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标准&技术政策 中国环科院标准所 2010-07-19
目录 一、标准体系介绍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标准 四、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小结 噪声标准体系构成(3个层次) 质量标准原理(基准+决策判断)和地位 功能区分类与内涵 交通干线内涵、烦恼度研究与限值确定 标准执行:城市划区实施、乡村确认 工业企业、社会生活的环境噪声限值、结构传声室内限值(等效声级+频谱) 地面交通噪声防治原则、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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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标准体系介绍
《噪声法》有关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条 国家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 国家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噪声法》有关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国家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地方制定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权力)。 工业企业厂界(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场界(第二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第四十三条) 商业经营场所(第四十四条)
《噪声法》有关标准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噪声标准体系(3个层次) 声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产品噪声辐射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已有) 建筑施工噪声(已有) 交通运输噪声(铁路有) 社会生活噪声(新制订) 产品噪声辐射标准
现行标准(11项) 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说明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82、93) 针对敏感目标保护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90) 针对高噪声活动或场所 GB 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5-19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辐射标准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针对高噪声产品 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757-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标准动向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修订。 机场周围环境噪声标准修订。 以铁路边界噪声标准为基础,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控制标准,区分新建项目与既有设施,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环保厅局长会(2009.1.12) 周生贤部长 ……《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工业企业、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决了长期困扰噪声监管工作的标准缺失问题。
环保科技工作会(2009.2.18) 吴晓青副部长讲话 ……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及铁路边界噪声标准修改方案,一揽子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环境噪声监管工作的一些老大难问题,规范和促进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完善了国家环境噪声标准体系,为实施相关法律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是扩大了标准覆盖范围,解决了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的问题。 三是明确了标准适用对象,理顺了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位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核心战略目标之一(其它还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是国家声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它体现了国家环境管理的最根本意志,是纲,其他是目,纲举目张,对其它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统帅指导作用。 具体应用 评价声环境质量优劣的客观尺度 污染控制与环境管理的目标 制定其他噪声排放标准的法理基础和科学依据
标准沿革 GB3096-8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993年重新修订,替代GB 3096-82标准及GB 11339-89标准 分6类区域规定了昼、夜噪声等效声级 区分频繁突发噪声、偶然突发噪声规定了夜间噪声峰值 1993年重新修订,替代GB 3096-82标准及GB 11339-89标准 分5类区域规定了昼、夜噪声等效声级 统一规定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值,不再区分频繁突发噪声和偶然突发噪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60 工业集中区 6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类别 昼间 夜间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70
标准制订原理 保护睡眠、交谈思考、听力损伤的基准 交通噪声(公路、铁路、飞机)的主观烦恼度评价 适宜的保护等级(保护的人群比例,敏感人群等) 分功能区(安静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线路旁区等)或保护目标给出标准限值 遵循敏感点控制的原则
主要变化 类别 昼间 夜间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4a 70 4b 本次修订三点重大变化: 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到广大乡村地区 二是对交通干线的内涵进行了明确,适当补充了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的环境噪声限值 明确区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增加连续自动监测要求 类别 昼间 夜间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4a 70 4b
标准内容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5.环境噪声限值 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功能区噪声限值 突发噪声 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 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 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8.标准实施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机场周围环境噪声具有自己的特点,其评价量采用的是“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 区域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该区域受地面噪声的影响,执行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一) A声级 连续等效A声级 昼间等效声级、夜间等效声级 昼间、夜间 最大声级 累积百分声级
术语和定义(二) 城市、城市规划区 乡村 交通干线 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法的定义) 突发噪声(可重复) 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突发噪声(可重复) 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何为交通干线? 道路(国道G、省道S、县道X、乡道) 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铁路(一般铁路、高速铁路)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有轨电车) 内河航道
道路 供各种车辆(无轨)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按照道路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和乡村道路。 公路和城市道路有准确的等级划分标准,对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和乡村道路一般不再划分等级。
公路 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 根据交通量、公路使用任务和性质,将公路分为五个等级(建设标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公路法》,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等级 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车道数 8 6 4 2 1 交通量 万/天 6.0- 10 4.5-8.0 2.5-5.5 1.5-3.0 0.5-1.5 0.2-0.6 < 0.2 400 车速 km/h 120、100、80 100、80 60 80 40 30 20 车道宽度 3.75m 3.75 3.5 3.25 3.0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根据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我国目前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一般划设人行道、车行道和交通隔离设施。 街弄里巷。
城市道路等级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 (kmh) 大城市 >200 80 60 40 30 <=200 60-80 40-60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20 车道条数 6-8 4-6 3-4 2 4 2-4 >=1 <1 2-3 道路宽度 (m) 40-45 45-55 40-50 15-30 35-40 30-45 15-20 35-45 30-40 25-35 12-15 25-30
铁路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 根据行驶速度的不同,划分为一般铁路和高速铁路,其中能在主要区间以时速200 km/h(既有线提速)或250km/h(新建)以上行驶的铁路称为高速铁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自备动力)和铁路专用线。 铁路专用线: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城市轨道交通&内河航道 城市轨道交通 内河航道 以电能为主要动力,采用钢轮-钢轨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轻轨以及有轨电车。 内河航道 指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交通干线的内涵 交通形式 属于交通干线 不属于交通干线 铁路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 铁路专用线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城市道路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街弄里巷 城市轨道交通 地铁、轻轨、有轨电车 - 内河航道 国家航道、地方航道、专用航道 其它道路 林区道路、厂矿道路、乡村道路
交通干线&非交通干线 交通干线 其它交通用地两侧 交通流量大,噪声值高且昼夜差异通常不明显,是产生居民抱怨的主要根源,应重点控制。 在交通干线两侧设立4类区,执行4类区限值,防止产生严重噪声影响。 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其它交通用地两侧 一律纳入所在功能区,执行所属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就近一致)。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一) 0类区 1类区 2类区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删除了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 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 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 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二) 3类区 4类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注意:不是以交通运输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a 4b
噪声影响与计量 噪声影响 计量指标 USEPA基准 WHO指南 适用条件 生理 效应 听力损伤 听力阈值 Leq,24h= 70dB(A) 环境噪声最 大允许值 对神经系统及其它非听 觉生理系统(如心脏、 消化系统等)的影响 难以计量 - 心理 效应 活 动 受 干 扰 谈话干扰 语言可懂度 Ldn=45 dB(A) 期望值 40/32dB Leq,16h= 35dB(A) 室内昼间噪 声基准 睡眠干扰 入睡、觉醒、 睡眠改变等 Leq,8h= 30dB(A) 室内夜间睡 眠基准 对其它活动的干扰, 如思考、休闲 烦恼和抱怨 社区烦恼度 Ldn=55 Leq,16h= 55dB(A) Leq,8h= 45dB(A) 室外环境噪 声基准 社会 效应 对效率的影响、增加侵 略性行为、引发事故等
环境噪声限值 70dB是环境噪声最大允许值 WHO及各国环境噪声基准:55dB/45dB(居住区户外) 对商业区、工业区等进行适当修正 本次修订0-3类区与GB3096-93比无变化 交通干线重点修订 依据:国际最新烦恼度研究成果
交通噪声烦恼度 理论基础 噪声污染与大气、水、固废等其它污染形式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主观判断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噪声被定义为“不需要的声音”。 烦恼度调查反应了这种“主观判断性”,从而成为制订环境噪声标准的主要参考。 烦恼度调查 进行烦恼度调查,按没有影响到严重影响分为5-7个档次,通常将较高噪声影响的2~3个档次定义为“高烦恼”。 烦恼度和高烦恼度,在研究中都有使用。
美国烦恼度调查示例
烦恼度研究 具有统计学意义,基于人群的长期不良反应,不针对孤立噪声事件,也不适用于短期噪声暴露。 受多种因素(如个体差异、时间、区域环境条件、噪声源特性等)影响,数据离散,需特殊处理,限制了应用。 近年来研究深入,积累了大量数据。经历了直线拟合→ 曲线拟合→ 区分不同类型噪声源(飞机、公路、铁路)三个阶段。 大量的调查结果表明,交通噪声暴露和人们的平均反应之间相关系数大于0.8。
国际烦恼度研究结论 飞机噪声较公路噪声更感烦恼,铁路噪声烦恼度最低。 ISO标准ISO1996-1:2003《声学 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中建议飞机噪声与道路噪声相比限值减少3~6dB,铁路噪声限值则可放宽3~6dB。 我国标准GB/T3222.1-2006对该标准进行了等效转化。
我国研究成果 噪声类别 主 观 反 应 烦恼(50%烦恼度) 睡眠干扰 昼间 夜间 铁路噪声 68.0 60.9 66.3 56.2 主 观 反 应 烦恼(50%烦恼度) 睡眠干扰 昼间 夜间 铁路噪声 68.0 60.9 66.3 56.2 交通噪声 61.8 53.4 谈话干扰 59.8 思考干扰 60.1 52.1 [1] 铁路干线两侧铁路噪声过渡带宽度的探讨,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郑天恩等. [2] 公路交通噪声阈限值的分析研究,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杨满宏. 应用声学,1996,16(6):4-7
为何GB12525-90标准为70/70?
4类区标准与93标准比较 道路类型 本标准 GB3096-93 干线公路 70/55 - 城市干线道路 铁路 70/60 仅规定不经过列车时的背景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 内河航道
标准衔接 铁路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考虑到新老标准衔接的问题,以及铁路减噪的可实施性,要求2011年1月1日起(即自“十二五”开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执行该要求。 在此之前的既有铁路干线以及对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扩建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和标准。 为保证质量标准要求与铁路边界噪声排放要求相互协调,环保部还配套发布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修改方案(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8号) 。
声环境质量标准 铁路修订方案
监管盲区 铁路噪声排放标准 铁路干线两侧声环境质量要求 铁路建设时间 限值 监控点 既有铁路 (含改扩建) 昼间70dB 夜间70dB 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 仅有背景噪声要求: 夜间55dB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 2011.1.1后新建铁路 夜间60dB
突发噪声 对于近似连续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Leq是基本评价量,能很好的与人的主观反应相一致,因此国际组织(如ISO、WHO等)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Leq评价环境噪声。我国20多年的噪声监测、管理实践,也说明了其普遍适用性。 对于一些高噪声的突发噪声事件,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需补充评价。 WHO的《社区噪声指南》指出:对于由少量离散事件产生的噪声,最大声级(Lmax)能很好的表征噪声对睡眠和其它活动的干扰。
Lmax限值 《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超过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夜间频发噪声,超过等效声级限值(Leq)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超过等效声级限值(Leq)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室内结构传声,监测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的情况,超过等效声级限值(Leq)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环境噪声监测 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不同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 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 定点监测法 普查监测法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 为宏观环境管理服务(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目的: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定点监测(代表点法) 24hr连续监测 各点位监测结果独立评价(不平均) 自动监测系统(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 普查监测(网格法) 100个以上网格,每个网格点监测10min 具统计学意义
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 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噪声治理工程效果评估等具体环境管理监测行为 目的: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是否达标 监测与评价 一般户外监测,不得不在室内监测,功能区限值-10dB 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 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固定噪声源、交通噪声源)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乡村地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客观要求,但在标准实施上城市和乡村还有很大差别 。 城市:划区实施 划分规范GB/T 15190-94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乡村: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按一定原则确认执行的标准(不具划区条件)。
几个概念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乡村: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城市划区实施 定性划分方法:对于城市中规划明确或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功能集中区域,采用定性划分的方法,见GB/T 15190-94中8.2.1条的规定。 定量划分方法:若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显,按GBJ 137统计各类用地比例,以此确定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功能区定量划分 区域 GB/T 15190-94 说明 1 A > 70%(含) A=60%(含)-70%,B+C < 20%±5% A类用地为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类用地为工业和仓储用地; C类用地为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 2 A=60%(含)-70%,B+C > 20%±5% A=35%(含)-60% A=20%(含)-35%,B+C < 60%±5% 3 A=20%(含)-35%,B+C > 60%±5% A < 20%
乡村标准执行 根据区域主导功能(以国家土地分类为依据,考虑人群活动的性质和密集程度),按照与城市类似功能可相互类比的原则,确认应执行的标准。 确认工作应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如建设项目需要明确执行的标准、乡村居民噪声投诉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乡村土地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可分为7类 依据 农用地 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非建制镇) 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地区 水域 未利用土地 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分类》、《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土地利用 人群活动的性质和密集程度 标准 特殊地区 康复疗养区等 保护特定敏感人群,限制各种生产活动 其它 - 农村居民点 村庄 居住为主,有少量生产活动;人群密集 1 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局部或全部) 2 集镇 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居住、工业、商业混杂;人群密集 工矿用地 工业、仓储集中区 工业生产活动;企业较多,避免影响周围环境或相互影响 3 独立工矿企业用地 工业生产活动;周围无影响 交通干线两侧 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 4 农用地及其它 农业生产活动;人群不密集或很少有人
标准实施要求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 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 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 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 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 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 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标准
概念 什么是工业噪声(噪声法定义) 什么是社会生活噪声(噪声法定义) 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工厂内的车辆? 什么是社会生活噪声(噪声法定义) 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标准不能覆盖全部(可重复、可定量)
√ √ × × 社会生活噪声的构成 经营场所噪声 服务设施噪声 公共活动场所噪声 邻里噪声 经营性活动: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 服务设施噪声 建筑物配套设施,空调、冷却塔、通风设备、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电梯、变压器等 公共活动场所噪声 公共活动:街道、广场、公共体育文娱设施等 邻里噪声 家庭装修 家庭娱乐 √ √ × ×
噪声投诉
适用范围 工业企业噪声标准 社会生活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 固定设备(隶属于工业企业,但独立于工业企业之外)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 控制点:厂界(固定设备厂界) 社会生活噪声标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控制点:边界(固定设备、设施边界)
服务设施噪声 原环保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环境保护部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复函(环办函[2009]1014号),新的标准GB12348-2008不适用。
技术内容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者适用对象不同,但标准内容和管理思路很类似。 都是分边界噪声排放控制和结构传声室内噪声控制两部分规定了环境噪声限值,并相应规定了监控、实施要求。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适用于空气传声的情况,要求在边界或厂界外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厂界(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4a 70 4b
工业企业与老标准对比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新 标 准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70 老 I 昼 间 夜 间 新 标 准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70 老 I II III IV
补充规定 监测一般在边(厂)界外1m处进行,当边(厂)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结果不能反映噪声排放状况时,还应在可能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进行监测。 如果边(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距离不足1m,则应在开窗条件下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噪声监测,此时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减10分贝作为室内环境噪声评价的依据。 对比老标准条文: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 …。
结构传声室内噪声限值 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固定设备可能通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造成室内噪声污染。 在这种情况下,增加规定了室内环境噪声要求,除了常规的连续等效A声级评价外,针对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室内,噪声频谱发生改变,高频噪声被显著削减,低频噪声异常突出的特点,增加了低频段(31.5Hz~500Hz)频谱评价。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的室内监测应在关窗条件下进行。
多声源共同影响造成超标 多个声源,每个均达标,但多声源共同作用造成功能区(或噪声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超标 按《噪声法》,噪声排放行为合法。 根据质量达标要求,仍有降噪责任。 排放限值是最低要求。 敏感点
相邻功能区达标问题 噪声源达到所在功能区标准,但相邻功能区不达标 功能区划不合理。 如功能区划不改,根据质量达标要求,仍有降噪责任。 3类区65/55 噪声源 2类区 60/50 1类区55/45 功能区划不合理。 如功能区划不改,根据质量达标要求,仍有降噪责任。 排放限值是最低要求。
标准实施建议 敏感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工业噪声源、社会生活噪声源(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饮食服务、维修加工等)。 必须设置在敏感建筑物内的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电梯等公用设备,其设计者、建设者有责任采取措施: 合理规划设备(设备间)位置; 设备符合国家产品噪声标准,鼓励选用低噪声的设备; 采取有效的隔振和噪声控制措施等保证居民室内噪声达到相应标准。
噪声影响与计量 噪声影响 计量指标 USEPA基准 WHO指南 适用条件 生理 效应 听力损伤 听力阈值 Leq,24h= 70dB(A) 环境噪声最 大允许值 对神经系统及其它非听 觉生理系统(如心脏、 消化系统等)的影响 难以计量 - 心理 效应 活 动 受 干 扰 谈话干扰 语言可懂度 Ldn=45 dB(A) 期望值 40/32dB Leq,16h= 35dB(A) 室内昼间噪 声基准 睡眠干扰 入睡、觉醒、 睡眠改变等 Leq,8h= 30dB(A) 室内夜间睡 眠基准 对其它活动的干扰, 如思考、休闲 烦恼和抱怨 社区烦恼度 Ldn=55 Leq,16h= 55dB(A) Leq,8h= 45dB(A) 室外环境噪 声基准 社会 效应 对效率的影响、增加侵 略性行为、引发事故等
我国有关室内噪声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三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卧室和起居室:昼间≤50 dB,夜间≤40 dB 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2004年修订版) 房间名称 标准值 卧室、书房 昼间 ≤40 夜间 ≤30 起居室 ≤45 ≤35
室内等效声级(Leq)限值 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处声环境功能区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40 30 1 45 35 2、3、4 50 40 30 1 45 35 2、3、4 50 A 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 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低频噪声 概念 低频污染源 可听声范围20-20kHz,低于20Hz的称为次声,高于20kHz的称为超声。 低频段噪声指31.5—500Hz(倍频带中心频率),其覆盖频率范围为 22 Hz~707 Hz。 低频污染源 水泵、风机、锅炉、空调系统、工业设备、电力设备、交通(公路、铁路、航海、航空)、扩音设备、冷却塔、冰箱等。
对低频的认识(一) 中、高频噪声很容易通过空气或地面的吸收而削减,低频则不然。这意味着噪声在传播过程中频谱会发生变化,在长距离后低频占主导。 由于建筑物的隔声作用(同样,高频容易削减),室内的居民更容易受到低频的干扰(指关窗条件下)。 房间的回响可增加某些地方(数量和位置与房间的尺寸和噪声频率有关)低频噪声的水平(指噪声的相长与相消)。
对低频的认识(二) 人耳对低频不敏感,A计权网络反应了这一点。 随年龄的增长,人耳会有损伤,但在各个频谱上并不均匀,中、高频部分容易受损。因此老人对低频噪声相对敏锐。 对低频噪声的敏感程度存在着显著的个体差异。 低频影响常与振动混淆。这是因为在低频下人体会产生共振,例如胸腔在50-100Hz共振,头部在20-30Hz共振。
室内低频污染特征 室内噪声具有低频的特征(因建筑隔声,高频已被显著削减) 为何不用C-A判断:C-A>10证明了低频的成分多,但并不一定构成污染 因为,有低频噪声污染时C-A>10,背景噪声很低、无低频噪声污染时,C-A也大于10甚至更高 越安静、低频的成分越多
频谱评价法-NR数 WHO《社区噪声指南》指出:当出现大量的低频噪声时,A声级测量是不确切的,C声级与A声级的差值大于10指明了低频噪声的出现,建议进行频谱分析。 ISO 1971年推荐了用NR数表示的室内噪声评价方法,是一种频谱分析方法。我国《民用隔声设计规范》对此有应用。 标准应用:用NR=等效声级限值Leq-10计算出应满足的NR数(标准曲线),与实际监测频谱比对,能很好地与人的主观反应相一致。
室内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倍频带 中心频率 Hz 房间类型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dB 31.5 63 125 250 500 昼间 A、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夜间 69 51 30 24 1 A类房间 B类房间 79 52 44 38 72 55 43 35 29 2、3、4 82 67 56 49 NR30 NR20 NR35 NR25 NR40 30 35 45 40 50
频谱评价实例——水泵 水泵对住宅卧室(1类区、A类房间)夜间的影响
频谱评价实例——冷却塔 冷却塔对宾馆客房(2类区、A类房间)夜间的影响
频谱评价实例——电梯 电梯对住宅卧室(2类区、A类房间)夜间的影响
频谱评价实例——风机 抽油烟机对会议室(2类区、B类房间)夜间的影响
频谱评价实例——酒吧音响 酒吧音响对住宅卧室(2类区、A类房间)夜间的影响
结构传声的控制 对于此类噪声控制,有效的方法是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和隔振的方法来处理,我国各地已经有较成熟的经验,例如对建筑内水泵、空调机组的噪声治理,很多项目室内噪声治理达到30分贝以下。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
城市道路噪声污染状况 统计时间 2004年 2008年 统计范围 47个环保重点城市 113个环保重点城市 昼间达标率 66.9% 83.0% 夜间达标率 26.4% 50.1%
铁路噪声污染状况 运行里程8万公里→2020年12万公里。 车流量大(繁忙干线日均车流量均高于100对),运速提高(最高达350km/h),铁路边界噪声水平增加。 根据铁道部与环保部联合开展的噪声调查结果(2007年),铁路干线外轨中心线30m处(铁路边界)噪声等效声级约在65-70dB(A)之间。 新建干线铁路、客运专线,将产生新的噪声污染问题。
污染产生的原因(一) 地面交通设施已经存在或者已有规划,在其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间隔距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各地规划文件(北京、上海)
污染产生的原因(二) 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是运行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地面交通设施投入运行后还可能产生新的噪声污染问题(车流量的增加,或运行参数的改变,如铁路提速)
污染防治原则 预防(prevention) 控制(control) 重点保护(protection)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 控制(control) 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 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重点保护(protection)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目标进行保护。
技术路线与方法
合理规划布局 城乡规划与交通规划 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规定 城乡规划: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 交通规划:合理构建交通网络(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提高交通效率(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交通,如地铁、公交)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隔离(退让)距离。举例:北京市《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规定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划分规范,交通干线两侧设立4类区(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区内宜进行绿化或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如4类区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声屏障、建筑物防护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进行搬迁或置换 《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噪声源控制 低噪声车辆(道路车辆、轨道车辆) 地面交通设施建设 环保主管部门:新车、在用车标准 车辆制造部门:设计、制造水平(高噪声车辆:摩托车、农用车、载重汽车、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辆、轨道车辆等) 运营者、驾驶者:运行与维护管理(城市公交)、定期检查与淘汰制度 地面交通设施建设 线路避让(新建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货运专线、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建设形式——路桥结构和形式、低噪路面、长钢轨、轨道打磨、轨道减振
传声途径噪声削减 声屏障 地形地貌、绿化带 敏感目标保护(声屏障、全封闭) 声屏障设计: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状等(考虑道路或轨道结构形式、气候特点、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进行专业化设计) 地形地貌、绿化带 结合噪声衰减要求、周围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景观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建设 绿化带的植物选择与乔灌草合理搭配。与地面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 主动防护 隔声设计规范 合理安排房间使用功能 被动防护 隔声门窗、通风消声窗等 被动防护后的室内声环境要求
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交通管理 环境管理 道路管理 敏感区域、敏感时段: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交通噪声 铁路鸣笛 环境管理 监测、噪声控制要求、监督实施 道路管理 路政部门:维护管理、提高平整度、清洁
污染防治责任和控制目标 责任区分:“谁污染、谁治理”和“先来后到” 两个层次的目标 建设敏感建筑物(距离、途径削减) 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距离、源控制、途径削减) 两个层次的目标 第一层次:环境噪声达标——噪声敏感目标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 第二层次:至少保证室内——如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达标不可行,则应采取建筑防护措施,至少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