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权利保障: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的涵义和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一)司法制度的涵义 1.所谓司法制度,是指关于宪法和法律授权或在习惯和功能上被国家与社会承认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应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原则、程序和各种规范的总和。 2.中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担部分司法职能或承担司法管理职能,但总体上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律师组织、调解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仲裁机关等。
司法制度的涵义和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3.与此相对应,中国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刑事执行制度主要是死刑执行制度和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民事执行制度)、律师制度、调解制度(法庭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制度和公证制度等。 4.中国的司法系统的范围到底有多大?这要分狭义和广义。 (1)狭义的司法系统,指的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制度的涵义和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广义的司法系统,既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又包括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等,还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都设有“政法委员会”。 (二)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司法制度的涵义和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具体来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决定免予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审判机关进行审理;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的判决或裁定有异议,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法庭审理案件中是否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有
司法制度的涵义和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权实行监督,审判机关认为不应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做出无罪的判决;检察机关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对其中的严重违法的行为提请审判机关依法处理。
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主要讲述四个方面内容: 1.法院组织体系及职权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各级人民法院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均为5年。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4)专门人民法院 它不同于普通法院,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而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的案件专业性较强。目前,中国的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设在首都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均为5年。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它的主要职权有: 审判权。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行政制度的基本内容 审判监督权。主要包括: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司法解释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专有权力,即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行政权。即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工作。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都是终审性的,它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从宣布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它一审的案件极少,二审的也不多,它的主要职能是审判监督和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 2.法院内部机构 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主要指各审判庭、审判组织和其他工作机构。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现在一般均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与行政审判庭。 (2)审判组织。它是指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共有三种: 独任庭。 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3)工作机构。一般设立办公室(厅)、信访接待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政治工作部、研究室等。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3.审判工作的原则与制度 (1)审判原则 独立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依靠人民群众原则。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2)审判工作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 辩护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还有上诉制度、申诉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国际司法协助制度等。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4.法官及法院其他人员 (1)法官的职责和等级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中国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业务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2)法官的义务和权利。(从略) (3)法官任职条件。(从略) (4)法官的任免。长期以来实行选举制和任命制相结合的法官选任方式。 (5)法官的保障。主要有职位保障、物质与人身保障。 (6)法官的奖惩。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7)法院其他人员。除法官外,法院还有其他一些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 (二)检察制度 1.检察院的性质与职权 (1)性质 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谓“检察”,其实际涵义就是法律监督。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2)职权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等重大案件的检察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权;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和对监狱、看守所及劳改、劳教机关的监督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权;司法解释权。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2.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它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分为三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3)专门检察院 目前中国设有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种专门检察院。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3.检察院内部机构 (1)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业务机构 主要有: 刑事检察机构;反贪污、贿赂机构;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监所检察机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控告申诉检察机构;技术机构;研究机构等。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3)其他工作机构 设立院办公室(厅)、政工机构、教育机构、宣传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等。 3.领导体制与检察活动原则 (1)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制度实行“双重领导”,即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2)活动原则 独立检察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原则。 4.检察官及检察院其他人员 (1)检察官的职责和等级 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的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检察官的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3)检察院其他人员 主要包括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律师、公证、仲裁与法律援助制度 1.律师制度 (1)律师资格的取得与执业 律师资格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考试取得,即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二是通过考核取得。 中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的制度。取得律师资格者,要从事律师职业,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2)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3)律师业务 一类是诉讼业务,一类是非诉讼法律事务。 (4)律师管理体制 律师法的颁布,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但以前者为主。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5)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从略) (6)律师职业道德、纪律与惩戒(从略) 2.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 (1)公证机关与公证人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各公证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和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2)公证的主要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独立公证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3)公证业务范围和根据 中国的公证业务有14项,大体分为: 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业务。 (4)公证的效力 主要产生三种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效力。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3.仲裁制度 仲裁只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其居中评断并对双方有拘束力的裁决。它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国内经济仲裁 中国受理国内经济仲裁的组织是仲裁委员会。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涉外经济仲裁 涉外仲裁主要指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3)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项特殊的仲裁制度,它由劳动法调整。它的组成人员为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处理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4.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法律救助,是指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 (1)法律援助机构 具体主管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是法律援助中心,它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2)法律援助对象 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援助或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范围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刑事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请求发给抚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4)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必须持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当2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援条件。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者,应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定具体承办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司法运行的现实反思 (一)司法运行的现实倾向 现实倾向:重刑罚,轻民事。 1997年3月14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突出的是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 一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司法运行的现实反思 概而言之就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 (二)司法运行的现实障碍 我国司法运行的现实障碍主要体现为高昂的诉讼成本。 可能造成的成本还有: (1)官员法律从业人员道德沦丧;(2)法律威信和尊严受损;(3)社会信用体系遭质疑;(4)民心动摇,国本遭创。
司法运行的现实反思 (三)司法运行的价值取向 合理的司法运行应该以司法独立为价值取向,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1.什么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它的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即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的干扰。
司法运行的现实反思 2.为什么应司法独立? (1)司法权的内在规定性即司法裁判对社会起作用的方式。 司法过程至少在形式上或程序上必须是中立的和自主的,否则判断就不成其为判断。 (2)司法在现代宪政秩序的结构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 (3)司法的根本价值即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司法运行的现实反思 3.中西方司法独立的不同 一是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为“民意”所赋予,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代议机关;而我国的司法权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不独立于代议机关,仅仅独立于行政机关; 二是在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平行,而中国则立法权高于司法权;
司法运行的现实反思 三是中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和检察院作为特定的集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与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官、检察官作为特定的公职人员个人独立行使权力不同 ; 四是中国的法官不享受一些西方国家所普遍适用的法官终身制度; 五是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来引导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通过党的政法委员会协商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组织重大的司法事务,通过司法机关中的党组织做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搞“超党派”。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明确目标 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与保障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公民权利。 西方哲人培根说: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在我国,司法不公正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权的行使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司法权本身没有受到有力的社会制约,陪审员不能有效遏制法官的专横,法官与当事人的隔离制度没有确立,等等。 (二)培育观念 1.在法律教育这个问题上,我们以前有两个误区需要指出来,那就是: (1)法律教育就是法律条文之学习,因此,必须大张旗鼓地进行普法运动。这便造成法律形式主义化。
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2)法治之国就是由众多法律条文来堆砌的,因此,必须想方设法为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立法,造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局面。其实,这又走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里。 2.真正的法律教育在于: (1)人权观念的渗透,使尊重人成为社会之常识; (2)法治意识的培育,使人在社会中生活养成规则意识; (3)摒弃对法律条文的过分依附,树立起法律的至上权威,使法治精神真正深入每个人的灵魂之中。在人民共和国中,法律是“国王”。
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三)改革体制 1.从体制上保障“独立司法” 如何从体制上保障“独立司法”?我们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在体制上解决司法财政来源的问题,比如将司法财政经费拨付制度改为司法预算单列制度 ; (2)为了杜绝或减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司法的干涉,建议建立“干涉司法追究制度”。 (3)明确划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的关系。
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2.加强与完善领导、制约体制 3.健全司法人员的任用、管理体制 比如,一是能否考虑进一步提高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二是可否给予丰厚的待遇,免其物质之忧?三是能否授权法官个人拥有独立调查和起诉权?四是法官个人可否拥有对行政官员的弹劾权?五是规定在法院系统内,对于部分优秀法官可以终身任职;六是法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4.建立有效的陪审员制度 5.建立强有力的大众传媒监督制度 6.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 有人指出: “随便翻开一本厚厚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你会发现美国的每一份判决书几乎都是长篇大论,最长的可达上百页,最短的也有几十页。判决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更多的倒是自己所持的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的论述。给人的感觉,似乎美国的法官生怕人们不知道法官为什么要那么判。” “而中国恰恰相反。 ”
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7.建立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度 8.完善司法机关的组织体制与职权配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跨行政区域的经济纠纷等案件渐趋增多,纯粹按行政区域设置司法机关已难以适应新情况。为此,可否在法院系统内部增设巡回法院或巡回法庭,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巩固成果 (五)审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