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与控制学 任课教师:刘秀河 山东轻工业学院 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电子邮箱:liuxh661188@163.com
第七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7.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允许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市场的程度。 第七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7.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允许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市场的程度。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允许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2)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实施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2008年9月开始国家取消免检制度。 二是已经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三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 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
QSXXXX XXXX XXXX 图7-1 QS标志及编码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按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如山东省代号是37,北京11,重庆50等。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如肉制品编号是0401,乳制品0501,方便面0701,水产加工品2201等。 获证企业序号:就是获证企业获得QS标志的顺序号。
举例说明:蒙牛公司生产的“蒙牛”精品奶上的QS编号是QS1501 0501 0294,15代表的是内蒙古自治区,01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501代表乳制品,0294第294个企业获得此认证。
QS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基本含义是: (1)该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过了保证食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环境、设备、工艺条件,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过程中检验、质量管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食品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清洁,对食品没有污染。 (2)该食品出厂已经过检验合格,食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食品不得使用QS标志。出厂食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身设置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7.2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条件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10个方面,即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包装标识要求等。 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环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二、生产设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例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清粉机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设有原料和成品库房。对大米的生产加工则必须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岩机、碾米机、米筛等设备。虽然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有所不同,但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基本条件。
三、原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材料要求。虽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有所不同,但均应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制作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例如生产大米不能使用已发霉变质的稻谷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中,严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四、加工工艺及过程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或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如,2001 年吉林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为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参数,将杀菌温度由 82℃ 降低到 60℃ ,不仅不能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细菌生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致使大批学生食物中毒。
五、产品标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准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否则,该企业标准无效;对于具体的产品其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如生产小麦粉则要符合 GB 1355-1986《小麦粉》的要求,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及添加量必须符合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大米则要符合国家 GB 1354-1986 《大米》的要求。
六、人员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各类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则要求其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则要求其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于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产品储运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八、检验能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必须经法定计量鉴定技术机构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九、质量管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十、产品包装标识 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称。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应采用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及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FAO/WHO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1985(1-1991修订) 关于产品说明的食典通用准则 CAC/GL 1-1979(1-1991 修定)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CAC/GL 2-1985(1-1993修订 ) 营养说明的使用准则 CAC/GL 23-1997 专用词"哈拉"使用的通用准则 CAC/GL 24-1997 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 CAC/GL 32-1999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CODEX STAN 146——1985 食品添加剂自身销售标签的食典通用准则 CODEX STAN 1-1985 107-1981
7.3 QS认证 7.3.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有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7.3.2 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种类 到目前为止有三批共28类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第一批食品共5类,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第二批食品共10类,包括: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 第三批食品共有13类,包括:糖果制品、茶叶、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葡萄酒、黄酒、啤酒、酱腌菜、蜜饯、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炒货制品。
目前暂不发证的食品: 食用植物油中的麻油、橄榄油等; 酱油中酸水解植物蛋白液; 食醋中醋饮料; 乳制品中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学生奶粉、中老年奶粉、孕妇奶粉等); 饮料中人工添加了各种矿物质、维生素的水及水饮料;茶叶饮料如菊花茶饮料; 原果汁含量低于5%的果味饮料、烧煮型咖啡以及芝麻糊和麦片等 ; 方便面中不带包装的方便面、“保鲜湿面”; 饼干中不带包装的饼干 ; 冷冻饮品中现制冰淇淋; 速冻面米食品中速冻水产品、速冻蔬菜; 膨化食品中散装膨化食品、麻花、萨其马等水份超过了7% 的食品。
7.3.3 39种包装得标“QS” 2008年1月1日起须获得“QS”证书的39种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包括商品零售包装袋,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编织袋,用于包装方便面、膨化食品、熟食品、半成品等食品的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塑料菜板(PE、PP),饭盒、碗、盘、碟、杯等食品用工具等产品。不包括筷子、刀、叉、勺、托、吸管、果冻杯、酸奶杯等产品。
目前一批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企业已获证生产,譬如牛奶、方便面的包装。由于“QS”标注在包装袋产品的大包装上,消费者无法看到。但像塑料菜板、塑料杯等产品的“QS”标志,获证产品上市后,须明显标注,消费者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同时,对于超市大量用于盛散装食品的塑料包装袋,将强制其每个小包装标注“QS”,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1999年1月1日 实施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0日 实施 《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
7.3.4 QS认证体系文件目录 目 录 1、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3、机构设置 4、岗位职责 目 录 1、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3、机构设置 4、岗位职责 5、资源的提供与管理 (1)质量有关人员能力要求规定 (2)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5)设备操作维护规程 (6)检测仪器操作规程
6、产品设计 (1)工艺流程图 (2)工艺规程 7、原材料提供 (1)采购管理制度 (2)采购质量验证规程 (3)原辅料、成品仓库管理制度 8、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1)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2)关键工序管理制度
9、产品质量检验 (1)检验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10、不合格的管理 (1)不合格管理办法 (2)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1、技术文件管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12、卫生管理制度 13、质量记录
7.3.5 QS认证程序 7.3.5.1申请阶段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生产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让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7.3.5.2审查阶段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7.3.5.3 发证阶段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7.3.6 QS认证实例 7.3.6.1 资料准备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⑴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生产地点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生产地点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质量管理文件 ①企业概况、质量方针、目标 企业概况:有多少员工、规模是否通过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 企业要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例如:方针:质量第一,诚信服务。 目标:可以具体化,例如:保证出厂销售产品100%合格,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100%,顾客满意率98%等类似的表达。给员工宣惯并组织学习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使员工都知道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而且要落实。
②质量管理职责 A、首先要设定好岗位,如:总经理下设生产部、技术部、品控部、采购部等各个部门的岗位职责及相互关系。要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岗位责任制,特别是部门之间有交叉的地方要把责任明确到人。特别提醒的是:要规定企业的领导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工作,同时,要有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B、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首先要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出现不合格品如何处置? 是否进行了纠正,采取了纠正措施使不合格品得到控制。强调的是企业要有不合格品一票否决制,既检验人员通过检验确定的不合格品不许出厂,不合格品不出厂不是由总经理决定,这是QS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也是相关文件中多次强调的一点,企业的管理手册中一定要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纠正措施程序以及相应的质量记录。
(5)生产资源提供 ①生产场所的必备条件 企业的厂区要整洁,应建立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以及有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远离垃圾、畜牧厂、医院、粪池及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②生产场所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车间、库房清洁、明亮;有防尘、防鼠、防蝇的设施,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在生产车间外侧,各种废弃物应在车间外较远处。 ③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是水泥地面),加工和包装场地要经常清洗消毒。 ④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库房,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冷藏库应清洁。
⑤干燥、无异味,不得堆放生产资料和杂物。 ⑥生产设备:企业的生产设备斩拌机、冷藏设施、灌装设备、包装设备等,设备的功能应良好,应有备台帐,定期进行维护的计划、记录以及维修记录。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容器设备应符合要求,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材料的规定,必须无毒、无害、无异味、清洁、干燥,不影响香肠的品质。 ⑦人员要求:企业领导应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管理知识和食品生产知识,企业的技术人员应有专业技术知识,生产操作人员能正确、熟练进行操作并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健康证。企业担任感官评审的人员,必须经统一的培训,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6)技术文件管理 ①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技术文件,保证使用部门随时可获得技术文件的有效版本。这些都要在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中规定。 ②企业应具备生产所需的产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③所有标准都要在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备案。 ④企业要有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工艺规程、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并应科学、合理。
(7)采购质量控制 ① 企业要制定采购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清单(合同)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这些要有记录。采购要有采购检验或验证证明(检验报告),如果企业对索取的证明不放心,可以自行检验或送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② 如果有外协加工要制定外协管理制度。
(8)生产质量控制 ①企业应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有具体考核的记录。 ②员工要按照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工艺文件中应规定关键控制点并有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对分包企业来说关键控制点主要是原料验收、产品包装。 ③企业必须实施关键控制点的控制程序,并做好记录。例如,进货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等。 ④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操作场所的卫生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员工是否遵守卫生管理制度——进人车间要洗手、更衣、带鞋套等。成品库、原料库是否洁净、干燥、没有杂物及有异味的物品等等,这些是否按规章制度执行了?
(9)产品质量检验 ①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 ②检验员应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上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③检验合格后,检验员签发合格证,产品方可出厂; ④对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产品管理办法》。
7.3.6.2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后补正。
7.3.6.3审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审核批准。
7.3.6.4发证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