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考試 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三節 考試院的權責 第八章 考試 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三節 考試院的權責 圖:http://drhouse.yam.com/imgesDB/2008/04/30/0961101209547477.JPG
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與性質 依我國憲法第83條原規定: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為五權憲政體制下之治權機關, 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 圖:wwwc.moex.gov.tw/np.asp?ctNode=12
第一節 考試院的性質 憲法第六次增修條文規定: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將有關養老一項已自考試院權責中刪除)。
第二節 考試院的組織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84條之規定。 憲法第85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圖:http://img5.epochtimes.com/i6/511220920091535.jpg
一、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任期為六年。 二、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
三、考選部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考選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 依憲法86條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選部依組織法規定負責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而現行考選行政工作,分為:(一)公務人員考試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圖:http://wwwc.moex.gov.tw/public/data/boss/building4_1.jpg
四、銓敘部 銓敘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銓敘部還設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以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事宜。 銓敘部職掌廣泛,依照銓敘部組織法的規定,銓敘部負責全國公務人員的銓敘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的管理事項。 公務人員從任用到退休全程幾乎與銓敘部的 業務息息相關。 圖:http://ncmail.pcsh.tpc.edu.tw/~cwkuo/images/mocs.jpg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依據憲法規定,公務人員的保障,屬於考試院職責; 另為統籌規劃全國公務人員的訓練資源,使不同隸屬的培訓機關(構)能充分合作、協調支援, 考試院成立保訓會,為保障暨培訓專責機關,負責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相關事宜。 圖:http://www.csptc.gov.tw/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金過去全數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但因受到公務人員待遇改善、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以及退撫人數不斷增加等因素影響,退撫經費迅速膨脹,政府預算籌編日益困難。 為謀因應,經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從民國八十四年七月開始,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支應,並依法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成立基金監理會及基金管理會,積極推動此一退撫制度。
第三節考試院的權責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提案權 獨立行使職權
經驗豐富的代書也要經過考試嗎?
商業會計法由主管機關認可記帳人執業資格之規定違憲?
中醫檢覈辦法就回國執業者補行筆試之規定違憲? 圖:http://www.cgu.edu.tw/CM/cmweb/cmepaper/006/articles/news/news1.jpg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銓敘─在銓定公務人員任用前的官等與職等。 保障─對公務人員身分、俸給……等有關權益的保障。 撫卹─對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應給予遺族之撫恤(公務人員撫恤法第23條)。 退休─公務人員服務一段年資,不願意或年限到已到,而退休者,國家給予退休金。
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攸關個人權益,為求公正公平, 我國第88條規定: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圖:http://www.exam.gov.tw/
獨立行使職權人員 軍人 法官 法院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80條 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88條 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次增修條文第7條 審計人員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審計法第10條 軍人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受護人民。 憲法1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