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法補充保險費簡介 報告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 102年3月
大綱 全民健保的意義 一代健保費收繳制度 二代健保改革推動過程 二代健保法補充保險費重點 二代健保法有關投保、停復保重點 附錄:相關資訊查詢管道
全民健保的意義
保險的基本原理 風險共同分擔 大數法則 避免引導道德危險 發生機率低,造成損失大 風險不可預測,以集體力量共同分擔 集結個人的微小風險 分化共同的巨大損失 避免引導道德危險 為獲得理賠而引起故意的風險 部分負擔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目的 社會安全 追求利潤 公平性 社會的公平 個人的公平 計費基礎 社區費率 經驗費率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目的 社會安全 追求利潤 公平性 社會的公平 個人的公平 計費基礎 社區費率 經驗費率 (量能付費) (量風險付費) 選擇性 一律納保 拒保高危險性 投保自由性 無 有 政府的責任 高度介入 訂定規章與監督
健康保險的概念 以解決因疾病發生的不確定性所引起的財務負擔為方法,以確保健康照護之獲得為目的 給付內容異於其他保險 保險人的角色異於其他保險 醫療服務之實物給付;不侷限於重大風險 保險人的角色異於其他保險 被保險人自行認定風險發生 由醫療服務提供者決定理賠內容 給付的效果異於其他保險 高風險,不必然恢復原狀;低風險,卻常具備高效益
全民健康保險的意義與內涵 ~~Health for All~~ 建立社會安全體系中,醫療照護風險分擔之機制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整合當時公、勞、農保等13種保險之醫療給付,並擴大保險對象為全體國民 以強制性社會保險,提供疾病、傷害、生育事故之醫療給付 ~~Health for All~~
全民健保之主要成就 國際評價佳 民眾滿意高 適切的品質 醫療費用低 公平就醫 全民納保
實施健保前後10年比較 以最經濟的費用創造全民的福祉 開辦之前10年 標準化死亡率減少12% 平均零歲餘命增加 (男1.0/女1.9)歲 國民醫療保健支出 增加280% 開辦之後10年 標準化死亡率減少18% (男1.9/女2.1)歲 增加71% 註:標準化死亡率,指依性別、年齡別等校正後之死亡率 平均零歲餘命,指零歲以後平均尚可期待生存之年數
一代健保保費收繳制度
一代健保保險費分擔比率 ※眷屬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
一代健保保險費計算 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眷口數) 雇主: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 (1+平均眷口數) 例: 53,000 ×5.17% ×30% ×(1+2)=2,466 雇主: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 (1+平均眷口數) 例: 53,000 ×5.17% ×60% ×(1+0.7)=2,795 政府: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 (1+平均眷口數) 例: 53,000 ×5.17% ×10% ×(1+0.7)=466 ※投保金額以目前薪資所得計算 ※眷口數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平均眷口數為0.7人 ※投保金額共區分53級,最高一級為182,000元
保險費繳納期限及方式 當月健保費由投保單位扣收受僱員工(即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連同投保單位負擔於次月底前,依健保局寄發之健保費繳款單逕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102年1月份保險費為例 健保法第30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行政執行法 102 年 2 月 28 日 以 前 開 單 107 年 2 月 28 日 請求權時效屆滿 102 年 3 月 1 日 請 求 權 起 算 102 年 3 月 15 日 寬 限 期 滿 (並待移送行政執行) 102 年 3 月 16 日 滯 納 金 起 算
二代健保改革推動過程
緣起 民國89年8月,鑑於健保永續之重要性,衛生署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全民健康保險體檢小組;90年2月提出體檢報告,屬短期措施者均採行或納入修法,屬中長期規劃者,建議續行研議。 嗣後,即以「二代健保」為名,展開全面宏觀性之改革規劃;90年7月1日成立行政院二代健保規劃小組,公衛、公共政策、社會、法律、醫療、統計等各領域百餘位學者共同參與。
修法案之研修過程1/2 93年9月行政院二代健保規劃小組提出總結報告,衛生署即以二代健保「公平」、「品質」、「效率」為核心價值,研提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於94年9月研議完竣,陳報行政院審查,嗣於95年5月3日首次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案之研修過程2/2 考量近年來社會情勢變遷,相關法令亦有更迭,衛生署重新檢討後,再次研提二代健保改革之健保法修正草案,於99年4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99年4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於100年1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0年1月26日以總統令公布。 二代健保已由行政院正式核定102年1月1日施行。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品質 Accountability 公平 效率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簡化作業 財源籌措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品質 民眾 簡化作業 財源籌措 醫界 健保局 Accountability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補充保險費 採就源扣繳方式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效率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二代健保法補充保險費重點
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1/2 負擔保險經費比率至少為36%(§2、3) 現行政府負擔保險經費之比率約為34%,依據初步推估,政府於二代健保實施之第一年,將增加百億元之經費挹注,以後並將隨保險醫療支出之成長而增加。 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2/2 二代健保實施前所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建立保險財務收支連動機制1/2 二會合一為全民健康保險會(§5) 將現行職掌側重收入面監理之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及負責支出面協定分配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合一整併。 統籌保險費率、給付範圍及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定等重大財務事項之審議;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形時,應同時審議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
建立保險財務收支連動機制2/2 每年依照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年度保險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24) 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26)
擴大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二代健保法審議過程中,各界對採家戶總所得計收保險費之方式無共識 多數認為架構於綜合所得稅之基礎,可能發生扣繳及結算程序繁複、行政成本龐大、結算時點延宕、家戶狀況變動頻繁、財源較不穩定等情形。 修法維持擴大費基、量能負擔之二代健保改革方向,但優先考量施行之可行性。 二代健保法針對七項特定項目扣取補充保險費
102年1月1日起,軍公教人員一般 保險費之投保金額,調整如下: 102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 調降: 行政機關、學校以俸給總額為投保金額。 公營事業機構以月薪資總額為投保金額。 102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 調降: 一般保險費費率自5.17%調降為4.91%。
擴大費基~保費負擔更公平 二代保險費 = 一般保除費 + 補充保險費
針對七項特定項目扣取補充保險費 雇主有一項: 雇主(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2%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繳納給健保局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保險對象有6項目補充保險費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保險對象:第1類~第4類及第6類~二代健保保險費(§31) 第1類~第4類及第6類 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第1類~第4類及第6類~二代健保保險費(§31) 一般保險費 負擔比率 投保薪資 x 4.91%x 30%x (1+依附眷口數) 一般費率 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執行業務收入 兼職所得 X 2%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註: 1. 補充保險費有免扣取之範圍規定 2. 一般保險費率目前為4.91%
民眾一般保險費的計算沒有改變 一般保費 計算方式如下: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工農漁會會員: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無職業地區人口,則以平均保險費計算。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18) 開單及繳納方式: 由健保局每月核計保險費,並按月寄發繳款單供投保單位及民眾持單繳納。
民眾補充保險費的計算方式 補充保險費 計算方式: 新制實施第一年,補充保險費之法定費率為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開單及繳納方式:(§30)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各項所得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依健保局規定格式自行開單及繳納。
二代健保之「扣費義務人」 扣費義務人:即所得稅法之扣繳義務人(§2) 等同於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義務人。 扣費義務人分為: 股利:公司負責人(扣繳辦法§7) 。 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機關團體負扣繳責任之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扣繳辦法§8)
「扣費義務人」之義務 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31)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31) 通知: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時,應隨時通知保險對象。(扣繳辦法§9-1) 申報扣費明細。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9-2、§ 9-3) 填發扣費憑單: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憑單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保險人索取。(扣繳辦法§10-5) 保存帳冊及扣費明細至少5年。(扣繳辦法§10條之1)
「補充保險費」之扣取及繳納時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31) 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以非即期支票之實際給付,為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辦法§2)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31) ,得寬限15日(§35)
保險對象免扣取 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那些證明可免繳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的在保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國內就學之大專生、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保險對象保險費計算案例 案例 二代健保保險費 一般 (費率4.91%) 補充 (費率2%) 1 建華任職於某行政機關,月投保金額53,000元,年終獎金2.5個月 53,000×4.91% ×30%=781元 2 建華另外在銀行有一筆存款利息所得50,000元 50,000×2% =1,000元 3 坤勝任職於公營銀行,月投保金額53,000元,年終獎金24萬元 【240,000-(4×53,000)】×2%=560 元 4 坤勝另外有房屋一棟租給實業公司使用,一次收到全年租金100萬元 年:100萬元×2% =2萬元 5 坤勝獲分配宏大公司股利2萬元 2萬×2%=400元 註1:假設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費率為2%。 註2: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扣收取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雇主)保險費負擔案例 案例 二代健保保險費 一般 (費率4.91%) 補充 (費率2%) 某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有100人,依附投保眷屬20人,某月發放薪資所得總額(當月薪資+年終考核等獎金)共750萬。假設該投保單位月投保金額每人為30,000元,總投保金額300萬元。 30,000×100×4.91% ×70%×(1+0.7)=175,287元 (750萬-300萬) ×2% =9萬元 註1:假設二代健保一般保險費費率為4.91%、補充保險費費率為2%。 註2:現制以新資總額×93.52%,換算投保金額;二代健保應以全薪計算投保金額。
補充保費試算案例1/3 B為第6類保險對象102年1月30日某公營機構辦理尾牙請B演唱,支付給B 5萬元(屬9A)時,該機構應否對B扣繳補充保險費。 答:要。因支付給B演唱費屬B執行業務所得,不屬B一般保費的投保金額範疇,故該公營機構應於給付B演唱費時,應辦理扣繳補充保險費(50,000 × 2% = 1,000元) 。
補充保費試算案例2/3 某國營事業邀請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系C教授演講「高科技產業經營新趨勢」6小時,演講費1萬元及講義費5千元,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答:一、演講費屬薪資(所得代號50) 1萬元×2%=200元 二、講義費屬執行業務所得(所得代號9B)5千元×2%=100元
補充保費試算案例3/3 A具有律師資格在甲律師事務所以受僱者身分投保健保,102年1月15日A應某大學之請,就該大學不動產訴訟案件諮詢,並給付A顧問費2萬元,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答:一、如該大學發給A顧問費扣繳憑單列為薪資(所得代號為50),2萬元×2%=400元。 二、如該公司發給A顧問費扣繳憑單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代號9A),2萬元×2%=400元。
從嚴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 參加全民健保之條件1/2 延長參加健保之合格期為六個月(§8、9) 對於首次返國設籍或重新設籍者,以及持有居留證件來台居留者,除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之設籍國人、受僱者、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以外,均須俟設籍或居住滿六個月後,始得參加全民健保。
從嚴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 參加全民健保之條件2/2 適度限縮返國立即參加健保之條件(§8) 將現行「曾有」加保紀錄返國可立即加保之規定,修改為須「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適度保障留學生及海外工作者之就醫權益,同時解決久居國外者,「平時不繳費, 有病回國醫」之現象。 範例 98\1\1出國 99\12\31戶籍機關戶籍註記遷出國外(應退保) 101 / 12 31 102 / 1 102 / 1 2 返 國 恢 復 戶 籍 102 / 7 2 才 能 投 保 (二代健保施行)
保險對象出國停復保規定 保險對象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並 應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 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 補繳保險費。(施§37、39) 保險對象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 滿3個月,始得再辦理停保。(施§37) 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之配偶及子女,辦理停 保後,因公返國未逾30日且持有服務機關出具 之證明,得免註銷停保或復保。但在臺停留期 間不得列入出國期間計算。(施§39)
軍、公、教、公民營事業機構之退休人員應依適法身分投保 102年1月1日起,退休人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 。(施§67) 1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員已以第6類被保 險人身分投保者,仍得繼續以第6類被保險人 身分投保,但該等退休人員於101年12月31日 前另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不得於102年1月 1日起再以退休人員之身分要求改以第6類被保 險人身分投保。(施§67)
附錄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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