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研究規劃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座談會 銓 敘 部 94年5月
大綱 壹、緣起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肆、本部所擬改革方案內容 伍、本部所擬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陸、結語
壹、緣起 一、為合理改革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本部曾於 92年規劃3階段之改革方案: 第一階段-檢討現行退休法若干不合時宜規定 ,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 第二階段-規劃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 支年齡延後方案及展期年金制度 第三階段-研究自新進人員實施確定給付兼採 確定提撥之部分儲金制。
二、配合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規定,本部將重新研 提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並作以下處理: (一)原列第一階段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 因修正條文前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本次修正草 案爰予維持。 (二)原列第二階段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部分-- 業已研有具體方案,擬一併納入本次修正草案 內容。 (三)原列第三階段規劃自新進人員開始實施部分儲 金制部分-- 將繼續進行相關研究,俟有具體結果再行推 動。
兹就本部研議規劃延後公務 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 內容,作以下簡要說明: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
我國國民平均壽命演變概況圖
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三、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平均壽命 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 退休金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男 74 55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 12至19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 女 80 18至25年 英國 75 60歲 15年 男性65歲女性60歲 2020年將延為65歲 20年 德國 63歲 12年 ※ 81 18年 日本 78 一次退職金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 85 韓國 72 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 中華民國 73.2 50歲(任職25年) ;60歲(任職15年) 13.2至23.2年 79.1 19.1至29.1年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 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0年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 63.58歲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 92年 55.86歲 內政部公布92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3.76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3.76年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 內政部公布92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28.93年 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28.93年
三、自願退休人數比例逐年增加
綜上,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 著,但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領取月退休金年齡與世界各國相較顯 屬偏低,使月退休金領取年限逐漸增加 ,均顯示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年 齡之規定,值得檢討。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一、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問題 因應方案一:自93年起分3年調整基金提撥率 至12%(93年9.8%,94年10.8%, 95年12%) 因應方案二: 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將法定 費率上限調整至15%
二、退休所得有偏高現象 因應方案一: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包括刪除 55歲加發退休金規定、未滿1年畸零年資 按月計給退休金等),以增進現行給付規 定之合理性。 因應方案二:繼續研究維持合理退休所得之可行措施 ,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專案研究。 三、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題 本次研議方案即為解決本項問題之因應方案。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問題如 未能及早因應,將衍生以下問題: 一、人力提早流失,形成公務人力資源浪費 二、壯年而仍堪任職人員提早開始長期支領月退 休金,與退休制度照顧老年生活本意相違背 三、愈早退休者,得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費 用,並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 嫁由較晚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 移轉
綜上,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 低,已成為現階段亟待儘速解決之問 題,否則不但容易衍生其他損及制度合 理性之問題,造成外界對公務人員退休 制度合理性之質疑,亦將使其他改革方 案之成效受到影響。
肆、本部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所設 計之改革方案內容 肆、本部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所設 計之改革方案內容
一、五大設計原則: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 為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 齡為55歲 (二)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三)方案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 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 金起支年齡 (四)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付 均不受影響 (五)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 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二、方案內容 (一)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一、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得先 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 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 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 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5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 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55歲再開始領 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0歲)。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二)現職人員部分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辦退者,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年齡不得低於50歲: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與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係於方案實施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
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 指標數 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8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81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82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83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4 106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 公式 ※(75-A-B) +1=X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 X:代表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個人實際年齡+X-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個人實際年資+X-1=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 資(不得小於25年) ※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案例1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X=8: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48+8-1=55;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0+8-1=27;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
案例2 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 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 但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3 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 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 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4 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 75-15-39+1=22(>10)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 20%之月退休金。 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減額4% 之月退休金。 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 全額月退休金。
伍、本部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所設 計之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伍、本部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所設 計之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配套措施 一 彈性退休條件僅限於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理退休人員適用: 一、考試院91年及92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 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增列「任職滿 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 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 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 二、參考世界各國對機關改組情形多訂有較 寬鬆之退休條件,但適用對象僅限於配 合機關改組辦退休人員,爰明列上述3 款彈性退休條件之適用對象。
配套措施二 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為50歲,並配合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延後,於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延後為60歲;另增列「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之條件: 為解決部分退休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及配偶領取月撫 慰金之年限合計長達四、五十年之問題,考試院91 年及92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退休法修正草案,增列 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應年滿50歲以上之年齡條件。 由於月撫慰金係自月退休金衍生而來,其支領條件 不宜較月退休金條件更為寬鬆,爰擬配合於本方案 實施第11年以後,將配偶支領月撫慰金年齡條件延 後為60歲(無工作能力者除外),另參考其他國家 規定,增列婚姻關係存續條件。
配套措施三 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隨時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本息,但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一、為增加退離彈性,考試院91年及92年函送立法院 審議之退休法修正草案規定,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 案免職或撤職而中途離職人員,得於5年時效內申請 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為增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並減少轉換職場所造 成之年資損失,本方案配合增加年資保留機制,放 寬上述申請退費規定,亦即是類人員轉任私部門並 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定辦理退 休者,不受5年申請時效限制,得視個人需要隨時申 請退費,但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 請。
對於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年齡辦理自願退休人員,於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增列「年滿55歲以上」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 配套措施四 對於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年齡辦理自願退休人員,於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增列「年滿55歲以上」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 一、依現行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 歲」得自願退休,且年資達15年以上者得支領月退 休金:如係擔任危勞職務者,60歲之年齡得酌予降 低(最低為50歲)。 二、本次改革方案對於上述條件並未變更,然而為避 免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0 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與一般公務人員權益差距過 大,爰擬自本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配合一般人員 延後年齡之過渡期間),增列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 員如擬支領月退休金者,除「任職滿15年」之外, 尚須「年滿55歲」,否則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擇 領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
本部重新研擬方案之特點 一、退休條件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分離規定 二、參考國外制度設計精神,納入年資搭配年齡原 則 三、現職人員於過渡期間適用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 起支年齡規定,溫和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 齡 四、以增進給付合理性為目標,並非以短期內立即 減輕財務負擔為目的。但長期而言對於政府及 基金仍有降低支付成本之正面效益
陸、結語 一、由於自願退休人員以50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已不合時宜,允宜儘早解決。 二、本部規劃之方案,除為因應人口老化趨勢,更兼顧現職人員之權益保障與過渡措施,應屬溫和可行。 三、本部擬將本方案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循程序陳報考試院審議,並規劃自96年開始實施。 四、本方案在研議推動過程中,將適時協調國防部與教育部等主管機關同步進行軍教人員退休制度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