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创业投资发展及政策解读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江水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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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创业投资发展及政策解读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江水 2013-05-24

主要内容 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简介 国家及地方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国家层面 江苏省层面 常州市、区层面 常州市拟出台的新政策探讨 创投备案管理基本要求

常州创业投资发展历程 机构队伍迅速壮大 省发改委备案创投企业: 25家 注册(认缴)资本: 38.5亿元 累计投资: 234个项目 累计投资额: 22.7亿元 增长趋势明显,对推动科技型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发展起到了相当的助推作用;资本的放大作用; 案例:天合光能、天龙光电、亚玛顿、长海股份、天晟新材等上市企业;并购退出:汉缆股份并购八益电缆;

2012年,我市备案创投企业共投资61个项目,投资总额达5.03亿元,项目数量比2011年增长了49%,投资总额与2011年基本持平。 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简介 2012年,我市备案创投企业共投资61个项目,投资总额达5.03亿元,项目数量比2011年增长了49%,投资总额与2011年基本持平。 4

常州创业投资发展历程 2012年不包括龙城英才投资项目数量及投资额

2011年以来,常州备案创投企业已投企业中,有19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8家成功实现IPO。 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简介 2011年以来,常州备案创投企业已投企业中,有19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8家成功实现IPO。 (中小板:002623) (创业板:300190) (中小板:002550) (创业板:300169) 6

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简介 退出渠道多元化 并购:创生科技 康辉医疗 转让:碳元科技 上市:亚玛顿 长海波纤

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简介 引导基金情况 4500万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亿元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4亿元2011年度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8

六届创洽会近600家企业参与了股权融资洽谈,现场成功签约82个项目,股权融资额达到了32.7亿元。 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简介 六届创洽会近600家企业参与了股权融资洽谈,现场成功签约82个项目,股权融资额达到了32.7亿元。 为广大企业和投资机构牵线搭桥 为广大企业和投资机构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 9

国家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39号令,十部委联合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

国家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39号令,十部委联合发布) 创业投资业宪法: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2.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3.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4.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国家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明确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国家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进一步细化享受政策的条件: 1.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纳入范围 2.细化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按《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3.明确投资期限的计算方式: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4.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程序和材料

国家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豁免条件: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备案;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国家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 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1.投资领域和方向 2.管理要求 3.申请条件: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4.激励机制 5.受托管理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江苏省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8〕14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税〔2007〕95号) 《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号)

江苏省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8〕141号) 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1、设立政策性引导基金 2、执行财税[2007]31号规定 3、建立创投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江苏省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税〔2007〕95号) 落实国家政策精神,提出了具体申报要求: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发生变更事项,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     4.中小高亲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6.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     7.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书;     8.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将材料报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江苏省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 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苏州1.6亿元,南京1.5亿元,常州1.4亿元,扬州0.8亿元,镇江0.6亿元,无锡0.5亿元,淮安、徐州、宿迁0.5亿元,省级1.1亿元。

江苏省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号) 省天使引导资金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省天使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准备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按照上述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配套。 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未形成投资损失的,全额返还省天使引导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若发生损失,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从给予的风险准备金中补偿,其中30%由省天使引导资金承担,20%由地方配套资金承担,补偿损失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

常州市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 《常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发改〔2008〕167号) 《常州市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2〕31号)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常办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才办〔2011〕6号)

常州市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7〕88号) 1.明确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投领域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税收政策 (2)加大专项支持 (3)给予配套奖励: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投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并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4.完善创投服务机制

常州市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 支持建设投融资(创投)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对已经通过省级及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检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不高于其当年度对“一核八园”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四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投资项目所在辖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有效期:2011年-2015年

常州市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常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发改〔2008〕167号) 引导基金参股对象主要是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成效显著的创业投资企业、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吸引外地资本和外商资本在我市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可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对我市产业政策鼓励的成长性企业,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500万元市级引导基金:常州红土3000万元、常州高投1500万元。

常州市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常州市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2〕31号)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50%奖励。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50%奖励。   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获利退出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80%奖励。   4.对于个人出售转让解禁限售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80%奖励。   5.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及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50%奖励。 6. 经认定在常州科教城注册的基金规模达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创研港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两年租金减免。   7.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有博士学历的员工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常州市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常办发〔2011〕37号) 创投企业确定投资的项目,即相应列为“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计划”B类项目、“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由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签约创投企业共同投资。签约创投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可分期投资,但首期投资不得少于200万元。 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拥有的股权,优先转让给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签约创投企业,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对首期投资到位后的签约创投企业管理团队,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从市外引进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创投企业主要贡献人,在首期投资到位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投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常州市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才办〔2011〕6号)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1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2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受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新北区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常州国家高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开工委〔2012〕14号) 《关于专题研究引进投资类机构奖励政策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3年第3期) 《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开经发[2011]1号、常开财企[2011]1号)

新北区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常州国家高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开工委〔2012〕14号) 明确对创投机构等准金融机构进区发展,通过直接财政奖励、购房或租赁补贴、税收奖励、人才贡献奖励等方式给予大力扶持,设立区级风险代偿专项,用于创投等风险补偿。

新北区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专题研究引进投资类机构奖励政策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3年第3期)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50%奖励;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50%奖励; 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获利退出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80%奖励; 4、对于个人出售转让解禁限售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80%奖励; 5、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及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50%奖励。

新北区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开经发[2011]1号、常开财企[2011]1号) 省级引导基金6000万,区级引导基金6000万。 资金主要投向常州高新区内的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创意产业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新兴产业。 组建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进区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07〕205号) 《武进区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2〕46号)

武进区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07〕205号) 明确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投领域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创投服务机制

武进区层面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武进区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2〕46号) 投资资金首期安排8000万元,投资资金重点扶持武进区域内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内处于初创期、成长阶段的科技企业和重点科技平台。

坚持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坚持高端引领优化发展、 苏南现代化示范区规划 坚持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坚持高端引领优化发展、 坚持示范带动率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金融方面 国家规划:支持开展科技金融、外汇管理、金融支持城乡一体化等改革创新。 省实施意见:支持试点设立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积极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园区参与“新三板”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基本要求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39号令,十部委联合发布) 募资方面: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货币出资,最低100万。 投资方面:限定五类经营范围;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闲置资金处理方面: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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