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業務組
大 綱 擴大保險費基 補充保險費計算與扣繳 1 2 補充保險費繳費與申報作業 3 二代健保其他改革重點 4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5
擴大保險費基 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二代健保首年費率4.91%之說明 兼顧經濟環境及社會期待 維持105年以前財務平衡 當前經濟景氣尚未完全復甦,考量健保財務之可承擔性、使多數民眾不受影響等因素 依100年修法通過時對外宣布之費率,符合社會期待。 維持105年以前財務平衡 預估每年可額外收到206億元之補充保險費,加上政府負擔比率提高到36%,每年可為健保再增加約2百億元收入。 因一般保險費費率調降,除負擔補充保險費較多之部分民眾外, 87%民眾不會因補充保險費而增加負擔。 二代健保已經建立收支連動機制,整體考量保險收入與醫療給付,可確保長期之財務平衡。 未來將持續落實醫療資源節流配套措施,確保醫療資源有效運用。
為什麼要收補充保險費? 不同所得層級,薪資所得占率不同 較低層級,所得絕大部分來自固定薪水,所得幾乎全部須計繳一般健保費 按照薪水計收健保費所造成之不公平現象 (概念圖示) 不同所得層級,薪資所得占率不同 較低層級,所得絕大部分來自固定薪水,所得幾乎全部須計繳一般健保費 固定薪水以外六類所得加收補充保費,符合量能負擔精神。 薪水,指的是在目前需計繳健保費的經常性薪資 六類所得,指的是未來將計收補充健保費的六種收入,包 括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 所得及租金收入等 其他所得,指的是不容易查得到的財產交易及地下經濟之所得 所得較低層級民眾 所得較高層級民眾 薪水 需計收健保費 六類所得 其他所得
薪資所得占綜合所得總額比率~ 7成至7成5 經常性薪資以外之所得並未計繳健保費,形成相同所得者保險費負擔不同之不公平現象。 % 資料來源:財政部統計年報(101年4月出版)表3-1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淨所得級距別分。
補充保險費計算與扣繳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收取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保險費=一般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二代健保保險費(§31) vio 投保金額 x 一般費率(4.91%)x 負擔比率x (1+依附眷口數) 第1類~第3類: 第4類及第6類:定額保險費 以第1類為例:負擔比率為30% 眷口人數最多3口 負擔比率(以第1類為例) 投保薪資 x 一般保險費率 x 30%x (1+依附眷口數) 眷屬人數最多3口 一般保險費開單及繳納方式沒有改變:由健保局每月核計保險費,並按月寄發繳款單供投保單位及民眾持單繳納。 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執行業務收入 兼職所得 X 2%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註:1. 補充保險費有免扣取之範圍規定 2. 補充保險費費率第一年2%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免扣取 1 7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第5類被保險人各類所得 6 2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 免扣取 5 3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例:雇主、自營業主) 獎金:全年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4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符合下列條件,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兒童及少年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老人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保險對象收取補充保險費項目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前2碼)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 5B 5C 52 租金收入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共同原則 於給付時扣取: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 付時。以非即期支票之實際給付為支票所載發票 日。 單次給付扣繳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超過部分 不扣) 。 單次給付扣繳下限為新臺幣5,000元(未達者不扣, 但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不論是否低於 5,000元,須全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 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 限。
「補充保險費-奬金」之定義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 分之獎金(健保法§31 第1項第1款) 所得格式代號:50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 分之獎金(健保法§31 第1項第1款) 所得格式代號:50 全年累計:指投保單位自當年1月1日起至當次給 付被保險人獎金時之累計(扣繳辦法§6Ⅰ) 給付獎金時,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 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 費(扣繳辦法§6Ⅱ)
「補充保險費- 奬金」之內涵 獎金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 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 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獎金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 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 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 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 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 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 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
扣取「補充保險費-奬金」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2%) 累積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單次發放獎金金額時, 以當次發放獎金×費率(2%)=補充保險費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單次發放獎金金額時, 以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費率(2%)=補充保險費 換言之,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 金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註:單次給付獎金費基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補充保險費-奬金計算(案例一) 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 說 明: 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奬金計算(案例二) 投保金額調升 林小姐為上班族,年度內投保金額調整、領取獎金及應繳補充保險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之定義 「兼職薪資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 資所得(健保法§31 第1項第2款) 所得格式代號:50 「兼職薪資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 資所得(健保法§31 第1項第2款) 所得格式代號:50 薪資所得 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 (扣繳辦法§3 第1項第2款 )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所得稅法§14 第1項第3類 )
扣取「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規定 扣取對象:為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之第1 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 類被保險人眷屬者(健保法§31) 「兼職薪資所得」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第5類被保險人。 (健保法§31) 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所定經濟困難者,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所得 。 (扣繳辦法§4)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000元。(健保法§31)
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5,000×2%=100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之定義 執行業務收入 「執行業務收入」要扣取補充保險費。但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健保法§31 第1項第3款) 所得格式代號:9A、9B 執行業務收入 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之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扣繳辦法§3 第1項第3款)
扣取「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規定 扣取對象:第1類(第1目至第4目)、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第1類(第5目)眷屬領取執行業務收入者(健保法§31) 「執行業務收入」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包括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 。 (健保法§31)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000元。(健保法§31)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一) 林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某公司一場尾牙晚會表演,領到20萬元的報酬.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林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4,0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00,000×2%=4,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二) 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計1,000元。 計 算: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之定義 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扣繳辦法§3 第1項第4款) 「股利」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所得格式代號:54
扣取「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規定(1) 扣取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法§31) 「股利所得」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000元。(健保法§3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超過部分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扣取「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規定(2) 股票股利扣取方式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 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 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 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一)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郭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2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101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算 式: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二)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利息」之定義 利息所得 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扣繳辦法§3第1項第5款) 所得稅代號:5A、5B、5C、52 利息所得 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1.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的利息。 2.存款(含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郵局存簿儲金存款)利息。 3.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扣取「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規定 扣取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 (健保法§31) 外幣計價之利息: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利息所得」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無投保資格者及第5類被保險人(健保法§31)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000元。(健保法§31)
補充保險費-利息(案例) 多筆存款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3,500元、25,000元及2,800元,幸福銀行如何扣取傅先生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5,000×2%=500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之定義 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所稱之租賃收入及第2款所稱之租賃所得。(扣繳辦法§3第1項第6款) 所得稅代號:51 租金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及第2款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 「租金」
扣取「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規定(1) 扣取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法§31) 「租金收入」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無投保資格者及第5類被保險人(健保法§31)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000元。(健保法§31)
扣取「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規定(2) 出租人 承租人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是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是 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個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 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 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雇主的二代健保保險費計算方式 投保單位(雇主):第1類第1目至第3目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投保薪資 x 60% x 一般保險費率(4.91%) x (1+平均眷口數) 雇主分擔比率 X 2%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不設上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定義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 1.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2.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定為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均應列入計算,不包含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金。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在此限。 38
雇主的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一)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 明: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雇主的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二)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 補充保險費= (5,000,000-4,200,000)×2%=16,000元
補充保險費繳費與申報作業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 費 率 就源扣繳 第一年 2% 補充保險費 收取方式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 利息所得 費 率 就源扣繳 補充保險費 收取方式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 (簡化扣繳流程) 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42
二代健保之「扣費義務人」 扣費義務人:即所得稅法之扣繳義務人(健保法§2) 等同於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 義務人。 等同於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 義務人。 扣費義務人分為: 1.股利:公司負責人(扣繳辦法§7) 。 2.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機關團體負扣繳責任之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扣繳辦法§8)。
「扣費義務人」須辦理事項 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通知: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應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 (扣繳辦法§9-1) 申報扣費明細。 溢扣退費、短扣補足。(扣繳辦法§9-2、 § 9-3 、 § 9-4) 填發扣費證明: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四月一日起向保險人索取繳費證明。(扣繳辦法§10-6)
補充保險費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網路查詢(建議查詢筆數<6萬筆) 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憑證 專區,使用電子憑證,進行單筆線上查詢或 上傳檔案批次查詢。 媒體交換查詢(建議查詢筆數≧6萬筆) 查詢資料產製光碟,送至健保局進行查詢。
免扣取身分確認作業原則 透過保險人查詢管道確認之免扣取身分,自查詢 確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扣費義務人依前述查詢管道所提供之資料,在效 期內據以辦理補充保費扣取作業,致有少扣之情 事者,免予補足、追償。 因資料作業時間落差,致查詢結果與事實不符時 ,扣費義務人應以受領給付者出具之相關證明文 件,辦理扣(免)繳作業。
「補充保險費」之扣取及繳納時點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健保法§31) 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扣繳辦法§2)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健保法§31),得寬限15日。(健保法§35) 健保局主動開單: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施行細則§56Ⅱ)
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 起扣點:單次給付達5,000元者,全額計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及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須全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 上限: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以1,000萬元計算。 逾期滯納金: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罰則: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者,健保局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
溢扣之處理規定(1) 扣費義務人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 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退 費情事,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 之格式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退費作業。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 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 費內留抵之。 註:扣繳辦法§ 9 49
溢扣之處理規定(2) 保險對象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 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 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扣費義務人如已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 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保險對 象得逕向保險人申請退還。 註:扣繳辦法§ 9 50
短扣之處理規定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少扣,應予補 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少扣,應予補 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 應通知保險對象,由健保局於次年收取。 前項應補繳金額,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情 事,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之格式 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作業。 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 不足扣取,致應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元,得免補繳。 51
補充保險費申報時點 年度申報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按月申報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解散、 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費金額,於10日內向保險人填報扣費明細。
補充保險費申報方式 網際網路 扣費義務人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媒體 透過健保局網站下載檢核程式檢核檔案格式無誤後,再將檔案錄製於光碟片或其它媒體,送至健保局所屬分區業務組。 人工書面 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書』報核聯及扣費明細清單,送至健保局所屬分區業務組。 (建議申報筆數<6萬筆) (建議申報筆數>=6萬筆)
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證明 扣費明細內容 提供扣費證明 受領給付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 提供扣費證明 保險對象如有需要扣費證明,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 保險對象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可向保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管道 網路服務 可透過健保局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自行下載列印繳款書或申請郵寄。 下載單機版軟體自行列印 至便利超商列印 可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之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下載該單機版軟體(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自行列印繳款書繳費。 至便利超商列印 無印表機者,可利用上列網路服務或單機版軟體將繳款書檔案儲存於隨身碟(USB),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列印繳款書(須自付印製費用)。 電話或臨櫃服務 電洽或臨櫃至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列印繳款書服務。
補充保險費繳費通路 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經上列金融機構轉委託之其他銀行、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亦代收補充保險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網際網路繳費(需有讀卡機設備,且自付手續費) 約定委託取款轉帳繳費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日盛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 玉山銀行
扣費義務人實務作業 補充保險費的扣繳作業與所得稅的扣繳作業相似,僅需微幅調整即可。 健保局會編訂「補充保險費扣繳實務手冊」,提供扣費義務人參考使用。 健保局亦將於網站建置「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及單機版軟體(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提供雇主或企業使用,方便進行扣繳作業。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小幫手 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規劃「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該作業專區主要分為二大部分,一是提供單機版軟體,另一部分是提供網路加值服務: 一、單機版軟體 下載至電腦使用,功能包括: (一)可單筆或批次輸入所得人及所得資料,協助單位計算當次需要扣繳的補充保險費。 (二)可列印繳款單供扣費義務人持單至金融機構繳納補充保險費。 (三)可列印每一位被扣繳者的扣費證明,供報稅之用。 (四)依據扣費義務人以功能(一)輸入的扣繳補充保險費相關資料,產生扣費明細申報媒體檔案,以提供扣費義務人利用網路或燒錄於光碟片向健保局申報。 二、網路加值服務 提供單位在網路上使用,但考量資料安全控管,部分功能需使用政府電子憑證(如:工商憑證、組織團體憑證、政府機關憑證、自然人憑證等)登入使用,功能包括: (一)繳款書列印。 (二)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及查詢申報結果。 (三)免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查詢(含單筆及批次,僅顯示需扣繳或免扣繳之訊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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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其他改革重點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投保等待期延期為六個月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受僱者 一代健保 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得加保。 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曾有加保紀錄者 本國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受僱者
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及復保 失蹤未滿6個月者。(施行細則37條) 得辦理停保之情況 失蹤未滿6個月者。(施行細則37條) 由家人代填停保申請表者,自失蹤當月起停保。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施行細則37條) 出國前寄送停保申請表者,自出國當月起停保;出國後辦理者,自停保申請表寄達當月起停保。 出國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施行細則39條)
二代健保加強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照護 弱勢族群 弱勢民眾 安心就醫 方案 二代健保 新措施 保費補助 欠費協助 醫療保障 100年有307萬 人受惠,補助金 額227億元 18歲以下不鎖卡 近貧戶不鎖卡 特殊境遇家庭不鎖卡 孕婦不鎖卡 經查證、輔導,認為沒有能力繳納保險費及滯納金,均不予暫停拒絕給付(即不鎖卡)。 (健保法§37) 健保局主動洽相關單位提供資料解卡 結合社政單位、警察、醫院、民間社福團體通報
減輕弱勢群體就醫負擔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同現制,但居家照護部分負擔從10%調降為5%。 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可免部分負擔;另新增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得減免部分負擔。
相關資訊查詢管道 網路 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下載,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適用) 專線詢問電話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0-598 修法重點、說明、QA、專文、保險費負擔案例等介紹 行政院衛生署首頁「二代健保」專區 http://www.doh.gov.tw/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頁「二代健保」專區 http://www.nhi.gov.tw/ 立法院審議過程 立法院國會圖書 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相關法律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下載,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適用)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頁-全民健保行動APP專區 專線詢問電話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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