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航空保安/危險物品 第一節 航空保安 第二節 危險物品 第三節 搭機各類違禁及管制品
第一節 航空保安 一、航空保安簡介與定義 「飛航安全」一般是指飛航組員、天氣、機械、場站等環境因素所造成之飛航意外事故及預防工作。 第一節 航空保安 一、航空保安簡介與定義 「飛航安全」一般是指飛航組員、天氣、機械、場站等環境因素所造成之飛航意外事故及預防工作。 「航空保安」則是指人為蓄意破壞所造成的機上及機場之犯罪與危及航空安全及飛航秩序行為的防範,屬於治安防護上之工作及問題,諸如劫機、破壞事件、偷竊、酗酒鬧事等事件及證照查驗、通關安全檢查、機邊警戒等工作。「飛航安全」與「航空保安」兩者關係密切,均可能造成嚴重的航機破壞及人員傷亡。
二、航空保安的範圍 (一)班機飛航中之保安措施 1.機上非法干擾的處理 2.配置空中武警或隨機空安人員 3.強化航機之安全 (二)機場航空保安工作 1.航空公司櫃檯作業保安工作 2.證照查驗保安工作 3.安檢線保安工作 4.候機室、登機門及登機作業保安工作 5.航空器及週邊管制區保安工作
三、劫機事件 6.地面滑行、起降區等保安工作 7.其他管制區及非管制區保安工作 (一)案例 劫機事件是航空保安頭號敵人,航空史上從1931年2月第一起劫機事件一直到近來都仍有所聞。 根據統計,全球至今共有1025起劫機事件。通常劫機不外乎政治目的(如要求釋放人質、政治庇護等),或左激進派組織的作為。 1990年代,中國大陸客機曾多次被劫持往台灣,近年來著名劫機事件有2001年蓋達組織策劃實施的911恐怖襲擊事件。
四、在日漸增加的劫機威脅中旅行十大忠告 1.注意四周 2.告發不正常的行為 3.不要預設立場某人可能造成威脅 4.遠離可疑的環境 5.當坐在座位上時確保你有繫上安全帶 6.注意聽從空服員的指示 7.熟悉所搭乘飛機的環境 8.記住無線裝置的基本規則 9.緊急時使用無線裝置的計畫 10.團隊合作
五、在新航空保安規則下旅遊的十大忠告 1.儘早抵達機場 2.確認你有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 3.在抵達機場前拿到你的機票或登機證 4.避免使用劃位櫃檯 5.在起飛之前檢查你的隨身行李 6.使行李易於掃描 7.不要對安全檢查感到驚訝 8.不要以為是針對個人 9.了解所搭乘航空公司的政策 10.保持正面的心態
第二節 危險物品 一、危險物品定義 危險物品(Dangerous Goods, DG),依航空器飛航作 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款定義,是「指航空器 運載時,可嚴重影響乘員身體健康、財產或飛航安 全之任何物品。」。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制訂之危險物品規則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DGR)則定義危險物 品為:「空運時對於人體健康、安全或財產造成重 大危害,屬於IATA危險物品分類標準的物質或物 品。」
危險物品亦可稱之為管制器材,限制物品及危險物. 質,國際民航組織DOC9284-AN/905文件及國際空 危險物品亦可稱之為管制器材,限制物品及危險物 質,國際民航組織DOC9284-AN/905文件及國際空 運協會(IATA)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中均有嚴格規定。 二、危險物品分類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編定的「危險物品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DGR)定義,危險物品共分為九大類,每一大類皆有其規定之機種、限制數量、特殊裝載、標誌、裝置位置: 第一類:爆炸物品 第二類:氣體;壓縮的、液化的、高壓溶化 的,或是超低溫冷凍的。 第三類:易燃的液體。
第四類:易燃的固體。 三、危險物品事故 第五類:氧化物;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和傳染性物品。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雜項危險品。 三、危險物品事故 (一)危險物品失事 所謂危險物品失事,係 指於空運危險物品時,造 成人員之死亡或重傷害或 財物重大損害之事件。
(一)貨機裝載之危險物品起火冒煙,導致墜毀。 (二)劫機客攜帶汽油 (三)朝聖客攜帶汽油或煤油爐 (四)鎳鎘及鋰電池之悶燒導致墜海 (五)前貨艙氧氣罐未依照危險物品程序存放,導致 飛機空中失火後墜毀 (六)未按程序包裝危險物品,導致747貨機報廢 (七)落地飛機因客艙危險物品爆炸,導致失火全毀
(二)危險物品意外事件 危險物品意外事件則指不限定於航空器上,於運送危險物品時發生危險物品失事以外事件,造成人員傷害、財物損壞、著火、破損、外溢、液體之滲漏、輻射或包裝無法維持完整之其他事件。任何與危險物品運送有關事件,致嚴重威脅航空器或機上人員者,亦視同危險物品意外事件。
四、危險物品處理(圖9-16) (1)危險物品限制(Limitations) (2)危險物品分類(Classification) (3)危險物品標記(Marking) (4)危險物品標籤(Labeling) (5)危險物品包裝(Packing) (6)運送文件/證明(Shipping documents / certification) (7)收運程序(Acceptance procedures) (8)緊急應變程序(Emergency response procedures) (9)訓練計畫(Training programs)
第三節 搭機各類違禁及管制品 一、可攜帶上機之液狀、膠狀以及噴霧類物 品規定 第三節 搭機各類違禁及管制品 一、可攜帶上機之液狀、膠狀以及噴霧類物 品規定 1.我國規定(2007.03.01實施之新規定):(圖9-17) (1)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隨身攜帶之乳液、飲 料、牙膏、髮膠及醫療用藥等液體、膠狀及噴 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 (100c.c.),並允許旅客隨身攜帶空瓶(如保溫瓶 等)上機。 (2)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 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旅客需 自行購買)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 袋應可完全密封。
(3)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 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 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4)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 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 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 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 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 制。 (5)常見旅客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通常包 括礦泉水、飲料、香水、漱口水、隱形眼鏡清潔 液、乳液、牙膏、髮膠等,若旅客欲將前述物品 放置於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攜帶上機,則均需符合 前述之限量規定。
(6)旅客通過安檢線後於機場管制區免稅商店內所. 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原則不受限. 制,惟如欲於其他國家轉機之旅客因各國之規 (6)旅客通過安檢線後於機場管制區免稅商店內所 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原則不受限 制,惟如欲於其他國家轉機之旅客因各國之規 定略有不同因此,提醒旅客於購買前先向免稅 商店服務人員洽詢有關之規定。
2.美國運輸保安署(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TSA)規定:(圖9-18) (1)旅客若要隨身攜帶液狀、膠狀或噴霧類物品,必 須將所有(液狀、膠狀、噴霧類)物品放置在一個1 quart ( 1公升)可封鎖式的透明塑膠袋內(圖9-19)而 且袋內單一物品的大小不能超於3 oz (90ml) (圖9-20)。此外,物品必須適當的放在塑膠袋內 且不許裝的太過擁擠。當旅客行經安檢站時,裝 有上列物品的塑膠袋必須要封好或關好而且經X 光掃瞄時必須與隨身行李分開放。 (2)以下物品若是沒有放置在一個1 quart ( 1公升)可 封鎖式的透明塑膠袋內或是袋內單一物品的大小 超於3 oz (90ml),則必須在通過安檢站時申報。
(3)其他液體、膠狀或是噴霧類物品可以放置在託運 行李中。 ■嬰兒配方/牛乳(包括母乳)以及放置在容器(如箱、 盒、罐等)內的嬰兒食品。注意:旅客必須有嬰兒 或幼兒隨行。 ■藥物(液狀、膠狀或噴霧類) ■液體(包括果汁)或是膠狀類的糖尿病患必需品或其 他醫療必需品。 (3)其他液體、膠狀或是噴霧類物品可以放置在託運 行李中。 (4)旅客在行經安檢站後所購買的液狀(包括飲料)、 膠狀或是噴霧類的物品可帶入機艙。
二、禁止攜帶上機的物品
三、禁止手提,必須託運的物品 (圖9-25~圖9-27)
四、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種類 五、禁止攜帶入境的物品 六、禁止攜帶出境的物品 七、旅客攜帶電訊管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