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热点问题 讲析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祝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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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热点问题 讲析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祝明新

一、证据在手方能维权无忧 【基本案情】 据王师傅称,几个月前他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还拖欠了他两个月的工资。王师傅想辞职不干了。然而,当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时,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表示三个月后再给钱。谁知三个月后,老板竟然耍无赖,根本不承认他在公司工作过。王师傅该如何证明他与这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不愿签合同,行吗? 【基本案情】 王老板说,他的加工厂近年来业务发展很快,用工需求很大。但是,当他提出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有些外来务工人员却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愿意签合同。“他们说,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就得从工资中扣缴社会保险,自己拿到手的工资就少了,而且‘限制’了自己的择业自由。” “如果职工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本)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职工无故旷工,将其辞退违法? 【基本案情】 原来,孙先生所在的公司最近业务比较忙,但一名职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参加了台湾七日游。孙先生对此非常生气,决定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辞退了这名职工。但这名职工申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反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使孙先生很郁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规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四、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基本案情】 市民李先生表示,不久前,他到一家物业公司应聘会计,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成功被这家物业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然而,试用期刚满,这家公司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让李先生感到难以接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9日 劳办发〔1995〕16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五、试用期需要签合同吗 【基本案情】 “如果试用期不合格,就得再延长三个月,再不合格就走人,用人单位的这种规定合法吗?”日前,大学毕业生小张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可是用人单位好像是故意刁难人,规定试用期满合格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我工作满十年了,可是单位拒绝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没有主动提出申请,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日前,市民齐女士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对此,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郭震表示,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本)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七、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协商一致 【基本案情】 “我不同意调整岗位,单位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日前,市民王女士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其所在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强制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对此,济南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要视情况而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职工“加班”为何没有加班费 【基本案情】 据王先生介绍,他在省城一家外资软件设计公司上班,主要负责程序开发工作。该公司实行的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虽然公司没有要求员工加班,但是勤奋的王先生经常主动加班,而且每次加班都有两三个小时。然而,当其向单位主张加班费时,单位却称主动加班没有加班费,这让王先生难以接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相关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相关规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7.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九、职工医疗期内不得辞退 【基本案情】 赵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到公司工作两年多了。最近她因病需要住院,但当她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却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准她休病假。虽然公司没准假,但赵女士觉得治病要紧,就按医生的要求先住了院。但当她出院回公司要求上班时,公司却说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她进行“劝退”。“公司的做法实在太不近人情了。”赵女士感觉很委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相关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基本案情】 刘女士向本报反映,最近她应聘到某大厦从事保洁工作,单位与她约定每周工作六天。刘女士觉得每个月多上四天班,可以多拿点加班费。单位发工资时,她在工资明细表上看到自己的应发工资为1380元,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实发工资才1100多元。刘女士觉得不太合理,找单位问个究竟时,单位告诉她,最低工资包括加班费,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

相关规定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相关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十一、休带薪年假不耽误休婚假 【基本案情】 据孙女士反映,她原本打算今年把晚婚假和年休假合起来,过一个浪漫的蜜月旅行,并为此精心准备一份计划—— — 先到老公的东北老家举行婚礼,后回云南娘家,然后再到泰国旅游。然而,当她向单位请假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却表示,孙女士到单位工作才一年多,给她晚婚假已经很照顾了,休了婚假就没有带薪年休假了。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相关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相关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十二、被迫辞职也有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济南市一家企业的车间工人。最近,单位为了赶进度,要求张先生违章操作,而违章操作会给张先生带来很大的人身风险。张先生不服安排,对方就以开除相威胁,张先生一气之下提出辞职。 “单位为了赶进度,强令违章作业,我被迫辞职,这种情况能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吗?”日前,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咨询。

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十三、职工辞职 用人单位扣档案违法 【基本案情】 十三、职工辞职 用人单位扣档案违法 【基本案情】   张先生表示,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因为感觉发展受限,就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书,可是公司一直扣着档案不放人。当张先生向公司提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公司以还有很多业务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为由,拒绝给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这些业务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至少需要一年。”让张先生很着急,现在应聘的这家公司要求他将档案转入公司后,才能依据档案给他定级定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换了三份工作工龄咋算? 【基本案情】 据张先生介绍,他毕业后应聘进入一家集团公司工作,先是在该集团下属甲公司上班,后甲公司合并到集团下属乙公司。张先生工作一段时间后,集团又将其安排到集团丙公司。今年,由于种种原因,丙公司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但拒绝将张先生在甲、乙公司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十五、辞职必须交违约金吗 ? 【基本案情】 近日,打工者张先生遇到了一个难题,由于感觉工资待遇太低,他就想“跳槽”并提出了辞职申请,可是公司并不同意,要求张先生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六、员工“跳槽”不能不辞而别 【基本案情】 据姜先生介绍,他经营着一家酒店,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经常有员工特别是厨师,突然不来单位上班了,后经多方联系后才得知,原来员工“跳槽”了。员工不辞而别,给酒店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多困扰,姜老板为此非常苦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七、退休1年多没领到养老补助咋办 【基本案情】 原来,王女士去年5月份退休,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其所在单位应该向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也就是12053 . 7元。然而,用人单位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没有发放这笔钱。最近,王女士听说很多退休同事都从单位领到了补助,就再次找到了原单位,可是依旧未能如愿拿到这笔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八、劳务派遣问题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变化一 明确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新变化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新变化三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争议处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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