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教学目的】 【教学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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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教学目的】 【教学难点】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教学目的】   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务发明的概念及种类、专利权的三类客体、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权的有效期、商标权的续展、商标侵权的种类。  通过学习,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国际保护必要性的认识,并通过课堂练习和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知识产权综合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难点】   (1)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公约的应用;(2)新颖性,含地域标准和时间标准(后者即先申请原则),三种程序中注意期限的规定。 返回

一、概念和特征 二、内容 (一)概念 第一节 概述 (二)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广义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货源标记。狭义上仅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第一节 概述 (二)特征 时间性 地域性 国家授予性 专有性

(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 三、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转让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凡缔约国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或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的,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后一次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原则 独立性原则 (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 目的是简化商标国际注册手续

一、专利 第二节 专利法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专利法 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 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单位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客体 从事本职工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有三种情况 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 协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交付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它组织 (二)客体 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  指对产品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外观设计

客体的限制 “公共秩序”问题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科学发现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不属于发明的项目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动植物品种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公开方式 世界新颖性原则 新颖性 地域标准 本国新颖性原则 混合新颖性原则 书面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使用 公开方式 世界新颖性原则 口头 新颖性 地域标准 本国新颖性原则 混合新颖性原则 申请日为界 时间标准  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创造性  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实用性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六个月临时保护)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独创性 新颖性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六个月临时保护)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国内学术会议上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四、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权的申请 申请前的论证 是否容易被仿制 书面原则 申请原则 申请时机的选择 先申请原则 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分析 优先权原则 请求书 单一性原则 发明、实用新型 说明书及附图 权利要求书 申请文件的种类 摘要 请求书 其它 外观设计 图片或照片 其它

(二)审批 “延迟审查”制 审批制度 受理申请 发明 初步审查 审批程序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权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受理申请 采取“初审登记”制

五、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保护期限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独占实施权 义务 排除进口权 权 标记权 缴纳年费 许可权 转让权

(三)专利权的限制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实施 条件 交叉使用的强制许可 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的强制许可  指专利管理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需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仅获得使用权 效力 强制许可是有偿的,由双方协商 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穷竭 法定许可实施 善意的使用或销售 计划许可实施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利用 先用权人的使用  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的,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计划许可实施。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

六、专利的撤销、无效和终止 (二)无效 (一)专利的撤销 (三)终止  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认为授予的专利不符合三性和二性标准,或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  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人针对授予发明、实用新型的不符合专利法中规定三性标准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可向各级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 (三)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书面申请放弃的 专利有效期满而终止

一、商标、商标权和商标法 (一)商标 第三节 商标法 商标是商品或商业服务的标记。 分类 按使用行业分 按表现形式分 商品商标 文字商标 第三节 商标法 文字商标 服务商标 图形商标 立体商标 按使用对象分 按商标作用分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制造商标 防御商标 销售商标 联合商标

禁用的文字或图形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  同外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似的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标记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  本商品通用的名称或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它特点的  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  有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它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县级)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有其它特殊意义、已经核准的除外)  带有民族歧视的

(二)商标权 (三)商标法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三)商标法 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确认、使用、管理及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的共性特征 不包括人身权 时效上的永久性

二、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二)客体 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主体的范围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主体的范围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独占使用权 使用的义务 许可使用权 权利 义务 保证商品质量 转让权 缴纳各种费用 续展权 (二)客体 不属禁用 注册商标 具有显著性

三、商标注册 (一)原则 (二)商标注册程序 申请书 商标图样 查询 注册原则 黑白墨稿 申请 证明文件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互补原则 申请文件 其它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并用 优先权原则 形式审查 初审公告 审批 异议 实质审查 授予注册商标专用证

四、商标权的保护 (一)期限和续展 (二)异议、争议、撤销和注销  申请续展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因故不能提出的,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一)期限和续展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续展每次时间10年,次数不作限制 (二)异议、争议、撤销和注销 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异议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争议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在址或其它注册事项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撤销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注销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对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和转让 (一)使用许可 (二)转让 未经被许可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人 许可方义务 不得放弃续展 独占 不得申请注销 形式  未经被许可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人 (一)使用许可 许可方义务 不得放弃续展 独占 不得申请注销 形式 排它 保证使用许可人商标商品的质量 普通 不得与第三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被许可方义务 按规定缴纳许可使用费 被注册商标侵权协助查明真象 (二)转让 注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地址

? 复习思考题 1、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2、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形式及被许可人和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3、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4、商标审查的原则。 5、域名权及其保护措施。

案例分析 ? 专利权的主体案 专利侵权案 专利权的原则案 专利申请案 商标申请案 4 商标专用权案

? 学习要求 识记: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理解:专利客体的限制、专利权人的限制、商标禁用情形 应用: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分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