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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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報告大綱 前言 危害通識理念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定義 我國化學品GHS制度沿革及國際推動狀況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重要條文內容

前言 隨著科技的發展,化學物質的製造、處置與使用愈為複雜,危險性增加,缺乏充分的認知,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導致火災、爆炸或毒性化學物質漏洩危害人體健康等化學災害。 職業災害預防之首要工作為『認知危害』,危害通識制度之建立,以加強事業單位對化學物質危害的認知,建立化學物質管理系統,達到預防化學災害之目的。

危害通識理念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險物或有害物作業,為避免發生火災爆炸,或危害勞工健康,應使勞工瞭解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與安全衛生必要注意事項,即作業勞工有知道的權利。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定義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0條規定如附表一所列者(簡稱危害物質)。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予標示之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予標示之有害物,係指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物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條︰ 所稱危險物,係指 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爆炸性物質 著火性物質 氧化性物質 易燃液體 可燃性氣體 爆炸性物品(通識規則規定) 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爆炸性物質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條︰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係指左列容易爆炸之物質: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著火性物質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賽璐珞類。 碳化鈣、磷化鈣。 鎂粉、鋁粉。 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二亞硫磺酸鈉。 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易燃液體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3條︰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係指左列物質: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30℃之物質。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30℃以上,未滿0℃之物質。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0℃以上,未滿30℃之物質。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30℃以上,未滿65℃之物質。

氧化性物質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4條︰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可燃性氣體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係指左列物質: 氫。 乙炔、乙烯。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其他於一大氣壓下15℃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爆炸性物品 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黑色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之有煙火藥。 硝化纖維之單基無煙火藥。 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之雙基無煙火藥。 炸藥:爆發非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雷汞及疊氮化鉛、史蒂芬酸鉛、重氮基酚等之起爆藥。 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 硝酸鹽之炸藥。 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 三硝基酚、三硝基甲苯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爆炸性物品-續 硝油爆劑類。 漿狀爆劑類。 雷管類。 導火索。 導爆索。 疊氮化鉛。 雷汞。 硝化澱粉。 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可引爆之混合物,包括: 硝油爆劑類。 漿狀爆劑類。 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用之物品,包括: 雷管類。 導火索。 導爆索。 其他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指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者,包括: 疊氮化鉛。 雷汞。 硝化澱粉。 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有害物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條︰ 本規則所稱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列舉之55種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列舉之62種物質 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計254種物質

我國勞工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沿革 63.04.16 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布施行 80.5.17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次修正,增加第七條規定作為危害通識制度之法源依據。 81.12.28 訂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88.06.29 第一次修正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將MSDS改成16項等) 96.10.19新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符合GHS制度),規則實施日期及危害物質適用日期另行公告 96年11月行政院GHS推動方案之跨部會會議共同決議,先由勞委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等三部會先實施GHS。 已公告規則自97.12.31實施及第二條第一款適用物質自97.12.31起, 配合聯合國與APEC決議於2008年底,開始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

化學品GHS簡介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中文翻譯為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簡稱化學品GHS制度)。 2002年12月聯合國完成第一版公告文件(紫皮書)。 2003年7月經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正式採用GHS, UN及APEC建請各國於2008年前實施化學品GHS。 2005年完成第一版GHS規範修訂文件(紫皮書)。 行政院化學品GHS推動方案(3年:95年-97年) 我國95年10月已依最新版紫皮書完成CNS訂定與修正 GHS規範(紫皮書):國家標準CNS 15030 危險物品運輸(橘皮書):新修國家標準CNS 6864 各部會法規修正及服務能量建置工作

國際GHS推動歷程 我國推動 2002年12月 2006年2月 2007年10月19日 聯合國環境發展 會議(UNCED) 國際化學品安全 論壇(IFCS) 1992年建議應展開國際間 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調和工作 經濟合作發展 組織(OECD) 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 專家委員會(UNCETDG) 國際勞工 組織(ILO) 完成一套國際 調和系統(GHS) 負責制訂化學品 對人體健康與環 境之危險分類 標準 負責制訂化學品物性 安全標準 依據前二標準, 負責發展出相關 之標示與分類 方式 國際GHS推動歷程 2002年12月 行政院GHS跨部會 3年推動方案 2006年2月 我國推動 標檢局完成 GHS標準制定與修訂 2007年10月19日 各相關部會完成 危害通識規則等法規修正與訂定 97年12月31日實施

化學品GHS推動目的 ILO SAFEWORK Safe Chemicals Use – 推動 GHS 的益處 ILO 化學品安全使用 保護國人健康及環境永續發展 提供保護目標對象(工作場所)對化學品安全知的權利 完備我國相關法規之修訂與化學品管理體系之建置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善盡國際責任與義務,提昇國際整體形象 對國際上已有適當評估及確認危害之化學品,可促進其國際貿易 減少測試和評估化學品的必要性 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 (SAICM) 2020 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National Chemical Management 國家化學品管理 國際公約 GHS Guidance Document, UNITAR, 2005/OSHA, USA

台灣 GHS執行期程及緩衝期(工作場所為主) 日本 歐盟 UN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UN 日本 歐盟 台灣 全面實施 12/1 5/31 11/30 A B 12/1 純物質 2015 全面實施 混合物 1 (2未定) (3未定) 日本 A: 現有列管及新增列管標示部分 B: 管制值1%改為0.1-0.3%之物質 台灣 1:原附表一列管物質 2:附表四從嚴管制值為0.1﹪物質(未定) 3:符合CNS15030之擴充新物質(未定) 備註:1. 為緩衝期, 為GHS緩衝期結束後全面實施時程, 所有目標對象。 2.歐盟之混合物的緩衝期為純物質實施後再加4~5年。

配合化學品GHS制度對勞工工作場所危害物質標示相關法規實施情況 法規公告:96年10月19日 勞安3字第096045703號令新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實施日期公告:依規則第23條規定,第2條第1款(附表一所列舉者 )自96年12月31日適用;另依第24條規定自97年12月31日實施。 新舊法規銜接:現行法規「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繼續沿用至新規則適用,再同步廢止。

化學品生命週期管理 進口海關 出口 研發 工廠生產製造 農用與環境用藥 作業場所操作 交通運輸 意外緊急應變 民生消費 生物蓄積 廢棄 環境流佈 水、空氣、土壤 健康危害 環境危害

我國其他化學品管理部會實施情況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危險物品定義)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 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 經濟部商業司:商品標示法(民生消費品) 農委會:農藥管理法(農藥) 已整合部會:行政院跨部會決定本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配合UN及APEC決議於2008.12.31實施。 至於民生消費品及農藥部分(UN農糧總署),因國際發展進度較慢,尚未正式決定實施日期。

現行危害通識與化學品GHS制度差異比較 現行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九大類(主要為物理性危害) 分類標示之標準:CNS6864,及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建議書UNTDG:橘皮書規範 適合於交通運輸之緊急洩漏處理目的(交通運輸與工作場所一致)但缺乏工作場所之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分類標示,對勞工健康及環境生態保護不足。 MSDS為16大項內容。 新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危害分類:三大類(物理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共27種危害。 分類標示之標準: CNS15030(總則及27種標準,CNS15030-1~27)或聯合國紫皮書規定 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含慢性健康危害較周延。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改為SDS,SDS亦為16大項,主要為項次調換,實體內容無大變動。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 危害通識的二個基本工作為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配合措施包括危害通識計劃、危害物質清單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標示 容器上之標示提供簡明易懂的危害資訊,告訴勞工容器內的化學物質名稱及危險或有害的訊息,及危害預防措施等。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續 二、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配合措施 應提供勞工物質安全資料表,該表內容有詳細的安全衛生必要注意事項。 應訂定危害通識計劃,據以推動危害通識制度, 建立危害物質清單,以便管理危害物質, 對勞工施以至少3小時危害通識教育訓練,使勞工瞭解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內容,達到災害預防之目的。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示 第三章 通識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物質安全資料表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教育訓練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法源依據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授權,發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範事業單位應推動危害通識工作。

本規則列管物質(2)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質),指定如下 附表一所列舉者(原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除附表一以外,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CNS15030系列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1個總則、27個子項標準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22條) 原CNS6864:由危險物品運輸續用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物質與製作MSDS要求 1.原先附表一:列管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列表物質) 4.符合附表四之物質 危害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GHS規範製作MSDS基準 分類及標示要求 2.符合CNS15030中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3.其他公告指定。 2.符合CNS 15030 中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1.原危害通識規則附表一 表列管之危害物 3.其他公告指定 危害物質 第2條列管物質 4.純物質及混合物之健康危害 符合附表四濃度值亦需製作MSDS

附表一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壹、危險物: 一、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 貳、有害物: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之下列物質: (一)三氯甲烷 Trichloromethane (二)1,1,2,2-四氯乙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三)四氯化碳 Tetrachloromethane (四)1,2-二氯乙烯 1,2-Dichloroethylene (五)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六)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用辭定義(3) 製成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例如水銀溫度計,內含危害物質汞(水銀),但已形成特定形狀,正常使用狀況下並不會釋出汞,故水銀溫度計為符合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所定義之製成品,不需製作標示及MSDS。 交通運輸車輛之油箱 蓄電池 容器:係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製造商:係指製造危害物質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事業單位。 供應商:係指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危害物質之事業單位。

不適用物品(4) 有害事業廢棄物。 菸草或菸草製品。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製成品。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滅火器。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此項物品之排除,係參考美國OSHA HCS法規將一般民生消費品排除之規定,而且我國對於民生消費品亦有「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故此規則排除此類商品。 例如家庭用浴廁鹽酸、漂白水,日常生活使用之立可白,雖然此類商品含有危害物質,但是勞工使用市售商品鹽酸、漂白水、立可白,其暴露危害在工作場所與家庭是一樣的,所以此類商品並不會強制要求針對工作場所做另一套標示,僅需依據商品標示法要求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標示 (5)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新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危害圖式-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危害圖式(pitogram)應當使用黑色象徵符號(symbol)加白色背景,紅框要足夠寬,以便醒目。

標示文字 (5-1) 標示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不能以外文標示代替。 如有外籍勞工等,建議可同時並列兩種以上語言之標示文字內容及辦理使其熟悉之教育訓練,以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認知權利。(楊梅某廠外勞誤飲碱液致死)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位參與採購流程,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請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提供有中文內容之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GHS系統-物理性危害 危害性 爆炸物 易燃氣體 易燃氣膠 氧化性氣體 加壓氣體 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 自反應物質 發火性液體 發火性固體 自熱物質 禁水性物質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固體 有機過氧化物 金屬腐蝕物 GHS系統 圖式符號 舊有法令 圖式符號 1 2.1 2.1 5.1 2.2 3 4.1 4.1 4.2 4.2 4.2 4.3 5.1 5.1 5.2 8

GHS系統-健康及環境危害 ▁ 6.1 8 危害性 急毒性物質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物質 嚴重損害/刺激眼睛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圖式符號 GHS系統 舊有法令 6.1 8 ▁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標示要項 備註 危害物質 組別(Division)、級別(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爆炸物 1.1組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危險 爆炸物;整體爆炸危害物 1.2組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爆炸物;嚴重拋射危害 1.3組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爆炸物;引火、爆炸或拋射危害 1.4組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引火或拋射危害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標示要項 備註 危害物質 組別(Division)、級別(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爆炸物 易燃氣體 1.5組 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危險 可能在火中整體爆炸 1.6組 極不敏感,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無 第1級 極度易燃氣體 第2級 警告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標示要項 備註 危害物質 組別(Division)、級別(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易燃氣膠 氧化性氣體 加壓氣體 第1級 危險 極度易燃氣膠 第2級 警告 可能導致或加劇燃燒;氧化劑 壓縮氣體 內含加壓氣體;遇熱可能爆炸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標示要項 備註 危害物質 組別(Division)、級別(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加壓氣體 液化氣體 警告 內含加壓氣體;遇熱可能爆炸 冷凍液化氣體 內含冷凍氣體;可能造成低溫灼傷或損害 溶解氣體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標示要項 備註 危害物質 組別(Division)、級別(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易燃液體 第1級 危險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2級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3級 警告 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4級 無圖式 可燃液體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爆炸物 定義: 分類: 一種固體或液體(或混合物),其本身會因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導致其溫度、壓力與速度高到能對周圍造成破壞。 依爆炸威力,或由其化學和物理穩定性及敏感度而定,需經過適當試驗,是屬於極專業之判定。

爆炸物 1.1組 1.1組: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整體爆炸係指其本質上會瞬間影響到幾乎全部裝載之爆炸)。

爆炸物 1.2組 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之物質或物品。

爆炸物 1.3組 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輕微拋射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爆炸物 1.4組 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其所包含之物質一旦著火或自行引發,僅有輕微危害,其影響大部分限於包裝本身。

爆炸物 1.5組 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因不敏感,正常運輸下,鮮有因引發燃燒而爆炸者)

爆炸物 1.6組 極不敏感,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易燃氣體 係指氣體在20℃,標準壓力101.3 kPa時,燃燒下限低於13%;或不論其燃燒下限為何,其在空氣中之燃燒範圍不少於12%者。

氧化性氣體 由於含氧,能幫助其他物料著火。如一氧化氮、氧氣等。

加壓氣體(壓縮氣體/液化氣體 /冷凍液化氣體/溶解氣體 ) 基於運輸之需要而予以壓縮包裝之氣體,在20℃時完全為氣態者。如氫氣、一氧化碳、氧氣。

易燃液體 液體隨著溫度增加,其蒸氣壓增加,當蒸氣與空氣混合達燃燒下限時,遇火燃燒,惟一閃即滅,稱為閃火點。 液體之開杯閃火點在65oC以下者稱為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 摩擦或遇熱易於燃燒之固體如:硫化磷、赤磷

自燃物質 與空氣接觸發熱著火,或易於自燃發熱者,如黃磷、鋁粉末、鎂粉末及其他金屬粉末。

禁水性物質 與水接觸反應產生易燃氣體者,如:金屬鉀、金屬鈉、碳化鈣、磷化鈣及其他之物質。

氧化性物質 能釋放出氧,幫助還原性物質燃燒者,如硝酸鉀、氯酸鈉、過氧化鉀。

有機過氧化物 有機物含有過氧之分子結構,易於分解爆炸、燃燒或與其他物質發生危險反應者。如丁酮過氧化物(MEKPO)。

毒性物質 毒性物質: 由於吞食、吸入或與皮膚接觸,有致人於死、嚴重傷害或有害健康者。如:四氯化碳、氰化鈉、異氰酸甲酯。 吞食LD50:固體200mg/kg以下,液體500mg/kg以下 皮膚接觸LD50為1000mg/kg以下 吸入粉塵或霧滴LC50在10mg/l以下 吸入蒸氣LC50為5000ppm以下 由於吞食、吸入或與皮膚接觸,有致人於死、嚴重傷害或有害健康者。如:四氯化碳、氰化鈉、異氰酸甲酯。

腐蝕性物質 接觸會灼傷皮膚與其他組織,會侵蝕物品。

呼吸道過敏物質 吸入可能導致過敏或哮喘病症狀或呼吸困難

皮膚過敏物質 可能造成皮膚過敏

附表三 標示格式      修正菱形之排列 註: 1.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三 標示格式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 或供應商: (1)名稱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     修正菱形之排列 註: 1.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2.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一種危害物質有多種危害性之標示方式 各種危害圖式全部都要標示出來 「警示語」選取最嚴重者標示即可,例如,三種危害性之警示語分別為 危害1:危險 危害2:警告 危害3:警告 依GHS紫皮書規定,選取其中最嚴重「危險」為該物質警示語,不必再標其他危害性「警告」之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全部都要列出來。 參考以下範例:

GHS標示範例-苯 警示語

混合物的標示(5-2) 危害物質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例如混合物之危害性有急毒性,而此急毒性危害是由成分A及B所造成的,那要標示出來之危害成分,就是成分A及B。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無法分類歸類之危害物標示(5-3)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物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內容: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新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小型容器之標示(5-4) 容器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小容器標示空間有限,無足夠面積貼上所有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混合物之標示(6) 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前項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其他標示(7) 雇主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物質之標示,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危害圖式大小與形狀(8)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45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 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圖式之大小並無固定之限制,需視容器大小而定,以達到清楚辨識之規定。

可免標示之容器(9)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10-1)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例如:原料倉庫或貯存場所等) 導管或配管系統。 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輸送裝置。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

公告板中製造商與供應商資料(10-2) (配管系統、化學設備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輸送裝置 )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已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公告板之標示可不用標示該製造商及供應商資料。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運輸及進入工作場所之標示(11)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運輸相關法規設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二標示。但於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 審慎考量國內勞工如需同時辨識運輸及工作場所二種標示系統,教 育訓練成本增高,在工作場所採用GHS標示,惟當裝有危害物質之 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國家標準CNS 6864 Z5071危險物運輸標示系 列規定標示時,該容器於工作場所進行運輸時,得免依本規則附表 二規定標示,俟其運輸結束後進行搬運、處置或使用作業時,仍應 依本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運輸與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教育訓練(16)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物質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由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於本規則施行時,將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考量增加本項訓練。

物質安全資料表(12)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規定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除了本規則之危害物質,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 亦即混合物中,含有符合附表四之成分時,即使整體 測試後不歸類於法規列管之危害物質,仍須製作物質 安全資料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MSDS要用中文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為中文,如有外籍勞工,建議另行準備外文MSDS,以供參考。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Cf.買數位相機,公司貨才有中文說明書,MSDS要給勞工及緊急應變者看得懂

附表四: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健康危害分類 管制值 急毒性物質 ≧1.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 級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2 級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

GHS標示與MSDS之比較圖 超過GHS管制值(≧1﹪) 是 否 LD50 ≦5000mg/kg 有其他危害? 成分A之LD50為2000mg/kg 濃度2﹪ 混合物分類結果 整體測試或計算公式 急毒性物質 不用標示 依其他危害, 但不用列出成分A之名稱 成分A之名稱需列出 需標示 超過GHS管制值(≧1﹪) 需要製作MSDS,MSDS 需列出成分A之名稱 LD50 ≦5000mg/kg 有其他危害? 是 否

毒性物質 由於吞食、吸入或與皮膚接觸,有致人於死、嚴重傷害或有害健康者。如:四氯化碳、氰化鈉、異氰酸甲酯。 列入毒性物質為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吞食LD50:固體200mg/kg以下,液體500mg/kg以下 皮膚接觸LD50為1000mg/kg以下 吸入粉塵或霧滴LC50在10mg/l以下 吸入蒸氣LC50為5000ppm以下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項目說明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危害辨識資料: 標示內容、其他危害、物品危害分類。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中英文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CAS No.)、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化學性質、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四、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對急救人員之防護、對醫師之提示。 五、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特殊滅火程序、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項目說明 六、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環境注意事項、清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儲存。 八、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控制參數、個人防護設備、衛生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氣味、嗅覺閾值、pH值、熔點、沸點/沸點範圍、易燃性(固體、氣體)、分解溫度、閃火點、自燃溫度、爆炸界限、蒸氣壓、蒸氣密度、密度、溶解度、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揮發速率。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應避免之狀況、應避免之物質、危害分解物。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項目說明 十一、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症狀、急毒性、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十二、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持久性及降解性、生物蓄積性、土壤中之流動性、其他不良效應。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聯合國運輸名稱、運輸危害分類、包裝類別、海洋污染物(是/否)、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瞭解化學物品之性質或其來源。 物品名稱: 其他名稱: 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危害辨識資料 目的是希望以簡短的訊息,描述物質的性狀與重要危害,提供緊急應變人員最立即有效的訊息。 物品危害分類: 標示內容: 其他危害: 目的是希望以簡短的訊息,描述物質的性狀與重要危害,提供緊急應變人員最立即有效的訊息。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混合物: 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 化學性質: 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 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四、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吸入: ˙皮膚接觸: ˙眼睛接觸: ˙食入: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之防護: 對醫師之提示:

進入人體途徑 吸入是經由人的呼吸進入人體,包括氣體、懸浮微粒、霧滴、燻煙及粉塵。 皮膚接觸是物質經由(穿過)皮膚,與組織蛋白結合引發皮膚病或進入血液到達器官發病,甚至引發全身性之危害。 吞食則是吃進去的,衛生習慣不佳,不洗手就吃東西、吸煙等。

五、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 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特殊滅火程序: 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特殊滅火程序:係指多能有效滅火,並保護人員及避免對於環境污染或造成更大之災害所採行的特殊滅火過程,例如當毒性氣體洩出,該氣體又屬可燃,且燃燒後成為無害時,不妨任其燃燒,而只在旁邊警戒;直至阻止其洩漏或燃燒完畢。

六、洩漏處理方法 為意外洩漏及外溢情況下的應變步驟。 個人應注意事項: 環境注意事項: 清理方法: 為意外洩漏及外溢情況下的應變步驟。 可作為緊急應變人員、環保人員在處理事故時之參考,以降低對生命、財產與環境的不良影響與傷害。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提供一些規範或指南,使在處置與儲存實務上,能降低物質潛在的危害。 此資料對化學品使用者、倉儲人員或運輸工人皆極重要。 處置: 儲存: 提供一些規範或指南,使在處置與儲存實務上,能降低物質潛在的危害。 此資料對化學品使用者、倉儲人員或運輸工人皆極重要。

八、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 控制參數: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 ˙生物指標: 個人防護設備: ˙呼吸防護: ˙手部防護: ˙眼睛防護: ˙皮膚及身體防護: 衛生措施:

容許濃度:是使保護對象不致暴露在有害物質濃度過高的環境,而訂定一種界限值,管制不得超過這一個值而可以容忍允許的濃度。 工程控制:使工作場所空氣流通,以降低化學物質之濃度,預防毒害或火災、爆炸,包括將整個工作場所通風的整體換氣及局部排氣兩種。 衛生措施:於處理化學物質後之徹底洗淨,如洗手、洗澡,並且依化學物質的燃燒危險特性,禁止抽煙。 指甲要修剪以免藏納化學毒物。

容許濃度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L-TWA):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8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L-STEL):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15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或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最高容許濃度(PEL-Ceiling):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等) 氣味: 嗅覺閾值: 熔點: pH值: 沸點/沸點範圍: 易燃性(固體、氣體) 閃火點: ℉ ℃ 閃火點:  ℉      ℃ 測試方法:  開杯/閉杯 分解溫度: 自燃溫度: 爆炸界限: 蒸氣壓: 蒸氣密度: 密度: 溶解度: 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 揮發速率

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 辛醇水分配係數(Kow)是化學物質溶解在辛醇和水之比率,較水溶性的成分易分配在水中,較脂溶性者反之,logP值越大表示脂溶性高水溶性低。

外觀 從外表看起來的特徵 有無顏色 有沒有金屬光澤 是軟或硬 什麼形狀 透不透明 粘不粘 在空氣中會不會冒煙 會不會發出螢光等。

pH值 物質的酸鹼值 通常以7表示中性,0~3為強酸,3~6為酸,8~10為鹼,11~14為強鹼 強酸和強鹼對於人體會產生燒灼刺激或腐蝕等 對於材料通常也具腐蝕性

沸點 液體在一大氣壓下沸騰,迅速變成氣體(蒸氣壓與大氣壓相等)之溫度。 以攝氏(℃)或華氏(℉)表示。

蒸氣密度 一定體積的蒸氣或氣體與同體積空氣的重量比。 蒸氣密度大於1,表示比空氣重,洩漏時下降於空氣下方停滯於低漥或坑洞溝槽之低漥點 蒸氣密度小於1,表示比空氣輕,而往上方飄逸而去。

熔點 物質開始變成液體之溫度 用攝氏(℃)或華氏(℉)來加以表示。

閃火點 (又稱閃點) 液體或昇華性固體表面可以產生到達燃燒下限濃度之混合氣體(與空氣擴散混合)的溫度,如與火源接觸,會發生火花,但不會繼續燃燒。 閃火點的測定有開杯及閉杯兩種方法,通常由閉杯法所測得的數據比開杯法為低 聯合國建議書對易燃液體的分類是以閉杯法所測得的數據低於60.5℃。 閃點愈低表示其蒸氣愈容易引燃,故火災的危險也愈大。同樣地, 爆炸下限愈低或爆炸範圍愈大,則火災爆炸的危險性愈高。

爆炸界限(爆炸範圍) 可燃性混合氣中,化學物質的濃度介於爆炸下限及爆炸上限之範圍。 若給予適當能量的火源,就會造成火焰的傳播 通常在密閉空間中還會發生爆炸。

溶解度 一般是以100克的水所溶解的溶質質量(g/100g) 若測試方式是以100ml 的水所溶解的溶質體積,則需另加註明清楚。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 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 應避免之狀況: 應避免之物質: 危害分解物: 安定性:在常溫常壓下,或在儲存、操作、使用之溫度、壓力條件下,是否會因手撞擊、震動、日曬、高濕等而產生自發性的分解、聚合、凝結、生熱等變化而造成危險,會則屬不安定、不會則安定。

十一、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 症狀: 急毒性: 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急毒性:短時間內高劑量的化學藥劑 (通常在24~48小時內)對生物體所產生的毒害效應。暴露的途徑(吸入、接觸、口服)可能為單一途徑或同時為二種或三種方式,為較易被生物體所吸收之化學藥劑在高劑量下產生立即而致危害的毒性。 慢毒性:長期重複給予有毒物質所致的毒性反應或損害。慢性毒性是一種長期的蓄積毒性,可受衰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此種資料是化學物質安全性評估和制定各類容許限量標準的重要依據。

毒性資料 LD50(半致死劑量):給予一群供作實驗的動物注射或餵食一定量(mg/kg)的化學物質,經過14天,如能造成半數動物死亡,則此劑量稱為半致死劑量LD50,是顯示化學物質毒性的一種指標,其值越低,毒性越大。 LC50(半致死濃度):使一群供作實驗的動物暴露在一定濃度的化學物質(氣體、蒸氣)下,1至4小時後,觀察14天,如能造成該群動物半數死亡,則此濃度就稱為半數致死濃度LC50,是以實驗的動物在一立方公尺的空氣吸入過程中,共吸入了多少立方公分的這種毒性化學物質為單位(ppm) ,和LD50同為顯示化學物質毒性的一種指標,而也同樣是其值越低,則毒性越大。

十二、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 持久性及降解性: 生物蓄積性: 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是/否):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 製表單位 名稱: 地址/電話: 製 表 人 職稱: 姓名(簽章): 製表日期

濃度不同混合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14) 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例如:70%、75%及80%酒精溶液等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MSDS之更新(15)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3年。 例:舊的TMAH之MSDS只有腐蝕性危害,在事故案例、流行病學研究及學術報告指出有毒性後,要適時更新MSDS危害內容,加入毒性危害。

雇主應採取之其他必要措施(17) 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3年。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MSDS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 其他之必要措施。

危害通識計畫(17-1) 應含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並依實際狀況訂定並適時檢討更新危害通識計畫,且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結果紀錄保存三年。 (即是:執行危害通識計畫之PDCA及ISO說寫作能合一原則,say it, do it and document it!)

危害物質清單(17-2)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法規中並未規定一個物質一定要印出一張清單,可配合工廠採購或其他化學品相關物料管理作業,只要含上述項目及掌握化學品狀況之功能即可。

附表六 危害物質清單 ※※※※※※※※※※※※※※※ 物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六 危害物質清單 ※※※※※※※※※※※※※※※ 物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_________ 製造商或 供 應 商: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資料 ※※※※※※※※※※※※※※ 貯存資料 地 點 平均數量 最大數量 _______ ______ ※※※※※※※※※※※※※※※ 製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點 平均 數量 最大 使用者 _____ ______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MSDS之提供(17-3) MSDS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事業單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文件可以用書面文件或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資料皆可。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何謂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文件 勞工在工作場所可無障礙地(如無須主管授權要求、特定密碼等)獲得MSDS清晰的相關資訊。 平日50名勞工一台電腦,平時給行政業務使用,可以嗎?平時沒訓練,找不到電腦資料。 假如勞工之工作場所包括可取得MSDS之區域,則可將MSDS保存在電腦中。 若MSDS僅在勞工工作場所之外才能獲得,那就不算是具有同等功能了。 為考量緊急事故引發廠區斷電等突發狀況,仍建議準備書面文件。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製造商或供應商需提供MSDS(18)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19)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即使經過核定後,也只能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 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仍須提供MSDS。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雇主不得拒絕提供事項(20)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時,除了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應增加3小時之危害通識訓練課程。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一致)

第四章:附則 第21條: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依運輸法規規定辦理。 第22條:放射性物質及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非本規則適用之範圍,其標示依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23)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4) 新危害通識規則之適用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23)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4) 即是:依國際情事,採彈性機制及有緩衝期規定,給予業者充裕準備時間,實施時機如下頁:

我國GHS實施期程及緩衝規定 96年11月19日舉行的跨部會議已決議先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工作場所原法規已列管應分類標示之化學物質,列為第一階段適用物質,並已於96年12月31日公告,定於97年12月31日實施。 給予業者至少一年緩衝期後,方能於2008年12月31日與全球同步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第二階段以後新化學物質的公告適用化學品GHS制度物質,勞委會將審慎評估並與業者取得共識後再實施。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將MSDS由12項改16項作法類似)

工作場所化學品之採購管理 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第三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第20條之1,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三、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六、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事業單位採購管理:於危害物質之採購合約書要求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MSDS(SDS)等危害資訊,落實勞工危害通事制度。

未來持續辦理措施 本規則之新法規最快已於2008年底實施。 98年度勞委會計畫會有相關配套措施: 分地區辦理種子師資訓練及各類化學業公會宣導(例如:油漆、塗料等) GHS執行人員訓練班、廠商混合物分類訓練班 GHS分類專家系統工具 GHS教育訓練工具 文宣、海報、貼紙、課程教具、電腦教學課程CD等 諮詢服務(技術諮詢06-2937-770,行政法規諮詢02-8590-2777) 持續擴增GHS資訊網站:http://ghs.c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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