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三、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行政救济制度之一
对上述概念可以作进一步的阐释 1、行政复议的目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性质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防止、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的目的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性质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的对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条)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三、行政复议的特征
这一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是: 行政复议是纯政府的活动?还是带有司法色彩的活动?是属于国家权能中的那一类? 学术界的观点: 1、纯行政活动说 2、行政救济活动说 司法性行政活动说 3、行政司法活动说 准司法说(行政性司法活动说)
章剑生教授的观点: 司法性: 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机关是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对“官民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行政复议机关保持了相对独立性、公正性。 司法性: 行政复议机关毕竟是行政机关,其行使复议权能的本质在于行政权 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内部自我纠错机制 因此,它不同于行政诉讼:外部纠错机制(司法审查制度) 同时,它也不同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行政监察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体系)的一个环节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赔偿、申诉等各种制度共同构成行政救济制度体系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三、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行政争议。这是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加以区别的重要标志。 2、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为: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点是与行政诉讼不同的。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一般不采取庭审辩论方式。这一点也是与行政诉讼不同的。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 承上启下 在行政复议活动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 它不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法律规范的结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 承上启下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行政复议活动要严格遵守现行各类法(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 主要内容: 1、行政复议的主体要合法 (包括:提起申请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均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复议的依据要合法 (包括:申请依据要合法;复议机关开展复议活动的依据要合法) 3、行政复议的程序要合法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公正原则意义在于(强调的是): 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关注的是:行政裁量问题 因为行政规则(法)不可能很具体、很详细,所以执法过程中(行政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裁量,裁量权是行政所固有的权力 实际上,绝大多数行政行为可以说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 合理性:控制行政裁量的根本准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做到: 1、对行政行为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要进行“合理性审查” 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合情合理 2、查明事实;依法审查有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3、应当正当、合理的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因为,行政复议本身也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如:如何界定“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28条3项)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的整个过程应当向复议申请人、社会公开 该项原则是: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公正行使复议权的基本条件;防止行政复议机关滥用复议权的有效手段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做到: 1、公开复议过程: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供参与行政复程序的条件;尽可能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更多地介入复议程序。如:《行政复议法》22条 2、公开行政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确保当事人有效地参与复议程序。如:《行政复议法》23条2款 公开行政信息是行政相对人(公民)参与行政程序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公正的重要保障。 有人称:公开行政信息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行政的重要指标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作出决定。“效率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如下5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该项原则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很多条款中。如:11条;15条;39条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为申请人(公民)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的行政救济权利。 该项原则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很多条款中。如:11条;15条;39条
第三章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行政处罚是指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④人身罚(限制人身自由) 按照行政处罚所指向的权利的性质 ③能力罚(限制、剥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①申戒罚(精神上、名誉、信誉方面的惩戒) ②财产罚(经济上的制裁)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如: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还包括:很多 拒绝进港 《国际海运条例》 停止联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拒绝进港 《国际海运条例》 停止联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撤销学位 《学位条例》 关闭营业场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 胡建淼 《法学研究》05年第1期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行政强制是指 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或者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
以一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按照前提条件的不同 以一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行政强制(即时强制) 直接执行 间接执行 代执行 执行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具体方法、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限制的权利性质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 查封、封存、冻结、扣押、划拨、强制收购商品、扣缴、强制拆除、缴滞纳金、限价出售商品、强制销毁、强制许可、强制抵缴 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带离现场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行政许可是指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政府作出变更行政许可行为的情形: ①行政相对人的活动不符合原许可或者核准的范围和条件,应行政相对人申请而予以变更 ②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明显超越或者不符合许可范围或者条件而予以强制变更
中止行政许可行为是指: 行政机关为了制止和纠正持证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暂时停止从事被许可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是指: 行政机关对所颁发的许可证和各种资质证或者资格证因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依法取消其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行政确权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确定权属归谁所有的一种行政行为。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 《森林法》第17条 《草原法》第16条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佛山越权免经理经委输官司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2条: 法制日报 2003年1月12日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
任免企业经理要依法而行 法制日报 2004年6月10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 法制日报 2004年6月10日 任免企业经理要依法而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和奖惩;
各类经济组织 三资企业 经营自主权 是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营自主权 是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利。 各类经济组织 三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法制日报 2002年11月5日 农夫状告村委会的报道 人民法院报 2004年5月25日 刊登 程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农村承包合同是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与 农户 就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生产资料或其他财产 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与 农户 就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生产资料或其他财产 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25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集资行为 征收财物的行为 摊派费用之行为 其他行为 违法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行为 行政登记行为 颁发证明文件 颁发许可证、执照 颁发资质证、资格证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拒绝办理 不予答复 行政主体明确告知相对人:不给办理其所申请的事项。 行政主体对是否同意相对人的申请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何仁官诉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案(39页)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生命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肖像权; 名称权; 荣誉权 财产所有权; 债权; 继承权; 财产使用权;
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6条1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6条2项) (三)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行为(6条3项) (四)行政确权行为(6条4项)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条5项)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6条6项)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6条7项) (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6条8项)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条9项) (十)行政给付行为(6条10项)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条11项)
行政给付行为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 发放抚恤金 发放社会保险金 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一种金钱给付。 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而形成的一种基金,当被保险人遇到不幸或遭到损失时,即可用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现役军人、警察死亡或伤残时; 公务员因工伤残时;
第四章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7条、26条确立: 对“规定”的行政审查制度 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
《立法法》88、89、90、91条 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是必要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情况: 对于行政立法 (不包括“行政规定”) 建立了专门的监督制度 《立法法》88、89、90、91条 对于行政规定 (红头文件) 尚未建立“审查制度” 导致存在大量的违法的“红头文件” 很多情况下成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重要依据。
二、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部委、直属机构 如:水利部2002年12月17日发布[水资源[2002]558号]《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7日印发的[延州政发〔2005〕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如:2004年7月22日,陕西省山阳县小河口镇政府》[小政发(2004)56号]《关于切实抓好财政收入的通知要求全镇干部执行一项特殊的“任务”:到各村组搞罚款创收。
第五章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 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设置情况(立法法88条) 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国家机关 行政立法形式 被改变或撤销的情形 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2项)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3项) 不适当 规章 国务院(3项)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5项) 不适当 省、自治区政府(6项)
二、内部行政行为 公务员不服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1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含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查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行政监察法》第37条:
三、居间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8条2款) 行政调解的性质: 民事合同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裁决 类型 适用情况 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 权属纠纷的裁决 如:对商标权、专利权的侵犯引起的纠纷 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治安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保、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仲裁 仅适用于劳动争议
第六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
(一)概念 (二)理解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派生 3、行政复议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三)《复议法》规定: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法》规定: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1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法》规定: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1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2款)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 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定位: 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