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復康聯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贊助:平等機會委員會
引 言 殘疾觀點進化史
《公約》 標誌國際社會 新思維
《公約》標誌國際社會新思維 殘疾只是人類多元化的一種表現 我們不單單是被幫助的服務對象 我們有能力自主、自立、選擇自己的生活及貢獻社會 我們要無障礙地參與社會及獲得資訊 我們的家屬需要適當的援助 我們要參與制定政策 我們要與其他國家一起合作
《公約》標誌國際社會新思維
殘疾的定義
殘疾的定義 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 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 這些損傷、環境與人們的態度,造成互動的障礙,阻礙殘疾人士平等和全面參與社會。
殘疾人的 需要及權利
殘疾人的需要及權利 肢體傷殘 長期損傷 輔助措施 社會環境 四肢不能活動 義肢、輪椅、 手杖、操作訓練 職業技能訓練 家居設施 社交康樂發展 義肢、輪椅、 手杖、操作訓練 職業技能訓練 家居設施 社交康樂發展 無障礙社區 就業機會 工作場所設施 公眾態度
殘疾人的需要及權利 視障 長期損傷 輔助措施 社會環境 完全或 很大程度地喪失視力 提供語音和觸覺訊息 加強視象訊息(光線、 明暗對比、大字體) 定向行走訓練 手杖、導盲犬、高科技 定向設備 職業技能訓練 生活輔助器具 導行徑、發 聲裝置 資訊無障礙 就業機會 與視障人士 的溝通及交往 有關形體藝術 的旁述導賞
殘疾人的需要及權利 聽障 長期損傷 輔助措施 社會環境 完全或 很大程度地喪失聽力 助聽器 手語翻譯 字幕與畫面 配合 溝通技巧 訓練 字幕與畫面 配合 溝通技巧 訓練 社交康樂 發展 加強提供手語翻譯、設置 走火閃燈、感應圈系統 小巴設置下車按鐘設備及 路線指引圖 公共醫院和銀行設置號碼 顯示屏 加強聽障人士對本身應有 服務的認識
殘疾人的需要及權利 智障 長期損傷 輔助措施 社會環境 智力出現障礙 教育及技能訓練 社區生活訓練 社交康樂發展 家屬配合 融合教育配套 住宿選擇 就業機會 家屬支援 公眾態度
殘疾人的需要及權利 精神病 長期損傷 輔助措施 社會環境 腦部的認知及 感知能力失調 藥物治療 心理治療 職業技能訓練 社交康樂發展 家屬配合 就業機會 家屬支援 公眾態度
聯合國 《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源起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源起 聯合國憲章確認 世界自由、正義、和平 尊重人類固有的尊嚴、價值及擁有 不可剝奪的權利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源起 過去六十多年,七條與人權有關的國際公約已生效: 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2. 公民及政治權利 3. 種族 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2. 公民及政治權利 3. 種族 4. 婦女 5. 酷刑和不人道對待 6. 兒童 7. 移徙工人及其家庭
《殘疾人權利公約》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源起 第八條人權公約 確保全球 6 億 5 千萬殘疾人士 享有與其他人平等權利、自由及尊嚴的 以及…… 確保全球 6 億 5 千萬殘疾人士 享有與其他人平等權利、自由及尊嚴的 第八條人權公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源起 公約誕生的歷程 2001年聯合國正式成立特設委員會制訂《殘疾人權利公約》,共有190多個聯合國成員國參與。 2006年12月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殘疾人權利公約》。 2007年3月舉行簽署儀式。 2008年5月《公約》正式落實施行。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源起 中國行動 2007年3月成為第一批簽署《公約》的國家,並接納所有條款內容。 2008年8月1日中國成為《公約》第33個締約國。 2008年8月31日《公約》在中國生效,並適用於 香港和澳門。
公約的締約國 (至2009年3月) 美洲: 牙買加 薩爾瓦多 墨西哥 秘魯 巴拿馬 智利 厄瓜多爾 古巴 巴拉圭 巴西 洪都拉斯 阿根廷 尼加拉瓜 哥斯達黎加 烏拉圭 亞洲及大洋洲: 土庫曼 新西蘭 韓國 印度 孟加拉 澳大利亞 泰國 中國 菲律賓 卡塔爾 約旦 沙地阿拉伯 瓦努阿圖 阿塞拜疆 阿曼 巴布亞新幾內亞 歐洲: 匈牙利 克羅地亞 奧地利 聖馬力諾 瑞典 西班牙 斯洛文尼亞 德國 非洲: 肯雅 烏干達 尼日利亞 埃及 加蓬 萊索托 突尼西亞 納米比亞 南非 馬里
《公約》條文的分類
《公約》條文的分類 《公約》有序言和50項條文 第1至9條 :宗旨、定義、核心原則和概念 第1至9條 :宗旨、定義、核心原則和概念 第10至30條:專項權利、保障殘疾人全面享有 基本人權 第31至40條:運作及監督措施 第41至50條:生效程序、所用語言等技術條款
《公約》八大原則
《公約》八大原則 尊重固有尊嚴、個人自主 不歧視 參與、融入社會 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士的多樣性 機會均等 無障礙 男女平等 尊重殘疾兒童的發展能力、獨特身份
專項權利類別
專項權利類別 公民及政治權利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生命權 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 自由、人身安全 免於酷刑、不人道對待 免於剝削、暴力和凌虐 身心受到完整的保障、尊重 遷徙自由、國籍 尊重私隱 參與政治、公共生活* 獨立生活、融入社區* 表達意見的自由、獲得資訊的機會 尊重家居、家庭 教育* 醫療衛生* 康復* 工作及就業* 適切生活、社會保障 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體育活動* 無障礙* *代表較為香港殘疾社群關注的條文
應用實例
“做乜去醫管局開會,寫啲嘢睇唔明, 講啲乜嘢又聽唔明……” 無障礙 (第 9 條) 部份內容 “做乜去醫管局開會,寫啲嘢睇唔明, 講啲乜嘢又聽唔明……” 提供適當協助,確保以適用於受眾的 媒介和方式提供資訊。
“點解超過一半康復者,逼住要 食幾十年前出嘅藥?” 醫療衛生 (第 25 條) 部份內容 “點解超過一半康復者,逼住要 食幾十年前出嘅藥?” 殘疾人士應享有: 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 具質量的免費或費用低廉的醫療保健服務 與殘疾相關的特殊服務,包括早期介入及識別、預防殘疾惡化等
醫療衛生 (第 25 條) 部份內容 “點解買親保險,都要我哋比額外保費?” 應享有:不受歧視的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
“點解唔可以喺我自己嘅社區裏面接受 康復服務?” 康復 (第 26 條) 部份內容 “點解唔可以喺我自己嘅社區裏面接受 康復服務?” 殘疾人士可於所在社區附近接受服務和訓練
權利與義務
權利與義務 我們有權得到適切的協助及社會環境的配合,來實現自己及成全他人。 我們要珍惜及善用這些權利,不要不恰當地運用這些權利,做無益於自己及他人的事。
締約國的責任
締約國的責任 政府部門成立專職單位來協調執行 《公約》,以及統籌各部門政策 。 成立獨立的專責架構,推動和監督《公約》實施,要有殘疾人士代表參與。 《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向聯合國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交代進展,之後每四年提交一次報告。
我們做了些什麼?
我們做了些什麼? 香港復康聯會及社聯已採取的行動: 成立「推廣委員會」,成員由不同殘疾社群代表組成 編製《公約》普及版 向殘疾人士組織、復康機構、學校進行推廣 與政府和立法機構建立溝通平台
我們做了些什麼? 成立推廣委員會(18.1.2007) 殘疾人權利公約對香港的影响(5.2.2007) 「殘疾人權利公約與自助組織參與」研討會(17. 3.2007) 編訂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3.2008) 約見康復專員(17.10.2008) 約見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17.11.2008) 開展宣傳講座(11.2008 – 3.2009) 修訂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第二版(12.2008) 建立推廣委員會網頁(6.2009)
《公約》推廣委員會參與團體: 卓新力量 香港復康聯盟 香港視網膜病變協會 恒康互助社 復康力量 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 勵智協進會
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宣傳及教育 利用「普及版」、講座、展板、話劇、繪畫、徵文、問答比賽等活動作推廣 爭取電台、電視等媒體介紹《公約》及實施情況 推動將殘疾人士權利的課題納入學校課程 納入各行各業的員工培訓課程
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監察 監察政府落實《公約》 敦促商界及民間社團採納殘疾友善的措施 留意政府定期提交的報告,有需要時提出另類報告 與學術界合作進行研究,檢視社會政策對殘疾人士的影响 日常生活中多觀察及反思
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游說 透過面見、信函等方式,與政府、議員及民意代表建立溝通 立法會應確保政府在制訂社會政策時要諮詢殘疾界別的意見
總結
我們要令政府下決心, 通過立法、政策釐訂及投放資源, 令殘疾人士真正實踐 平等參與社會。 《公約》具權威性及法律約束力 我們要令政府下決心, 通過立法、政策釐訂及投放資源, 令殘疾人士真正實踐 平等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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