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吸取山西省祁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案件教训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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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吸取山西省祁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案件教训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认真吸取山西省祁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案件教训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煤炭行业管理科 郭正文 (2016年8月2日)

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概述 二、案件的几点启示 三、实际工作如何处置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加气站种类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4年版)规定,加气站有三种: 种类 概念 加气站 LPG 液化石油气 LPG加气站: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淮南没有站) CNG 压缩天然气 CNG加气站: 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的统称。 LNG 液化天然气,在常压下深冷至-162℃,由气态变成液态。 具有LNG储存设施,使用LNG加气机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共分四种类型,一般将其分成为:撬装式加气站、标准式加气站、L-CNG加气站、移动式撬装加气站)

LNG加气站 (本案件加气站) LNG橇装设备:将LNG储罐、加气机、放散管、泵、气化器等LNG设备全部或部分装配于一个橇体上的设备组合体。 淮南市现有汽车加气站20个(包括在建3个),CNG加气站15个,LNG加气站1个(中石化陕汽淮南生产基地),CNG、LNG合建加气站1个(中燃洛河),在建LNG加气站3个(大通区、田家庵区、八公山区)。

案件的概述 2015年3月26日,经山西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省质监局和晋中市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案件调查组。6月2日,形成了省政府调查组《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调查报告》。

涉案加气站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3月8日,在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祁县城赵段)约4公里范围内建有加气站14个。其中:在建2个、运营12个;规模120m3的2个、60m3的12个。主要分以下三类: 1.无任何手续,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7个加气站。 2.办理部分手续、违法建设、非法经营的5个加气站。 3.违法建设、未运营的2个加气站。

涉案加气站主要违法事实: 加气站审批流程及涉案加气站手续办理情况 根据晋中市加气站项目建设及运营审批流程,加气站从建设至运营,审批流程涉及省、市、县3级多个部门,20多个环节。 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申请“四气”从业资格(发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函(以下称“路条”,发改)→土地预审(国土)、环评审批(环保)、地震安全评价(地震)、节能评估审查(发改)、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项目核准(发改)→用地手续(国土)→规划许可(规划)→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施工许可(住建)。 项目竣工后,需申请环保、消防、特种设备与能源计量专项验收和防雷检测→工程竣工验收(住建)→燃气经营许可(住建)→营业执照(工商)→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质监)→投入运营。 经调查,涉案的14个加气站,有7个取得“四气”从业资格,4个取得“路条”,3个报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土地,但没有1个取得项目核准。

无任何手续,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7个加气站 涉案加气站主要违法事实: 无任何手续,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7个加气站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4)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5)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 (6)未领取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从事充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7)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述7个加气站建设规模均小于300㎡,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办理部分手续,违法建设、非法经营的5个加气站 涉案加气站主要违法事实: 办理部分手续,违法建设、非法经营的5个加气站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 (5)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6)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 (7)未领取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从事充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8)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涉案加气站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建设的2个在建加气站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 (4)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一是祁县人民政府。 1.县政府两次对全县违法建设非法运营的加气站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未能对14户非法违法建设运营加气站进行依法取缔,整治不彻底,打击不力; 2.2013年12月5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住建部门尽快将符合要求的天然气加气站名单汇总抄送工商、国税部门,工商、国税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尽快办理营业证和纳税证等手续。”存在违规行政许可问题。据此,2014年3月23日,县政府督查室召开督办会,并下发《督办事项单》,要求住建、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为不符合条件的加气站限期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土地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此后,住建、国土等部门按照县政府有关会议和督办事项单的要求,分别出具了15份手续,县工商局为本案14家中的2家加气站(祁县洁源天然气公司第五加气站、山西压缩天然气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办理了营业执照。

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二是祁县住建局。 1.对大于300㎡、投资30万元以上,集体土地上的7家加气站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指导镇政府处置; 2.未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12家非法运营加气站,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祁县洁源天然气公司第五加气站、山西压缩天然气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明; 4.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宏鑫源加气站、鑫裕通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三是祁县国土局。 1.对利用旧建筑物及场地进行经营的6家加气站,未依据《土地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2.对其余无土地手续的8家加气站,下达了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执行罚款到位4家,行政处罚不到位,存在以罚代管,没有有效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3.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福瑞加气站、陆路通(国新能源天逸达)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四是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祁县工商局、质监局等合并组成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原工商局 (1)没有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为12家非法违法加气站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祁县洁源天然气公司第五加气站、山西压缩天然气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发放营业执照; (3)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五洲加气站、雅安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2.原质监局 (1)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2家加气站,仅下达了2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实施有效行政处罚和监管; (2)未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条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12家非法运营加气站进行罚没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存在处罚执行不彻底的问题。

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五是祁县规划局。 1.祁县规划局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6家加气站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祁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2.对乡村规划区域内的8家非法建设加气站,未督促指导城赵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监管,存在监督指导不到位的问题。 六是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经晋中市消防支队调查认定,祁县公安消防大队存在对加气站申报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督促不到位问题。 七是祁县城赵镇人民政府。 1.对乡村规划区监管范围内的8家加气站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未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实施拆除,存在监管不到位,处罚执行不力的问题; 2.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宏鑫源、鑫裕通、陆路通(国新能源天逸达)、福瑞达4家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省政府严肃处理108公路祁县段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案件责任人,24名党政干部因负有责任,1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中,祁县县委书记被诫勉谈话,祁县县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单位及人数 职务 处理情况 祁县住建局(1人) 祁县住建局局长 行政记大过处分 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人) 祁县工商局局长 行政记过处分 祁县质监局局长 行政警告处分 祁县国土资源局(1人) 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祁县规划局(1人) 祁县规划局局长 警告处分 祁县城赵镇(1人) 祁县城赵镇镇长 祁县政府办(2人) 祁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祁县政府办主任 祁县政府(2人) 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祁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住建、规划工作

给予诫勉谈话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责任人(14人)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责成祁县人民政府对非法建设、非法运营的7个加气站彻底关闭取缔。 2.责成祁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非法运营的5个加气站依法实施停业整顿。 3.责成祁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2个在建加气站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责成祁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非法运营的5个加气站、违法建设的2个在建加气站等相关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祁县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天然气加气站 进行依法查封 案件链接一: 祁县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天然气加气站 进行依法查封 2015年3月21日、22日,祁县县委县政府组织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执法组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加气站进行专项执法取缔。祁县县住建局牵头,执法队住建局通知当事人查封理由和依据,公安局负责对现场采取管制措施,打击妨碍公务行为,电业局对其进行断电处理,消防大队进行查封,并下告知书。14家非法违法加气站已全部拆除。

案件链接二: 山西祁县加气站发生爆炸,致三人死亡 2016年6月13日下午5时40分左右,祁县洁源天然气公司2#加气站内一辆车号为晋J72907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发生爆炸,加气站一名工作人员和该车司机及一名乘车人员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的几点启示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 每年国家、省、市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做到三个方面: (一)及时发现,及时打击。 (二)政府领导,部门履职。 (三)严格问责,整治到位。

(一)及时发现,及时打击。 涉案的14个加气站虽然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经营扰乱了经营秩序,造成社会危害。媒体多次报到,引起省政府领导重视,省长李小鹏批示要求按照事故调查规格、程序对此事进行调查、整改、问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要建立研判预警机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打击及时,将非法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政府领导,部门履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1条规定: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三)严格问责,整治到位。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国发〔2010〕23号文第31条规定: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工作如何处置 (一)燃气是否属危险化学品? (二)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问题。 (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常遇到的三种情形。

(一)燃气是否属危险化学品? 从概念来看: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燃气。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本条例所称,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591号)第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以燃烧 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来看: 依照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10个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气主要种类: 国务院安全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D门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45大类: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序号 品名 别名 CAS号 备注 2548 液化石油气 石油气[液化的] 68476-85-7 2123 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沼气 8006-14-2 479 二甲醚 甲醚

从危险化学品定义、《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来看,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七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法律用语,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做一般的规定后,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的规定, 从其规定。这是法律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安全监管上,燃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特别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的规定)。

(二)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问题 2013年3月16日,潘集区好客快餐店的老板姚某从钟某处购买1000斤生物醇油及燃油炉具。下午,钟某就带人将原来烧液化气的炊具拆除,安装上烧“生物醇油”的新灶具;在距离灶具三、四米远的地方放了一个一米多高的铁架子,架子上口径只有80厘米长、30厘米宽,上面却放着一个120厘米长、60厘米宽长方形桶底、储油1000斤的储油桶。安装结束没过半个小时,由于支架安装不稳,储油桶从铁架子上面滑落下来,易燃的醇油液体与烧煲仔饭的液化气明火相遇,引发了一场流淌性火灾,导致厨房内大面积失火,最终造成一死五伤的严重后果。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将犯罪嫌疑人姚某和钟某批准逮捕。

新型燃料油主要指醇基燃料。醇基燃料就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醇基液体燃料、无味、微黄色(或无色),主要用于餐饮、可以用于工业锅炉。 工艺流程主要是:生物醇油主原料 +(辅助料1)+(辅助料2) → 生化合成 → 储存罐 → 成品销售。1996年,颁布了醇基液体燃料的国家标准——GB16663-1996。 原来我们一般认为是燃料,行业主管部门是建委,没有搞清一个主要问题,是“油”不是“气”,主管部门应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3号)规定,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新型燃料油”,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公告)中序号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

(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常遇到的三种情形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行业主管部门。 三是上级督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6.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 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9.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处理措施﹞ 1.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处理措施﹞ 2.强制措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二)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三)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五)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六)加处罚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2016年7月15日,《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第三十六条)

﹝处理措施﹞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行政许可﹞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 ﹝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信访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 ﹝涉嫌犯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上级督办 1.现场核查。企业合法性检查,检查营业执照、许可证是否在合法,真实、有效。许可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经营场所安全检查,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4年版)等,重点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存在周边安全距离不足问题。 2.确定责任。查清违法事实,以文件明确发改、规划、建设、质监、消防等部门责任。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各司其职,认真履责。 3.跟综督办。及时掌握非法违法查处的进展情况、跟踪落实,保证监管指令,落实到位。 4.总结上报。作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结束语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注重实效,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