓練及 服務品質督導 2.當家屬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時,保險人得停止本項給付,改為實物給付 3.保險對象受領之照顧者現金給付得讓與主要照顧者 33
規劃保險給付方式 實物給付為主、照顧者現金給付為輔 保險對象於保險人核定之給付額度內,對於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安全看視服務及照顧者現金給付,得以組合方式請領給付 給付 方式 實物給付/現金給付/混合給付 實物給付 內容 身體照顧服務 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 安全看視服務 照顧者現金給付 護理服務 自我照顧能力或復健訓練服務 輔具服務 居家無障礙空間規劃或修繕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喘息服務 照顧訓練服務 照顧諮詢服務 關懷訪視服務 組合請領 34
照顧者支持服務之給付內容 喘息服務 照顧訓練服務 照顧諮詢服務 關懷訪視服務 排除機構住宿式個案,餘領取照顧者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者均可申請,失能程度越嚴重者可獲得較高的給付 照顧訓練服務 分為「一般必要課程」及「特殊可選課程」,著重實務練習 照顧諮詢服務 包含「電話諮詢」及「現場諮詢」,提供家屬有關照顧技巧、情緒支持及服務資源等諮詢 關懷訪視服務 定期至案家訪視,進行照顧指導及品質訪查;如遇照顧虐待或投訴等突發狀況時,則隨即安排進行訪視了解 35
保險給付及支付(六) 保險人得以多元方式支付服務費用,並得獎勵品質優良之服務機構 使用輔具及機構住宿式服務自付差額之規定 支付方式包括論時、論次、論日、論案例、論人 在長照資源缺乏地區得以保險服務機構預算制方式支付費用 使用輔具及機構住宿式服務自付差額之規定 不符合重度失能者或無特殊需要而至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服務 選用同類別且經保險人同意給付差額之輔具 36
發展長照服務合理支付標準 支付標準涵蓋提供服務所需之各項成本 服務項目相對投入:考量 耗材及器具 設備費用 雜項及管理費用(含交通費) 技術難易度 需要花心思或腦力的程度 發生身體傷害的機率 執行服務最少需要人數 服務時間 耗材及器具 設備費用 雜項及管理費用(含交通費) 用人成本 其他成本 服務項目成本 工作負荷 37
部分負擔 部分負擔比率為15%,得以定額方式收取,並訂定全年上限 於長照資源缺乏地區接受服務,得減免部分負擔 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接受服務,以及保險對象接受照顧訓練服務、照顧諮詢服務、關懷訪視服務之給付,免部分負擔 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8
長照保險給付申請及核定(一) 申請: 評估: 保險對象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 保險人指派給付評估員對保險對象進行長照需要評估,依據電腦初步判定之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與個案及其家屬或照顧者共同討論,擬訂照顧計畫 照顧計畫訂定原則:應符合有效、經濟及優先於社區或家宅提供給付之原則,並得考量保險對象之意願 39
長照保險給付申請及核定(二) 核定: 連結服務資源: 保險人於受理申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核復照顧計畫 申請案件屬緊急情況者,保險人應優先評估及核復 其照顧計畫 連結服務資源: 保險對象可自行選擇保險特約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或由保險人協助連結服務資源 40
長照保險給付申請及核定(三) 複評: 異議: 保險對象因身心功能變化或其他因素致長照需要變更者,得申請複評或修正照顧計畫 保險人對於符合保險給付之保險對象應進行複評,確認其失能狀況或長照需要是否變更,且提供關懷訪視,追蹤其接受照顧之情形,並視保險對象及其照顧者之需要,提供照顧諮詢或指導 異議: 保險對象對保險人核復之照顧計畫有異議時,得向保險人申請複核;若對複核之結果有異議時,得申請爭議審議 41
長照保險給付申請及核定(四) 流程簡圖 複 評 負責單位 (施行日起2年內得延長為60日) 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保險對象提出申請 受理窗口初篩申請人資格 及相關申請文件 通知補件 或轉介至 其他社福 窗口 訪視評估(多元評估量表) 電腦初步判定長照需要等級、 擬訂照顧計畫 核定照顧計畫 連結服務 不符合 符合 保險人之縣巿分支機構 資格審查 複 評 負責單位 (施行日起2年內得延長為60日) 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照顧計畫包括:長照需要等級、給付額度、給付方式、給付項目、給付次數等 42
保險服務機構(一) 特約原則 應依保險人核定之照顧計畫、給付及支付標準提供服務,並申報費用 保險人辦理服務與品質審查之相關規定 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申請同意特約為保險服務機構。 保險人依服務普及性及品質優良原則選擇特約。 應依保險人核定之照顧計畫、給付及支付標準提供服務,並申報費用 保險人辦理服務與品質審查之相關規定 品質審查得採實地審查方式辦理,並得以抽樣或檔案分析方式為之 43
保險服務機構(二) 非給付項目或逾照顧計畫之給付額度者,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保險服務機構應訂定收費項目及金額表 不得超過保險人所定之上限 須事先向保險人報備 不得超額收費 不得自立名目收費 財務報告公開:保險服務機構年度申報之給付費用逾主 管機關所定之一定數額者,應定期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 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本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 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品質資訊公開:保險人及保險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 保險有關之服務品質資訊 44
費用控制機制 與健保設計不同,較易控制保險財務 需求面措施 供給面措施 限制給付對象:使用服務前,需經專業評估,有失能者才獲給付 限制保險給付額度:事先核定給付等級、給付額度與照顧計畫,控制每人保險給付金額 只給付基本需求,超過部分自付;需部分負擔,自付膳宿費用 限制機構住宿式給付:只給付重度失能者或符合特殊條件者 供給面措施 藉由前瞻性定額支付(論時、論次、論案例、論人計酬)控制費用,以論質支付,鼓勵提升品質 透過給付案件審查、檔案分析、實地訪查等機制,確保服務品質 45
民眾對長照保險之態度 46
歷次民調約有七成以上的民眾贊成政府規劃長照保險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民眾對於政府目前規劃長照保險制度的看法 歷次民調約有七成以上的民眾贊成政府規劃長照保險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47
各年齡層民眾對於政府目前規劃長照保險制度的看法 各年齡層民眾對於政府目前規劃長照保險制度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各年齡層民眾對於政府目前規劃長照保險制度的看法 非常贊成及贊成 % 非常不贊成及不贊成 各年齡層民眾對於政府目前規劃長照保險制度 贊成比率大約為七成以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48
歷次民調約有七成以上的民眾支持4年內開辦長照保險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民眾對於政府開辦長照保險時程的看法 % 歷次民調約有七成以上的民眾支持4年內開辦長照保險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49
歷次民調約七成的民眾願意付的長照保險保險費是健保費的1/5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民眾對於長照保險保險費若為現行健保費1/5的付費意願 非常贊成及贊成 % 非常不贊成及不贊成 歷次民調約七成的民眾願意付的長照保險保險費是健保費的1/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50
長照保險後續進行工作 一、推動長照保險立法工作 二、持續進行長照保險細部規劃 三、持續進行長照保險溝通,並進行民意調查 規劃長照保險組織體制 規劃長照保險財務制度 建立我國長照保險費用精算模型 發展適用於我國長照保險之多元評估量表 建構長照案例分類系統,作為核定給付等級之依據 建立反映成本及兼顧合理勞動條件之長照保險支付標準 規劃長照保險照顧管理機制 規劃長照保險資訊系統 三、持續進行長照保險溝通,並進行民意調查 51
長照保險法的影響 52
長照保險法的影響(1/3) 制度整體面:明確定位為全民納保之社會保險,整體服務規模將比目前以公務預算為財源之長照十年計畫服務規模更大。 (若107年開辦) 財務規模 約40億元 約1,100億元 服務給付對象 (失能者) 約15萬人 約82萬人
長照保險法的影響(2/3) 雇主協助分擔照顧責任:雇主負擔一部分受僱者及其眷屬之保險費,協助減輕民眾財務壓力。 增加就業機會:服務需求人數擴增,同時帶動自費市場發展,整體工作機會大增。 提升照顧者能力與品質:提供喘息服務、照顧訓練服務、照顧諮詢、關懷訪視等支持性服務,提升其照顧能力及品質。 揭露服務品質資訊:保障民眾選擇權益,有助於選擇適當之保險服務機構。
長照保險法的影響(1/3) 快速布建服務資源:服務使用人數大增,創造長照相關行業商機,吸引更多民間業者挹注資金,服務更多元普及。 促進長照相關市場蓬勃發展:帶動居住修繕、輔具科技、資通訊科技等長照相關產業蓬勃發展。 吸引長照服務人力投入:財務及服務規模擴大,將吸引更多人力投入長照體系。且長照保險將訂定合理支付標準,以利服務人力穩定留任。 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 長照服務機構在市場競爭機制下,將提供更有效率及品質的服務。 保險人(健保署)統合給付申請、長照需要評估、給付核定等作業流程規範,有助民眾更有效率獲得妥適之長照服務。
結語 56
結語 民意調查支持長照保險之推動 現行規劃係採納多數人意見,但兼顧少數弱勢者之權益與選擇 長照保險成功之要件 -健全的長照服務體系 -充足的服務人力 -穩健的財務責任制度 長照保險立法通過後,將依長照資源整備、政府財政負擔、人口老化程度及社會接受度等情況,並至少預留2年之籌備期間,適時開辦 57
敬請指教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