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學習課程 環境資源管理系 許信儀 老師 syhsu@ocit.edu.tw 環境技術概論 數位學習課程 環境資源管理系 許信儀 老師 syhsu@ocit.edu.tw
第四單元 環境影響評估 一、環境影響評估基本概念 二、環境影響評估方法 三、環境因子界定及選擇 四、環境影響評估法 五、結語
一、環境影響評估基本概念 (一)、環評重要名詞解釋 A. 環境影響評估(EIA)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劃,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縱、考核等程序。
B. 開發行為Development activites 下列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1.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2.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3.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5.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6.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7.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8.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9.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10.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C. 開發單位Project proponents 指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從事開發行為者 D. 不良影響Adverse impacts 凡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 2.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 3.破壞自然景然或生態環境者 4.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 重大影響Significant impacts 凡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2.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3.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4.有使當地環境顯著愈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5.對當地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6.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7.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F. 環境影響說明書(EIS)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於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G.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環境影響說明經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陳列或揭示環境影響說明書、舉行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並參酌其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察及聽證會,將其紀錄及報告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果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認可。
(二)、評估作業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程序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環境影響說明書,主要工作重點包括: 1.收集與分析計畫地區之環境背景資料。 2.補充調查計畫相關之重要環境因子 3.了解相關計畫及預測可能影響。 4.研擬替代方案與對策。 5.編撰環境影響說明書。 6.提供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期間之技術支援。
若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結果,被認定不需繼續進行第二階段評估者,審查結果將送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並依審結論及環境說明書辦理開發行為之許可申請,則評估作業到此為止。 若工程計畫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者, 或上述審查結果認定需要繼續進行評估者,即開始第二階段之評估作業。
第二階段之主要工作則包括: 1.舉行說明會 2.召開範疇界定會議 3.補充調查各項環境因子。 4.評估計畫地區之環境品質現況。 5.主要環境因子之預測分析與影響評估。 6.說明相關計畫之互動關係與影響
7.替代方案比較。 8.調查計畫區附近之居民意見 9.研擬減輕環境影響之對策。 10.研訂環境管理及監測計畫。 11.編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12.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期間之 技術支援。
二、環境影響評估方法 (一)專家委員法 係集合與計畫相關之不同領載學者專家,藉由其專業知識與經驗之研判,採用諮議會商方式,加以認定開發計畫對環境因素所可能發生潛在主要影響,此方法之優點為作業方式簡單,時間與人員投資頗為經濟;缺點為評估過程中,不同成員的主觀判斷或有相異之評估準則,可能評估結果不易達到客觀之共識。
(二)圖疊法 主要是將開發計畫中環境之特性與相關資(如地形、坡度、土壤、植物等),以數值與圖形加以逐一比對重疊。用以確認、評估與比較計畫對環境之影響,而成為綜合複式之環境特性圖。故 經由環境適宜性分析疊圖之技術,可產生一複合式之土地利用圖,圖疊法亦可運用圖形色調深淺或代表符號,以表示其在開發 計畫之施工前後可能對環境所造成之潛在衝擊。近年來由於電腦繪圖與影像處理技術之提昇,繪圖及疊圖可用電腦分析,尤其與 地理資訊系統結合可表達相精確之地理區位比較與分析結果。
(三)明細表示 係將不同環境影響因子及計畫活動中可能引發環境衝突之事項加以列表說明之方式,此法可運用於環境潛在影響之確認,同時可針影響項目作定性及定量之分析與評估。將此評估方法依其特性與用途分成為四類: 1.簡易明細表法 2.敘述明細表法 3.尺度明細表法 4.權重尺度明細表法
(四)矩陣法 矩陣法為二次元表列法,與明細表之主要不同處在於此法可將不段之計畫活動與可能受影響之環境因子組合成一矩陣,以清楚表示出時期之計畫活動與環境因子間的相互關係。
(五)網路法 此法主要在於將開發計畫中所採用之施工活動項目與環境因子影響建立導因、條件、影響之網路關係,網路之型式類似旅樹狀結構。由網路法可加以推導出一級、二級、高級之環境潛在影響,藉由網狀連結線將其相關之因果關係予以聯接說明。因此,此法可追縱施工項目與環境因子間的影響路徑,及直接或間接之影響關係。
(六)階層程序法分析 可應用於預測、分析、規畫及解決複雜疑難之間題與系統的決策過程中,亦可引用於方案評估、衝突事件之協調或資源分配優先順序之選擇。其作業亦常需依賴專業人士之經驗與主觀判斷,此法之內涵與應用主要包括下列三個步驟: 1.建立階層結構 2.估算不同層級中相關元素之相對權重或優先比率 3.一性之檢定。
(七)益本分析法 此法基於工程經濟之觀點,將不同計畫活動所引起之環境衝擊以效益表示正影響,成本表示負面影響,作為評估依據。應用於替代方案之研選時,藉用效用函數之理論,將不同替代方案間依其不同之計畫活動所帶來之環境衝擊換算為效益與成本值,並在同一通貨膨脹率下,比較其B-C之淨益及B/C之益本比,以提供決策選擇之依據。
空氣環境評估 背景資料蒐集 氣象資料 背景污染源及分佈狀況 計劃附近空氣品質現況 補充調查 選擇調查項目,採樣點方法頻率 進行空氣品質補充調查 背景資料整理分析 計算PSI空氣污染指標值 現況空氣品質評定 比較相關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排放標準 預測分析 施工階段 排放源及特性確認 選擇適當排放係數 推估各排放源之排放量 營運階段 確認污染源 污染物特性分析 染物排放控制及排放方式 模式選擇預測分析- 綜合評定 確定重要影響,減輕對策及監測計劃研擬
水體環境評估 背景資料 附近水域,水文、水利基本資料 地下水量,水質基本資料 氣象資料 水質污染源及特殊污染問題 計劃地區水質水量現況 補充調查 選擇調查項目,採樣點、方法、頻率 進行水質環境補充調查 資料整理分析 現況水體環境評定 預測分析 適用水體之水質標準及相關之排放標比較 水體用途分類 指數估算 施工階段 確認排放源及其污染特性 點及非點污染源量推估 預測排放點下游水質變化 預測污染物負荷量分佈 運轉階段及後端營運 確認污染源及其污染特性 點及非點污染源污染量推估 下游水質水量變化預測 針對特殊污染問題以中微尺度模擬分析水質水量變化 綜合評定 確定重要影響,減輕對策及監測計劃研擬
環境噪音及振動評估 現況資料蒐集 背景噪音源及特性 計劃地區噪音(振動)品質現況 補充調查 選擇調查項目、方法、量測點與頻率 這行噪音與震動現況補充調 調查結果整理分析 環境噪音(振動)現況評定 相關管制標準比較 施工(及連轉階段)預測分析 確認主要噪音添 音源(振動源)條件設定 選擇適當模式預測分析 相關法規比較 綜合評定 確認重要影響,減輕對測及監測計劃研擬
三、環境因子界定及選擇 (一). 環境現況之描述 環境現況之描述(亦稱基線、既存、背景或受影響環境之描述)為環境評估作進行整合的過程步驟。 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進行環境現況之描述,有兩個主要目的:(1)評估既有環境品質,以及作研究對象之其他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包括無行動或零方案,及(2)可以界定出顯著性環境因子或地區,因而排除已知方案或其替代方案的開發(亦可當作找出建議個案中的任何致命的瑕疵。
(二).概念架構 下圖表示進行環境現況描述作業的概念架構。這個方法論中包含(1)界定一至數個環境因子表,(2)應用篩選作業選擇並修正成環境因子表,(3)獲取選定因子之相關數據及/或執行適當的背景調查;(4)預備描述環境現況。
界定一至數個 環境因子表 應用篩選作業 環境因子選擇及修正表 環境因子未選定表 獲取數據及/或計劃及執行背景調查 預備描述
(三). 環境因子的界定初表 用於界定與建議個案有關的環境因子初表的作業,有四種途徑:(1)使用適當的機關準則或條例,(2)使用預測相似個案環境影響的相關專業知識,(3)文獻回顧與建議個案類人的同地區或不同地區之最近個案的EAS或EISS,(4)利用EIA方法論述及的因子表。
A. 機關之準則或條例 關於描述核能電廠的環境現況之例。 1.廠址配置與地形圖 2.區域人口統計,土地與水資源利用 3.區域內歷史性、景觀、文化與自然地標 4.地質(地形、地層、土壤和岩石種類) 5.水文 6.氣象 7.生態 8.背景輻射特性
B. 相關專業知識 對於特定個案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因子的界定,有個較佳的方法是有效利用相關專業知識。 舉例而言,開發集水區對於環境水質的一般正面影響為: 降低混濁度、減少硬度、氧化有機物、減少大腸桿菌、平衡水流。 開發集水區之負面影響為: 降低再曝氣、集結無機物、形成藻花、形成層流、溫度成層。
C. 回顧EISS 美國自從1970年NEPA生效日起,至今已超過20,000本EISS的初稿及定稿被準備。
在每一範疇及敏感性蛓境地區內考慮的環境因子項目之例包括: 1.自然環境-空氣品質及氣味、水質及水量、地下水質及水量、海水入侵、用水及水權、氣象及氣候、氣象大災難典故、水底沈澱、噪音、土壤、地質、地震、地形、水域及陸域生態受威脅或瀕臨滅絕動植物品種、視覺特性,及休閒地區美質景觀、開放空間、及自然區。
2.人為環境-歷史性、考古性,及古生物學場址;土地利用;人口(永久對暫時性或休閒性);滑雪及其他休閒性用途地區;基本設施;能源及礦之資源消費;及地區管理及規劃架構,包括水的法規及規劃團體和機關。 3.敏感性環境地區-主要農地、洪水平原、地下水補注區、溼地、魚貝區、保護區、陡峭山坡地,及休肯開放空間。
D. 環境影響評估方法論 為了在環境因子初表列出供考量的環境因子,另一種作業方式便是有效利用EIA方法論來選擇因子。
(四). 選擇步驟 由環境因子初表擇環境因子之作業包括: 現勘、跨學門團隊討論、範疇界定、判 定條件問題之應用,及/或專業判斷。
四、環境影響評估法 (一)重要規定事項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民國83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88年12月22日修正第二、三條,91年6月及92年1月再修正十四條、二十三條,並增十三條之一及二十三條之一。
1.確立主管審查機關 此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環保署,直轄市為環保局,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時設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由此明確責任制度。 2.擴大開發行為範圍 針對上述工廠設立、道路興建、工業區開發、核電廠、核廢料儲存處理場興建,或大眾捷運系統等公共建設,或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擴大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依法皆須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3.事前預防之精神 依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為維護環境保護之確程序,於未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完成之前,開發行為不得進行。以強調事先預防功效,避免開發行為之破壞致而環境保護工作之無法落實。 4.確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程序 依不同開發行為制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提供環境影響分析因子,並保障環境評估報告書之品質,同時確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各項作業流程之時限。
5.提供民眾參與意見 當地的居民對開發行為瞭解及參與之權利(但軍事國防工程例外),因此開發單位須篡寫環境影響說明書,供公眾閱覽,並舉辦公開說明會。另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辦理公聽會,以廣納意見。 6.主管機關監督追蹤 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不得任意變更內容,同時視同為開發單位之承諾,應負有履行之責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或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方案。
7.否決開行為之權利 開發行為對於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如不可回復性傷害等,審查委員會具有開發計畫否決之權利,可就環保立場予以否決,以維護生活環境之品質。 8.環境評估追溯即往 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而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有權命令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工時提出環境保護因應對策,於主管機關核准,切實執行。而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亦可加以監督追溯其承諾。
9.審查收費制度 明確法定主管機關進行審查開發案時,對於開發單位所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調查報告等,收取審查費用。 10.違法處分嚴格 針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可依法處以期徒刊、拘役、科或並科罰金,其行政罰鍰為新台幣三十至一百五十萬元。經限期而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予勒令停工。另不導行停工或文書故意不實記載,將逼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架構 新制度之環境影響評估法共分四章三十二條,其法令架構如下表所示。
章節 標題 條文 內容概要 一 總則 1 2 3 4 5 立法宗旨 主管機關 環境影響評估委會 未有名詞定義 環境影響評估對象(開發對象) 二 評估、審查及監督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環境說明書 環境說明書之審查程序 進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意見提出 範疇界定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 現場勘察及公聽會 審查、修正、認可及刊登公報 強制環境影響評估之優先進行 同一場所綜合併評估 已通過之報告書不得變更其內容 開發單位依報告書切實執行 追蹤、調查可限期改善 警察行使 三 罰則 20至24 三年以有期徒刑,30 ~15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四 附則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軍事機密及國防工程之規定 政府政策另定規定 審查費收取 追溯既往之重大開發率 已通過之報告,依法追蹤、調查 民意可由書面委託他人 施行細則制定 自公布日施行
五、結語 1.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邁入事前防範及追求資源永續利用的新階段。 2.擷取國外先進之學術與實務經驗,促進實際執行評估作業的調查研究或顧問機構加強方法論研究,以及學者專家在較預已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