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制 税收优惠 彭东凯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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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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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制 税收优惠 彭东凯 2015.3

税收优惠的种类 一、税基式减免; 什么是税基,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税基区别。 1、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就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对计税基础进行扣减的优惠。主要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等。在申报表中主要是体现在主表第17行,该行根据A107010表计算填列。

税收优惠的种类 2、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就是指在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直接扣减纳税调整后所得形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方式。在申报表中主要是体现在主表第20-21行,该行根据A107020及A107030表计算填列。

税收优惠的种类 二、税额式减免;就是指对应纳所得税额的直接减免(含税率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1、减免所得税额,主要通过税率优惠来实现,主表的第26行,具体根据A107040计算填列。 2、抵免所得税额,主要是一些符合条件的项目的专用设备投资直接扣减所得税额,主表的第27行,具体根据A107050计算填列

税收优惠的报表格式 税收优惠项目附表没有一级附表,而是由5张二级附表直接对应主表的5个行次。 其中A107010有4张三级附表A107040有2张三级附表共6张三级附表,分别对6个项目按明细要求进行填报。

主表与税收优惠附表的关系 19纳税调整后所得=13利润总额-14境外所得+15纳税调增-16纳税调减-17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23应纳税所得额=19纳税调整后所得-20所得减免-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5应纳所得税额=23应纳税所得额*24税率(25%) 28应纳税额=25应纳所得税额-26减免所得税额-27抵免所得税额

税收优惠填报要求 填报总原则:享受优惠必须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按管理要求提供备案资料 实体性要求:税法规定的硬性指标及要求(相对比例或绝对额) 程序性要求:备案或审批。

税收优惠备案 简易备案,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齐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即为备案。主要项目有:国债利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文件依据:省局2013第4号公告。

税收优惠备案 登记类备案,由企业报送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备案并告知企业执行。需要下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分预缴期备案和汇算清缴期备案。前者主要有:农林牧渔所得、公共基础项目所得、环保及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高新技术、加速折旧、综合利用资源、集成电路软件动漫、节能公司能源合同等等;汇算清缴期备案项目: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加计扣除、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等等。

免税收入A107010 一、国债利息收入 2011年第36号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八十三条,财税2009-60号、69号,国税函2010-79号 ,总局公告2011-34号。

免税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其它专项优惠。本地基本没有此项业务。

减计收入A107010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10%(填报A107012)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减计收入 2、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3、分公司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符合规定的产品销售给总公司继续加工其他产品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国税函[2009]567号)

减计收入 二、其他专项优惠 (一)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写A107013)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加计扣除A107010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4) 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13]70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1、前期研发活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2)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工薪奖津补及五险一金)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及其运行维护费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加计扣除 2、中期研发活动 (5)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3、研发成果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4、其他 (7)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加计扣除 注意下列问题: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仅指受托方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

加计扣除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加计扣除 5.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加计扣除A107010 6.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7.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加计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享受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1.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加计扣除A107010 3.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4.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所得减免A107020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基本规定: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农业所得的减免进行了范围划定。日常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及省局公告2013-4号执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免征和减半征收。

所得减免 (一)免税项目(实施条例86条采用正列举法)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9、其他

所得减免 (二)减半征收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其他

所得减免 补充规定 (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149号涉及的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细化。 上述范围有列举的都采用正列举法,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所得减免 (二)《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8号):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所得减免 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所得减免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所得减免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所得减免 (3)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所得减免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所得减免 8.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9.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0.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减免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2号):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所得减免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减免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条例第87条)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其他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施条例第88条) 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其他项目等。

所得减免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减免 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 (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减免 应注意的是,以上优惠是项目所得,如果有不同的项目,应单独计算优惠期间。 每个项目应单独核算其项目所得。 按省局2013-4号公告进行备案。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A107030) 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本优惠有专文制定享受。

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 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减免所得税额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减免所得税额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减免所得税额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减免所得税额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减免所得税额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减免所得税额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有高新技术企业(A107041) 税收政策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减免所得税额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8.《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减免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备案, 取得证书时一次性登记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减免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核查重点(税务机关部分) (一)研发费用归集 1. 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 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 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减免所得税额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 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 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进行了及时纠正、处理。

减免所得税额 (三)人员 1.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 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主管税务机关风险; 1. 是否对已认定企业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2. 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提请了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是否及时组织了复核;

税额抵免优惠(A107050) 《关于执行三种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税额抵免优惠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或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国税函[2010]256号)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税额抵免优惠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税额抵免优惠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税额抵免优惠 另,财税[2009]69号: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