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内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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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CIRS KOREA 账号 :WOORI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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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内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讲课人:税收业务综合科 李丹丹 2013年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 述(了解)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的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四)计算简便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不实行家庭(夫妻联合)申报纳税”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这里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

2. 不征税项目包括:1. 独生子女补贴;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 2.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 出租车问题: A.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 3.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典型例题1】(2010年单选)   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0年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15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宋某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975 B.3025 C.3625 D.377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5000+3000-2000)×20%-375=3625(元) 【提示】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2月份,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15000+3000-3500)×25%-1005=362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收,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2.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2.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①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A.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不再减免个税。(新变化) B

(十)偶然所得: 1、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新)   3、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新)

(十一)其他所得: 1.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2.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A 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2】(2011年单选题)   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在其他单位兼职取得的收入   B.退休后再受雇取得的收入   C.在任职单位取得董事费收入   D.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B属于工资薪金所得;C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非任职单位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D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

第三节 纳 税 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183日 )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高管要交 × 90天、183--1年 1--5年 居民 5年以上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典型例题1】   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居住时间小于90天(或183天)仅就境内所得中境内支付的部分缴税,所以崔先生取得工资薪金不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偶然所得缴税20000×20%=4000(元)。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节 税 率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工资、薪金所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除上述外的所得:20%,应注意的问题: 1. 稿酬减征30% ; 2. 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3 三、除上述外的所得:20%,应注意的问题:   1.稿酬减征30% ;   2.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3.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4.储蓄利息: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1 20 2 30 2000 3 40 7000 税率(%)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一)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 会计核算 定额和定率扣除 无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 (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典型例题1】(2011年考题)   中国公民李某出版散文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将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山区。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640   B.3808   C.4480   D.476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捐赠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6000元,所以实际捐赠额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6000]×20%×(1-30%)=3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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