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採購程序每一環節所涉及人員,無論是訂定招標文件、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如缺乏品德操守,有可能降低採購效率與品質,影響採購目標之達成,甚有違法圖利情事發生,致阻礙政府政策之推動並損害公共利益。因此,較之一般公務人員,採購人員更需遵循較高標準之道德規範。 主講人:林中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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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採購程序每一環節所涉及人員,無論是訂定招標文件、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如缺乏品德操守,有可能降低採購效率與品質,影響採購目標之達成,甚有違法圖利情事發生,致阻礙政府政策之推動並損害公共利益。因此,較之一般公務人員,採購人員更需遵循較高標準之道德規範。 主講人:林中財

前言 公務員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給予人民利益本屬正當之事;惟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爰採購法第6條規定,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裁量時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4-10條規範之原則)。 主講人:林中財

壹、財物採購定義及性質 一、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四、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主講人:林中財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一、採購金額(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細則第6條) (一)認定時機:依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 (二)採購金額級距。 1、巨額採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但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 主講人:林中財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三) 計算方式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5、單價決標。 6、租期不確定。 主講人:林中財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8、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9、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主講人:林中財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二、預算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二)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主講人:林中財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三、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二)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四、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一)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 (二)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採購法第14條) 主講人:林中財

參、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一、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法第93條) (一)前提:機關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採購。 (二)效益: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 (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四)訂約機關/適用機關(含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非適用機關。 (五)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需求調查/契約公告/下單訂貨/履約驗收/付款/滿意度調查。 (六) 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主講人:林中財

參、招標方式 二、公告金額以上 (一) 公開招標。 (二) 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主講人:林中財

參、招標方式 (三) 限制性招標 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則23之1) 。 2、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 3、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4、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例如服裝採購。 5、公開勘選優勝廠商: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6、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主講人:林中財

參、招標方式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採購法第49條) (二)限制性招標。 四、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另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主講人:林中財

參、招標方式 五、委託代辦 (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 (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財物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 (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主講人:林中財

參、招標方式 六、公務機關間財物之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一)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二)得不適用之本法第二章招標及及第三章決標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於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講人:林中財

參、招標方式 (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2、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3、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政府機關向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採購不適用)。 主講人:林中財

肆、決標原則(法第52條、細則第109條)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無58條之適用)。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以異質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為限。 主講人:林中財

肆、決標原則 四、採用複數決標,合於最有利標或最低價格/最高標之競標精神者(分項報價與分別投標不同) 。 (一)以項目組合:分項報價決標。 (二)以數量組合:依不同數量報價/數量之上、下限。 (三)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主講人:林中財

伍、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 一、定義:將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二、先期評估確認事項: (一)整合設計及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 (二)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主講人:林中財

伍、統包 三、範圍: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四、投標廠商得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得允許共同投標。 五、決標原則:以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決標原則為宜。 六、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統包4-9)。 主講人:林中財

陸、共同投標(採購法第25條、共同投標辦法) 一、招標文件允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提供財物之行為/不超過五家為原則/廠商得單獨投標(與分包不同)。 二、個別採購特性:有利工作界面管理/可促進競爭/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 三、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主講人:林中財

陸、共同投標 四、異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五、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要限法院公證)。 六、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共同4-14) 。 主講人:林中財

柒、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採購法第17條、第43條、第44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一、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主講人:林中財

柒、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適用條約協定 (一)應允許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國民待遇原則。 (二)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三)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商措施。 主講人:林中財

柒、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三、不適用條約協定 (一)得排除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商措施。 四、原產地認定 (一)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無法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主講人:林中財

捌、製作招標文件 一、參考工程會定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增刪。 二、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發還與不發還。(採購法第30條至第32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三、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公立或非營利之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是否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採購法第36、37條、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主講人:林中財

捌、製作招標文件 四、材料或設備之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依功能或效益訂定/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同等品之定義、提出時機及審查方式/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或辦理公開閱覽。(採購法第6、26、34條、工程會訂頒注意事項) 五、是否採統包/允許共同投標? 六、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主講人:林中財

捌、製作招標文件 七、採購項目及數量/履約範圍。八、 廠商報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交貨安裝地點非投標地點) /裝船(機)地或卸貨地買賣型態/運費(陸、海、空)、保險費、稅捐、報關提貨之負擔/安裝測試費、檢驗費、訓練費、操作費、維護費及其他。 九、投標廠商報價幣別:新臺幣/外幣種類/二種以上幣別/兌換匯率。 主講人:林中財

捌、製作招標文件 十、價金給付條件:預付款、分期付款、分批付款、驗收後付款/暫停支付之情形/物價指數調整/付款方式/請領價金應提出之文件/扣減價金/境外輸入之貨品無法提貨衍生費用之負擔貨。 十一、履約期限:一次交貨、分批交貨期限/完成安裝經測試合格期限/日曆天、工作天/假日是否計入/工作時間/期間之首日、末日/逾期違約金之計罰/履約期限變更、展延。 主講人:林中財

捌、製作招標文件 十二、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採最有利標者(含準用或取其精神) ,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程序/有否協商程序? 十三、智慧財產權歸屬/履行契約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費用/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之處理。 十四、契約期限:契約始期、終期/契約存續期間/契約效力/長期契約/繼續性契約/開口契約/契約之後續擴充。 (期間、金額或數量) 主講人:林中財

玖、開標審標及決標 一、開標家數: (一)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二)第二次以後開標。 二、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三、未通過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或最低需求之審查者,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之評選,或作為協商之對象。 四、審標/決標結果之通知。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履約管理(採購法第65條至第67條、細則第87條、第89條) 一、轉包/分包/主要部分。 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三、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將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履約管理 四、分包廠商之權利保障/義務負擔。 五、違法轉包(再轉包)之處置:轉包廠商及得標廠商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 六、得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壹、驗收(採購法第71條至第73條) 一、驗收條件應於契約訂明。 二、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製造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壹、驗收 三、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四、分批交貨/分批驗收/查核金額以上彙總報備上級機關。 五、限期驗收/部分驗收/先行使用之必要/分段查驗。 六、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應限期改善/減價收受/減價金額之計算。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貳、 保固 一、保固期/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保固期內瑕疵之改正/通知廠商於期限內免費無條件改正/廠商不為改正之處理及費用負擔。 壹拾貳、    保固 一、保固期/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保固期內瑕疵之改正/通知廠商於期限內免費無條件改正/廠商不為改正之處理及費用負擔。 三、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參、救濟措施 一、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得提起異議、申訴。(採購法第75、76條) 二、對於履約爭議,得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採購法第85條之一) 三、不良廠商之提報及廠商之救濟。 (採購法第101-103條)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肆、勞務採購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條、第7條及第99條) 一、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肆、勞務採購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條、第7條及第99條) 三、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採購法。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肆、勞務採購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條、第7條及第99條) 五勞務採購之特性: 種類多,難以標準化。 得為履約之廠商類型多。 常與工程或財物採購結合。 履約期程超過一年之情形普遍。 標的欠缺外部可見的形體。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伍、採購之金額認定 一、採購金額(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細則第6條) (一)認定時機:招標前。 (二)採購金額級距。 1.巨額採購: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伍、採購之金額認定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之,但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 (三)計算方式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伍、採購之金額認定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 。 5.單價決標。 6.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7.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8.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伍、採購之金額認定 二、預算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二)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伍、採購之金額認定 三、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二)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伍、採購之金額認定 四、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一)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 (二)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採購法第14條)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一、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法第93條) (一)前提:機關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採購。例如:警衛、駕駛、自強活動等。 (二)效益: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 (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四)訂約機關/適用機關(含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非適用機關。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五)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需求調查/契約公告/下單訂貨/履約驗收/付款/滿意度調查。 (六)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二、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三)限制性招標 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 2.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邀請最優勝者議價或逐次邀請優勝者議價。 3.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案之特別規定。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採購法第49條) (二)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2/I及II) 四、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另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主講人:林中財

(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五、委託代辦 (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 (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六、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一)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二) 得不適用之本法第二章招標及及第三章決標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於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提供者。 2.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3.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陸、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四)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政府機關向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採購不適用) 。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柒、決標原則(採購法第52條、細則第109條)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標價合理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以異質採購為限。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柒、決標原則(採購法第52條、細則第109條) 四、採用複數決標,合於最有利標或最低價格/最高標之競標精神者。 (一)以項目組合:分項報價決標。 (二)以數量組合:依不同數量報價/數量之上、下限。 (三)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捌、製作招標文件 一、參考工程會定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契約範本增刪。 二、得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 (第30條) 三、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第36、37條、投標廠商資格標準) 四、公立或非營利之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捌、製作招標文件 五、涉及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不得限制競爭。 (第6、26條) 六、是否允許共同投標?(第25條) 七、是否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細36) 八、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加?(第17、43、44條) 九、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工作時程。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捌、製作招標文件 十、服務費用計價方式 (一)總包價法/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四)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十一、服務費用支付方式、條件 (一)預付款—不逾30% 。 (二)分期付款。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捌、製作招標文件 十二、是否需提出服務建議書/內容/份數/格式/頁數(不得規定不符者即不得參加評選)。 十三、進行評選者,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程序。 十四、有否協商程序? 十五、智慧財產權歸屬。 十六、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之處理。 十七、需廠商親自履約之主要部分。 主講人:林中財

壹拾玖、開標/審標/決標 一、開標家數 (一)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二)第二次以後開標 。 二、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三、未通過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或最 低需求之審查者,不得參與下一 階段之評選,或作為協商之對象。 四、審標/決標結果之通知。 主講人:林中財

貳拾、履約、驗收 一、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之責任。(第63條) 二、訂明重點項目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勞務供應者) 三、得分包,禁止轉包。(第65-67條) 四、得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 五、驗收不符之處置。(第72條) 主講人:林中財

貳拾壹、救濟措施 一、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得提起異議、申訴。 (第75、76條) 二、對於履約爭議,得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第85條之一) 三、不良廠商之提報及廠商之救濟。 (第101-103條) 主講人:林中財

主講人:林中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