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有值时,则监控纳税人“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是否有减征数值,若无值则不可以填报。且填报数额不得大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各明细之和*25%。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p114 28.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填报纳税人从事①农林牧渔业项目、②国家重 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③符合条件的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 让、⑤其他专项优惠等(和A107020的13行以 下项目是一一对应的) (见右图) 所得额应按法 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 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 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 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 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 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工业企业 年应税所得额≥30万 从业人数≥100人 资产总额≥3000万 其他企业 年应税所得额≥30万 从业人数≥ 80人 资产总额≥1000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根据企业是否同时享受其余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可查看附表A107020表第13行以下是否有减半征收的数据)来区参考否要填报A107040的第28行: 1、企业只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涉及其余的减半征收,是不用填列A107040附表的第28行。(例一) 2、企业享受税收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后,符合小型微利政策条件的,就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减半和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叠加享受部分优惠税额要填入A107040第28行。(例二)
填表举例一:只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A企业是商业企业,2014年职工人数65人,资产总额680万,年应纳所得额8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8× (25%-20%÷2)=1.2万元 B企业是工业企业,2014年职工人数86人,资产总额1680万,年应纳所得额16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16×(25%-20%)=0.8万元
填表举例二:享受农林牧渔减半优惠后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C企业是内陆养渔业,2014年职工人数7人,资产总额180万,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2万元,该企业享受减半征收,A107020第15行第6列符合减免项目所得26万元、第7列减免所得额13万元。减免所得税额= (32-13)× (25%-20%)=0.95万元(渔业减半征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9万元,符合小微条件,但19万应纳税所得额中的13万元已经享受减半征收,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所以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叠加享受部分要填入第28行=13× (25%-20%)=0.6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