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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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一. 主要修编原则 ▪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与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相关规范及推荐性标准协调衔接。 ▪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与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相关规范及推荐性标准协调衔接。 ▪ 依据现行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面调查和复核。 ▪ 删除落后技术,补充国内、吸收国外有成熟经验的新工艺、新技术。 ▪ 关注水质安全、运行安全、工程安全。 ▪ 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 增加强制性条文。

主要修编结果 二. 主要修改内容 ▪ 原7章增至11章 新增 “术语”、“给水系统”、“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检测与控制” ▪ 原7章增至11章 新增 “术语”、“给水系统”、“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检测与控制” ▪ “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至11节 新增“除氟”、“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 ▪ “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 新增相应内容 ▪ 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含“术语”为510条) ▪ 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

9 水处理(共11节、239条) 9.1 一般规定(6条) ▪ 工艺流程的选用及构筑物的组成,增加了“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的要求。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 水厂自用水率增加了“当滤池反冲洗水采用回用时,自用水量可适当减小。”(9.1.2)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5%~10%。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N: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 关于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校核条件的规定。 N: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O:第7.1.3条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等)时,所需供水量进行校核。 ▪ 关于水处理构筑物安全运行的系统配置规定。 9.1.4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要求。 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等。

为节约水资源,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少水厂对滤池反冲洗水采用了回收利用措施。 ▪ 对滤池反冲洗水回用作了原则规定。 为节约水资源,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少水厂对滤池反冲洗水采用了回收利用措施。 回用水中锰、铁等金属物质的积聚,病原微生物如贾第鞭毛虫孢囊与隐孢子虫卵囊的积聚等对水质安全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1993年美国密尔沃基市严重的隐孢子虫水质事件引起各国密切关注。事故的原因之一是利用了滤池冲洗废水回用。 为此,美国等国家制定了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条例,加州、俄亥俄州等对回用水比例作了限制。

美国25个供水系统的原水与滤池冲洗废水水质的对比资料。 指 标 原 水 滤池冲洗废水 范 围 平 均 DOC (mg/L) 0.7~5.4 2.4 0.8~191 8.0 TTHM(µg/L) 未检出~21.8 0.6 未检出~198 55.0 HAA (µg/L) 未检出~21.5 1.9 未检出~211 46.1 Br (mg/L) 未检出~0.68 0.038 未检出~0.46 0.033 Al (mg/L) 未检出~30 0.72 未检出~145.8 14.7 Fe (mg/L) 未检出~56.6 1.2 未检出~132 8.7 Mn (mg/L) 未检出~5.5 0.11 未检出~17.9 1.4 Zn (mg/L) 未检出~0.5 0.03 未检出~1.0 0.1 美国25个供水系统的原水与滤池冲洗废水水质的对比资料。 资料显示,滤池冲洗废水的DOC 、HAA 、 TTHM等都较原水有明显增加,Fe、Mn、等金属离子含量也远 大于原水。

评估结果:即使冲洗废水经过澄清处理,贾第鞭毛虫孢囊和隐孢子虫卵囊的含量仍较原水大大增加,有可能对出水水质构成威胁。 水 厂 贾第鞭毛虫孢囊 与隐孢子虫卵囊 (个/L) 尺度相当的微粒 (5~15µm)(个/L) 与隐孢子虫卵囊尺度相当的微粒 (2~4µm)(个/L) 原水 与回用水 混合后 Bangor 0.05~3 8~14 450 1800 1600 7900 Moshannon Valley >150 500 1300~1500 1400~2000 6000~7000 针对水厂废水回用对病原微生物及相关水质参数可能产生的影响,美国供水协会(AWWA)对两个水厂进行了评估。表中Bangor水厂系采用直接过滤工艺,滤池冲洗废水经澄清后回用;Moshannon Valley水厂则将水厂冲洗废水与排泥水上清液混合经澄清后回用。 评估结果:即使冲洗废水经过澄清处理,贾第鞭毛虫孢囊和隐孢子虫卵囊的含量仍较原水大大增加,有可能对出水水质构成威胁。

9.1.6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尽可能均匀回流,并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9.2 预处理(14条)(预沉) ▪ 规定了预处理的适用范围,强调了由于水源水质污染对预处理的需求 9.2 预处理(14条)(预沉) ▪ 规定了预处理的适用范围,强调了由于水源水质污染对预处理的需求 根据水源水质条件,预处理设施分为连续运行构筑物和 间歇性、应急性处理装置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嗅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 关于预沉方式的选择、预沉池设计数据、设计依据的原则规定、排泥方式的原则规定。 (9.2.2~9.2.6) ▪ 关于预沉方式的选择、预沉池设计数据、设计依据的原则规定、排泥方式的原则规定。 (9.2.2~9.2.6)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新增) ▪ 补充了生物预处理的内容,对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选择、水力停留时间、曝气气水比以及颗粒填料生物滤池的颗粒粒径、厚度、滤速、气水比及冲洗强度等作了规定。 (9.2.7~9.2.10 新增) 9.2.7 生活饮用水原水的氨氮、嗅阈值、有机微污染物、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池的设计,应以原水试验的资料为依据。进入生物预处理池的原水应具有较好的可生物降解性,水温宜高于5℃。

▪ 补充了预氧化的内容,包括氯预氧化、臭氧预氧化、高锰酸钾预氧化。 (9.2.11~9.2.13 新增) ▪ 补充了预氧化的内容,包括氯预氧化、臭氧预氧化、高锰酸钾预氧化。 (9.2.11~9.2.13 新增) ▪ ▪ 预氧化可能产生的消毒副产物引起水的致癌、致突变风险 氯预氧化 三卤甲烷、卤乙酸等卤代烃 臭氧预氧化 溴酸盐 美国水质标准 BrO3- 10µg/L WHO 25µg/L ▪ ▪ 消毒副产物的生成量与原水中前体物浓度、消毒剂投加量、投加点、接触时间成正相关 研究表明:加氯点、氯碳比对三卤甲烷生成量均有影响 预沉池前 > 混合池 >絮凝池 >沉淀池 加氯量大,游离性余氯高,卤代烃浓度高

▪ ▪ 提出应通过试验,精确控制投加量的要求 9.2.11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应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9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 补充了粉末活性炭吸附预处理的内容,对适用条件、投加点、加注量、炭浆浓度以及防、集尘、防火等作了规定。 ▪ 补充了粉末活性炭吸附预处理的内容,对适用条件、投加点、加注量、炭浆浓度以及防、集尘、防火等作了规定。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臭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碳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并宜加于原水中,经过与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为5~30mg/L。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5%~10%(按重量计)。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14条) ▪ 关于混凝剂和助凝剂产品质量、品种选择的规定( 9.3.1 条、 9.3.2条)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14条) ▪ 关于混凝剂和助凝剂产品质量、品种选择的规定( 9.3.1 条、 9.3.2条)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新增、强条) ▪ 关于混凝剂投配方式、稀释搅拌、液体制备、投加浓度的规定( 9.3.3~ 9.3.6条) 为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消除粉尘污染。提出 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 关于计量和稳定加注量、加药间布置、加药间防腐措施、劳动保护措施、药剂贮存与堆放的规定。(9.3.7~9.3.13) ▪ 关于投加石灰的规定(9.3.6) ▪ 关于计量和稳定加注量、加药间布置、加药间防腐措施、劳动保护措施、药剂贮存与堆放的规定。(9.3.7~9.3.13)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13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加量的7~15d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原 15~30d)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41条) ▪ 关于混合方式的选择,增加了考虑水量变化的因素 ▪ 关于混合方式的选择,增加了考虑水量变化的因素 9.4.8 混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处理水量的变化,一般可采用机械混合或水力混合。 ▪ 絮凝池形式取消了“穿孔旋流絮凝池”,增加了“栅条(网格)絮凝池”。 规定了栅条(网格)絮凝池的布置、絮凝时间、竖井流速、过栅(网)流速、过孔流速、排泥设施等。 9.4.14 设计栅条(网格)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略)

▪ 沉淀池形式取消了“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增加了“侧向流斜板沉淀池”。 ▪ 沉淀池形式取消了“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增加了“侧向流斜板沉淀池”。 9.4.22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斜板沉淀区的设计颗粒沉降速度、液面负荷宜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设计颗粒沉降速度可采用0.16~0.3mm/s, 液面负荷可采用6.0~12m3/(m2.h),低温低浊水宜采用下限值; 2 斜板板距宜采用80~100mm; 3 斜板倾斜角度宜采用60°; 4 单层斜板板长不宜大于1.0m。 ▪ 澄清池形式取消了“悬浮澄清池”。

9 水处理(共11节、239条) ▪ 根据水质要求的提高,对设计指标和参数作了相应调整 构筑物名称 设计指标 GBJ13-86 ▪ 根据水质要求的提高,对设计指标和参数作了相应调整 9 水处理(共11节、239条) 构筑物名称 设计指标 GBJ13-86 GB50013-2006 絮 凝 隔板絮凝 絮凝时间(min) 20~30 机械絮凝 15~20 折板絮凝 6~15 ↑ 12~20 栅条(网格)絮凝 - 12~20 沉 淀 、 澄 清 平流沉淀 沉淀时间(h) 溢流堰溢流率(m3/m.d) 1~3 500 ↑ 1.5~3.0 300 ↓ 上向流斜管沉淀 液面负荷 (m3/m2.h) 斜管管径 (mm) 9.0~11.0 25~35 5.0~9.0 ↓ ↑ 30~40 机械搅拌澄清池 液面负荷(mm/s(m3/m2.h)) 0.8 ~ 1.1 (2.9~4.0) 2.9~3.6 ↓ 水力循环澄清池 0.7 ~ 1.0 (2.5~3.6) 2.5~3.2 ↓ 脉冲澄清池 气浮池 向下流速(mm/s) 1.5 ~ 2.5 1.5~2.0 ↓

9.5 过滤 (45条) 编写方式作了改动 由原来以池型顺序改为按滤速及滤料、配水配气系统、冲洗、配管(渠)集中编列,然后按池型顺序。 Ⅰ 一般规定 对滤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滤池型式、分格数、单格面积、滤料层厚度(L)与有效粒径(d10)之比、初 滤水排放设施等作了原则规定。(9.5.1~9.5.6) 9.5.3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无阀滤池和虹吸滤池外不得少于4格。 9.5.4 滤池的单格面积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滤后水收集及冲洗水分配的均匀性,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增加了对滤料L/d10的规定 ▪ 增加了初滤池排放设施的规定 9.5.5滤料层厚度(L)与有效粒径(d10)之比(L/d10值):细砂及双层滤料过滤应大于1000;粗砂及三层滤料过滤应大于1250。 ▪ 增加了初滤池排放设施的规定 9.5.6除滤池构造和运行时无法设置初滤水排放设施的滤池外,滤池宜设有初滤水排放设施。

Ⅱ 滤速及滤料组成 ▪ 根据水质提高的要求,对滤速、滤料进行了调整(附表) 9.5.7 滤池应按正常情况下的滤速设计,并以检修情况下的强制滤速校核。 注:正常情况系指水厂全部滤池均在进行工作;检修情况系指全部滤池中的一格或两格停运进行检修、冲洗或翻砂。 9.5.8 滤池滤速及滤料组成的选用,应根据进水水质、滤后水水质要求、滤池构造等因素,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滤池的运行经验确定,宜按表9.5.8采用。

滤 料 滤 速 GBJ13-86 GB50013-2006 单层细砂滤料 正常 8~10 7~9 ↓ 强制 10~14 9~12 ↓ 滤 料 滤 速 (m/h) GBJ13-86 GB50013-2006 单层细砂滤料 正常 8~10 7~9 ↓ 强制 10~14 9~12 ↓ 双层滤料 14~18 12~16 ↓ 三层滤料 18~20 16~18 ↓ 20~25 20~24 ↓ 均匀级配滤料 - 8~10 ↓ 10~13 ↓

Ⅲ 配水、配气系统 ▪ 增加了气水反冲的有关规定 20世纪80年代初期,长柄滤头配水、配气系统的使用获得成功。 Ⅲ 配水、配气系统 ▪ 增加了气水反冲的有关规定 20世纪80年代初期,长柄滤头配水、配气系统的使用获得成功。 20世纪80年代末期,V型滤池为代表的长柄滤头气水反冲滤池在国内普遍应用,并在技术上显示了优越性。 部分内容由《滤池气水冲洗设计规程》(CECS50:1993)移入。对滤池配水、配气系统选用的原则、大、中阻力配水系统及小阻力配水、配气系统的开孔比、大阻力配水系统的流速、长柄滤头配水、配气系统的流速等设计参数作了规定和调整。(9.5.12、9.5.13、9.5.15)

9.5.12 滤池配水、配气系统,应根据滤池型式、冲洗方式、单格面积、配气配水的均匀性等因素考虑选用。采用单水冲洗时,可选用穿孔管、滤砖、滤头等配水系统;气水冲洗时,可选用长柄滤头、塑料滤砖、穿孔管等配水、配气系统。 9.5.13(略) 9.5.15 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气量、水量,并根据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 1 配气干管进口端流速为10~15m/s;(原5m/s左右) 2 配水(气)渠配气孔出口流速为10m/s左右; 3 配水干管进口端流速为1.5m/s左右。 4 配水(气)渠配水孔出口出口流速为1~1.5m/s。 配水(气)渠顶上宜设排气管,排出口需在滤池水位以上。

列出了各种滤池适宜的冲洗方式、冲洗强度、滤池工 作周期等。 Ⅳ 冲洗 列出了各种滤池适宜的冲洗方式、冲洗强度、滤池工 作周期等。 Ⅴ 滤池配管(渠) 列出滤池各种管(渠)设计流速,补充了初滤水排放和 输气管的流速 9.5.20 滤池应有下列管(渠),其管径(断面)宜根据表9.5.20所列流速通过计算确定。

Ⅵ~Ⅸ普通快滤池、V型滤池、虹吸滤池、重力式无阀滤池 9.5.26 V型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可采用2.0m。 9.5.27 滤层表面以上水深不应小于1.2m。 9.5.28 V型滤池宜采用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 9.5.29 V型滤池冲洗水的供应,宜用水泵。水泵的能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并设置备用机组。 9.5.30 V型滤池冲洗气源的供应,并设置备用机组。

9. 5. 31 V型滤池两侧进水槽的槽底配水孔口至中央排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在3 9.5.31 V型滤池两侧进水槽的槽底配水孔口至中央排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在3.5m以内,最大不得超过5m。表面扫洗配水孔的预埋管纵向轴线应保持水平。 9.5.32 V型进水槽断面应按非均匀流满足配水均匀性要求计算确定,其斜面与池壁的倾斜度宜采用45º~50º。 9.5.34 反冲洗空气总管的管底应高于滤池的最高水位。 9.5.33 V型滤池的进水系统应设置进水总渠,每格滤池进水应设可调整高度的堰板。 9.5.35 V型滤池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同格滤池所有滤头滤帽或滤柄顶表面在同一水平高程,其误差不得大于±5mm。 9.5.36 V型滤池的冲洗排水槽顶面宜高出滤料层表面500mm。

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19条) ·地下水除铁工艺选用中取消了曝气氧化法。 ·地下水除铁、锰工艺,原规定单级过滤适用于含铁量小于2.0mg/L、含锰量小于1.5mg/L,改为含铁量小于6.0mg/L、含锰量小于1.5mg/L。 ·原“除铁滤池”“除锰滤池”合并为“除铁、除锰滤池”,滤速也由原6~10m/h和5~8m/h调整为5~7m/h。

9.7 除氟(新增) ▪ 除氟处理范围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9.7.1) ▪ 除氟处理范围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9.7.1) ▪ 除氟处理方法和适用水质的规定 饮用水除氟可采用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等。除氟工艺一般适用于原水含氟量1~10mg/L、含盐量小于10000mg/L、悬浮物小于5mg/L、水温5~30℃。 (9.7.2)

·混凝沉淀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混凝剂品种和投加量、工艺流程以及沉淀时间等。 ·活性氯化铝法规定了滤料粒径、原水pH调整、滤池运行方式及滤速以及滤料厚度等。 ·电渗析法规定了设备选型、倒极器操作方式、电极材质、设计流量、水压要求以及酸洗周期等。 ·反渗透法规定了装置组成、预处理以及设备布置要求等。

9.8 消毒 (29条,强条11条) ·增加了关于消毒剂残留浓度和消毒副产物控制的规定: ·增加了CT值控制的规定: 9.8.4消毒剂的设计投加量宜通过试验或根据相似条件水厂运行经验按最大用量确定,出厂水消毒剂残留浓度和消毒副产物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增加了CT值控制的规定: 9.8.5消毒剂与水要充分混合接触。接触时间应根据消毒剂种类和消毒目标以满足CT值的要求确定。

·消毒接触增加了“当有条件时,可单独设立消毒接触池”。 ·对消毒设备选用修改为 9.8.10净水厂宜采用全真空加氯系统,氯源切换宜采用自动压力切换,真空调节器安装在氯库内。加氯机宜采用自动投加方式,水射器应安装在加氯投加点处。

·增加了加氨系统设计的规定 9.8.13 加氨系统的设计可根据净水厂的工艺要求采用压力投加或真空投加方式。压力投加设备的出口压力应小于0.1MPa;真空投加时,为防止投加口堵塞,水射器进水要用软化水或偏酸性水,并应有定期对投加点和管路进行酸洗的措施。 ·氯(氨)库的固定储存量由原“15~30d”改为“7~15d”。 ·对用氨安全的要求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增加了二氧化氯消毒的规定,包括二氧化氯制备方法、有效接触时间、设计布置、原料最大贮存量及安全要求等。

9.9 臭氧净水(新增内容) 包括一般规定、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池、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一般规定对臭氧设计内容、加注位置、加注率、尾气处理及材质要求作相应规定。 ·气源装置对气源类型、气体质量、设计工况、设备选用、布置要求等作了规定。

·臭氧发生装置对发生装置组成、设备备用、装置位置、布置要求、用电设备等作了规定。 ·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对设计输气量、材质、敷设要求等作了规定。 ·臭氧接触池对接触池个数、接触时间确定以及池型布置作了规定,并分别列出了预臭氧和后臭氧接触池的设计参数和布置要求。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对消除装置组成、消除方式、设计气量、设置位置等作了规定。

规定了臭氧净水设施的设计内容、投加位置、投加率、尾气 消除、防腐等要求 Ⅰ 一般规定 规定了臭氧净水设施的设计内容、投加位置、投加率、尾气 消除、防腐等要求 9.9.1 臭氧净水设施的设计应包括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池以及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2 臭氧投加位置应根据净水工艺不同的目的确定: 1 以去除溶解性铁和锰、色度、藻类,改善臭味以及混凝条件,减少三氯甲烷前驱物为目的的预臭氧,宜设置在混凝沉淀(澄清)之前; 2 以氧化难分解有机物、灭活病毒和消毒或与其后续生物氧化处理设施相结合为目的的后臭氧,宜设置在过滤之前或过滤之后。

9.9.3 臭氧投加率宜根据待处理水的水质状况并结合试验结果确定,也可参照相似水质条件下的经验选用。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5 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臭氧腐蚀。

规定了气源品种及气源质量、供气量及供气压力、 设备备用、气源装置形式、设置条件、位置、贮量等设 计原则。 Ⅱ 气源装置 规定了气源品种及气源质量、供气量及供气压力、 设备备用、气源装置形式、设置条件、位置、贮量等设 计原则。 9.9.6 臭氧发生装置的气源可采用空气或氧气。所供气体的露点应低于-60ºC,其中的碳氧化合物、颗粒物、氮以及氩等物质的含量不能超过臭氧发生装置所要求的规定。 9.9.7 气源装置的供气量及供气压力应满足臭氧发生装置最大发生量时的要求。 9.9.8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中主要设备应有备用。

9.9.9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可采用液氧贮罐或制氧机。 9.9.10 液氧贮罐供氧装置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当地的液氧供应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不宜少于最大日供氧量的3d用量。 9.9.11 制氧机供氧装置应设有备用液氧贮罐,其备用液氧的贮存量应满足制氧设备停运维护或故障检修时的氧气供应量,不应少于2d的用量。

9.9.12 气源品种及气源装置的型式应根据气源成本、臭氧的发生量、场地条件以及臭氧发生的综合单位成本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9.13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应尽可能靠近臭氧发生装置。 9.9.14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应紧邻臭氧发生装置,其设置位置及输送氧气管道的敷设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9.9.15 以空气或制氧机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应设在室内;以液氧贮罐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宜设置在露天,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有降噪措施。

Ⅲ 臭氧发生装置 基本组成及设计要求 9.9.16 臭氧发生装置应包括臭氧发生器、供电及控制设备、冷却设备以及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 Ⅲ 臭氧发生装置 基本组成及设计要求 9.9.16 臭氧发生装置应包括臭氧发生器、供电及控制设备、冷却设备以及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 9.9.17 臭氧发生装置的产量应满足最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并应考虑备用能力。 9.9.18 臭氧发生装置应尽可能设置在离臭氧接触池较近的位置。当净水工艺中同时设置有预臭氧和后臭氧接触池时,其设置位置宜靠近用气量较大的臭氧接触池。 臭氧发生装置必须设置在室内。设备的布置应考虑有足够的维护空间。室内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满足臭氧发生装置对室内环境温度的要求。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Ⅳ 臭氧气体输送管道 管材、管径、设置的基本要求 9.9.20 输送臭氧气体的管道直径应满足最大输气量的要求。管材应采用不锈钢。 Ⅳ 臭氧气体输送管道 管材、管径、设置的基本要求 9.9.20 输送臭氧气体的管道直径应满足最大输气量的要求。管材应采用不锈钢。 9.9.21 埋地的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应设置在专用的管沟内,管沟上应设活动盖板。 在气候炎热地区,设置在室外的臭氧气体管道宜外包隔热材料。

池数、接触时间、构造、设置、设计参数的规定 Ⅴ 臭氧接触池 池数、接触时间、构造、设置、设计参数的规定 9.9.22 臭氧接触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9.9.23 臭氧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根据不同的工艺目的和待处理水的水质情况,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 9.9.24 臭氧接触池必须全密闭。池顶应设置尾气排放管和自动气压释放阀。池内水面与池内顶宜保持0.5~0.7m距离。

9.9.25 臭氧接触池水流宜采用竖向流,可在池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竖向导流隔板。导流隔板顶部和底部应设置通气孔和流水孔。接触池出水宜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 9.9.26 预臭氧接触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时间为2~5min左右; 2 臭氧气体宜通过水射器抽吸后注入设于进水管上的静态混合器,或通过专用的大孔扩散器直接注入到接触池内。注入点宜只设1个; 3 抽吸臭氧气体水射器的动力水不宜采用原水; 4 接触池设计水深宜采用4~6m。 5 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0.8m。 6 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9.9.27 后臭氧接触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池由二到三段接触室串联而成,由竖向隔板分开。 2 每段接触室由布气区和后续反应区组成,并由竖向导流隔板分开。 3 总接触时间应根据工艺目的确定,宜控制在6~15min之间,其中第一段接触室的接触时间宜为2min。 4 臭氧气体宜通过设在布气区底部的微孔曝气盘直接向水中扩散,气体注入点数与接触室的设置段数一致。 5 曝气盘的布置应能保证布气量变化过程中的布气均匀,其中第一段布气区的布气量宜占总布气量的50%左右。 6 接触池的设计水深宜采用5.5~6m,布气区的深度与长度之比宜大于4。 7 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0.8m。 8 接触池出水端必须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Ⅵ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基本组成及剩余臭氧消除方式的规定 Ⅵ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基本组成及剩余臭氧消除方式的规定 9.9.28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包括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体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设备等。 9.9.29 臭氧尾气消除宜采用电加热分解消除、催化剂接触催化分解消除或活性炭吸附分解消除等方式,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9.9.30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设计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最大设计气量一致。抽气风机宜设有抽气量调节装置,并可根据臭氧发生装置的实际供气量适时调节抽气量。 9.9.31 电加热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可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也可另设它处。装置宜设在室内,室内应有强排风措施,必要时应加设空调设备。 9.9.32 催化剂接触催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直接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且露天设置。

9.10 活性炭吸附 (新增内容) 包括一般规定和主要设计参数。 9.10 活性炭吸附 (新增内容) 包括一般规定和主要设计参数。 · 一般规定对原水适用条件、炭池进水浊度、设计参数确定、活性炭性能以及炭池的防腐等作了规定。 · 主要设计参数对过滤方式、接触时间、空床流速、冲洗要求、失效炭的运出和新炭补充等作了规定。

I 一般规定 9.10.1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宜用于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某些有机、有毒物质含量或色、臭、味等感官指标仍不能满足出水水质要求时的净水处理。(原水适用条件) 9.10.2炭吸附池的进水浊度应小于1NTU。 (炭池进水浊度) 活性炭吸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截留悬浮固体。正常情况下,经混凝、沉淀、 过滤处理后将进水浊度降至1NTU以下进炭池吸附,避免造成炭床堵塞,缩短吸附周期。

9.10.3 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炭吸附池的运行经验确定。 关于炭吸附池设计参数确定的一般要求(试验或运行经验)。 9.10.4 活性炭应具有吸附性能好、机械强度高、化学稳定性好和再生后性能恢复好等特性。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时,可按表9.10.4选用。 关于活性炭规格及性能的规定。 活性炭的选择需通过动态中试规模试验。 活性炭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7701.4一级品以上要求规定。

表9.10.4 煤质颗粒活性炭粒径组成、特性参数 《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议强度指标≥95% 规 格 规 格 粒径范围(mm) >2.5 2.5~1.25 1.25~1.0 <1.0 - 粒径分布(%) ≤2 ≥83 ≤14 ≤1 吸附、物理、化学特性 碘吸附值 (mg/g) 亚甲兰吸附值(mg/g) 苯酚吸附值(mg/g) PH 强度 (%) 孔容积 (cm3/g) ≥900 ≥150 ≥140 6-10 ≥85 ≥0.65 比表面积 (m2/g) 装填密度 (g/L) 水分 灰分 漂浮率 450~520 ≤5 11~15 注 1 对粒度、吸附值、漂浮率等可以有特殊要求; 2 不规则形颗粒活性炭的漂浮率应小于10%。 《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议强度指标≥95%

活性炭是以含炭为主的物质经高温炭化和活化工序制成的多孔性疏水吸附剂。 根据制造原料不同分为木质活性炭和煤质活性炭。 其中煤质活性炭因具有多孔性和高硬度的双重优点,以及来源稳定而得到广泛应用。 按形态可分为:颗粒活性炭(GAC)、粉末活性炭(PAC) 煤质颗粒活性炭按制作工艺和成型过程分为柱状炭(定型炭)、压块破碎炭和原煤破碎炭(不定型炭)

国内运行的水厂大多采用定型炭(煤质柱状炭) 柱状炭-北京、昆明、广州 国外多采用不定型炭(压块破碎炭) 国内运行的水厂大多采用定型炭(煤质柱状炭) 柱状炭-北京、昆明、广州 破碎炭-上海周家渡、杭州南星桥 柱状炭、破碎炭-浙江桐乡果园桥、深圳梅林、嘉兴石臼漾

9.10.5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的活性炭吸附池宜根据当地情况,对炭吸附池面采用隔离或防护措施。 在通风条件不好时,宜设隔离罩或隔离走廊防止臭氧尾气对管理人员的伤害。 在强日照地区应考虑防藻措施。(香港牛滩尾水厂) 9.10.6 炭吸附池的钢筋混凝土池壁与炭接触部位应采取防电化学腐蚀措施。 因池壁按开裂设计,磨损的炭粉如掉到缝中,会腐蚀钢筋。

II 主要设计参数 9.10.7 关于活性炭吸附池型的原则规定。 9.10.8关于炭吸附池过流方式的规定。 9.10.7 关于活性炭吸附池型的原则规定。 处理规模小于320m3/h时,可采用普通压力滤池;当处理规模大于或等于320m3/h时,可采用普通快滤池、虹吸滤池、双阀滤池、V型滤池、翻板滤池等形式。 9.10.8关于炭吸附池过流方式的规定。 采用升流式炭吸附池,处理后的水在池上部,应采用封闭措施,如设房、加盖等,以防人为污染。 9.10.9 为避免炭吸附池冲洗时对其它工作池接触时间产生过大影响,炭吸附池应设有一定的个数。为保证一个炭吸附池检修时不致影响整个水厂的正常运行,规定炭吸附池个数不得少于4个。

炭吸附池设计参数主要是空床接触时间和空床流速。 9.10.10 关于炭吸附池设计参数的规定。 炭吸附池设计参数主要是空床接触时间和空床流速。 应根据水质条件,经试验或参考类似工程经验确定。 日本颗粒活性炭滤池设计参数 摘自日本水道协会《水道设施设计指南》(2000年版) 空床流速 (m/h) 炭层厚 (m) 空床接触时间 (min) 10~15(8~20) 1.5~3(1~2.5) 5~15 (6~20)

以去除嗅和味为主时,接触时间一般8~10min 以去除CODMn为主时,接触时间一般12~15min 通常水质条件下 以去除嗅和味为主时,接触时间一般8~10min 以去除CODMn为主时,接触时间一般12~15min 北京第九水厂 9.8~9.85min 除嗅 除味 田村山水厂 8 城子水厂 8 昆明第五水厂 15 除有机物、除嗅、除味、除色 上海周家渡水厂 15 深圳梅林水厂 12 杭州南星桥水厂 11.5

N: 9.10.11 活性炭吸附池经常性的冲洗周期宜采用3~6d。 常温下经常性冲洗时,冲洗强度宜采用11~13L/(m2.S),历时8~12min,膨胀率为15%~20%。 定期大流量冲洗时,冲洗强度宜采用15~18 L/(m2.S),历时8~12min,膨胀率为25%~35%。 为提高冲洗效果,可采用气水联合冲洗或增加表面冲洗方式。 冲洗水宜采用滤池出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9.10.11 关于炭吸附池冲洗的规定。 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宜采用炭池出水冲洗,并考虑初滤水排除措施。 为调整反冲洗强度,在反冲洗水管上宜设调节和计量装置。(水温对粘度的影响、初期试运行) 定期冲洗主要目的是冲掉附着在炭粒上和炭粒间的粘着物,一般可按30d考虑,实际运行时可根据需要调整。

表16 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冲洗参数 冲洗类型及参数 活性炭粒径 2.38~0.59mm 1.68~0.42mm 气水反冲 表16 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冲洗参数 摘自日本水道协会《水道设施设计指南》(2000年版) 冲洗类型及参数 活性炭粒径 2.38~0.59mm 1.68~0.42mm 气水反冲 水冲强度(L/m2.s) 11.1 6.7 水冲时间(min) 8~10 15~20 气冲强度(L/m2.s) 13.9 气冲时间(min) 5 水冲 加表面冲洗 表冲强度(L/m2.s) 1.67 表冲时间(min)

经工程实践验证,承托层粒径级配采用表中数据,可达到冲洗均匀,冲洗后炭层表面平整。。 9.10.12 炭吸附池若采用中阻力配水(气)系统可采用 滤砖。若采用小阻力配水(气)系统,配水孔眼面积与炭吸附池面积之比可采用1%~1.5% 。如只用水冲洗,可用短柄滤头。如采用气水反冲,可采用长柄滤头。 经工程实践验证,承托层粒径级配采用表中数据,可达到冲洗均匀,冲洗后炭层表面平整。。 五层承托层粒径级配 层次(自上而下) 粒径(mm) 承托层厚度(mm) 1 8~16 50 2 4~8 3 2~4 4 5

9.10.13 关于活性炭再生周期及指标的规定。 当活性炭碘值指标小于600mg/g或亚甲兰指标小于85mg/g时,应进行再生。 当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时,也可采用CODMn、UV254的去除率作为参考指标。 以处理后水质能否稳定达到规定的水质目标作为活性炭运行失效的判定依据。 9.10.14 关于失效炭运出和新炭补充输送方式的规定。 输送方式宜采用水力输炭,也可采用人工输炭。 水力输送过程中,保持炭粒即不沉淀、又不致遭磨损的最佳流速为0.75~1.5m/s。(试验值)

9.11 水质稳定 (新增内容) ·对水质稳定的判别、处理方法、药剂等作了规定 9.11 水质稳定 (新增内容) ·对水质稳定的判别、处理方法、药剂等作了规定 原水与供水的水质稳定处理,宜分别按各自的水质根据饱和指数IL和稳定指数IR综合考虑确定。当IL >0.4和IR <6时,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酸化处理工艺;当IL <-1.0和IR >9时,宜加碱处理。 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于15mg/L时,可采用曝气法去除。 (9.11.1)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新增) 10.1 一般规定 ▪ 对排泥水处理水质要求、规模确定、干泥量计算、处理废水回用等作了规定: (共6节、71条)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0.1.2)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规模应按满足全年75%~95%日数的完全处理要求确定。 (10.1.3)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的干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0.1.4)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新增) 10.1 一般规定 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回用或部分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 一般规定 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回用或部分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 2 回流水量尽可能均匀; 3 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若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不符合回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经处理后回用。 (10.1.5)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新增) 10.2 工艺流程 ▪ 对工序构成、选择、上清液或滤液的回用作了规定: 水厂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厂所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工艺确定,一般由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四道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组成。 (10.2.1) 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各工序的工艺流程选择(包括前处理方式)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10.2.2) 当浓缩池上清液及脱水机滤液回用时,浓缩池上清液可流入排水池或直接回流到净水工艺,但不得回流到排泥池;脱水机滤液宜回流到浓缩池。 (10.2.6)

▪ 对排泥水系统调节设施设置作了原则规定: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新增) 10.3 调节 ▪ 对排泥水系统调节设施设置作了原则规定: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一般应采用分建;但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合建。 (10.3.1) ▪ 对排水池和排泥池(包括浮动槽排泥池及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的确定、水泵设置、上清液收集及扰流设施等作了规定。 10.4 浓缩 ▪ 对排泥水处理的浓缩方式、浓缩泥水含固率、固体通量以及浓缩池设计要点作了规定。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新增) 10.5 脱水 ▪ 对泥渣脱水方式及脱水机械选型作了规定。 ▪ 对脱水系统设计作了相关规定(10.5.3~10.5.13)。 ▪ 对板框压滤机和离心脱水机的参数选择和设备布置作了规定(10.5.14~10.5.23)。 ▪ 对干化场的设计参数及布置要求作了规定(10.5.24~10.5.30)。

10.6 泥饼处置和利用 泥渣脱水一般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干化场。 (10.5.1) 脱水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浓缩后泥水的性质、最终处置对脱水泥饼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一般可采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对于一些易于脱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10.5.2) 10.6 泥饼处置和利用 ▪ 对脱水后泥饼的处置和利用作了原则规定(10.6.1~10.6.5)。

11 检测与控制(共27条) 11.1 一般规定 规定了检测与控制的主要设计原则。 11.2 在线检测 11 检测与控制(共27条) 11.1 一般规定 规定了检测与控制的主要设计原则。 11.2 在线检测 规定了给水系统中各单元、主要构筑物及主要设备的在线检测项目。 11.3 控制 提出水源地、不同规模水厂及泵站的控制要求。 11.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对系统的功能提出总体要求,并对系统的结构、通信、操作监控系统设计作出原则规定。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工程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净水构筑物组成、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等确定。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工程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净水构筑物组成、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等确定。 11.1.2 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应提高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便于运行,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1.1.3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及规划要求。

11.2 在线检测 11.2.1 地下水取水时,应检测水源井水位、出水流量及压力。当井群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时,还应检测深井泵工作状态、工作电流、电压与功率。 11.2.2 地表水取水时,应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并根据需要检测原水水质参数。 11.2.3 输水工程的检测项目应视输水距离、输水方式及相关条件确定。长距离输水时应检测输水起末端流量、压力,必要时可增加检测点。 11.2.4 水厂进水应检测水压(水位)、流量、浊度、pH值、水温、电导率及其他相关的水质参数。

11.2.5 每组沉淀池(澄清池)应检测出水浊度,可根据需要检测池内泥位。 11.2.5 每组沉淀池(澄清池)应检测出水浊度,可根据需要检测池内泥位。 11.2.6 每组滤池应检测出水浊度,并视其滤池型式及冲洗方式检测水位、水头损失、冲洗流量及压力等相关参数。 注:除铁除锰滤池尚需检测进水溶解氧、pH值。 11.2.7 药剂投加系统应根据投加和控制方式确定所需检测项目。 11.2.8 回收水系统应检测水池液位及流量。 11.2.9 清水池应检测水位。 11.2.10 排泥水处理系统应根据系统设计及构筑物布置和操作控制的要求设置相应检测装置。

11.2.11 水厂出水应检测流量、压力、浊度、pH值、余氯及其他相关的水质参数。 11.2.12 泵站应检测吸水井水位及水泵进、出水压力和电机工作的相关参数,并应有检测水泵流量的措施;真空启动时还应检测真空装置的真空度。 11.2.13 机电设备应检测参与控制和管理的的工作与事故状态。 11.2.14 配水管网应检测特征点的流量、压力;并可视具体情况检测余氯、浊度等相关水质参数。管网内设有增压泵站、调蓄泵站或高位水池等设施时,还应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及其相关参数。

11.3 控 制 11.3.1 地下水取水井群宜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11.3.1 地下水取水井群宜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11.3.2 水源地取水泵站、输水加压泵站及调流调压设施宜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11.3.3 小型水厂主要生产工艺单元(沉淀池排泥、滤池反冲洗、投药、加氯等)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 大、中型规模水厂可采用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监视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工艺参数,提供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控制。 11.3.4泵站水泵机组、控制阀门、真空装置宜采用联动、集中或自动控制。 11.3.5 多水源供水的城市宜设置供水调度系统。

11.2.11 水厂出水应检测流量、压力、浊度、pH值、余氯及其他相关的水质参数。 规定检测与控制的设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