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 海关总署监管司 2009年8月4日
立法背景及过程 办法的主要内容 物流信息监控系统 内港合作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第一:是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需要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第105/106次理事会年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截至2008年6月,包括中国海关在内的154个成员海关正式表达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
《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 一:框架协调了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对提前获得电子舱单信息的要求。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 一:框架协调了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对提前获得电子舱单信息的要求。 二:加入WCO框架的国家都应针对恐怖主义和其他安全威胁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 三: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可在风险布控手段的基础上,利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如大型X光机和辐射探测仪,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进行查验。
《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 四:框架解释了在满足供应链安全的最低标准并参照最佳做法的前提下,成员海关可向商界提供的相应便利。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 四:框架解释了在满足供应链安全的最低标准并参照最佳做法的前提下,成员海关可向商界提供的相应便利。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WCO框架》两大支柱 一: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现代化技术在查验中的运用;高风险货物或集装箱的确认标准;共同布控和检查措施;运输工具和货物的海关信息交换;口岸安全评估;应进口国要求的出口安全查验等11条标准。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WCO框架》两大支柱 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按照海关认定的最佳措施进行商业运作;使用更先进、更安全的集装箱;海关推广最低安全标准和供应链安全最佳作法等6条标准。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WCO框架》倡导的舱单传输时限 为了在最低程度上确保执法的一致性,避免对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平等要求,海关要求的提前申报时间,不得早于以下规定:
《WCO框架》倡导的舱单传输时限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海运: 集装箱货物:在离境口岸装船前24小时 大宗货物/大宗散货: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4小时 空运: 短途货物:飞机起飞时 长途货物: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4小时 铁路: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小时 公路: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1小时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是海关监管的需要 为确保贸易链安全、便利,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实行货到前风险分析。舱单及其相关数据作为第三方数据基本源于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通过对这些电子数据的逻辑及统计分析,选择高风险目标。
海关可以提前获得舱单信息,据此提前有效开展风险分析,加强反商业瞒骗,对于低风险货物可以进一步简化口岸通关手续,提供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第三:是通关便利的需要 海关可以提前获得舱单信息,据此提前有效开展风险分析,加强反商业瞒骗,对于低风险货物可以进一步简化口岸通关手续,提供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
第四:是物流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现代物流主要的特点是物流信息化,完善的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前期“跨境快速通关”、“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等已经实现了舱单联网传输,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确立“24小时舱单申报制度” ,全世界绝大多数运输企业都已经具有舱单传输经验和条件。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第四:是物流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中国海关顺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适时将相对分散的舱单和运输工具各项管理规定进行整合、集成和修订并结合WCO数据模型2.0,制定了《舱单管理办法》 。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于2007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2008年10月送交通部、铁道部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吸收有关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目前正在署内履行立法手续,有望近期对外公布执行。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于2003年开始调研制定,2007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海运、空运、铁路、快件、邮政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经吸收修改后形成送审稿,12月12日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3月10日通过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3月28日对外公告。
立法背景及过程 办法的主要内容 物流信息监控系统 内港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主要内容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公路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公路车辆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具体内容包括: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和运输工具申报 (三)海关检查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物料管理 (五)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舱单申报人、理货/运抵报告提交人等数据传输义务人备案 (二)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三)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 (四)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格式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54号,第81号,第80号,第88号,公告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动态电子数据格式。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54号,第81号,第80号,第88号,公告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动态电子数据格式。 包括数据项,报文结构定义,XML Schema,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97号;第101号,公告了进出境船舶、航空器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有关事项。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97号;第101号,公告了进出境船舶、航空器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有关事项。 规定了总(分)提单,企业备案,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空箱调拨,以及空载船舶,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短途非集装箱船舶舱单传输和大宗散装货物运抵报告等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22号,公告了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与海关联网途径。 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22号,公告了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与海关联网途径。 规定了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3种途径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立法背景及过程 办法的主要内容 物流信息监控系统 内港合作
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企业与海关联网方式 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656) 二、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热线电话:010-85193355) 三、各直属海关对外接入局域网(包括地方电子口岸)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企业与海关联网方式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实施计划 运输工具动态和舱单管理系统已于2009年1月1日起上线运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前6个月为过渡期,对未能及时准确传输舱单及其电子数据的不予立案,不影响通关;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因改造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时传输或数据不准确的酌情从宽处理;2010年1月1日起严格按《办法》规定办理。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整体流程介绍 发挥舱单的基础性作用,以舱单为主线实施对货物信息的跟踪监控,对不同渠道、不同来源、不同环节获取的信息相互比对,互相印证,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及监管场所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实际监控的作业系统。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整体流程介绍 进口货物:通过运输工具负责人传输原始舱单,海关可掌握准备运来什么货物,经海关核准之后接受报关单申报并核注相关舱单数据;通过码头公司、航空地面服务等企业的理货报告,海关可掌握实际到了什么货物,之后才能办理查验、放行手续并核销舱单 。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整体流程介绍 出口货物:通过运输工具负责人传输预配舱单,海关可掌握准备装运什么货物,经海关核准之后接受报关单申报并核注舱单;通过监管场所经营人的运抵报告,海关可掌握实际到了什么货物、到了多少,之后才能办理查验、放行手续;通过货物装载前传输装载舱单,海关可掌握要装载的货物是否已经海关放行;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后,通过理货报告可以掌握货物是否实际离境,海关核销舱单,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整体流程介绍
立法背景及过程 办法的主要内容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架构 内港合作
内港合作 (一)统一进出境陆路载货清单 开创了内地海关/香港海关不同关境地区海关统一业务单证的先河,推进了两地通关便利化,降低了通关成本,为开展查验结果参考互认和研究统一的电子舱单格式奠定了基础。截至2008年底深圳口岸共接受新版载货清单2940万份,涵盖了全部进出境货运车辆。
内港合作 (二)互认查验结果 内港两地海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企业可以免于重复查验,提高了企业通关效率,同时也节省了海关资源。既符合《标准框架》中关于一体化海关理念,又为将来与其他周边国家、地区海关的行政互助提供了重要的示范和探索。2009年上半年,深圳口岸共对查验正常的出境车辆21342辆施加绿色关封,同比增长26.58%
内港合作 (三)跨境快速通关 以海关总署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为基础,通过载货清单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GPS、电子关锁等监管资源整合,实现了粤港公路运输车辆及货物在口岸海关全程自动无障碍核放,香港进入内地的车辆在口岸停留办理通关手续的时间由以前的40-60分钟缩短到5分钟以内,大幅度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2009年上半年,深圳口岸验放“跨境快速通关”车辆8529辆,同比增长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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