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培训 主讲人:郭凤君 2016年6月22日·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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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培训 主讲人:郭凤君 2016年6月22日·银川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培训 主讲人:郭凤君 2016年6月22日·银川

一、项目概述 二、《指引》重点、难点解读 三、项目实施中常见问题 四、现场答疑 内容 一、项目概述 二、《指引》重点、难点解读 三、项目实施中常见问题 四、现场答疑

项目概述

项目背景及意义 背景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意义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对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优势、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展示社会服务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资助对象与类别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作用。 资助类别 A类:发展示范项目 B类: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 C类: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 D类:人员培训示范项目

资助标准 A类:发展示范项目: 资助西部省份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左右。

资助标准 B类: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 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C类: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 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资助标准 D类:人员培训示范项目: 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4年年检合格;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16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过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提请评审委员会优先考虑。地方社会组织在2012-2015年已经获得过3次以上A、B、C类项目立项的,不再予以评审。

文件依据 1、《预算法》 2、 “三大条例”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6、《政府采购法》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文件依据 8、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 9、《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 10、《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23号) 11、《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12、《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 13、《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文件依据 1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 15*、《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15〕455号) 16*、《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17*、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表》及《项目实施方案》

《指引》重点、难点解读 -预算管理 -资金管理 -项目管理

《指引》架构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二、项目预算管理 三、项目实施管理 四、项目资金管理 五、项目会计核算 六、项目档案管理 七、违规行为及处罚

《指引》重点、难点解读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1、项目预算要合理。资金申请表与项目实施方案要一致。 2、按预算进度完成。 3、配套资金按规定投入和使用。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 5、预算调整:

初审预算调整 (1)初审调整预算的范围 ①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支出进行调整; ②对受益对象种类、服务种类、费用类型、资产种类、受益人数、费用或服务标准、金额等列示不清晰、不全面的内容进行补充; ③对批准的立项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项目进行同比例增减。 除上述事项外,不对预算支出的子项做调整,除立项金额发生变化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调整项目资金来源的预算。 初审调整预算的程序:略

申请预算调整 (2)申请调整预算的范围 对于因项目内容、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所申报的预算执行的 实施区域、预算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事务所审核确定是否允许进行预算调整,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存在难以确定事项时,向民政部确认。 各子项目之间实际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变化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也应进行预算调整。 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申请预算调整 (3)申请调整预算的程序: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 ①申请调整预算的单位应于9月20日前提出申请,将《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中央财政资金)》、《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的电子版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向民政部确认有关规定(可以征求地方民管局意见)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三份(地方性执行单位一式四份)盖章后于9月30日前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③事务所正式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汇总报送民政部。民政部审核后返回项目执行单位、事务所和地方民管局各一份。

申请预算调整 (3)申请调整预算的程序: 配套资金预算调整 申请配套资金的调整事项,仅限于项目支出预算的子项目之间的调整,不涉及配套资金总金额的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①项目执行单位于9月20日前将《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配套资金)》、《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电子版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配套资金)》、《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于9月30日前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③事务所正式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返回项目执行单位一份。 ⑤同时申请调整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预算的按“申请调整中央财政资金”的程序办理。

不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 (1)配套资金来源的种类发生变化的。 (2)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保证原有公益目的可以实现的前提下,各子项目之间实际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变化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但不得超出本指引对相关支出金额或比例的限定。 (3)在符合国家规定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实际支出标准变化幅度不超过原标准15%的,但不得超出本指引对相关支出金额或比例的限定。 (4)将节约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用于项目执行费用或社会服务活动支出的; (5)将节约的项目执行费用用于社会服务活动支出的; (6)项目执行费用各子项之间调剂使用的; (7)其他对预算未产生原则性影响的情况。

《指引》重点、难点解读 -资金管理

1、资金的范围 项目资金 财政资金 配套资金 自有资金 社会募集资金 其他财政资金

2、资金使用依据 以批复的项目预算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管理原则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合法、专款专用、经济合理” “以支定收”、“实际收到并使用” 项目资金(含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项目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立项单位不得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 买汽车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4、资金结算方式 (1)按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2)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方,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更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组织留存。 (3)劳务费及救助款的发放、单笔在2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应避免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4)按合同、协议约定 (5)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5、支出的分类 社会服务支出: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项目执行费 开展服务支出 捐款捐物支出 办公设备 服务实施 交通费 会议费 印刷宣传费 其他

6、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开展服务支出 培训费 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其中交通费不包括执行单位人员及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 培训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适当降低费用标准。

《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培训费的规定: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四章 培训组织、第十四条、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讲课费的标准: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培训费报销结算手续 培训通知 培训方案及日程 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 教材讲义 会场照片 参加人员签到表(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和签到管理的项目,应保留履行报到手续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质量评估表及汇总表 培训意见反馈 培训总结 讲课费签收单 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明细单据 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劳务费 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培训活动中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和补贴,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劳务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劳务费标准 专家咨询费: 高级职称: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 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高级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00-300元/人天。 外聘工作人员劳务费: 应符合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一般不超过每天150元。 志愿者补贴: 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天不超过5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劳务费报销结算手续: 工作内容工时记录 劳务费支付表(签收单,包括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讲课费及专家咨询费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 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相关六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 列支的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次(或工时)计费,并按专业社工在本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分摊,费用标准应符合预算的要求并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不得超过社工服务活动资金预算总额的30%。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 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服务人员名单、工作和工时记录、费用分摊表或费用支付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费用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以及受益对象确认书等。 除开展专业社工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执行时,立项单位应按预算列明的专业社工服务的人数、次数、费用标准执行,并将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工资与外聘社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分别列示。

发放款物支出 拟发放的款物应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补贴和物资,不包括开展活动的资料费等。 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单项金额较大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可作为发放款物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按照预算列明的种类、数量、标准、金额进行发放,保留有接收人签字的款物发放清单或接收记录、受益对象确认书、款项拨付记录。 应减少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发放款物支出”的金额和比例。 发放的救助款、补贴应以银行转账方式。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发展示范项目(A类) 可以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报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所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不得列支房屋购置及装修支出、车辆购置支出等。其他类型的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除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外,其他项目可以在配套资金中列报开展服务所必须、纳入执行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本年发生并达到使用状态且已办理验收手续的服务设施支出。 对发展示范项目,在中央财政资金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及前述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固定资产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原始单据、交接或完工验收及投入使用记录、合同、协议、比价、询价记录、盘点记录等。 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预算规定的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节约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可以用于项目执行费用或社会服务活动支出,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

项目执行费 中央财政资金:交通费、会议费、印刷宣传费 配套资金:交通费、会议费、印刷宣传费、其他 A类项目,由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含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费用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B、C、D类项目: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8%;不足的由配套资金列支。 对在配套资金的执行费用中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的项目,执行费用不得超过配套资金总额的15%;对仅列支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未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的项目,列支金额和比例不受限制。

项目执行费 交通费: 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报销人员姓名、外出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文件: 2014.01.01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2016.01.01《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

项目执行费 会议费: 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立项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金额,并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执行,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项目执行费 印刷宣传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印刷、宣传费。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大额的印刷宣传费用,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印刷品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额。另需有双方的实物验收单或出库单、入库单。

项目执行费 其他: 除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外,配套资金中的其他费用可以列支执行项目的本组织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但不得列支项目执行单位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

自身服务确认 1.对于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服务,如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在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及受益对象确认书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后,可将免收(不含减收)的服务费确认为中央财政资金的支出,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服务。 2.对于服务收费标准不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服务,不能将免收的服务费确认为中央财政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可以采用向受益对象发放资助款的方式处理。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现金。 3. 对于有明确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比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依据提供服务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受益对象确认书,按免收的服务费确认为配套资金,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服务。 适用上述情形的项目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服务方式为免收服务费(不包括减收)和服务标准。

《指引》重点、难点解读 -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 “六个一” 一个已经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项目 一套与项目预算匹配一致实施方案 一套专业的执行团队 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一套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项目实施: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制度 1、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权限及人员岗位职责、责任等; 2、项目受益对象的确定标准、选择程序、决策程序; 3、项目执行单位选择制度、决策程序; 4、物资或服务购买的选择程序、方法; 5、其他

项目实施: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资金管理与使用; 2、支出审批程序及费用标准; 3、资产管理 4、会计核算 5、决算编制 6、档案管理等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1、受益对象的选择程序: 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受益对象选择的制度,根据申报书确定的受益对象的种类,进一步明确受益对象的标准和选择程序。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受益对象,妥善保管受益对象选择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履行公示程序,以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2、规范的物资或服务购买及使用程序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或比价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向单一供应商累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的必须进行邀请招标、达到12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保存相关资料。 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加强款物发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3、规范受益对象确认程序 (1)确认书内容完整 《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应统一。 《确认书》的受益金额为印刷或打印。 若同一受益对象多次受益(接受多种服务种类或多次接受服务),应在《受益对象确认书》中列明总金额,另附有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明细清单。 确认书一式两份,由项目执行单位和受益对象各持一份。 《确认书》“受益对象请注意…”必须保留。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2)确认程序规范 确认书必须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对于无法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确认签字的,应由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同时注明证明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不得出现受益对象确认书无签名的现象,也不得出现由单位(村、镇)代签或使用汇总表格式替代的现象。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3)确认书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4)妥善保管确认书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受益对象确认书装订成册,并编制受益对象汇总表,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5)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因受益对象为特殊人群(如癌症、艾滋病患者)而不便实施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的,可不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对因其他特殊原因而不便于进行受益对象确认的,应报请民政部批准。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②人员培训类示范项目不需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依据培训人员签到表,结合培训工作质量评估情况和培训意见反馈情况判断受益对象是否属实。签到表必须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认可。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和签到管理的项目,应保留履行报到手续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③对于纳入预算的知识普及型培训(讲座)项目,由于费用较低、人员众多,可简化受益对象确认程序,使用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表格式参考人员培训示范类项目,需参训人员签名)替代受益对象确认书。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④属于项目执行费用的支出(如:纳入预算的宣传资料或单次发放金额不超过10元的纪念品)不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但对于发放纪念品的应保留纪念品发放表。纪念品发放表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由领取人签字。 ⑤对于受益对象为五保老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可由负责供养的村、养老院、福利院等作为监护人签字确认,联系方式填写负责供养的机构联系方式。其他类似情况如山区贫困居民等无联系方式的受益人,可通过拍照等方式佐证。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⑥项目执行单位将资金拨付社会福利院,由社会福利院聘请护工对老人进行照料的,由福利院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并将老人的照料记录作为受益对象确认书的附件。 (6)确认金额要完整。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款物支出均需全部确认。

项目实施:一套规范的项目执行程序 4、注意事项: (1)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2)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更不得将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3)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从严评审讲课、图书赠送等受益对象宽泛的项目。(4)立项单位应减少开展服务活动的项数或种类,集中资金用于急需开展的服务活动,避免资金过于分散,不支持楼堂馆所建设等基建项目,控制“发放款物支出”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比例。

项目实施:一套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1、开展受益对象回访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对受益对象确认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由执行单位的其他人员抽取一部分受益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服务、服务质量和受益金额等,已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民政部将在项目执行单位回访的基础上,使用电话方式对受益对象就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方式、资助金额、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回访。

项目实施:一套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2、做好宣传总结 项目立项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 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6)”标识。

项目实施中常见问题 重大问题 (1)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存在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现象; (3)存在资金体外循环、账外资产、公款私存等情况的; (4)存在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5)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因各种原因核减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结余的,但本着节约的原则造成中央财政资金结余的视情况而定; (6)未能完成项目目标的; (7)向与本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物资或合作开展业务的; (8)项目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但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9)配套资金未达到承诺金额50%的; (10)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预祝2016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规范、顺利完成!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