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核安全监管简介 苏州核安全中心
主要内容 一、 核安全监管概述 二、 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三、 研究堆分类管理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 1 监管范围 核设施,主要是指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 核技术利用项目,主要是指放射源、X线机和加速器等射线装置; 铀矿和放射性伴生矿; 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 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2 监管职责 组织起草、制定、审查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的规章和技术标准; 组织审查、评定民用核设施安全性能及其业主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吊销安全许可证件; 负责民用和军用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负责实施对民用和军用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和设备,以及对民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华东、华南、西南、华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3 组织体系 政策与技术处 核电一、二、三处 核反应堆处 核技术处 放废物处 燃料处 核设备处 监测应急处 国家环保部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苏州核安全中心 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华东、华南、西南、华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 核安全与一司、二司、三司 国际合作司 办公厅 其它司办 (人事、规划、科技、法规等) 技术支持 中心 (5个) 地区核安全监督站 (6个) 核安全国际合作处 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 (31个)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4 法规体系 技术参考性文件 安全导则、非强制性标准 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 行政法规 法律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4.1 国家法律 《环境保护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安全生产法》等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4.2 行政法规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4.3 部门规章(研究堆) HAD001/0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D001/03《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4.4 核安全导则(研究堆) HAD201/01《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 HAD202/01《研究堆运行管理 》 HAD202/02 《临界装置运行及实验管理 》 HAD202/03 《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 》 HAD202/04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 》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4.4 核安全导则(研究堆) HAD202/05 《研究堆调试 》 《研究堆老化管理》(报批稿) 《研究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 (报批稿)
一、核安全监管概述 1.5 监管制度 安全许可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 辐射环境监测制度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需提交资料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2.1 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厂址选择 :《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建 造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 厂址选择 :《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建 造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 调 试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 运 行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 退 役 :《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 《研究堆最终退役批准书》
2.2 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营运单位提交 申请书和安全 分析报告等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有关 部门和地方 政府提出意见 核安全技术审评 技术审评结果 颁发许可证 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专家 委员会咨询 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的文件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2.3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厂址选择 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 I类研究堆提前三个月;II、III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 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相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 I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II、III类研究堆提前十二个月。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 I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II、III类研究堆提前十二个月。 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 ,并同时提交相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 I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II、III类研究堆提前十二个月。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 申请者必须在完成研究堆调试大纲之后十二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研究堆最终退役批准书》 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开始退役活动前六个月(I类研究堆)或十二个月(II、III类研究堆)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开始退役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在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最终退役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相关文件。 研究堆需要进行不同于《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的实验或应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新增实验或应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与该实验或应用有关的文件。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国家核安全局根据需要对营运单位有效执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状况实施年度评估。满十年后,须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准许换证(有效期:十年)。 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必须对研究堆的各项性能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重新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超设计寿期)。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堆的特点,批准该种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研究堆建造或营运但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有不少于五名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2.4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申请和颁发的审评目的 《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从安全方面确定所选厂址与研究堆的适宜性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 审评研究堆的设计原则,以便确定研究堆建成后是否能实现其设计目的并安全运行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 确定研究堆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 确定试运行或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或设计变更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确定研究堆到达设计寿期时其安全状况及运行结果与设计或设计变更基本一致,可以继续运行,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研究堆退役批准书》 确定研究堆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2.5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申请需提交资料 申请《研究堆建造许可证》 (一)《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 (二)《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三)《研究堆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四)《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 (五)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申请《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 (一)《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二)《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三)《研究堆调试大纲》; (四)《研究堆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五)《研究堆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六)《研究堆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七)《研究堆在役检查大纲》;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八) 役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九) 研究堆营运单位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研究堆装料前调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一) 研究堆运行、实验和应用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二)《研究堆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三)《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 (十四)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申请《研究堆运行许可证》 (一)《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订版); (二) 《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及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 (三)《研究堆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四)《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五)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一)《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 (二)《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订版; (三)《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修订版; (四)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2.4 操纵员执照的颁发 研究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者由其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 执照的考核标准由其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指定,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操纵人员执照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印制。
三、研究堆分类管理 3.1 分类管理目的 研究堆千差万别,其堆型、用途、功率水平、设计原理、运行方式、安全特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核动力堆相比,大多数研究堆给公众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对运行人员的风险则较大。不同类型的研究堆,它们的安全设计要求、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对于研究堆,既要制定一套有别于核动力厂的安全管理规定、导则和标准,也要在这些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体现对不同类别研究堆有不同要求,即采用分类管理方法。
三、研究堆分类管理 HAF 001/03《研究堆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参照IAEA相关文件,对不同类别研究堆给出了较原则的定义。但缺少其他层次的法规文件对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 为此,国家核安全局组织苏州核安全中心,遵照我国现有的核安全法规,结合国内外数十年研究堆核安全管理的经验,参考国际上已发布的与研究堆分类相关的文件,编制了《研究堆安全分类》。
三、研究堆分类管理 3.2 《研究堆安全分类》主要内容: 本技术文件正文部分共有3章及1个附录: 第1章为“引言”。 第2章为“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原则贯彻 ”。 第3章为“研究堆安全分类 ”。 附录“我国在役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示例”。
三、研究堆分类管理 3.3 分类管理要求 (1)现有导则:对于不同类别研究堆的处理,现行导则在1.3节“范围”中原则提到三点: 一是“本导则中的要求应根据其对具体研究堆的适用性进行分类”。 二是“对于功率水平超过几十兆瓦的研究堆和某些特殊的研究堆(如均匀研究堆或快中子研究堆)可能需要超出本导则范围的其它要求,在某些方面可能需要采用核动力堆相应的安全导则”。 三是“对于功率为几十千瓦的具有较低风险的研究堆和临界装置,可能适宜采用详尽程度低于本导则要求的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大纲/维修、定试和在役检查大纲/调试大纲”。
三、研究堆分类管理 (2)拟编导则: IAEA于2012年11月发布了No. SSG-22《采用分类方案实施研究堆安全要求》,该导则说明了研究堆寿期内各个阶段(选址、设计、运行、退役)所有重要方面和活动的分类管理方法,其主要部分是设计和运行活动,其内容涉及用于具体类型反应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设计的具体设计要求分类方法以及运行阶段各项活动及安排的分类方法。 拟参照IAEA No. SSG-22编制《采用分类方案实施研究堆安全要求》。
三、研究堆分类管理 (3)监督文件 为在研究堆监督活动中体现分类管理要求,促进我国研究堆核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并提高研究堆核安全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研究堆运行阶段核安全监督大纲》 。 该大纲给出了研究堆运行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组织和职责分工及实施方法,并重点提出了分类的研究堆运行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可为分类实施研究堆运行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指导。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