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税局税政科 二〇一〇年五月 (以下政策规定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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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税局税政科 二〇一〇年五月 (以下政策规定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企业所得税培训 惠州市地税局税政科 二〇一〇年五月 (以下政策规定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企业所得税培训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点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统称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上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本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2%和2.5%的部分; 3.劳动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劳动保护支出; 5.利息支出; 6.借款费用; 7.汇兑损失; 8.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0.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1. 财产保险支出; 12.固定资产租赁费; 13.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非独立法人的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以外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10.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是指依照本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本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税收优惠(免征、减征) 优惠方式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区分项目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免征、减征)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方式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10.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实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企业(CDM)。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优惠税率) 优惠方式二: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加计扣除) 优惠方式三: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方式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收优惠(加速折旧或摊销) 优惠方式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税收优惠(减计收入) 优惠方式六: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收优惠(抵免税额) 优惠方式七:抵免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点 收入总额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收入总额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1.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2.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 3.商业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4.现金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5.租金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6.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7.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1.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富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 2.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了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不包括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统称875号文)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的计算公式: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商业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875号文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75号文同时明确“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的“赠一”也是销售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综合。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875号文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租金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性质的不同,企业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对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一次支付的租金也分期扣除。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不动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当视作转让财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其中包括四种不同的方式: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处理 企业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税前扣除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销售费用的扣除 管理费用的扣除 财务费用的扣除

期间费用项目按税法进行归类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可划分为三类: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和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 1.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印花税等。 3.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包括研究开发费用。

销售费用的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手续费和佣金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申报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扣除: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和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执行。

手续费和佣金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管理费用的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2.劳动保险费 3.差旅费 4.会议费 5.租赁及物业费 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 7.开办费 8.职工教育经费 9.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10.业务招待费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允许税前按规定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企业预提工资薪金,计入“应付工资”科目的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劳动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

差旅费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赔偿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并且不是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法要求企业提供合法凭证,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与出差补助标准有关的还有职工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082号),计入差旅费项目,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文件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租赁及物业费 租赁及物业费是指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的租金以及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实施条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1.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构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职工教育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区分不同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9号)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以及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列支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得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按照企业开办费的扣除办法扣除。 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财务费用的扣除 1.借款费用 2.利息收入

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简称一般贷款利率,下同)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明确: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一般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第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本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接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借款费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文规定执行。 3.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