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前言 二、調整工程計畫審議機制 三、善用發包策略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五、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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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 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主講人:范主委良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目 錄 一、前言 二、調整工程計畫審議機制 三、善用發包策略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五、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目 錄 一、前言 二、調整工程計畫審議機制 三、善用發包策略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五、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七、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 八、加速爭議處理機能 九、結語

一、 前言 為因應國內景氣遭受國際經濟風暴影響之嚴峻情勢,行政院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業獲立法院審查通過,預定98~101年間4年投資5000億元,目前正進行預算之審議程序中,短期內可有效活絡國內經濟,長期則強化未來競爭潛力體質,而這些公共工程基礎建設能否快速有效投入市場,如何提升工程計畫之執行效能為其成敗的關鍵。

93~97年各年度 98年度 一、 前言 98年度公共工程之預算規模較往年大幅增加 約5,996億元 3,635億元~ 預算規模 決標金額 3,635億元~ 4,816億元 93~97年各年度 預算規模 約5,996億元 98年度 98年度公共工程之預算規模較往年大幅增加

一、 前言 提升執行效率方案 目標 效益 調整工程計畫審議機制 活絡國內經濟(短期) 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善用發包策略 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創造就業機會(短期) 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 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 強化競爭體質(長期) 加速爭議處理機能

二、調整工程計畫審議機制 工程會為提升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之各項計畫之執行效率,特於年初即研擬各項因應措施,將提報行政院作為爾後管控及推動工程計畫之依據,其中針對工程計畫之審議程序,為期簡化並以權責相符之精神為前提,各部會之中長程工程計畫案工程部分之審議,則責由主管部會主持,自編列概算時即做好把關工作。 工程會則基於行政院之幕僚機關立場予以查核,避免重複審查亦可確保計畫內容之品質。

三、善用發包策略 (一)採購策略 計畫之執行應基於政策之時程要求,由各機關先行依工程之特性、環境,擬訂發包之方式及分標之策略。 3/3/201707/16/96 三、善用發包策略 (一)採購策略 計畫之執行應基於政策之時程要求,由各機關先行依工程之特性、環境,擬訂發包之方式及分標之策略。 1.振興經濟方案之預算正進行審議中,招標文件必要時得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俾同步辦理招標。 2.善用統包方式辦理招標,將設計及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三、善用發包策略 3.重大計畫案,於完成招標文件草案時,公開徵詢各界意見。 3/3/201707/16/96 三、善用發包策略 3.重大計畫案,於完成招標文件草案時,公開徵詢各界意見。 4.各項工程可考量公共利益,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合理反映廠商因壓縮工期趕工所增加之施工費用。 5.主辦機關如確無能力執行重大工程,得考量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或考量運用退休工程專業人力。 6.以國內廠商為投標廠商,除非基於涉外政府採購協定須開放外商投標或其他特殊情形。 7

三、善用發包策略 (二)預算及底價之訂定及調整 1.招標機關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應合理化,避免發生重複流廢標之情形。 3/3/201707/16/96 三、善用發包策略 (二)預算及底價之訂定及調整 1.招標機關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應合理化,避免發生重複流廢標之情形。 2.預算額度不足之情形,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之前提下,調整工程內容或就重要之項目先行採購, 若預算仍不足,得依規定在相關經費內勻支及流用辦理。 (三)招標決標 1.各施工階段控管里程碑應訂入契約控管執行,逾里程碑期限納入處罰條款。 8

三、善用發包策略 2.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之規定 3/3/201707/16/96 三、善用發包策略 2.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之規定 3.採用工料分離採購,例如97年度鋼筋價格大幅上漲,如併同工程招標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可採由機關供料方式辦理。 4.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5.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 9

三、善用發包策略 6.機關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其邀請對象之選定,可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 7.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有1或2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或開標結果廢標之案件,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僅1家廠商投標亦辦理開標。 8.善用超底價決標之規定,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在不超過底價8%之範圍內,超底價決標。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三、善用發包策略 9.善用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1年期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 3/3/201707/16/96 三、善用發包策略 9.善用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1年期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 10.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對於投標價低於80%者,嚴格審查。 11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一)里程碑控管 1.工程執行應以全生命週期為控管範圍,包括先期作業、預算編列、前置作業、工程執行及維護管理,並遵照政策需求期限,就重要工作項目,訂定控管里程碑及預定開始或完成期限,全程掌握執行動態。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2.里程碑除可以做為工程執行進度控管之階段性目標外,由於公共工程建設有其專業性,藉由易懂的用語,例如通車、啟用等,一方面讓民眾瞭解政府的施政方向與作為。另一方面,亦可避免隔閡與無謂的抗爭,化阻力為助力,讓公共工程穩健、持續的推動。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二)控管組織 行政院范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良銹 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工程技術輔導團 困難問題專案小組 運用國內工程界退休人力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團,協助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行政院政務委員 主管部會召開專案會議 各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內政部:用地、土方小組 經濟部:砂石、管線小組 環保署:環保小組 研考會: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小組 工程會:民眾抗爭小組 具時效性、社會關注之公共建設計畫 年度可支用預算達一億元以上之公共建設計畫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列之計畫 行政院「專案列管重大建設」 計畫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三)管考原則 1.各部會應確實檢討計畫先期作業、前置作業、發包策略、工程執行等各階段合理期程,提報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2.訂定計畫各階段重要工作項目之負責人及其「里程碑」日期,報經主管部會核定後,送工程會作管控之依據,且無特殊理由不得輕易變更。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先期作業 預算編列 前置作業 工程執行 結案 可行性研究 綜合/整體 規劃 選擇/替代方 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 環境影響評估 概算編列 審查 立法院通過 預算 行政院核定 用地取得(公告徵收) 用地取得(協議價購) 用地取得(公地撥用)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都市計畫審議 施工階段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請領建照 管線拆遷 基本設計 細部設計 河川使用許可 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發包策略 統包工程 (不含基本 設計) (含基本 一般工程 (交通) (水利) (建築) 結案報告 管理維護 先期作業 預算編列 前置作業 工程執行 結案 現行管考範圍 以全生命週期為控管新增的部分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五)獎懲措施 1.由工程會訂定獎懲原則,年度終了,計畫主管部會應本權責,並依「重賞重罰」、「獎懲分明」之原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2.工程會按月彙整執行績效提報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檢討,並上網對外公告。 3.對於施工廠商,如有圍標、擅自減省工料、品質查驗不合格、延誤履約期限等情形,依法追究廠商責任。

四、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4.對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勞務案件,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設計綁標等情形,依法追究廠商責任。其涉及技師、建築師、技術顧問公司之專業責任者,另依法懲處。

五、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 (一)招標文件內資格與規格訂定注意事項 1.技術規格之訂定,依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檢討技術規格有無限制競爭,致廠商參與投標受到不合理限制之情形。 2.廠商資格之訂定,依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檢討廠商資格條件有無限制競爭,致廠商參與投標受到不合理限制之情形。

五、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 (二)採行措施 1.招標機關於流廢標後檢討原因,若無特殊原因者,於1個星期內,重新上網公告,否則應研擬改善對策: (1)是否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 (2)預算、底價、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合理。 (3)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是否調降。

五、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 (4)預付款之金額是否調高(上限為契約金額之30%)等。 (5)檢討契約規定是否合理,例如履約期限、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2.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檢討各相關案件之流廢標原因包括是否有綁標等情事,並研擬改善措施。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一)砂石問題因應機制 破壞河川機能,影響河防安全 河床降低,危害橋梁交通安全 盜採砂石 黑道暴力介入,影響社會治安 白道關心,公權力執行難落實 檢調民眾質疑,影響工作士氣 河川供應量有其極限 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砂石需求仍然殷切 多元化砂石推動困難 供應面 需求面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防制盜採管理措施 遏止砂石 盜濫採行為 改進方案 ◎由各部會共同執行,共同執行打擊不法情事。 修訂法規 加強罰則 ◎修訂罰則提高罰鍰金額最高為五百萬元。 ◎增訂沒入違法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拍賣。 強制全數 移除抽砂船 ◎總計118部全數強制拖離河川。 強力拆除 河川內砂石場 ◎由民國90年的149場,減少至目前的6場。 全面運用 衛星遙測監控 ◎大範圍長期監控河川區域內不法行為。 推動監管中心 及遠端監視 ◎97至100年陸續推動至各河川局擴大辦理。 ◎ 第一.三.四河川局98年上半年啓用。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制度改進與建立 管制站 監視設備 保全人力 斷面檢測 24小時全程監管 重量法(地磅) 逐車過磅 全面停止個案 申請 ◎全面禁止業者隨意零星個案申請採取土石 推動聯管計畫 ◎整合沿岸砂石業者聯合開發整體管理 制度改進與建立 發包1家廠商 疏濬採取或 商請國軍協助 販售多家廠商 派車取貨 嚴密 監控管制 採 售 管 推動採售分離 (1)5萬m3以下 (2)2個月緊急疏濬 體積法(無地磅) 逐車計次 管制站 監視設備 保全人力 斷面檢測 24小時全程監管 河川水庫疏濬 標準作業規範 重量法(地磅) 逐車過磅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強化合法疏濬加速河川清淤,工程會督導河川砂石疏濬合法認定標準已有推動成果 1.經濟部已訂定「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 。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訂定「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及「國有林地野溪治理與清疏方案」暨「國有林地野溪清疏作業要點」。 3.經濟部水利署已建立相關機關之河川疏濬問題連絡機制與窗口(各河川局與各縣市政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上、下游其他)。 4.已邀請砂石疏濬業務之檢、調、政風人員及各執行機關人員,進行教育宣導。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二)土石方因應機制 1.加強規劃設計階段工程餘土專案處理計畫之審議。 2.充分考量棄、填土可行性,並編列合理預算。 3.清查B6(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B7(連續壁產生之皂土)類工程餘土產出及可收容處理數量,輔導及協助設置該類土資場。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4.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另案發包方式,辦理收容處理公共工程B6、B7類土石方之採購。 5.強化土石方交換之撮合運作機制並建立業界意見通報平台。 6.加速推動裝設遠端監控系統設備並落實執行。 7.全面檢討現行餘土處理計畫相關證明文件之妥適性。

六、砂石、土方因應機制 8.由政府以填海造陸方式設置大型收容處理場所,並提前推動台北商港各期填土開發計畫。 9.督促內政部營建署加速推動適宜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轉型為土方銀行。 10.強化流向管控機制,並協調檢調、警政機關加強查緝非法亂倒案件,以遏止非法情事。

七、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 (一)97年公共工程停工及解約案件分析 項目 機關 停工 解約 件數 未執行金額(億元) 中央部會 257 42 215 119 縣市政府 846 71 270 67 合 計 1,103 113 485 186

七、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 (二)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 1.明確權責分工並落實管控 (1)由各部會署院及各縣市政府負責定期檢討停工、解約之工程案件。 (2)由工程會秉持重點管理原則,加強列管各部會署院及各縣市政府未執行經費逾五千萬之停工、解約工程案件。

七、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 2.個案協助及稽查:針對個案,必要時得由工程會、各部會署院、各縣市政府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檢討,或由各所屬稽核小組及查核小組辦理稽核及查核。 3.彙整「公共工程常見之停工及解約原因及態樣」 ,提供各部會署院及各縣市政府參考,以期減少停工及解約案件之發生。

八、加速爭議處理機能 依據現行採購法85條之1 ,爭議處理可循仲裁或調解方式處理,由於部分機關過於保守或專業經驗不足,或因不良業者無誠意化解爭議,以致利用調解之程序拖延處理爭議之時效,反不利工程之進行,因此,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對於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應有督導與協助處理機制。

八、加速爭議處理機能 (一)各部會成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 召集人:由本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二級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具備工程、法律或其他採購專業之高階人員擔任 契約執行機關(構)或人員 本機關相關督導單位或人員 得延聘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擔任小組成員人員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應主動瞭解所屬機關(構)之爭議處理情形,並於所屬機關(構)與廠商爭議未獲解決時,邀集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共同協商,俾爭議獲得儘速解決。

(二)公共工程爭議協調處理作業程序流程圖 邀集所屬機關(構)與廠商進行協處程序 (進行協處程序前應先行審視契約內容及履約、驗收紀錄等各項文件,並研提處理方向) 廠商與所屬機關(構)發生公共工程履約爭議 本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所設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應就所屬機關(構)所涉爭議展開瞭解 應要求所屬機關(構)儘速辦理 分析研判所屬機關(構)有無契約執行不當 協處結果爭議得否解決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辦理 可解決 未能解決 為釐清相關事實、爭點及契約責任 有契約執行不當情事 該所屬機關(構)對於廠商之履約爭議應積極進行協議,如無法解決爭議,應提報其上級機關 廠商之請求如符合契約約定者,機關應依約為之。 如廠商之請求非屬契約約定事項,應以「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尋求爭議之解決。 該上級機關係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二級機關。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應就協處過程與結果製作書面文件,簽報首長或經授權之高階人員,並函送所屬機關(構)與廠商 (二)公共工程爭議協調處理作業程序流程圖

九、結語 98年度除原推動中之公共建設外,再加上審議中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預算案1,506億元,預算規模高達5,996億元以上,為提升執行效率,院長已於98年1月23日聽取工程會「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報告,並請各機關積極辦理,務期早日發揮擴大內需的效果。

九、結語 為廣徵各界意見,凝聚產官學共識,團結全國工程界力量,工程會將於98年3月11日召開「全國公共工程會議」,邀請全國各界菁英研討,健全建構有效工程環境,擴大執行能量,加速工程進行,研擬策略方案,展現工程界優質的執行力,冀期在此一國際經濟風暴中,為活絡國內經濟掌舵,為國家競爭力做出舉足關鍵之貢獻,屆時請歡迎各位新聞媒體記者、先進踴躍參加,不吝指教,俾作為未來政策執行之參考。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