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 知识产权法 第五版 吴汉东 主编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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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 知识产权法 第五版 吴汉东 主编 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由来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三、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最基本范畴,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础和逻辑起点。 一、知识产权的由来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三、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一、知识产权的由来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 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次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 利概括为“知识产权”。 ■ 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次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 利概括为“知识产权”。 ■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 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 定义方法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之分。 ■ 从划定范围出发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多数做法。 ■ 我国主要采取概括主义方法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三、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 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 ■ 所涉及的对象可视为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信息。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 私人的权利 ■ 私有的权利 ■ 私益的权利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 强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意在将财产的范围延伸到有体物以外的知识领域。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律品格,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律品格,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 专有性 ■ 地域性 ■ 时间性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一、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一、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 区别于物的另类客体,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 ■ 与人们智力活动有关,产生于知识或精神领域; ■ 作为民事客体,其意义在于其构成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 一是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 二是经营性标记; ■ 三是经营性资信。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 创造性 ■ 非物质性 ■ 公开性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 文学产权 ■ 工业产权 ■ 知识财产专有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 知识产权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其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因而不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 第五节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 新的著作权类型陆续出现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 新的著作权类型陆续出现 ■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 著作权立法更多针对网络技术带来的问题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 发展与变革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 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 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 精神所有权说 ■ 人格价值观说 ■ 商业版权说 ■ 著作权二元说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 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 ■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 不可转让性 ■ 永久性 ■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 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 不可转让性 ■ 永久性 ■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 可让与性 ■ 有期限性 ■ 可继承性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五节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 二 三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三、作品的类别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 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通行做法: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 通行做法: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 我国做法:独创性之外,作品还需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三、作品的类别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作品的类别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违禁作品 ■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 时事新闻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 违禁作品 ■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 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 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 法律制度 ■《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 ■《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 ■ 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 将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 将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 将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 保护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 《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要求缔约方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 《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要求缔约方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 一般原则——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 特殊情况 指定开发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一般原则——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 特殊情况 指定开发 职务开发 非职务开发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 ■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 其法律责任 ■ 侵权行为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 原始主体: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 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 权主体 ■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如作者。 ■ 部分的著作权主体: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不能享有全部的著作权,如著作权的继受人等。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 主体 ■ 内国主体: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外国主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 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 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 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 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委托作品: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 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 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作品: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 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 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 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匿名作品: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五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五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 大陆法系国家:作者人格权 ■ 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权利 ■ 我国: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五章 著作权内容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 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 ■ 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可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 复制权 ■ 表演权 ■ 广播权 ■ 展览权 ■ 发行权 ■ 改编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 复制权 ■ 表演权 ■ 广播权 ■ 展览权 ■ 发行权 ■ 改编权 ■ 翻译权 ■ 汇编权 ■ 摄制权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放映权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第二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 注册取得: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 注册取得: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 自动取得: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 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第二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 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第二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七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第七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 共同点 ■ 不同点 与作品相联系 主体不同 法律规定的权利 客体不同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 共同点 ■ 不同点 与作品相联系 主体不同 法律规定的权利 客体不同 有严格的地域性 权利内容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第七章 邻接权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二、表演者的义务 三、表演者的权利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 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 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二、表演者的义务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二、表演者的义务 ■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 表明表演者身份 ■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 表明表演者身份 ■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七章 邻接权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 音像制作者: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 许可,并支付报酬 ■ 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 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复制:指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母带进行的复制业务 发行:将复制品向公众公开出售或放映 出租:利用复制品向公众出租并取得租金 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通过互联网络上的网站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

第七章 邻接权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 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 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 在我国,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 许可他人播放 ■ 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第二节 法定许可 第三节 强制许可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二节 法定许可 ■ 法定许可使用: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 ■ 强制许可使用: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 著作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 著作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对象是财产权。 ·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 作权许可使用具有如下特征: ·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 ·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 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 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 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工作是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 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 中央管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 中央管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 地方管理: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职能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 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 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作用 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减少和避免纠纷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 职能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 职能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职能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 侵占他人作品 ■ 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 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 拒付报酬 ■ 剽窃他人的作品 ■ 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 侵犯邻接权 ■ 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 间接侵权行为

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执行措施 诉前权利保全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执行措施 诉前权利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三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二、专利制度的发展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 162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垄断法案》。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专利制度的发展 ■ 专利制度已成为保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但并非唯一的法律手段。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 ■ 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 ■ 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 新中国专利制度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 ■ 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 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 自然权利说 ■ 报酬说 ■ 契约说 ■ 发展经济说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 二、申请人 三、专利权人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 ■ 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

二、申请人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二、申请人 ■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 很多情况下,发明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但也确实存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

三、专利权人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 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不同概念。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 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不同概念。 ■ 专利权人在有关专利的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权的归属与申请专利的资格密切相关。 一、自由发明 二、共同发明 三、职务发明 四、委托发明

一、自由发明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 自由发明: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 ■ 自由发明: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归属: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二、共同发明 ■ 共同发明: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发明创造。 ■ 归属:通常情况下,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

三、职务发明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 职务发明:自然人为履行其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三、职务发明 ■ 职务发明:自然人为履行其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归属: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而不是发明人本人 。

四、委托发明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 委托发明:是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四、委托发明 ■ 委托发明:是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 归属:依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则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四章 专利的种类 第一节 发明 第二节 实用新型 第三节 外观设计

第十四章 专利的种类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二、发明的分类

一、发明的概念 第一节 发明 ■ 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 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 在我国专利法上,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一节 发明 二、发明的分类 ■ 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 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第十四章 专利的种类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制度 二、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

一、实用新型制度 第二节 实用新型 ■ 实用新型制度的产生与早期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着密切联系。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制度 ■ 实用新型制度的产生与早期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着密切联系。 ■ 一些国家实用新型法的保护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二、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 第二节 实用新型 ■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二、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 ■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与发明的差异之处

第十四章 专利的种类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工业设计,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特点: ·以产品为依托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要素,以美感为目的 ·适合于工业应用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 保护期为10年 ■ 采用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的方式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第二节 专利审查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二、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申请的提出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 书面原则 ■ 先申请原则 ■ 单一性原则 ■ 优先权原则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二、专利申请文件 ■ 发明专利请求书 ■ 权利要求书 ■ 说明书

尽早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确立申请日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三、专利申请的提出 评估该发明是否适合申请专利 核实该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考虑是否委托专利代理人 尽早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确立申请日

第二节 专利审查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 第二节 专利审查 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登记制。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第二节 专利审查 ■ 初步审查 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 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第二节 专利审查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 初步审查 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 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等 ■ 实质审查 新颖性审查 创造性审查 实用性审查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的审查程序 第二节 专利审查 ■ 审查程序相对简单 ■ 初步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与发明专利大致相同 第二节 专利审查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的审查程序 ■ 审查程序相对简单 ■ 初步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与发明专利大致相同 ■ 无实质审查

第二节 专利审查 三、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概述 二、新颖性 三、创造性 四、实用性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概述 ■ 积极条件 ■ 消极条件

二、新颖性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 判断新颖性的参照系是现有技术。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二、新颖性 ■ 判断新颖性的参照系是现有技术。 ■ 现有技术:在某一时间之前,在特定技术领域内的已有技术和知识的总和。

三、创造性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 创造性的核心在于“实质特点”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三、创造性 ■ 创造性的核心在于“实质特点” ■ “实质特点”: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且这种区别特征是技术性的。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四、实用性 ■ 实用性,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及专利合同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专利合同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及专利合同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二、专利权的效力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 ■ 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 ■ 处分其专利技术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 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 ■ 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 ■ 处分其专利技术 ■ 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专利权的效力 ■ 正面效力 ■ 负面效力——对专利权的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 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 ■ 公开发明创造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及专利合同 第二节 专利合同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节 专利合同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 就转让方将其享有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专利合同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 ■ 就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专利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就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一方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判断 第二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判断 ■ 权利范围的界定 ■ 侵权行为的判断

第二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专利行政纠纷 ■ 专利侵权纠纷 ■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 专利合同纠纷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 ■ 专利行政纠纷 ■ 专利侵权纠纷 ■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 专利合同纠纷 ■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使用费的纠纷 ■ 关于假冒专利的纠纷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一、商标的含义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三、商标的性质

一、商标的含义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 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一、商标的含义 ■ 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 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图案构成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 功能 标示来源 保证品质 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 ■ 作用 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 功能 标示来源 保证品质 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 ■ 作用 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商标的性质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 首先是一种标记,然后才是一种财产 ■ 标记属性来源于公有领域 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三、商标的性质 ■ 首先是一种标记,然后才是一种财产 ■ 标记属性来源于公有领域 ■ 财产属性产生于商标使用、商标投入、商标信誉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 二、商标与商号 三、商标与商务口号 四、商标与地理标志 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六、商标与域名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 二、商标与商号 三、商标与商务口号 四、商标与地理标志 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六、商标与域名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 商品装潢: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 ■ 商品装潢: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 不同之处: ·使用目的不同 ·构图设计不同 ·选材要求不同 ·使用要求不同

二、商标与商号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 商号: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 不同之处: ·识别的对象不同 · 使用要求不同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二、商标与商号 ■ 商号: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 不同之处: ·识别的对象不同 · 使用要求不同 · 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不同 · 使用企业名称可能和商标冲突

三、商标与商务口号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三、商标与商务口号 ■ 商务口号(商务标语):用于产品或者服务中的一个短句,常常与商标相配合出现在广告、商品宣传材料上。 ■ 商务口号一般不宜作为商标,因为其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四、商标与地理标志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四、商标与地理标志 ■ 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不同之处: ·含义不同 ·归属不同

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 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其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 不同之处: ·所有人不同 ·使用目的不同

六、商标与域名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 域名:互联网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数字组成。 ■ 不同之处: ·域名具有国际性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六、商标与域名 ■ 域名:互联网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数字组成。 ■ 不同之处: ·域名具有国际性 ·域名具有唯一性 ·域名先注册先占

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 ■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 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 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 国际商标制度的产生 ■ 我国商标立法沿革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与类型 第二节 显著性 第三节 非冲突性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与类型 一、商标的构成 二、商标的类型

一、商标的构成 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与类型 ■ 商标的构成:商标的内容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与类型 一、商标的构成 ■ 商标的构成:商标的内容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与类型 二、商标的类型 ■ 平面商标 ■ 立体商标 ■ 颜色商标 ■ 声音商标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第二节 显著性 一、显著性的含义 二、固有显著性 三、获得显著性 四、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

第二节 显著性 一、显著性的含义 ■ 来源显著性+区别显著性

二、固有显著性 第二节 显著性 ■ 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官方标志、徽记 通用名称 描述性标志 地名 功能性三维标志 ■ 固有显著性的程度 第二节 显著性 二、固有显著性 ■ 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官方标志、徽记 通用名称 描述性标志 地名 功能性三维标志 ■ 固有显著性的程度 臆造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

第二节 显著性 三、获得显著性 ■ 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志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

第二节 显著性 四、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 ■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可能导致显著性的退化或丧失。 ■ 退化的法律后果是商标注册被注销。

第三节 非冲突性 也称为消极条件,指商标法上关于不能取得注册的情形。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第三节 非冲突性 也称为消极条件,指商标法上关于不能取得注册的情形。 ■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节 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节 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原始取得 使用取得 注册取得 继受取得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二、自愿注册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 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二、自愿注册原则 ■ 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 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 优先权的产生根据:首次申请或首次使用。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二、商标注册文件 三、其他情形的注册申请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 任何民事主体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二、商标注册文件 ■ 商标注册申请书 ■ 商标图样 ■ 证明文件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三、其他情形的注册申请 ■ 另行注册 ■ 变更注册 ■ 转移注册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四节 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 形式审查 ■ 实质审查 ■ 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 ■ 核准注册 ■ 商标评审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第五节 商标权的限制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 ■ 在权利内容上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 商标专用权 ■ 禁止权 ■ 许可权 ■ 转让权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一、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必要性 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 三、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必要性 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 驰名商标 ■ 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一、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必要性 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 ■ 驰名商标 ■ 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明知他人在先使用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三、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 禁止注册和使用 ■ 先使用权 ■ 其他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第四节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一、商标权的续展 二、商标权的终止

第四节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一、商标权的续展 ■ 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 续展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必要程序。

第四节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二、商标权的终止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第五节 商标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叙述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 比较广告 商标用尽 非商业性使用 新闻报道及评论 滑稽模仿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第二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 因违反绝对条件无效: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 因违反绝对条件无效: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 因违反相对条件无效: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第二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二、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三、注册无效的效力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 申请人 因绝对条件 :任何人 因相对条件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时限 第二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 申请人 因绝对条件 :任何人 因相对条件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时限 因绝对条件 :无时间限制 因相对条件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 途径 直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

第二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二、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 无效宣告裁定的性质 :终局的 ■ 无效宣告裁定的司法审查

第二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三、注册无效的效力 ■ 具有绝对效力 ■ 自始即不存在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及意义 二、商标的正确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及意义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及意义 ■ 商标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商标的正确使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 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 使用时应尽量加注册标志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商标的正确使用 ■ 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 使用时应尽量加注册标志 ■ 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使用许可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使用许可的方式和种类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四、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使用许可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使用许可的方式和种类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四、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使用许可的概念及其意义 ■ 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二、使用许可的方式和种类 普通许可 合同许可 排他许可 独占许可 其他方式的许可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商品质量控制 ■ 商标权的维护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四、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 标的必须是注册商标 ■ 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二、注册商标的移转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 方式 连同转让:连同生产该商品的企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 方式 连同转让:连同生产该商品的企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 单独转让:脱离原企业和经营整体而单独转让 ■ 限制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须一并转让 联合商标须一并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受让人有义务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二、注册商标的移转 ■ 因继承而移转 ■ 因企业合并或被兼并而移转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一、商标权质押的含义 二、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三、商标权质押的办理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一、商标权质押的含义 ■ 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 出质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 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二、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 出质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 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 ■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第四节 商标权质押 三、商标权质押的办理 ■ 质押登记的申请 ■ 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一、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二、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一、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 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 混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一、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 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 混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混淆的认定:主观标准+客观标准

二、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二、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 淡化:减损、削弱著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能力的行为,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 ■ 表现形式:冲淡和玷污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一、使用侵权 二、销售侵权 三、标识侵权 四、更换商标 五、其他侵权行为

一、使用侵权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一、使用侵权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权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主体一般为商品经销商

三、标识侵权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 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三、标识侵权 ■ 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 虽有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 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四、更换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或第三人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五、其他侵权行为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 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 ■ 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五、其他侵权行为 ■ 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 ■ 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 ■ 将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一、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二、执法措施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一、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二、执法措施 ■ 行政执法措施 ■ 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二、驰名商标的意义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意义 ■ 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 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认定方式 ■ 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 认定方式 ■ 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保护方式 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禁止作为商号登记 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 ■ 保护方式 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禁止作为商号登记 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 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第二十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 植物新品种 第二十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 植物新品种 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植物新品种权 简称品种权,是植物新品种育种人对其研发和培育的新品种所获得的一种专有权。

第二十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终止和无效 一、取得条件 二、取得程序 三、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一、取得条件 ■ 新颖性 ■ 特异性 ■ 一致性 ■ 稳定性 ■ 适当的命名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二、取得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审批

三、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三、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 终止 ■ 无效

第二十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合理使用 ■ 强制许可使用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第二十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第二十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一种新类型权利,赋予设计人对自己创作完成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 取得和撤销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第二十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 取得和撤销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撤销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 独创性:著作权法的创作性和专利法的创造性的结合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 申请 ■ 初审 ■ 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 撤销 ■ 期限 ■ 撤销

第二十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 限制和保护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 合理使用 ■ 反向工程 ■ 独立创作 ■ 权利穷竭 ■ 善意买主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 合理使用 ■ 反向工程 ■ 独立创作 ■ 权利穷竭 ■ 善意买主 ■ 强制许可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 国际保护概况 ■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概况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概况 ■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概况 ■ 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权利人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和特征 ■ 商业秘密权:权利人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二、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反向工程 ■ 善意使用或披露 ■ 自行研发

二、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 国际保护概况 ■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况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二、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概况 ■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况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商业秘密管理 ■ 竞业禁止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八章 地理标志权 第一节 地理标志权概述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及公示程序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第一节 地理标志权概述 第二十八章 地理标志权 ■ 地理标志: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 第二十八章 地理标志权 第一节 地理标志权概述 ■ 地理标志: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 ■ 地理标志权: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及公示程序 第二十八章 地理标志权 第二十八章 地理标志权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及公示程序 ■ 双轨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 ■ 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二十八章 地理标志权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二、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一、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 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 ■ 善意注册的例外 ■ 通常用语的例外 ■ 名称权例外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 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 ■ 善意注册的例外 ■ 通常用语的例外 ■ 名称权例外 ■ 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的例外 ■ 其他合理限制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和保护 二、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 国际保护概况 ■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救济 ■ 地理标志管理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第一节 商号权概述 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商号权概述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 商号: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记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第一节 商号权概述 ■ 商号: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记 ■ 商号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 一、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二、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三、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 一、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 使用取得主义 ■ 登记对抗主义 ■ 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采用)

二、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只能核准使用一个商号 ■ 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 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 二、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只能核准使用一个商号 ■ 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 ■ 商号须合法

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 三、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 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先申请原则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第三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 民商法的保护 ■ 商标法的保护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专门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三十章 域名权 第一节 域名权概述 第二节 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第三节 域名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域名权概述 第三十章 域名权 ■ 域名: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由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等组成,与IP地址相对应 第三十章 域名权 第一节 域名权概述 ■ 域名: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由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等组成,与IP地址相对应 ■ 域名权: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第三十章 域名权 第二节 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 取得 ■ 变更 ■ 注销

第三十章 域名权 第三节 域名的法律保护 ■ 国际保护 ■ 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概况 ■ 侵犯域名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三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三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三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关系 ■ 与各单行法的关系 ■ 规制对象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

第三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 商业假冒行为 ■ 虚假宣传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意义与途径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国际公约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意义与途径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国际公约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第四节 专利、商标国际申请与注册条约 第五节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协调趋势与我国的对策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意义与 途径 ■ 根据互惠或对等原则 ■ 签订双边协议 ■ 签订多边国际条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 国际公约 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 国际公约 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国际公约 ■ 知识产权的范围 ■ 宗旨 ■ 职责 ■ 组织机构 大会 成员国会议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国际公约 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知识产权的范围 ■ 宗旨 ■ 职责 ■ 组织机构 大会 成员国会议 协调委员会 国际局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国际公约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国民待遇原则 ■ 优先权原则 ■ 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原则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综合性国际公约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 原则 ■ 保护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二、世界版权公约 三、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二、世界版权公约 三、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 四、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 基本原则 ■ 保护的作品 ■ 保护的权利 ■ 最低保护期限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基本原则 ■ 保护的作品 ■ 保护的权利 ■ 最低保护期限 ■ 合理使用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 ■ 追溯力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二、世界版权公约 ■ 主要原则 ■ 保护的作品 ■ 保护的权利 ■ 保护期限

三、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 组织公约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 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 唱片制作者的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三、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 组织公约 ■ 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 唱片制作者的权利 ■ 广播组织的权利 ■ 保护期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四、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 复制公约 ■ 唱片制作者的权利 ■ 保护期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第三节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四节 专利、商标国际申请与注册 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五节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 保护客体范围 ■ 授予品种权条件 ■ 品种权内容 ■ 品种权保护期限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协调趋势 与我国的对策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概况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协调趋势 与我国的对策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概况 ■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面临的新问题 ■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新趋势 ■ 我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