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與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要點 義守大學大傳系 鄭瓊月副教授 1
大綱 壹、前言 貳、性別主流化 叁、校園性別事件 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點 伍、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要點 陸、結語 2
壹、前言 3
性別主流化時代的來臨 何謂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是否帶來性別緊張? 為何要了解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與兩性關係? 4
貳、性別主流化 5
何謂性別主流化 即性別主流化是指以性別觀點評估所有立法、政策或 計畫。從而使男女雙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發生。 納入主流的最終目標是實現性別(男女)平等。 6
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議題1 1.性別的文化建構:性別特質;性別角色;性別刻板化;性別階級化等。 2.性別與身體:身體形象;身體自主權;選美;美容、瘦身、整容;性;安全性行為;墮胎;懷孕;生產等。 3.性別與暴力:性騷擾;性侵犯;家庭暴力;婚姻暴力;約會強暴等。 7
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議題2 4.性別與性取向: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 5.性別與法律:民法親屬編;兩性工作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等。 6.婚姻與家庭:愛情;分手;母職/父職;家務勞動;照顧工作;單親;多元家庭等。 8
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議題3 7.性別與工作:勞動參與率;同工同酬;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玻璃天花板;托兒;職場性騷擾等。 8.性別與教育:教材;教法;正式課程;師生互動;同儕關係;校園空間;校園性騷擾等。 9.性別與媒體:廣告;戲劇;電影;電腦等。 9
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議題4 10.性別與空間:家庭空間;校園空間;公共空間;人際空間;善意環境等。 11.性別與政治:性別比例原則;女性政治人物;女性選民;婦女政策等。 10
參、校園性別事件 11
校園性別事件 1.性騷擾 2.性侵害 3.性霸凌 12
性騷擾的相關法源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工作職場性騷擾防治準則 13
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依據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事件之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校園所管轄之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不論是否同一校)。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不管是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都包括在其中。 14
如何判定性騷擾? 雙方有權力差距。 行為不受歡迎。 具性或性別歧視意涵。 對被騷擾者產生負向影響。 被騷擾者不一定要有口頭或明顯拒絕動作。 不一定須重複發生。 15
性騷擾由誰來定義? 從騷擾者 從被騷擾者 動機來定義 主觀感受來定義 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 會隨著每個人的思想觀念、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所以,可能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玩笑,但只要不受對方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衡酌事發情境。 16
常見的性騷擾事件類型 涉及言語 涉及不當的碰觸 涉及散播文字 涉及追求或分手 如在課常或辦公室開黃腔或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利用體育課、教導電腦、外出開會、交通工具搭載 涉及散播文字 上網、MSN、部落格、發傳單 涉及追求或分手 過度追求、不當追求、跟監、電子郵件騷擾、揚言報復 17
性騷擾的類別 性挑逗 猥褻 強暴 性別騷擾 性賄賂 性要脅 18 18
1.性別騷擾 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 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 歧視語言或行為;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 引力,或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 象及性別歧視的言論。 19
2.性挑逗 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 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20
3.性賄賂 以利益承諾(如:雇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 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21
4.性要脅 包括一切威脅性及強迫性的性服務及性行為;亦即以 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22
5.性侵害 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23
性騷擾的迫害等級 第一級性迫害:包括語言猥褻、或講黃色笑話,意指 言語騷擾。 24
性騷擾的迫害等級 第二級性迫害:包括暴露身體隱私處,被碰觸、撫摸 身體如胸部、臀部,強迫親吻,被拍裸照,加害者表 演猥褻舉動或色情行動。 25
性騷擾的迫害等級 第三級性迫害:包括撫摸生殖器、被強迫性交、被強 迫口交或肛交、被強迫性交且有凌虐行為。 26
性騷擾重點提示 1.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 2.男女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者或被性騷擾者 3.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有含「性別騷 擾」 4.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 客觀的認定標準,並需衡酌事發情境。 27
利用媒體散播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1.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 2.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 3.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之性生活之訊息 4.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28
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 過份追求或不當追求,如: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持續以 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 29
性侵害的界定 為已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行為,如強姦、強制猥褻、乘機姦淫或猥褻、姦淫或猥褻幼男女罪、利用權勢姦淫或猥褻罪等犯罪行為。 30
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都算性霸凌! 性霸凌界定 根據性平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於性騷擾者。 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都算性霸凌! 根據性平教育法第25條,學校懲處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的性平教育課程。 31
肆、性別平等教育法 32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33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立法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 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 與環境 。 34
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名詞定義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 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 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35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平等待遇 (一)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 動、 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 性質 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 積 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 之 協助。 36
性別平等教育法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 施 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 相 關活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 之防 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5.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6.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37
性別平等教育法 五、各委員會之組成 (一)原則: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 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 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二)例外: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 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 此限。 (三)限期改組: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 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38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六、通報義務及處理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 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 (二)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處理。 39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七、陳述答辯機會及資料保密─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 當事 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 複詢問。 (二)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 予保 密。 40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八、必要之處置─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 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九、權益告知、轉介及提供協助─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 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 種救 濟途徑。 (二)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41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懲處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 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 送其 他權責機關懲處。但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 時,應給 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 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42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一、事件說明及公布─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 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 說明。 (二)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 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 之資料。 43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二、申請調查及檢舉─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 首長 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 查。 (二)任何人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件時,得依其 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44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三、不予受理及申復─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 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三)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 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 學校 或主管機關申復。 45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四、調查小組之成立、成員及職權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 除有不予受理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 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 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46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四、調查小組之成立、成員及職權 (三)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 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 員得外 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 之調查小組, 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 查專業素養之專家 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 分屬不同學校時,並 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47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四、調查小組之成立、成員及職權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 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 位, 應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五)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 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 程序進行之影響。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 事人之權力差距。 48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五、延長調查及書面報告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 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 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 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 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 出報告。 49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五、延長調查及書面報告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 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 規定 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 理由通知 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為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50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六、申復及重新調查 (一)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 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 或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 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 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十七、另組調查小組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 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 51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八、提起救濟之規定─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 關之申復結果 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 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 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52
性別平等教育法 十九、事實認定之依據─ (一)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二)法院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各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53
陸、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要點 54
對申訴人進行訪談注意事項 設法找出所指控性騷擾事件之特別細節部分。 設法找出發生事件之地點及時間。 設法找出該騷擾行為對提出申訴者所產生之影響。 詢問是否有其他證人,並瞭解其他證人想法 準備一項詳盡之事件發生經過記錄,以瞭解整個事件 之來龍去脈。 設法找出提出申訴者所希望之事物。 55
對申訴人進行訪談注意事項 設法獲得被控性騷擾者一項聲明(他的回應書)。 認明被控性騷擾者與提出申訴人間之關係。 如果被控性騷擾活動者是具有管理監督權能者,應確 定其職稱及職責。 設法決定被控性騷擾者對提出申訴人是否有指揮或做 成僱用決定(如任用、開革或晉升)等之權能。 仔細注意被控性騷擾者所提申訴之初步反應。 56
對其他相關人詢問的注意事項 對被控性騷擾者上司進行訪談時,究應注意何等事項? 設法瞭解該上司是否知曉性騷擾事件兩造間之關係。 知悉提出申訴者是否在先前曾提出類似事件之報告。 設法決定該上司是否知曉該類事件確曾發生,並找出 相關之文件(如信函、報告或聲明等)。 對相關證人進行訪談時,究應注意何等事項? 設法由證人中得到支持或否認申訴人提出指控之聲明。 向證人擔保他(她)們之合作是相當重要,所提出之 證詞將會保密處理,同時,他(她)們將不會因此而 遭致報復。 57
校園輔導處理時 Don’t 勿忽略申訴人的情緒支持需求,接受受害者的「性 騷擾創傷症候群」,給予接納和同理。 未清楚兩造雙方陳述,或未完整調查前,勿做主觀 判斷,而對雙方提出不公平、不合理建議。 事實未明確時,遵守保密和尊重原則,避免使該案 件在校園中形成流言 。 不用查證,查證工作交給性平會處理。 58
如何協助受害人? 耐心關懷,全力支持,尊重並體貼受害者的感受。 避免對外談論案情,尋求協助或支援→徵得同意 了解性騷擾的相關知識與資源管道 協助受害人向學校提出申訴 不得不的依法通報- 校內→校安中心、健康暨諮商中心或秘書室 校外(性侵、家暴、兒童青少年保護問題)→113 59
注意SOP 有保密義務者 1 參與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2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瞭解問題, 給予同理與支持 告知申訴權益, 支持與協助 通報性平會 評估受害者 身心狀況需求 不急著下判斷 不急著找確認 尊重、不忽視 保密原則 陪同就醫 心理支持系統 提供相關資訊 有保密義務者 1 參與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2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附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60
性平法 的主管機關 一、中央:教育局 二、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縣(市)政府 (參考性平§3) 61
性平法 的主要規範對象之防治義務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 周知。 62
性平法 的申訴對象(管轄)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63
性平法 的申訴時效 無時效限制。 64
性平法 的通報義務 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 上級機關通報。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 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參考校防準則§11) 65
性平法 的調查程序及調查原則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應秉持客觀、公 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 辨之機 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 相關資 料。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 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66
性平法 的調查程序及調查原則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 介至相 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 措施或其他協 助。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 進行之影響。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當事人雙方 之權力差距。 67
性平法 的調查結果及處置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學 校或主 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 行或移送相關 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議處,並將處理之結 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 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 時,並 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68
性平法 的調查結果及處置 二、對加害人之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 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對加害人之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 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 據其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參考性平§5,性平準則§23) 69
性平法 的罰則 一、學校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 上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 二、學校非因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違反保密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之 義務時,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70
性平法 的罰則 三、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若未對加害人實施 必要之追蹤輔導,或非有正當理由而公佈加害人之姓 名或其 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一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 下之罰鍰。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拒絕配合並提供相 關資料 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之 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 關資料為止。 (參考性平§36) 71
陸、結語 72
結語1: 性別平等:尊重與平等 消除性別刻版印象 消除性別偏見與歧視的不平等 尊重任何人的身體自主權 遵守男女應有的禮儀與規範 73
結語2: 創造合諧的性別關係 男與女成就了最大的圓。 最大的圓在於1/2的尊重與1/2的包容 74
謝謝您的聆聽 期待再相逢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