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 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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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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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与职业规范 第一节 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和要求 一、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 合理组织会计工作,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有利于提高会计工 作的质量合理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 效益合理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 律 二、组织会计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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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 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主要内容 会计法概述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 会计的概念 一 会计是以货币为统一的计量尺度,运用一整套科学的专门方法,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综合的核算与监督,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 一 会计的概念 传统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即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手段反映经济业务并予以监督,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 会计的概念 一 传统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即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手段反映经济业务并予以监督, 现代的会计除保留这两项基本职能以外,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职能——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 会计法的概念 二 1、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本章所述的是狭义的会计法。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再次做了修改。新修改的《会计法》共7章52条,主要对会计工作的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单位。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原则。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原则。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无论何种单位在进行独立核算、独立办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 2、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原则。 根据会计法中有关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根据《会计法》总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既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担负责任,同时还要对本单位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是指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既要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即要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等情况。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原则。根据《会计法》总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5、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原则。这是《会计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一 会计制度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制度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 1、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会计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因此,在我国是由财政部的会计事务管理司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的。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在财政部领导下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制定全国性的会计法令、制度、规划和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财政部门虽然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 财政部应在统一领导全国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地方各级财政部们和中央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管好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工作。此外,《总则》中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行国家同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同意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一 会计制度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制度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为中央、地方、基层单位等层次。其中: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既维护国家统一的财经制度,又尊重各层次单位的财务管理权。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一 会计制度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制度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 3、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各地方、各部门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对有些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必须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所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准则、制度、办法等。这些准则、制度、办法等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种具体准则等;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职权管理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三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自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自我审核制度。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会计稽核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 2、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这是《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内容。 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取得会计证必须符合四项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守国家财政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物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会计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 4、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支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正确计算各项税金并保证及时入库。 (2)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即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贷款的结算工作。 (4)按照经济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各项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企业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单位领导提出建议。 (5)按照《会计法》中的要求,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及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6)遵守、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一 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对以上业务进行核算还必须遵循会计期间假设,即属于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应及时入账,不得提前或推后。《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例外。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二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1、一般规定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二 1、一般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准确,达到账实相符。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二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1、一般规定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二 1、一般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或经办人签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错误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二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1、一般规定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二 1、一般规定 记账凭证登记完成后,还应该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将会计信息分类反应到账簿中。《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对于依法登记凭证和有关账簿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二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1、一般规定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二 1、一般规定 根据会计准则中的一致性原则要求,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对于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的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在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二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1、一般规定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核算 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二 1、一般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会计法》除上述要求以外,还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假、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一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外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一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各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一 1、各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送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4)内部牵制制度。 (5)稽核制度。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7)定额管理制度。 (8)计量验收制度。 (9)财产清查制度。 (10)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1)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12)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一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2、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一 2、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是 一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外部监督 二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二 外部监督 2、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外部监督 二 2、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一节 会计法 会计监督 外部监督 二 3、其他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 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 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一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特殊情况除外。 7、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满再按要求销毁。 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9、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二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二 各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三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采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偷税的,还将构成偷税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四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四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五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五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依法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六 其他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责任 六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会计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节审计法 主要内容 审计法概述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单位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审计法 审计法概述 审计的概念 一 审计现在已经成为各国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

第二节审计法 审计法概述 审计法的概念 二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指的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运用正确的方法,在对被审计单位的预算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其记录进行审核、评价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对这些关系的法律调整就是审计法。《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审计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节审计法 审计法概述 审计法的概念 二 我国现有的审计法律规范,首先表现于宪法之中。1982年《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通过《审计条例》,发展了前一规定。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现行有效的审计基本准则。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审计法》制定。

第二节审计法 审计法概述 审计法的作用 三 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审计法不仅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政治上的意义。从经济方面说,通过审计,查出一系列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为国家挽回了大量损失,同时堵住了许多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直接维护了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从政治方面说,通过财务审计并且处理一批违法案件,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教育干部群众,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直接作用。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一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在我国,根据1982年《宪法》,自1983年9月以后,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各级审计机关,并于1984年在部门、单位内部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他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这是本次新修订的内容。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保证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一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2、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其中,“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是本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为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二 审计机关职责 1、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在本次修订中调整范围较大,修订后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1)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报告结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二 审计机关职责 1、审计事项 (5)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是新增的一项内容。 (9)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是新增的一项内容。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二 审计机关职责 2、审计管辖的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三 审计机关权限 1、检查权和调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三 审计机关权限 1、检查权和调查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三 审计机关权限 2、处理权和处罚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但审计机关行使以上处理权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三 审计机关权限 2、处理权和处罚权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审计机关对于审计结果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此外,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节审计法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四 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在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审计组通过查账和调查取证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第三,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审计机关审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并研究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此外,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审计的严肃性,确保审计的合理、合法。

第二节审计法 单位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它是搞好政府审计的基础。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第29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旨在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保障和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的内部审计目前还不健全,规模较大的企业基本上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一般只设1到2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节审计法 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一种查账服务。《审计法》第30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承办业务。

第二节审计法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1、拒绝审计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审计法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2、对已审计出违法问题的处理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节审计法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2、对已审计出违法问题的处理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上述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审计法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二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会计是以货币为统一的计量尺度,运用一整套科学的专门方法,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综合的核算与监督,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关的规范。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 审计法律制度主要是审计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的规范,包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设置,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复 习 思 考 题 1.会计人员有哪些职责权限? 2.会计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道德素养? 3.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案例分析 资料一:某国有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李军参加了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班后,认识到会计诚信教育事关重大,随即组织了本集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培训结束时进行了考试,试题中有一案例,要求学员进行分析,案例如下: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并说明理由。 资料二:2003年11月,东茂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公司财会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本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总会计师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呆下去;如果按照总经理意见办,对自己也有风险。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 要求: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总会计师王某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