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二00七年四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背景 主要内容 工作要求
背景 起草依据:《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未规定执业校验制度 医师素质的保证与提高需要制度保障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执业规则有限,执业管理需要系统全面 医师自律需要制度保障
主要内容 卫生部规范性文件 7章37条 是医师考核的原则规定 考核对象 考核周期 注册的全体医师 含退休返聘,医院 社区 诊所 卫生部规范性文件 7章37条 是医师考核的原则规定 考核对象 注册的全体医师 含退休返聘,医院 社区 诊所 两个级别 四个类别 考核周期 累计执业满两年 变更执业地点,提前考核
考核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考核机构可以考核本机构注册医师和其他机构医师
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内容 职业道德 按照医德考评规范进行 业务水平 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考核内容 业务水平—考核机构负责 个人述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职业道德 按照医德考评规范进行,注册机构负责 工作成绩 注册机构负责
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简宜程序 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执业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行为记录录入医师执业政策信息库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考核结果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十四种考核不合格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处理 对在考核工作中违纪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工作要求 时间安排 方式 做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每年集中时间对执业满两年的医师进行 应用专用软件,进行网络传输和电子存档 卫生部门和考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