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基本概念;熟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掌握关于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的规定和原则;熟悉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及其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申请 受理 保密 分类 初审 初审合格 申请文件的公开 实审 授权 授权公告 提出无效宣告 驳回 复审 到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申请 受理 分类 初审 初审合格 授权 授权公告 提出无效宣告 驳回 复审 到法院起诉
第一节 基本概念
(1)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实施细则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1。 面交(收到日为申请日); 2。 寄交(邮戳日为申请日); 3。 邮戳不清(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作用 申请日的法律效力 1.申请日是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客观标准; 1.申请日是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客观标准; (专利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 申请日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申请日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始日。 主要有下列几种期限: 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始日; 要求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请求期限的计算起始日;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计算起始日;
缴纳年费期限的计算起始日; 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期限的计算起始日; 发明专利申请三年内应当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计算起始日。
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 (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享有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效力 1.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所提出,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其他的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2. 在优先权期间内其他的申请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2.在优先权期间内其他的申请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其他的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 申请人还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互相转换。
二、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
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申请种类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流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200510067038.1
三、期限 1.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决定时,指定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答复或完成某种行为的期限。
2.期限的计算 起算日 届满日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十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起算日 (1) 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2) 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细则5 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第十五日。 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16日给申请人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31日。
(1)邮寄发文(发文日+15天视为收到); (2)直接送交(交付日+15天视为收到) (3)地址不详公告(公告日+1个月视为送达)。
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同一天完成。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法定节日是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
3.期限的延长 允许延长的期限种类 请求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手续
允许延长的期限种类 实施细则第7条第三款: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请求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手续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 延长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4.耽误期限的处分 处分的种类 补救措施
处分的种类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优先权等。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有: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补救措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 但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法24条)、优先权期限(法29条)、专利权期限(法42条)和侵权诉讼时效(法62条)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四、费用
相关的法规: 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1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费用的类别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2.费用的减缓 允许请求减缓的费用种类 请求减缓的手续及其审批 允许请求减缓的费用种类 允许请求减缓的费用种类 请求减缓的手续及其审批 允许请求减缓的费用种类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维持费、自授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虽然申请费可以减缓,但是其中的公布费、附加费部分不能减缓。
3.费用的缴纳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 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以及发明专利请求公布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3)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之日前。 (4)恢复权利请求费的交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
(5)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6)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7)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8)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予缴。 (9)著录项目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均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4.费用的缴纳方式 银行或邮局汇付 现金或支票面付 缴费日
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细则91.1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的支付方式: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缴费日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 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5.专利费用的退款、暂存和查询 暂存 退款的原则和后果 查询费用的范围和方式
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 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 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
退款的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退款的效力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查询费用的范围和方式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一、专利的申请及受理 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及形式 书面形式 电子专利申请 标准表格 证明文件 文件份数 签字或盖章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应提交的文件专利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专利申请文件的适用文字 (实施细则第四条) (1)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2)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 (3)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中文”一词是指汉字。 汉字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
申请文件的书写规则: (细则第120条) (1)打字或印刷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
字体及其规则: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不应当使用草体及其他字体。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书写方式及编号 (实施细则第120条) 各种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图的绘制 (1)制图规则,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实施细则第120条)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书面形式 电子专利申请 实施细则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
电子申请申请日: 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适用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标准表格 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由专利局制定。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未提出。
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非职务发明证明、转让合同、继承证明、国籍证明、总部所在地和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法人地位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名称变更证明、经常居所变更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各当事人之间签订。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正本;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必须经公证(集中认证的除外)。
文件份数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 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为一份。文件需要转达其他有关方的,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2.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地点 受理条件 受理程序 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不受理情形 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 申请日的改正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查询
受理地点 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专利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但不受理其中的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其他中间文件。
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有关文件。 寄给专利局其他部门的个人或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 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 申请人是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1.1.1节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不受理情形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受理程序 (1)确定收到日; (2)核实文件数量; (3)确定申请日; (4)给出申请号;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 (6)输入和核实数据; (7)作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1)确定收到日: (2)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 两份,副本送交当事人,正本存档;
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专利局除了按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首先要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案申请号或者原案申请日进行审查。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类别的,不予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申请日的改正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改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改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改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明。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对专利局内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3.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递交日的确定 文件递交的方式 其他有关文件的提交 文件统一格式 文件送达方式 文件送达的确定 送达日的确定
递交日的确定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文件递交的方式 (1)书面、符合规定的电子形式; (2)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 (3)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送达方式 邮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号,并应当在计算机中登记挂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发文日期、发文部门。邮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记退函日期。
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公告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或者因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的通知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文件送达的确定 邮寄 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文件送达的确定 邮寄 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直接送交 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 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4.向外国申请专利及国际申请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
(1)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2)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7.委托专利代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书 解除和辞去委托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 一个申请人 中国人: 两个申请人 申请人为单位 港、澳、台个人 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外国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解除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被委 托。 解除委托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向专 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辞去被委托应 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并且应当附具辞 去被委托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之前,该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的事务继续有效。
8.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指定 代表人的权利
代表人的指定 实施细则第16条第4款: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共同代表人 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是指:提出专利申 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 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 专利权。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 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9. 优先权请求 要求外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
相关法律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 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要求外国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1.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 2.在先申请应在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提出,或在与我国有优先权互惠的国家提出 3.在先申请应当是一个正规申请,即可以确定申请日的申请;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一致;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从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最早的优先权的申请日起算。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手续要求: 要求优先权声明应在提出申请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申请人在声明中应注明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先申请国、在先申请号; 缴纳优先权费;
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的主管部门出具。 副本应包括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发明创造名称、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等事项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内容。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或者是其中之一,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优先权的证明;
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要求的手续不合格将导致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期限: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声明;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优先权期限;
文件: 书面声明; 优先权文件副本;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费用: 缴纳优先权费用
要求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1.在先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的第一次申请; 2.在先申请没有要求过本国或外国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提交转让证明;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一致;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手续: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 必须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费。 声明中应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 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提交转让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要求本国优先权: 费用:优先权费(每一项80元) 期限: 优先权期限内 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声明; 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文件:在请求书中声明: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的国别;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再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提交转让证明; 费用:优先权费(每一项80元)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1) 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 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3) 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 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 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 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3.申请文件格式审查
A: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的作用主要在于使申请专利的发明便于分类,便于查询。 发明名称应当简捷、清楚、准确地表明发明的主题,又不过于笼统。 发明名称一般不超过25个字。
发明名称中不允许写入人名、地名、商标名、型号、宣传用语等非技术用语。 发明名称中不允许写入词义含糊的用语. 如:及其类似物。
B:说明书 说明书的第一行应写发明名称。 说明书写有图面说明的,申请 文件应当有附图。申请文件中有附图的,说明书中应当有图面说明。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和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中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他人、诽谤他人或他人的产品的语句。
C: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反映技术方案,记载技术特征,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语句。 权利要求两项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必要时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中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他人、诽谤他人或他人的产品的语句。
D:摘要(实施细则第24条) 应当写明名称或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不得超过300字
说明书附图 图的绘制 (1)制图规则,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 实施细则第120条)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2)图的大小、布置和编号 几幅图可以布置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图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 当零件的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放置的,应当将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
(3)附图标记和图中文字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中应当使用同一标记表示同一零件。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 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语外,不应含有注释性的文字。
摘要附图(细则第24条) 说明书含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4.手续合法性审查
发明人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本人书面提出。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申请人(专利法第六、八条)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中国人:个人、单位(法人)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A: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B: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C:互惠原则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专利法第24条、实施细则31条):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实施细则第31条:专利法第24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第24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24条第(三)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期限:声明应当在申请时提出 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文件:请求书中声明 证明材料
4.明显缺陷审查
(1)设置明显缺陷审查的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明显缺陷的是公布前的一个必要的程序。
(2)明显缺陷审查的范围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A:依据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审查; B:依照专利法第25条的审查; C:依照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的审查; D:依照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 E: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审查; F: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审查; G: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审查。
5.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提出和确定 由申请人提出: 时间: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之前。 方式:在请求书中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 由专利局提出: 时间:审查员进行分类时
保密的确定: A: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国防专利局审查。 B: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保密的通知。申请人可以陈述。
C:除明显不需要保密的情况外保密审查员应当将申请文件复印件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四个月内答复。由专利局通知申请人。 不予保密的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C:初审后不公开,决定授权后的授权公告仅公告两号两日: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保密专利申请及专利的特点 A:由保密员管理,指定审查员进行初审、实审。作出保密标记,单独管理。 B:审查基准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一致。 C:初审后不公开,决定授权后的授权公告仅公告两号两日: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解密: 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管理。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7.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
(实施细则第25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保藏条件: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 文件条件: A: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B: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期限条件: 保藏日: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申请时应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在4个月内补正。
8.提前公开专利申请请求
(专利法第34条、实施细则第46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实施细则46条: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要求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经审查合格,在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 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 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 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 实质审查费。
请求实质审查的人 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实质审查请求手续 实质审查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期限(包括文件、费用): 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 文件:提出书面的实审请求书; 费用:实审费; 启动人:申请人、专利局;
六、答复和修改
1.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 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 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 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 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 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 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 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 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答复的期限 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答复的方式 法37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 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 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 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七、分案申请
相关法律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 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 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 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 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 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 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分案的情形 (1) 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 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 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 将该申请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 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 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符合单一性。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分案申请请求书 分案申请应在专利请求书中第12栏中(分案有关事项)填写原案申请号、申请日。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 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申请案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 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 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 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注意: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 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 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 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 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 权文件副本。
分案申请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根据实施细则53(4)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发明和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 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 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 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八、专利权的授予及授权后的程序
1.专利权的授予 (1)授权程序 授予专利权通知 法39及40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细则54.1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同时,应当作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 细则95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 发明专利申请还应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应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 专利证书制作完成后即可按本部分第六章第2.1.1节中的规定送交专利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本部分第六章第2.1.2节中的规定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细则54.2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避免重复授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
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
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不发给专利证书,但专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补发专利证书。
(2)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设计人和专利权人。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 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
专利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颁发证书后,因专利权转让、继承或赠予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新增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副本。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标有"副本"字样。颁发专利证书副本收取专利证书副本费。
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请求更换专利证书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
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对确系打字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换的证书发给专利权人。 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因专利权的转让、继承或者赠予发生著录事项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遗失,除因为专利局责任造成的外,不予更换。
(3)专利登记簿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
2.专利权的终止 年费 细则95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年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滞纳金 第九十六条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欠费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滞纳期满,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
九、其它手续
1.专利申请撤回请求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A:授予专利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B:撤回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C:专利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全体申请人签字同意撤回其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此声明公告。 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2.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的种类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后的处理 申请权与专利权变更生效日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十四号公告
著录项目变更的种类 名称变更 权利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录项目变更后的处理 经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并通知申请人;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应予公告的,并告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让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申请权与专利权变更生效日 申请权(专利权)变更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专利局的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3.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条件 请求恢复权利的手续 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
请求恢复权利的条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手续 任何恢复权利的请求均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正当理由: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发文日+15日+2个月); 不可抗拒的事由: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 遵守期限、书面提出恢复请求、缴纳恢复费、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缺陷
4.请求中止 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中止的手续 中止请求的审查 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期限 中止的撤销 执行法院保全措施的中止
相关法律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请求中止的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请求中止的手续 (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本或者副本; (3)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中止请求的审查 (1) 请求是否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利归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2) 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3) 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 当事人是否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缴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
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执行中止,并通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专利权诉讼保全合乎要求的,应通知法院,并予以公告。
中止的范围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移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的变更、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中止的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该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终结,专利局通知该权利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纠纷在中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限,期满未请求延长的,一个月后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诉讼保全而中止的程序,保全期限届满并且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专利局视中止期限届满,一个月后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法院和专利权人,并予以公告。
中止的撤销 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必要时,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专利局应当撤销中止。
(1) 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应当是原件或副本),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 (2) 文件是否已生效,即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没有上诉期),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时,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查询是否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明确不起诉的,文件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5.案卷及登记簿的查阅、复制和保存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的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即: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阶段专利局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 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等)中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 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以依照(1)和(2)中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 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
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可分成: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失效、专利权期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两种。
未授权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3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自结案日起算。 有分案申请的原案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案卷的结案日起算。 重要的专利申请案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不定期延长保存期限。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及请求
相关法律 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经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经检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规定的,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检索请求的受理条件 在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请求时,专利权人必须提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书、专利说明书(或者指明其专利号)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两份。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承担检索的部门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由负责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实质审查部门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其他部门承担。
检索的对象 检索应当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的权利要求进行。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的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检索。
检索报告的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结果应当记载和反映在其检索报告中。检索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各权利要求相关程度的表格和关于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的简要说明这两部分内容。
检索报告的更正 承担检索的部门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检索报告及时送交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检索报告。
7.生物材料样品的使用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第六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后,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经微生物保藏请求人同意,保藏中心应当向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该微生物样品。
第十二条 保藏中心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应当在登记簿上登记下列内容,并且通知专利局: 1.提供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2.提供微生物样品请求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者转移微生物的声明; 3.对所提供的微生物的保藏号及其简要说明; 4.提供微生物样品的日期。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
1.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基本概念与手续 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规定,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