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 調和制度(GHS) 講師:華國媛 主任/安環組 資料來源:SAHTECH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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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 調和制度(GHS) 講師:華國媛 主任/安環組 資料來源:SAHTECH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SAFETY AND HEALTH TECHNOLOGY CENTER

大綱 GHS內容簡介 原危害通識與化學品GHS制度比較 法規列管物質及排除條款 危害分類及危害圖式介紹 標示內容及格式 標示製作建議

GHS內容簡介 依據其健康、環境及物理性危害,提供物質及混合物之調和性分類準則(Hazard Classification) 提供調和性之危害通識要項之規定 􀂎一、 標示(Labelling) 􀂎二、 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SDS) 分類級別(Classification Categories)

GHS推動目的 保護國人健康及環境永續發展 提供保護目標對象(工作場所)對化學品安全知的權利 完備我國相關法規之修訂與化學品管理體系之建置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善盡國際責任與義務,提昇國際整體形象 對國際上已有適當評估及確認危害之化學品,可促進其國際貿易 減少測試和評估化學品的必要性

我國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之發展

化學品GHS制度 危害分類:三大類,共27種(物理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 分類標示:CNS15030(總則及27種標準,CNS15030-1~CNS15030-27)及聯合國紫皮書規定 對於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保障較周延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改為SDS,SDS亦為16大項,主要為項次調換,實體內容無大變動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勞安3字第096045703號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繼續沿用至新規則適用,再予以同步廢止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標示 第三章通識措施 第四章附則 ‧物質安全資料表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教育訓練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物質與製作MSDS要求

危害分類及危害圖式介紹 物理性危害: 由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專家委員會(UNCETDG)制定。 與現行九大類類似。 健康及環境危害: 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制定。 增加慢性健康危害、水環境之危害。

GHS分類範例-易燃液體

GHS危害圖式

標示內容及格式 標示-容器標示: 危害圖式 內容: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標示要項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標示要項

GHS標示-警示語 指標示上用來表明危害的相對嚴重程度的標示語。 全球調和制度使用的警示語是「危險」和「警告」。 「危險」用於較為嚴重的危害級別(即主要用於第1 和第2 級)。 「警告」用於較輕的級別。

GHS標示-危害警告訊息 係指對應每一個危害分類和級別,用以描述一種危害產品的危害性質之短語。 如易燃液體第2級,其對應之危害警告訊息為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GHS標示要項-易燃液體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

GHS標示-產品辨識 包括名稱與危害成分: 名稱係指產品名稱,而且應與物質安全 資料表上使用的產品名稱一致。 名稱係指產品名稱,而且應與物質安全 資料表上使用的產品名稱一致。 危害成分,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具有物理性危害、健康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GHS標示-危害防範措施 指一個片語(和/或圖式),說明應採取以減少或防止因暴露某種具危害性物品,或因對它不當的儲存或處置應建議採取的措施。 此部分之資訊目前並未標準化,亦即廠商可自行根據產品特性選擇防範資訊。

GHS標示格式 修訂標示內容: 主要成分→危害成分 修訂菱形之圖式排列: 1.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2.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危害物質有多種危害性之標示方式 各種危害圖式全部都要標示出來 「警示語」選取最嚴重者標示即可,例如,三種危害性之警示語分別為,危害1:危險、危害2:警告、危害3:警告,依GHS紫皮書1.4.10.5.3.節規定,選取其中最嚴重「危險」為該物質警示語,不必再標其他危害性「警告」之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要全部都列出來。

GHS標示之製作建議流程圖

GHS標示之製作建議流程(1) Step1:依照CNS15030或GHS紫皮書分類標準,蒐集物質/混合物相關資訊,例如閃火點、LD50、各組成成分危害分類等,確立物質/混合物之危害分類。

GHS標示之製作建議流程(2) Step2:若為混合物時,確認對混合物危害有貢獻之危害成分。 例如混合物之危害性有急毒性,而此急毒性危害是由成分A及B所造成的,那要標示之危害成分,就是成分A及B。

GHS標示之製作建議流程(3) Step3:依照法規附表二找出對應之標示要項,包括危害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再依照多重危害性判別,警示語選擇“危險",危害圖式“驚嘆號"可不用出現,危害警告訊息均要明列。

GHS標示之製作建議流程(4) Step4:依照物質/混合物特性選擇危害防範措施,可參考GHS附錄三或是利用圖式表示,此部分建議依照產品責任之精神來填寫,無法規強制之片語。

GHS標示例-苯

混合物分類程序 步驟A :如果該混合物有整體測試資料,則混合物的分類依據該整體測試資料進行 步驟B : 如果該混合物本身沒有整體測試資料,就應考慮每個GHS危害中之「銜接原則」(Bridging Principle)進行分類判別,並且依條件判定是否可以相關銜接原則對此混合物進行分類 步驟C : 對於健康和環境之危害分類而言,如果(i)混合物本身沒有測試資料,且(ii)現有資訊不足以適用上述提及之銜接原則,那麼就用GHS危害中所述關於根據已知資訊估計危害的共識原則,來對該混合物進行分類

急毒性危害分類計算(TMAH 2.5%)

上述GHS危害分類結果為“假設混合物組成成分除了TMAH 之外,其 他成分皆不具有危害性" ,並以急毒性(最危害之途徑)及腐蝕性為 主要考量。 上述GHS危害分類僅考量健康危害運用共識原則之結果,未考量金屬 腐蝕物之物理性危害。

標示的危害圖式大小與形狀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哪些狀況危害物質容器可免標示?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MSDS製作要求及內容(1)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危害辨識資料: 標示內容、其他危害、物品危害分類。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中英文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化學性質、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四、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對急救人員之防護、對醫師之提示。 五、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特殊滅火程序、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MSDS製作要求及內容(2) 六、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環境注意事項、清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儲存。 八、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控制參數、個人防護設備、衛生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氣味、嗅覺閾值、pH值、熔點、沸點/沸點範圍、易燃性(固體、氣體)、分解溫度、閃火點、自燃溫度、爆炸界限、蒸氣壓、蒸氣密度、密度、溶解度、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揮發速率。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應避免之狀況、應避免之物質、危害分解物。

MSDS製作要求及內容(3) 十一、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症狀、急毒性、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十二、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持久性及降解性、生物蓄積性、土壤中之流動性、其他不良效應。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聯合國運輸名稱、運輸危害分類、包裝類別、海洋污染物(是/否)、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

我國GHS實施期程 跨部會會議決議先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原法規已列管應分類標示之化學物質,公告為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物質。於2008年12月31日,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第二階段以後擴大新列管化學物質的公告適用化學品GHS制度物質,勞委會將審慎評估並與業者取得共識後再實施。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十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標示: 一、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Dangerous Goods Storage)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等字樣。

結論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則重點內容包含: 將現行危害物質採交通運輸九大類之危害標示系統,改為三大類共二十七種危害類型,納入健康危害之標示,另危害圖示增加警告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負責運輸及工作場所標示系統轉換 明定由上游製造商或供應商應提供危害物質資訊給下游使用者或使用事業單位之責任 要求雇主執行危害通識計畫、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加強計畫執行之PDCA原則及使勞工接受危害物質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