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平事件處理 台中教育大學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 羅明華
個人簡介 現任: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副教授 學歷: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博士 經歷: 苗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苗栗縣性騷擾防治委員 苗栗縣婦權會委員 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
校園性平事件的類型 發生對象 發生事件類型 教職員工 V.S. 學生 學生 V.S. 學生 學生 V.S. 社會人士(含家庭成員) 性騷擾 性霸凌 性侵害(性猥褻)
校園性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4
受理 通報、移交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調查 處置 申復 與救濟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條 (申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通報、移交 24小時通報 教育處、社會處通報 3日內移送 性平會受理 7日內移送 有管轄權學校受理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調查 處置 1.改變身份:解 聘、不續聘 2.獎懲:記過、 退學、留校察看 3.其他:心理治療 、性平教育、道歉….. 4.移送司法單位 5.追蹤輔導 性平法25、26、27條 防治準則25~30、33條、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申復 與救濟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條 校內申復:組審議小組 ,進行審議 救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部、行政訴訟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會調查 或另調查小組 調查 期程2~4個月 性平法21、28條 防治準則10條、17條、20條 性平法30、31、35條 防治準則21條、22條 、23條
常見校園性平事件行為樣態
校園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霸凌行為的定義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平法第2條§
校園性侵害行為的定義 刑法第十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指性交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參照最高法院十七年度決議 、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221條:強制性交罪 224條:強制猥褻罪 225條:利用機會強制性侵或猥褻罪 227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兩情相悅,唯獨觸法! 犯罪行為 刑度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條)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條)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條) 對他人性騷擾者 一萬元十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20條) 趁人不及抗拒而為之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意圖性騷擾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十萬元以下(性騷擾防治法25條)
兩情相悅,唯獨觸法! 妨害性自主罪為公訴罪,性騷擾為告訴乃論。唯18歲以下,發生兩小無猜者為告訴乃論 §刑法229條之一§ : 刑法227-1條: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凡為性交之行為者,縱使行為未遂亦罰之。 刑法227條是為保護16歲以下的未成年男女而設,並不以被告是否得知對方年齡為要件,只要與未滿16歲者有性交行為即觸法,縱使兩情相悅亦同 。 合意發生性行為之雙方皆滿16歲者,即不構成刑法第227條,無須通報。惟無法確認其是否係合意發生性行為,而疑似或不確定有違反任何一方之意願時,仍應通報處理。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認知無法自主者,不適用合意事項。
不可說的秘密?!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防治準則第七條§ 如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等,利用權勢而為之,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228條§ ;為之性騷擾者,得加重罰鍰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
校園性平事件處理程序
申請調查/檢舉階段處理流程 申請人(被害人、家長)/檢舉人(知悉者)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向學務處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防治準則第17條§ 職員工之性別事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 填寫校內紙本通報單存查 高等中學以下學校由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收件§防治準則18條§ 15
通報流程 學務處(教導處): 輔導室:啟動對當事人之輔導 24小時內進行行政通報(教育處校安系統)和法治通報(社會處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使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傳真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未滿18歲,疑似性騷擾事件,使用「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傳真通報社政單位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通知校長、駐區督學 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擇日召開性平會 輔導室:啟動對當事人之輔導
移送流程 3日內送交性平會決議是否受理 除29條第2項外,3日內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申請人/檢舉人得於20日內提出申復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審查小組決定 除29條第2項外,3日內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無不受理情形→決議受理 有不受理情形→決議不受理 申請人/檢舉人得於20日內提出申復
調查或檢舉不予受理之情形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判斷是否受理 是否為校園事件 依29條是否得不受理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是否有管轄權 本法29條第2項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20日內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檢舉人是否受理 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通報權責單位處理 敘明理由,20天內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7日內通知有管轄權者
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認定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知悉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防治準則10條§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如案件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已調校,則由事件發生時行為人所在學校進行調查。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防治準則11條§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防治準則14條§
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認定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防治準則13條第2項§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防治準則15條第2項§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防治準則20條§
相關通報法規與罰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性平法21條第1項、防治準則16條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4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 )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性平法21條第2項§ 如有違反上述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36條第3項§ 如未依通報規定進行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36條-1§ 21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的處理流程 調查與處置: 申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將性平調查報告提送學校→獎懲單位決定獎懲結果 教師: 性侵害事件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性騷擾送交考績委員會/教評會/人評會懲處 學生:送交學生獎懲委員會懲處 申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後續追蹤輔導:如加害人轉換學校,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者新任職的學校 22
調查階段 性平會決議是否受理本事件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撰寫調查報告 是→就本事件進行調查,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否→不受理,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是→兩造說法不一致,另組三到五人調查小組 否→兩造說法一致,由性平會決議事件成立與否 撰寫調查報告 如組調查小組,由調查小組撰寫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性平會決議是否同意(事實認定/懲處建議) 如未組調查小組,則由性平會進行決議,將會議決議內容形成調查報告 如未組調查小組仍須符合細則17條之調查結果報告
調查報告內容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
組成調查小組原則 調查小組成員 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宜由單一性別組成。 媒體事件/師對生案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師對生建議至少外聘一位委員) 生對生案件:校內三至五人 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宜由單一性別組成。 具備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30條第3項§ 迴避原則:雙方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防治準則21條第2項§
調查期程與程序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法31條第1項§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需撰寫調查報告書,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必要時得派一員至性平會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性平法31條第2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性平法31條第4項§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人員出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性平法30條第4項§ 當事人與證人如不出席,得授權代理人代為出席,或提供書面資料 行為人不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性平法36條第2項§ 每次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均需以公文通知,以雙掛號送達 如二次以上當事人仍未出席,則需主動告知其權利及不出席時的後果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調查原則 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平法30條第6項§ 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法22條第1項§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未滿20歲),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防治準則23條第1項§ 行為人得由律師陪同出席,唯陪同出席之律師不得干擾調查程序之進行 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平法30條第6項§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障權益 性侵害事件—加害者是教師 性騷擾事件 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性平法23條§ 性侵害事件—加害者是教師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性騷擾事件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包括出入動線安排、課程安排等 避免報復情事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防治準則25條§ 29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護措施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性平法24條§ 30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密措施 所有參與人員含性平委員、調查小組、接受詢問的當事人均需填寫保密同意書。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防治準則24條第3項§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防治準則24條第4項§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22條、36條§
事實認定之依據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35條§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防治準則29條第3項§
性平事件之處置 如校園性平事件經調查成立,學校應於接獲報告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法31條第3項、防治準則30條§ 如屬跨校事件,則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 §防治準則11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進行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防治準則30條§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懲處權責單位宜尊重並執行性平會之懲處建議,如有不同之懲處建議時,應敘明理由。 33
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職員工 性侵害事件成立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防治準則第29第2項§ 教師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涉有前項情形,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第3、4項§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防治準則第29第2項§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防治準則第29第2項§ 34
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職員工 性騷擾事件成立時 情節輕微者: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情節重大者: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法第25條§ 情節重大者: 除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外,並得再依上述規定為相關處置。§防治法第30條§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14條§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主責單位: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 35
懲處結果—加害人為學生 性騷擾事件成立時 情節輕微者: 情節重大者: 主責單位:學生獎懲委員會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法第25條§ 情節重大者: 依校規申誡、記過、留校察看、退學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主責單位:學生獎懲委員會 36
調查報告送達時機 事實認定和懲處確定後,再寄送調查報告 如懲處結果可能改變當事人身份時,則須待主管機關確定懲處結果後,再行通知 學校將處理結果(含事實認定與懲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如性平會或教平會有改變懲處建議時,則宜附上(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書與(性平會/教平會)決議通知書。
性平事件之申復程序 申復時機 學校指定申復收件單位 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申覆成立的條件 如申覆成立,則通知權責單位重為決議 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申請之申覆 行為人、申請人不服調查/懲處結果 於接獲通知2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以一次為限 學校指定申復收件單位 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申覆成立的條件 申覆有理由者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 有新事證者 如申覆成立,則通知權責單位重為決議
審議小組之組成 學校指定專責單位收件,組成審議小組 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審議小組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小組成員女性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具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原性平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審議會議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防治準則第31條§
救濟階段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救濟 救濟途徑 教師: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依教師法,收受教師懲處處分書後30日內,向學校提出教師申訴 職員工: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收受懲處處分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於30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學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處理結果報所屬機關審核 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防治準則36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防治準則36條§
性平事件結案時需檢附之資料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 本案件召開之性平會會議記錄(含簽到表)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含性別) 性平事件調查報告 調查小組成員名單(含性別、身份)
校園性平事件之懲處 與後續輔導處遇
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加強校內各項性平教育的宣導 改善校園法規、校園環境安全:如照明設備、空間穿透性、訂定師生互動原則等。 加害人的懲處追蹤:追蹤是否於期限內完成心理諮商或教育訓練等。 受害者的追蹤輔導:追蹤並評估心理輔導的成效。 44
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如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性平法第27條§ 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防治準則第33條§ 45
學校對被害人的危機處理 通報:校安與法治通報 醫療:陪同就醫、檢驗傷、通知監護人到場 媒體:顧及被害人與加害人的人權 警政:婦幼隊製作筆錄、蒐證、移送 法院:偵察、起訴、審理案件 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進入簡述作業流程之可能性、人身安全、緊急安置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危機處理小組人員分工負責 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發言人須第一時間統一向媒體說明,未授權者不得發言。 保護當事人應有的人權(加害人及被害人) 加強與網絡間的協調與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 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
啟動後續的輔導機制 組織輔導團隊擬定整體輔導計畫,分別對象有學生個人、班級(學生與任課教師)及全校師生與家長,並依特質需求分工進行支持輔導、溝通事宜。 召開個案輔導會議—邀請網絡人員參加。 保持與支援網絡之聯繫—包括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等。 建立個案輔導、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適保存、管理其資料。 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必要時提供當事人相關輔導。
跨專業之間的合作 與警政、檢察官、法官、社工、諮商方面的專業人員合作 減少陳述的次數,避免二度傷害。 將所有詢問過程錄音下來,避免當事人重複陳述。 將事件發生過程的瞭解,記錄成書面資料,有助於事件的調查。 如為校內性平事件,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如個案問題嚴重,經多次諮商後仍未好轉,或是與家長關係破裂,則可轉介縣市政府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進行諮商
性平事件行為人防治課程
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 時數 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 2 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 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 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 防治教育課程總時數 8
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舉例 認識性騷擾 強暴的正確觀念 認識性侵害的事實與迷思 其他:如辨識性別角色刻板化印象、學習與多元性別者的平等互動、情緒管理、情感關係與表達(同理他人感受)、釐清人我關係的界限(身體自主、人我分際)、認知性別暴力行為、認識相關法律規範等
性侵害導致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感到害怕、驚惶不安。 沮喪、抑鬱、生氣、憤怒、焦慮、緊張等情緒。 時常作惡夢、失眠。 身體上出現不舒服的症狀,例如頭痛等。 腦海裡常出現遭遇的經驗,或是知道過去有個不舒服或或可怕的經驗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卻怎麼也想不起來詳細的內容。 會對某些特殊對象、特殊情境有長期且高度的恐懼反應。 失去自信心與自我效能感,感到無助,無力,對自我或環境的掌控感降低。 對學習環境疏離,失去對環境的安全感,逃避上學。 對人際關係疏離,逃避接觸人群,或對他人有明顯的敵意。 對兩性關係的態度或行為有明顯改變,退縮、不信任,或覺得自己在危險之中,必須隨時提高警覺。 不良的性關係。 時常覺得世界上沒有值得信任的人。 可能發展出不良的適應方式,如酒癮或藥物癮等行為。
各種行為樣態引發的心理反應 言語騷擾:引起受害人噁心、不舒服的反應,有被侵犯的感覺 肢體碰觸、撫摸:引起受害人兩極化的反應 感覺困惑不安,以及要不要反抗和說出來的衝突壓力 因無法拒絕這種不舒服的性接觸,而壓抑及懷疑自己的自主力。 對兒童來說,可能會產生人我界線的感受的不清楚。
以情感或利益交換的性勒索或性威脅 麻木的反應 被威脅要保密,所以感到無助,否定自己的自主能力。 對住所有不安全感;睡眠時警覺性高,易失眠 學業成績退步,無法和同儕建立關係。 強烈的責備自己,貶抑自己,覺得羞愧。 否定自己的能力。 以別人的評論來評價自己。 行為退化;不願與外界接觸。 以性作為取悅他人或滿足自己的工具。
以暴力脅迫的性交行為 恐懼感 自虐 自殺 長期自我信念扭曲。 行為退化及引起精神疾病現象。 孤立的人際關係。 顯現多重人格,精神失常等現象。
兒青性行為的心理因素 親密關係的需求 歸屬或隸屬的需要 主控慾 好奇心及欲證明自己有能力的動機 熱切渴望愛情 表達叛逆及負面的自我 性探索與性嬉戲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龔憶琳、呂明蓁,2009) 建立對異性的尊重。 增加對於性侵害行為背後的權力控制議題的認識。 建立對「性別」的態度與認知。 增加社會上兩性角色的偏見的認識。 增加對欲性別議題的敏感性。 認識自我中心造成的負面影響。 瞭解性騷擾與性侵害帶給受害者的身心與人際傷害。 增加性知識。 增加兩性互動與交往的知能。 學習接受拒絕。 學習壓力處理與情緒管理。
性侵害之犯罪歷程(陳若璋,2007) 階段一:生活中發生某些壓力事件,加害者無法有效處理,開始產生負向情緒 階段二:以手淫來應付負面情緒,開始幻想從事性犯罪行為。 階段三:腦袋裡冒出錯誤想法,例如:「女人心理都想當蕩婦」。 階段四:幻想引發現實幻想的行為,加害者開始計畫,容許這個幻想真正發生。 階段五:犯罪後壓力獲得紓解,類似的壓力情境再度發生,犯罪歷程重新循環。
性侵害再犯預防模式 內在的自我管理 培養同理心 挑戰行為人的否認 加強情緒管理技巧
可運用的教學資源 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身體活動指導篇(龔憶琳、呂明蓁,2009) 兒童性侵害防治--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http://childsafe.isu.edu.tw/index.asp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適用於創傷輔導的繪本 可琪受傷了(受害人) 裘比不怕了(目睹者) 米利知道錯了(加害人)
運用繪本輔導—可琪受傷了 事實Facts:針對故事內容討論 感受Feelings 發現Findings /轉化 將來Future /應用 故事中可琪遇到什麼事情?事情勢怎麼發生的呢? 事情發生後,可琪的翅膀受傷了,是誰幫他治療呢? 可琪的翅膀斷了,沒辦法飛了,爸媽和天使醫生怎麼幫助可琪呢? 可琪用飛翼在天空中飛時,不小心掉下來時,是誰去接住他的呢? 感受Feelings 你覺得可琪被燒斷翅膀時的感受是什麼? 可琪的翅膀斷了沒辦法飛,她有什麼感覺? 事情發生以後,可琪為什麼不敢出去玩呢? 可琪發現是米利揮魔法棒,讓他的翅膀被燒掉的,他對米利有什麼感覺呢? 米利不小心玩魔法棒,使可琪翅膀被燒掉,他有什麼感覺呢? 發現Findings /轉化 你曾經和可琪一樣發生類似的事嗎? 可琪受傷後,常做一些關於黑惡魔的夢,你也會跟可琪一樣做令你害怕的夢嗎? 可琪覺得米利害他的翅膀斷了而對米利生氣,如果你是可琪,你會有什麼感覺? 將來Future /應用 如果你和可琪做令你害怕的夢時,你會怎麼幫助自己呢? 如果同學不小心傷害到你,你會怎麼看這件事呢? 如果你跟可琪一樣失去天使的翅膀而不能飛時,你會怎麼幫助自己呢?有誰可以幫助你呢?
運用繪本進行輔導的技巧 事實Facts:針對故事內容討論 感受Feelings 發現Findings /轉化 將來Future /應用 故事中裘比看到了什麼事/米利發生了什麼事? 事件發生後,裘比晚上為什麼睡不著覺?老師對此事件如何處理? 感受Feelings 你覺得可琪被燒斷翅膀時的感受是什麼/裘比看到可琪被燒斷翅膀時有什麼感受/米利不小心燒傷了可琪的翅膀後,有什麼感受? 當裘比覺得害怕不敢出去玩時,他用什麼方法幫助自己呢? 當裘比看到米利一個人躲在可琪家旁邊哭的時候,他怎麼幫助米利呢? 發現Findings /轉化 你曾經和裘比/米利有相似的狀況嗎? 你曾經跟裘比一樣做令你害怕的夢嗎? 如果同學不小心傷害到別人,你會做些什麼幫助他呢? 如果同學不小心傷害到你,你會怎麼看這件事呢? 將來Future /應用 如果你和裘比一樣出現害怕的情緒時,你會怎麼幫助自己呢?
性侵害事件中的倫理議題 通報:輔導者 V.S. 知悉者(兼顧情、理、法) 媒體因應:大眾知的權利 V.S. 受害人的隱私 輔導人員的自我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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