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行政大樓6樓國際會議廳) 網路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主講人:蔡明樹律師 日期:99年10月13日(三) 14:00~16:00 共計 2小時 地點: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行政大樓6樓國際會議廳)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一號 ) 對象:教職員 Copyright
目錄 一.著作權侵權案例介紹 二.怎麼會這樣?著作權內容簡介 (一)著作的種類 (二)著作人格權 (三)著作財產權 (四)著作權受保護的時間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四.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五.合理使用之舉例 六.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2 2
教授的PDA裡有整本的著作權法 根據97年11月17日聯合報C4版記者楊正敏的報導:「淡江大學物理系教授秦一男說他的PDA裡有整本的著作權法…對許多遊走邊緣,容易違反著作權法的事特別在意。……他時時都提醒學生不能掉以輕心,否則那一天違法了都不知道。 」
[案例一:影印教科書的夢魘] 影印教科書,遭判決拘役廿天 96年11月8日聯合報A3版載中部學生某甲於三月中旬,拿著作權屬某出版商的「行銷管理」一書,全書共608頁,請影印商影印了其中277頁,共印了四份,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 4 4
[案例一:影印教科書的夢魘] 影印教科書,遭判決拘役廿天 台中地方法院在96年11月8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3319號判決「某甲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之行銷管理原文書壹本及影印重製物肆份均沒收。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 5 5
[案例二:網路資料庫的未來趨勢] 網路資料庫侵權判決 970827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癸○○、壬○○、辛○○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癸○○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壬○○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辛○○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電源線)伍台、電腦螢幕參台、主機板Blade Server 99GRP08壹台、電腦主機PCA00000-0000 0台、月旦法學知識庫系統硬碟壹顆均沒收。 子○○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出版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變更之罪,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拾萬元。 庚○○、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施○○ 、丑 ○○均無罪。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 怎麼會這樣? 6 6
[案例三: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案例三: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根據99年8月17日及18日各媒體報導:「中研院林姓研究助理歷史研究碩士論文所被控抄襲中研院張姓博士生的碩士論文,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定有抄襲行為侵害張姓博士生碩士論文著作的重製權,判命林姓研究助理應賠償張姓博士生新台幣22萬元及將侵權事實登報訴。 而授與林姓研究助理歷史研究碩士學位的大學也撤銷該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也一併喪失……」 怎麼會這樣? 7 7 7 7
[案例三: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案例三:碩士學位攻防戰 論文抄襲的侵權爭議] 99年07月27日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98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法院名稱、案號、案由、當事人、主文及如附表所示之簡要理由,以5 號字體刊載於聯合報或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中任一報之全國版下半版壹日。 」 怎麼會這樣? 8 8 8 8
以上案例涉及著作權的侵權問題先瞭解什麼是【著作】? 著作是人類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花心思的創作 Q:食譜是否是著作? 要有 1.原創性(是獨立創作不是抄襲) 2.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3.必須具備一定的表現形式,可以被人類 感官所能感受 4.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別性 9 9
「著作」之分類-1 1.文章小說 語文著作 2.曲譜、歌詞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5.照片、幻燈片 攝影著作 3.雲門舞集的「薪傳」、舞台劇「歌劇魅影」 戲劇、舞蹈著作 4.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雕塑、美術工藝品 美術著作 5.照片、幻燈片 攝影著作 10 10
「著作」之分類-2 8.鄧麗君歌唱専輯、周杰倫專輯CD 9.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6.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7. 電影、「愛在哈佛」DVD光碟這種有聲有影或無聲有影的創作 視聽著作 8.鄧麗君歌唱専輯、周杰倫專輯CD 錄音著作 9.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建築著作 10. WINDOW VISTA作業系統、「魔獸世界」遊戲軟體創作 電腦程式著作 11 11
以上案例涉及著作權的侵權問題再來看看什麼是【著作權】? 如果你創作了一個著作,著作完成不用登記,法律就給你一個權利叫做「著作權」 「著作權」又區分為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12 12
「著作人格權」 13 13 (一)要不要公開發表? 公開發表權 (二)要不要用本名或其他名義發表? 姓名表示權 (三)禁止別人不當更改著作內容影響名譽 禁止不當變更權 13 13
「著作財產權」-1 如果您要以下列方式使用別人的著作因為,涉及著作財產權的使用,必須要著作權人的同意 1.COPY複製著作重製權 2.透過廣播電視傳達著作公開播送權 3.將著作翻譯、改拍電影或編進百科全書改作編輯權 4.將著作出租收取租金出租權 5.將畫作照片公開展覽公開展示權
「著作財產權」-2 6.將語文著作公開唸出來 公開口述權 記得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7.將電影在戲院禮堂等公開場合播放 公開上映權 8.在戲院公園等公開場合表演或播放CD唱片公開演出權 9.透過網路傳達著作公開傳輸權 10.將在高雄家樂福買的正版韓劇「愛在哈佛」DVD光碟透過網路拍賣散布權 記得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一)著作權人授權同意 最好以書面文件寫下約定好的下列事項: 1.可以使用的地點 2.可以使用的時間長短 3.可以使用的內容 4.可以使用的利用方法 5.其他事項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二)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 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 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之舉例 教師從事教學或研究時,引(使)用網路資料實用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一 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二○五三號公告 一、本使用報酬率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 規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語文著作: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二)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以張數為計算標準,不論為黑白或彩色、版面大小,每張新 臺幣五百元。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以每頁版面新臺幣一千元為標準,依所占版面比例計算。如 不能依版面計算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改作者,其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標準減半計算 四、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編製教學輔助用品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錄音或視聽著作:每三分鐘新臺幣二千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依第二點、第三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五、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播送者,其使用報酬,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以廣播公開播送: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每次新臺幣一元;其他著作每三分 鐘新臺幣一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二)以電視公開播送: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每次新臺幣四十元;其他著作每三 分鐘新臺幣三十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六、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重製、編輯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輔助用品,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或第四點 標準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合理使用之舉例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教師從事教學或研究時,引(使)用網路資料實用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63 條第1項:依著作權法第64條第1項:依…第五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合理使用之舉例 他山之石:美國香港的參考作法 以上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例請參考美國、香港等地作法,詳參著作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如附件)摘要如下:「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不失為是一個可以用來參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asp「著作權書房」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合理使用之舉例 1、 基本原則: (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3)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4)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5)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6)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asp「著作權書房」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合理使用之舉例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1)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書籍之1章。 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 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asp「著作權書房」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合理使用之舉例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2)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 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所利用的每1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A、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 B、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C、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D、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 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asp「著作權書房」 編號第4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是一種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所設計的公眾授權模式。任何人在著作權人所設定的授權條件下,都可以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 (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http://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利用人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其為利用人(或利用人使用該著作的方式)背書。利用人必須標示創作者的名稱(或筆名)、著作名稱、出處或網址、原有的授權方式。「指定的方式」是指若授權人或作者另有指定方式,例如僅要求標示贊助機構,則必須依其指定方式標示之。 利用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授權人為利用人或利用人使用的方式背書。這是因為創用CC是對不特定人授權,為避免其他人誤認利用人和著作人有特殊的信賴、合作關係,所以利用人不得作此暗示。舉例而言,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的教材都是採取創用CC授權,其他的教育機構縱然使用其教材,也不能藉此暗示與麻省理工學院有合作關係。(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http://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利用人不得為商業性目的而使用著作。利用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來利用著作。與他人無償交換著作,例如數位檔案交換分享的行為,不是商業性利用。(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http://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s)利用人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原著作。利用人不能改作授權人的作品。改作的常見形式有翻譯、編曲、編劇、改編小說、改編電影、錄音、節略、濃縮等。如果著作是音樂作曲或錄音時,將樂曲與動態影像作同步結合的行為,構成此處的改作。(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http://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合理使用的另類思考-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的運用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利用人改作自原著作的衍生作品,必須採用和原著作相同或類似的創用CC授權條款。例如,原著作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利用人改作授權人之著作後的作品,也要採取同樣的創用CC授權條款,亦即「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如果不是衍生著作,而是重製、散布原著作,無論有無「相同方式分享」的要求,都不能任意更改原著作的創用CC授權。(以上資料引用自著作權人教育部網站http://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著作權聲明 如有任何著作權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電話:07-2161888傳真:07-2415753 自在使用他人著作六字訣→打招呼合理用 以上講義及演講內容著作權屬蔡明樹律師所有(簡報檔美術編輯部分感謝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劉滌吾同學協助),如需使用請以電子郵件出示真實姓名、服務單位、聯絡地址及電話並說明將作如何用途,寄至蔡明樹律師電子郵件信箱:freetree@ms17.hinet.net及freetreemister@yahoo.com.tw,如經回覆取得授權,請依授權方式使用,並將使用後之成品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或郵寄交付蔡明樹律師,如未回覆即視為自始未取得授權,敬請合作。 如有任何著作權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電話:07-2161888傳真:07-2415753 自在使用他人著作六字訣→打招呼合理用 簡報完畢 請多指教 3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