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涉外经济文书主要分为函件类和合同文书两类。 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常用函件写作,能读懂理解涉外经济合同文书, 会写作简单的涉外函件。 第十五讲 涉外经济文书写作 要点:涉外经济文书主要分为函件类和合同文书两类。 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常用函件写作,能读懂理解涉外经济合同文书, 会写作简单的涉外函件。
概述: 所谓涉外经济文书是指涉外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文字材料的总和。 涉外经济文书种类很多,主要包括函电、商情谈判、立项文书、以及各种交易文书合同等等~~~~ 总之、它本身包括一切涉外的与经济相关的文书类型。但大体而言,和本国内部的经济文书差别不是太大。本章重点介绍函电类和合同类。
一、涉外经贸函电 涉外经贸函电,是指在涉外经贸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函件、电报、传真、电传等。 涉外经贸函电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 询盘(inquiry)也叫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还盘 counter offer 交易方式之一,即接盘人对所接发盘表示接受,但对其内容提出更改的行为。还盘实质上构成对原发盘的某种程度的拒绝,也是接盘人以发盘人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因此 ,一经还盘,原发盘即失效,新发盘取代它成为交易谈判的基础。如果另一方对还盘内容不同意,还可以进行反还盘(或称再还盘)。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在国际贸易中,往往经过多次的还盘、反还盘,才最终达成协议。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涉外经贸函电除具备一般函电的特点外,还具有几个特点: 1、内容的沟通性; 2、行文的练达性; 3、语言的简明性。
涉外经贸函件的分类: 根据功用的不同可以分作三类: 1、交易磋商函 2、索、理赔磋商函 3、国内业务磋商函
涉外经贸信函的结构与写作 涉外信函通常由八个部分构成: 1、信头。 信头是指首页信纸右上角所书写的发信人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发函编号和写信日期。 外国人看信不习惯保留信封。因此,设信头方便回信。 信头三项内容的顺序,中国书写习惯是由大到少,而英文书写习惯是由小到大。中国人署时是年、月、日;英国人是日、月、年;美国人是月、日、年。
2、函内地址。即发函人和收函人地址,位于左上角。具体位置可参看书P259的式样。 3、称谓。外国人在称谓上有以下习惯,书写时应注意尊重对方的习惯写法。 1、习惯在称谓时冠以“亲爱的”称呼。 2、习惯只称姓不写名。 3、收信人性别、婚姻状况不同称法不同。 收信人为男士,称“先生”(Mr)。 收信人为未婚女士,称“小姐”(Miss)。 收信人为已婚女士,称“太太”(Mrs),并随丈夫的姓。 收信人为女士,但不明其婚否,称“女士”(Ms)。因为“Ms”一词即可指“夫人”(Mrs),亦可指“小姐”(Miss)。 收信人不明男女,可称“Sir”或“Madam”。 收信人为单位负责人,且不知其姓氏,科直接写其头衔。 另某些海外华商习惯在书信中使用比较古雅的语句,多在称谓后使用“台鉴”、“台览”、“惠鉴”、“雅览”等词语
4、事由。即指信函的主要内容。将信函内容用简单的文字概括一下即可。礼仪性信函一般不写事由。 5、正文。 正文是信函的主要部分,发函人要告诉对方什么或者要对方办理什么,都应直截了当的说出来,让对方明确来函意图。 信函内容只写一事,且事情简单的,可以不分段,如果谈几件事的,应一段一事,切不可把几件事写出一段。 正文的表述一般分成三大部分:开头语;发函者意见;结束语。
6、礼貌敬祝语 商安、台安、台祺、近祉、钧安等。 7、落款。 8、附件
涉外经贸电函类别与写作 类别: 电报、电传、传真、 写作(略)
涉外经贸合同 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经贸合同定义: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涉外合同的作用: 1、可作为法律上的依据; 2、可作为双方完成经贸行为的依据; 3、可以便于经贸双方互相监督; 4、可作为进出口签证之凭证; 5、可免除函电的误传或误译。
种类:略 表达方式:条款式、表格式、综合式。 涉外合同的结构: 开头(约首) 正文(本文) 结尾(约尾) 范例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法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⑩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写作要求(略) 涉外经济合同常用术语(略见书P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