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和司法救助 第一节 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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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和司法救助 第一节 期 间

第一节 诉讼费用 自行负担原则(美国规则) “败诉方负担原则”(英国规则)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诉讼费用 自行负担原则(美国规则) 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不管诉讼结果如何,法院不会判给胜诉方诉讼费用。不给胜诉方诉讼费用的鼓励,即便胜诉仅仅只有一方能在胜诉结果中获得费用的补偿 当事人不必承担对方的诉讼诉费用,免去了诉讼风险。 “败诉方负担原则”(英国规则) 根据诉讼结果来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即由败诉者支付胜诉者的费用,所以也称为“诉费转移原则”或“诉讼费用赔偿原则”。 适用“英国规则”的案件比单纯的争论更加复杂和不确定,需要更多的诉讼上的技巧。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德国诉讼费用构成 德国诉讼费用 法院费用 当事人对国库承担的诉讼费用 法院的支出 法院外费用 当事人费用 律师费用

英国 诉讼费用构成 英国诉讼费用 (fee) 诉讼费 (charges) 法院收费 (disbursements) 支出 (expense) 开支 (remuneration) 报酬 (reimbursement) 补偿费用 非专业代理人费用 (reward) 律师报酬和收费 英国 诉讼费用构成

日本诉讼费用 日本诉讼费 (裁判上费用) 裁判费用 手续费 规费 (当事人费用) 裁判外费用 当事人诉讼活动费用(律师费除外)

强制代理下的律师酬金;或律师“互济合作费” 法国诉讼费用 (诉讼免费原则) 法国 诉讼文书和法院判令缴纳的印花税、登记税 变更了国家诉讼免费原则 法院书记室收取的各种税款、手续费与酬金 仅适用于商事案件 审前准备引起的费用 证人补偿、技术人员费用 有一定标准的垫付款 偿还律师或司法助理 强制代理下的律师酬金;或律师“互济合作费”

美国诉讼费用 美国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费用 律师费用 律师费以外的费用 专家费用 法院记录员费用 出庭证人费用

(一)诉讼费用的构成 诉讼费用制度,既调整当事人和法院间关系,也调整当事人与当事人间的关系。解决诉讼费用如何在当事人与国家以及当事人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分担: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的比例分担; 当事人之间分担: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的比例。 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划分在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德国、日本和韩国,公告送达的公告费,证人、鉴定人等出庭时的旅费、补贴、住宿费,以及鉴定、翻译等需要的费用或报酬等属于审判费用的范畴,是诉讼公共成本的一部分。 在美国和法国,则将上述费用划入当事人费用范畴,构成当事人诉讼私人成本的一部分。

(二)影响诉讼费用构成的因素 诉讼模式 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英美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起主导作用,诉讼成本主要由私人成本构成,审判费用在诉讼费用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几乎可忽略不计。 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等国则采混合诉讼模式,法官工作量大,因其审判活动发生的送达费、法庭记录费、专家、证人费用等都属于法庭开支项目。既重视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如何承担公共成本,同时也重视调整当事人彼此之间就私人成本承担的关系。 法律渊源 美国普通法国家,通过判例创制法律规范,诉讼的受益者为全社会。国家要承担主要的公共成本,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是象征性的。 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司法依据,司法程序的获益者主要是纠纷各方,要由当事人承担一部分或更多的司法公共成本。

(三)诉讼公共成本的分担的学说 全体纳税人负担 受益者负担 “法院本身就是用民众和企业交纳的税款设立和维系的,作为政府机构的法院为纳税人处理纠纷,乃是分内的事情,因为法院一切活动所需的经费,以及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薪水都是政府预算所涵盖的,再向当事人收取所谓诉讼费岂非重复收费”。法国推行“司法免费”和美国采取象征性的计件低额收费与全体纳税人负担说不无联系。 受益者负担 该说认为,当事人除了作为纳税人承担了从经济上支撑审判制度的一般责任外,还因为具体利用审判制度,获得国家提供的纠纷解决这一服务而必须进一步负担支撑审判的部分费用,否则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 案件裁判费的征收方法 利弊分析: 上诉案件费用 (1)按件征收:美国和法国基本上采取按件计收的方法,这与其采取的司法低廉原则有较大的关系。 (2)按比例征收:德国和日本采用超额递减的方法征收,英国征收的比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 利弊分析: (1)按件征收操作起来最为方便,不涉及金额问题,无须对案件进行划分,但以国家财政实力雄厚为基础。 (2)按比例征收适用于财产案件。有能力负担的当事者相对负担多一些,能力弱的当事者则少负担一点,实际上前者对后者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补助。超额递减的比率能够减轻诉额较大的当事人的负担,便于其利用司法制度。 上诉案件费用 一般来说,上诉的诉讼费较为低廉,而向最高司法机关上诉则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更大的代价。

诉讼费用负担 各国都采取以败诉者负担诉讼费用为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并不是追究其不法行为责任,只是让他承担败诉实施这一结果责任,因此不追究败诉者的故意或过失。对败诉者不是一种惩罚,只是想影响其行为。同时,败诉者负担也有例外,各国对此都有不同的规定。 诉讼成本“第二次转嫁”。作为诉讼成本已经由或应该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再次转嫁给对方当事人的政策。其合理性在于真正拥有权利的人不负担成本,从而可以产生动员这种人更积极地主张自己权利的效果。在这里,一方面存在着必须通过权利在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得到实现来维持法秩序的理念,另一方面,对侵害了他人权利还以应诉形式来抵抗救济要求的人则给以负担双重诉讼成本的制裁,以期达到抑制权利侵害或不经诉讼也能恢复权利的目的。 ——棚濑孝雄

诉讼费用范围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申请事项交纳诉讼费用 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结果 败诉方负担原则 自行负担原则 原告 被告 胜诉 权利 从被告处获得当事人费用的补偿。 无 义务 支付自己的律师费。 (1)自己的律师费; (2)原告代表人当事人之间的费用。 败诉 从原告获得诉讼费用。 (1)支付自己的律师费;(2)支付被告当事人的费用。

第二节 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