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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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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2 总 则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建 筑 屠宰加工工艺 肉品卫生检验 人 员

3 总 则 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应执行的标准:
总 则 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应执行的标准: 猪屠宰厂: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牛驴羊犬鸡鸭鹅屠宰厂:按照吉林省商务厅下发的《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和《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具有强制性。

4 术语: 验收间:活畜禽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隔离间:隔离可疑病畜禽,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待宰间: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急宰间:屠宰病、伤畜禽的场所。 屠宰车间:自致昏放血到加工胴体的场所。 分割车间: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副产品加工间: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对病、死畜禽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非清洁区: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清洁区: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和计量等场所。

5 分型: 猪屠宰厂: 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每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 型 每小时屠宰300头(含300头)以上;
Ⅰ 型 每小时屠宰300头(含300头)以上;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0头(含70头)至300头; Ⅲ 型 每小时屠宰30头(含30头)至70头; Ⅳ 型 每小时屠宰30以下。 牛、驴屠宰厂: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为一个班宰。 Ⅰ 型 每小时屠宰50头(含50头)以上;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头(含7头)至50头; Ⅲ 型 每日屠宰49头以下。

6 羊、犬屠宰厂: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为一个班宰。 Ⅰ 型 每小时屠宰70只(含70只)以上; Ⅱ 型 每小时屠宰14只(含14只)至70只; Ⅲ 型 每日屠宰98只以下。 鸡鸭鹅屠宰厂: 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型 每小时屠宰5000只(含5000只)以上; Ⅱ型 每小时屠宰3000只(含3000只)至5000只; Ⅲ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含500只)至3000只; Ⅳ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以下。

7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厂(场)址选择
屠宰厂(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乡)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8 总平面布置 屠宰厂(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畜与废弃物等的出入口。产品与活畜、废弃物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生产区包括:屠宰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等建筑设施。 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职工休息室、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场以及废弃物暂存场所等。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畜和疑病畜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时应避免迂回,防止交叉污染。 屠宰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屠宰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它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场)区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

9 环境卫生 厂区: 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主要道路及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无裸露土地;
厂(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污染物处理: 屠宰厂(场)应设有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废水、废气、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应在远离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设置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运废弃物的车辆必须是密封不渗水的,这些车辆还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消毒池: 活畜进厂(场)的入口处必须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10 建 筑 一般规定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 猪屠宰车间: 按7小时计算的屠宰量(头)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 2000及其以上 1.2—1.0
建 筑 一般规定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 猪屠宰车间: 按7小时计算的屠宰量(头)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 2000及其以上 1.2—1.0 1000—2000 1.4—1.2 500—1000 1.6—1.4 200—500 1.8—1.6 200以下 1.8

11 牛、驴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30头。 羊、犬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3㎡,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50只。 禽屠宰车间: Ⅰ型屠宰车间应在2450㎡以上; Ⅱ型屠宰车间应在1420—2450㎡; Ⅲ型屠宰车间应在440—1420㎡; Ⅳ型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0㎡。

12 屠宰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肉品品质检验要求。
屠宰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小于1%,屠宰车间不小于2%。 屠宰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以白色或浅色为宜。牛、驴屠宰车间墙裙高度不低于4m,羊、犬屠宰车间墙裙高度不低于3m。

13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弧型。
顶棚或吊顶的表面应平整、无毒、防潮、防灰尘集聚。如其表面使用涂层时,应采用光滑、无毒、不易脱落的材料。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好,不变形、不渗水、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应设计成向下倾斜45°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屠宰产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屠宰产品接触,其门扇的面层宜采用防锈金属材料或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屠宰车间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入侵的措施。

14 宰前建筑设施 包括卸畜台、赶畜道、待宰间、隔离间。 卸畜台
应根据生产规模确定,站台高度宜设置离路面0.9—1.1m。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回车场应设有洗车场,并设有冲洗设施及集污设施。卸畜台应有赶畜道与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相连。 待宰间 猪:按1—1.5倍班宰量计算,每头占地按0.6—0.8计算。 牛、驴:按1—1.5倍班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按2.5㎡计算。不小于80㎡。 羊、犬:按1—1.5倍班宰量计算,每只羊、犬占地面积0.6—0.8㎡计算。不小于60㎡。 禽:按1—1.5倍班宰量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可按存鸡10—15只、存鸭5—10只、存鹅5—10只计算。不小于50㎡。

15 待宰间应设有: 防雨的屋面;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隔墙可采用砖墙或者金属栏杆; 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并坡向排水沟; 待宰间内应有饮水槽,饮水槽必须有溢流口,其附近应设有地漏。

16 隔离间 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出入口处应设有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应与门宽相同。从待宰间到屠宰车间应有通道相连,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冲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Ⅰ型、Ⅱ型的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占地1.5㎡;Ⅲ型、Ⅳ型的面积不少于3㎡。 牛、驴 按日屠宰量的1%设置,面积不少于5㎡。 羊、犬 按日屠宰量的1%设置,按每头(条)0.8㎡计算,面积不小于3㎡。 按当地畜禽的具体情况设置。

17 屠宰车间 屠宰车间应包括畜禽通道、致昏放血间(区)、烫毛脱毛剥皮间(区)、胴体加工间(区)、内脏整理间及副产品加工及暂存间。
屠宰车间内致昏放血、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头蹄加工工序、皮张暂存等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屠宰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显,不得交叉。 车间高度:猪屠宰车间净高不低于5m;牛、驴屠宰车间的净高不低于5m;羊、犬屠宰车间净高不低于4m;禽屠宰车间净高不小于3.5m。 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得小于6m,单层宜采用较大跨度。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猪放血轨道距地高度不小于3m,间距不小于0.8m;牛、驴放血轨道距地高度不小于4.5m,间距不小于1.2m;羊、犬放血轨道距地高度不小于2.4m,间距不应小于0.8m。

18 牛、驴、羊、犬Ⅰ型、Ⅱ型屠宰车间应设置自动输送悬挂放血轨道;Ⅲ型屠宰车间可设置手推式悬挂放血轨道。
禽Ⅰ型、Ⅱ型、Ⅲ型屠宰车间应当配备使用传送链条。Ⅳ型屠宰车间应有上挂、致昏放血、浸烫、打毛的传送链条。 放血槽、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 牛、驴、羊、犬Ⅰ型、Ⅱ型屠宰车间应设置同生产线并行的屠宰、检验操作踏脚台,距地面高度以适于操作为宜,并设有安全防护栏。Ⅲ型屠宰车间可采用手推式轨道,并设置适合屠宰、检验操作的踏脚台,距地面高度以适于操作为宜,并设有安全防护栏。 猪、羊、犬屠宰车间内旋毛虫检验室应设在靠近生产线的采样处,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其面积应适合卫生检验的要求,但不应小于6㎡。 屠宰车间的疑病胴体间和病畜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检验轨道的邻近处。病畜胴体间应有直通屠宰车间外的门。 胴体暂存发货间应配备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

19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应设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口处。
急宰间除设病畜屠宰间外,亦应设有检验室、工具药物保管间、工人更衣休息间、淋浴室等。 急宰间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需设隔墙。如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单独设置时,其位置应布置在急宰间邻近处,并在急宰间的下风口处。 急宰间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消毒池。 急宰间内应设有高温高压锅及普通锅,用于产品的高温、复制。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应当配备化制机或者焚烧炉,用于产品的化制和销毁。

20 其 它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机械与自然的联合通风。在采用烫池褪毛屠宰时,在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风设施,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屠宰厂(场)的致昏放血间、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急宰间应设有相应冬季采暖设施,室内温度宜取14—16℃。分割屠宰车间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15℃。牛、驴、羊、犬Ⅲ型和禽Ⅳ型屠宰车间冬季室内的地面、墙面、设备、设施等不得结冰。

21 屠宰加工工艺 一般规定 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迂回交叉,生产线上各环节应做到前后相协调。
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至胴体发货间或冷却间。 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及运输工具等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 运输肉品及副产品的容器,应采用有车轮的装置,盛装肉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82℃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电加热方式。

22 致昏放血 采用麻电法致昏;牛、驴、羊、犬可采用割断颈动脉方法宰杀。
活畜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致昏前活畜的输送方式采用输送机输送或驱赶及牵引方法将活畜赶入击昏栏。 致昏后应提升到放血轨道上悬挂放血。 从致昏到宰杀放血的时间不得超过30s。 从宰杀放血处到屠体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min。 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屠体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min计算。 屠宰车间屠体进入预剥皮工序前应设有屠体洗刷装置和喷淋清洗装置。洗刷用水的水温不宜底于40℃。

23 浸烫脱毛加工 屠体烫毛宜采用运河烫或普通烫。 除浸烫池入口外,其余池体上部均有密封盖。
池体使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时应装不锈蚀的内衬。池壁采取保温措施。 烫池入口段应设有溢流管,出口段应有补充新水装置。烫池底部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口。 浸烫后应采用机械进行脱毛;牛、驴、羊、犬Ⅲ型屠宰车间可采用人工脱毛。 脱毛后送出屠体的一侧应设置接收平台或平面输送机。 在脱毛的畜屠体被提升后,如不设置机械去残毛,则应设置人工燎毛装置,并应在轨道两侧地面上留有足够面积设置人工刮毛踏脚台。

24 剥皮加工 实行剥皮的畜屠体,应当在剥皮前,设置剥皮预处理操作台。 畜屠体应采用落畜装置或使悬挂轨道下降的办法将其放到剥皮区或预剥皮输送机上。
猪、牛、驴、羊、犬Ⅰ、Ⅱ型屠宰厂(场)宜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剥皮。猪Ⅲ型、Ⅳ型牛、驴、羊、犬Ⅲ型屠宰厂(场)可使用手工剥皮,但应实行吊挂剥皮。 剥皮屠体提升上轨道后,应在生产线上设置人工修割残皮的操作位置。使用剥皮机时剩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暂存间。手工剥下的皮张也应及时运出。屠宰车间内应配备盛放头、蹄、尾的容器和运输设备,以及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5 胴体加工 设置叉道,可疑病胴体转入叉道或送入可疑病胴体间待处理。
猪、牛、驴、羊、犬Ⅰ型、Ⅱ型屠宰厂从取肠胃开始至胴体初检,其间工序应采用胴体和内脏同步运行方法。 猪Ⅲ型、Ⅳ型,牛、驴、羊、犬Ⅲ型屠宰厂(场)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 屠体整理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物,应有专门的运输装置运送。 胴体销售后返回的叉挡及运输上述副产品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 胴体加工间应设有输送胴体至鲜销发货间的轨道,还应设置输送胴体至预冷间或冷却间的轨道。

26 副产品加工 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皮张等,肠胃、头、蹄、尾、皮张等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心肝肺的加工可在胴体加工间内与胴体加工线隔开的地方进行。 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可设置各类工作台、池进行肠胃加工。 副产品加工台四周应有高于台面的折边,台面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孔。

27 肉品卫生检验 检验要求 猪、牛、驴、羊、犬Ⅰ型、Ⅱ型屠宰厂应采用胴体和内脏同步检验线,实施同步检验;猪Ⅲ型、Ⅳ型,牛、驴、羊、犬Ⅲ型屠宰厂(场)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 宰后检验必须按顺序设置: 猪按头部、内脏、体表、胴体、复检5个关键操作点; 牛、驴、羊、犬按头部、内脏、胴体、复检4个关键操作点; 禽按内脏、胴体、复检3个关键操作点。 各操作点的操作区长度应按每位检验人员不少于1.5m计算。操作点踏脚台高度应适合各检验操作点的需要。 头部检验操作点,应在放血后或剥皮屠宰操作前;实施褪毛屠宰,也可在褪毛后进行。 羊、犬在摘取内脏工序后,应设置旋毛虫采样点。 复检后,必须设置出具检验标志的操作台。

28 检验设施 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检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畜屠体或疑病畜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回路也可设在疑病畜胴体间内。 牛、驴、羊、犬Ⅲ型屠宰车间可采用不渗水封闭专用车运输疑病畜屠体或疑病胴体至疑病畜胴体间。 在生产区必须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并设有专用的进出口。 猪Ⅰ型、Ⅱ型、Ⅲ型和牛、驴、羊、犬Ⅰ型、Ⅱ型及禽Ⅰ型、Ⅱ型、Ⅲ型屠宰车间配置的检验室应设置病理、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工作室,并配备相应的清洗、高压蒸汽消毒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 猪Ⅳ型牛、驴、羊、犬Ⅲ型和禽Ⅳ型屠宰厂(场)应配备水分快速测定装置、常用检测项目的快速检测设备和旋毛虫检验设备。旋毛虫检验设备包括取样、压片、镜检操作所需的工作台。 检验室内应设有更衣柜和专用消毒药品柜以及消毒药品等。 检验室应有专人管理,并配备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可兼职做肉品品质检验员)。

29 工具、设备卫生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其设计与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便于清洗消毒。
凡直接接触肉品的台面、工具、容器、包装、输送工具等,采用不锈金属或符合食品卫生的塑料制作。 运输肉品及副产品的容器,采用有车轮的装置,严禁接触地面受到污染。 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所使用的刀具,必须存放在易于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收藏。

30 人 员 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人 员 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屠宰厂(场)应建立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参加工作以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各种卫生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宣传教育。也可委托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教育机构负责培训。 在屠宰厂(场)内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生产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屠宰车间必须穿统一的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区域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如吸烟等。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屠宰加工过程中,生产区内不得有非生产人员进入,并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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