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100.7 中央大學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 梁 靜 媛
報 告 大 綱 零、前言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貳、最有利標之評定方式 參、最有利標之評選作業 肆、案例 伍、結語
零、前言 採購的本質在於選擇權之遂行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最低標:政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由標價最低者得標,並以該標價為決標價。 最有利標:不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經由評選比較廠商所提供之品質、技術、功能、標價、商業條款決定最優廠商。
零、前言 最有利標的精神 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最低標:政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由標價最低者得標,並以該標價為決標價。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異質採購之決標方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行政院98.4.27-09800149320函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6條規定辦理;如欲採最有利標辦理者,並應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構之作業機制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已有規定,包含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並無明定優先適用順序,亦無「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明文。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須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且依本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評選程序,依本法第5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至於採行最有利標之准駁,應由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如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招標,應先報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無上級機關者如各縣市政府,則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核處。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二、為建立公正嚴謹之最有利標作業機制,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業已採取下列措施。執行之結果,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自95年至97年,分別為1,433件、846件及804件,決標金額分別為493億元、318億元及123億元,件數及金額已大幅減少,發生弊端之情形亦明顯降低。 (一)95年5月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明定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正確程序。 (二)95年10月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提供「遴選委員作業」功能,由系統依照機關之需求條件,自動產生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供機關進行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作業,減少人為操作之可能;機關傳輸決標公告後,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洽詢評選委員評選過程是否有異常情形發生,並回傳系統;並由系統自動以燈號顯示異常標案,主動發覺異常案件,隨時查核。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三)96年5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品質,以利機關遴選具專業、公正之外聘評選委員。 (四)96年4月及97年2月修正發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96年4月及97年4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96年7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以建立嚴謹明確之評選程序。 (五)97年8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之專家學者申請審查表,限制專家學者僅得填列2項專長。 (六)97年8月修正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程序,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或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三、為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工程會業已針對最有利標所涉及之作業規定、案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於「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網路版)」(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供各機關實務作業參考。 四、綜上,鑒於工程會已就最有利標訂頒具體可行規範並建構相關機制,過去因採行最有利標而生弊端之情形已明顯降低,為使各機關回歸政府採購法體制辦理採購,爰停止適用本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98.12.17)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2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十一、機關依本法第99條或其施行細則第109條採最高標決標者 ,得比照本作業須知辦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1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原則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五、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D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一)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4款評選優勝廠商(四種服務)或勘選適合需要者(房地產)、第39條評選專案管理廠商等,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D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向原住民採購。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二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評審小組)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92.04.09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92.04.09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 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1項第3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接待服-取最有利標精神 款式及規格需求 (一)女性接待服:每人每套包含外套1件、襯衫2件、及膝裙子1件。 (二)男性接待服:每人每套包含西裝外套1件及長褲1件。 以上款式由廠商自行設計搭配,另同仁可視個別需求自費採購。 (三)布料成分、支數及密度:須不含游離甲醛,可水洗且防皺處理達3.5級(含)以上,其餘由廠商自訂,並作為評審與驗收標準。 (四)收縮率:±2%以內。 (五)染色堅牢度(耐洗、耐磨、耐汗及耐光):4級(含)以上。 (六)起毬試驗:3.5級(含)以上。 (七)男、女性接待服一律予以量身製作。
企劃書撰寫大綱順序及評審項目配分 1.設計創意理念(30分): (1)整體設計所能彰顯專業、清新、活力、熱忱形象程度。 (2)顏色搭配所展現美觀程度。 2.產品品質及功能(35分): (1)應敘明所使用布料之材質規格與功能(應至少說明布料成分、支數、密度、收縮率、染色堅牢度、起毬試驗等內容)。 (2)縫製技術與品質,應達堅牢、耐用等效能(請附製作說明,內容須含款式、尺寸部位《圖》及所使用副料、配件之廠牌及品質良窳說明。 3.廠商之組織規模及實績(10分): 敘明公司之現狀、組織概況、工作人員之經驗與能力,廠商如有相關履約實績,請舉最近曾完成承做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工作服設計製作之履約實績證明。履約實績證明,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契約書、驗收結算證明或其他履約完成證明文件影本) 等。但獲評定為最優勝廠商者,本院得要求廠商補提供證明已履約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查驗。
企劃書撰寫大綱順序及評審項目配分 4.量製方式、時程及後續服務規劃(20分): (1)量製執行方式說明。 (2)履約時程與管控計畫說明。 (3)更換修改之方式與時程(含使用期間之修改)、及其他售後服務事項規劃。 5.簡報與答詢(5分): 企劃之完整性及對本案內容、相關規定之瞭解程度與配合度。
例:員工旅遊 評選項目(權重) 評選子項 一、服務內容20% 旅遊內容與要求相符(10%) 旅遊內容詳實程度(10%) 二、服務品質25% 交通服務品質(5%) 住宿品質(10%) 用餐品質(5%) 旅遊景點品質(5%) 三、執行能力20% 具有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5%) 導遊能力及經驗(10%) 廠商商譽(5%) 四、價格25% 經費運用情形之合理性(10%) 價格合理性(15%) 五、其它10% 創意(10%) 合計 100% 例:員工旅遊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何謂異質採購? -細則66:「本法第52條第2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壹、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錯誤態樣: 一.準備事項 (1)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購法第56條第3項) (2)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最第2條第1項) (3)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貳、最有利標之評定方式 -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可比照辦理 總評分法 -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貳之一、總評分法(A) A.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對象。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舉例如下:
貳之一、總評分法(A) 1 10 2 3 4 25 6 7 8 20 項次 評選項目 品質管制計畫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配分(總滿分100分) 1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5 3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8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例:「…撰寫計畫」採購案 評選項目 分項評審項目 所佔權重% 廠商規模及履約能力 1.公司組織、人力、規模及成員2.規劃承辦台灣歷史民俗等相關史料之內容研究與metadata欄位撰寫之實績說明 20 專業技術能力 1.專案內容之整體架構與撰寫體例適切性2.對本館典藏品撰述之詮釋能力 30 管理能力 1.專案撰寫人員學經歷2.時程規劃與進度控制3.專案管理與撰述周延性、正確性之管理 價格 價格合理性與詳實性 簡報答詢 問題答詢 10 總分 100
貳之一、總評分法(A) -評分結果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78 80 82 411 82.2 乙 75 76 81 77 389 77.8 丙 394 78.8 丁 70 79 72 378 75.6 價格納入評分 經加總5位委員評分結果,以甲廠商得分82.2分最高,如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議報首長核定後為最有利標,則可決標。
貳之一、總評分法(B) B.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對象。 舉例如下:
貳之一、總評分法(B)-綜合考量結果 甲 90 9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最 優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廠 商 評分 (平均) 標 價 (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 最優者 甲 90 9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最 優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廠商總評分及價格),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丁得分為69分,本案如採行協商措施,丁將喪失協商資格。
貳之一、總評分法(C)-固定價格 C.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廠 商 固定價格 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乙 88 丙 75 丁 69 招標文件已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即甲為得標廠商
貳之二、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舉例如下:(廠商仍可能低價搶標,採行時應妥為考量)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價格/總評分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 (商數最低) 丙 75 730萬元 9.73 丁 69 720萬元 10.43
貳之三、序位法(A) A.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 -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貳之三、序位法(A) 委員A:就個別廠商之評分結果及序位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貳之三、序位法(A)-彙總表 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 價格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 1 2 8 乙 3 10 丙 4 14 丁 18 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1之廠商。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甲廠商可為最有利標。
貳之三、序位法(B) B.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廠 商 評比 結果 序位權重值或得分(以平均得分為例)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850萬元 丙 3 80 750萬元 丁 4 75 720萬元 以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序位評比方式(評分換序位)為例,乙可為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貳之三、序位法(C) -固定價格 C.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例: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廠 商 評比 結果 序位權重值或得分 (以平均得分為例) 固定費用 900萬元 整體表現 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丙 3 80 丁 4 75
貳之四、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機關如有分階段篩選廠商家數之需要者,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亦即於招標文件明定第1階段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第1階段不得選擇配分或權重較低之評選項目作為評選及淘汰之項目;並以2階段為原則 。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例如公立學校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如有實地勘查投標廠商廚房設備之需要,得將實地勘查列為第2階段評選項目,第1階段評選達及格分數之廠商方辦理實地勘查,可避免因投標廠商眾多,致實地勘查作業曠日費時。
貳之四、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案例:某機關招標文件規定採二階段評選(初評及複評),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家數未超過5家時,則直接進入複評評選,可否?又計有9家投標且資格均經審查合格,初評時,出席委員均針對受評廠商逕予其中5家以「O」表示較優,總「O」數較多之5家進入複評。 工程會95.2.20-09500060030號函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應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以免有重複評選情形,且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最有利標時,應綜合考量第1階段及第2階段之評選結果。另關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乙節,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本會94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229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若第1階段有篩選廠商家數之需要,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參、最有利標之評選作業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三、底價 四、開標與審標 五、評選 六、協商 七、決標程序 八、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依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2.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註: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成立時機及任務: 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無需徵詢評選委員意見)。一般作業方式為招標機關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再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招標文件載明。該委員會之其他任務包括:辦理廠商評選、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2.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3.應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以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工作小組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工程會96.7.20-09600289460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4.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以便處理各種行政作業。 (三)組成: 1.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召集人、副召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組織準則第7條第2項)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亦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2項 ) 3. 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99.5.12修正) 4.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99.5.12修正)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5.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該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6.機關得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讓所有委員瞭解相關規定,例如工作內容、評分或評比方式,保密及利益迴避之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1 工程會94.01.03工程企字第09300490550號函修正 一、為確保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公正辦理評選,避免爭議,特訂定本須知。 二、委員應知其所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 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第1項)。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第2項)。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第3項)。 四、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五、委員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行為。機關發現委員有前項行為者,應予解聘(第1項) 。其屬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建議名單遴選 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以作為將其自名單除名之依據(第2項) 。機關對於主動求取擔任委員事宜之人員應不遴選其擔任委員(第3項)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2 六、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七)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七、委員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3 八、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不得代理,避免遲到早退。 九、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其有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第1項)。前項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第2項)。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3項)。委員評選後,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第4項)。 十、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4 十一、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第1項)。廠商之投標文件應避免攜出機關場所,並於評選後由機關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責(第2項) 。 十二、機關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全部委員姓名、職業及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機關將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第2項)。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第3項)。 十三、本須知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機關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4 切結書(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前簽署) 本人 擔任 (招標機關) 辦理(標的名稱)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相關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及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評選委員: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97.5.5 修訂§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主旨: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 主旨: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本會97年6月18日召開「研商修正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遴選委員作業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旨揭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作業 保密措施 1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2 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由專人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如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3 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公函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4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事項: 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有關機密文書之處理,應依文書處理手冊關於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續) 附註: 有關機密文書之處理,應依文書處理手冊關於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有關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外洩之可能途徑、相關人員保密規定(包括機關人員及評選委員)及處罰規定(包括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人員)等事項,詳如附件「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之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錯誤態樣: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1)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評組織第3條) (2)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評組織第3條) (3)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數不符合5-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少於1/3;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評組織第4條第1項、第7條第2項 )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4)外聘之專家、學者人選,除屬工程會網站所公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web.pcc.gov.tw)未能覓得適當人選者外,未自該名單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評組織第4條第3項) (5)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對於不同之採購案,除無其他更合適者外,未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評組織第4條之1) (6)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採購法第六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7)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委員會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或廢標後,未予解密。(評組織第6條)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一)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選定: 1.依最第5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技術服務第7條、資訊服務第7條及第8條、設計競賽廠商第7條規定項目,視個案情形擇適合者訂定之。 -最第5條: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2.所擇定之評選項目及子項,應(1)與採購標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明確、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擇定子項。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六條)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3.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最9) 4.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工程會92.11.28-09200485010號函)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二)適當之配分及權重 1.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最7) 2.評選項目及子項,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例如依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例如投標文件內容之優劣差異小者,計分之差異亦小);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例如採購公務車,高於法定速限之車速差異即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例如不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全部廠商之標價平均值認定各廠商標價之合理性)。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其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上述規定。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3.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時須由廠商辦理簡報及答詢,但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4.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 ,且不得逾50%。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案例: -服務建議書格式:服務企劃書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撰寫,主文部份以不超過A4紙張20頁,(不含目錄、附件及附表)單面並以連續方式編列頁碼、相關圖表文件,必要時得用A3紙張製作,但裝訂時須內摺成A4尺寸,首頁須裝訂有投標廠商資格摘要表(請依附表填列)。專業服務廠商之簡介、證明文件、業績等資料應列為附件併於主文後裝訂成冊。 -評選會議 1.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參加後續階段評選會議。 2.評選方式:採「總評分法」。由評選委員會依評選標準、以書面方式評定。評選項目、評選標準詳如附件評選評分表。 3.本採購得採協商措施,評選項目均得為協商項目(詳評選評分表所列)。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並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4.凡資格審查不合格或評選總平均分數未達80分(含)以上者,不得為決標對象,本局將以書面通知。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錯誤態樣: 三.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1)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明。(最第9條第1項、16條、17條 ) (2)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專業服務第8條第2款、最第14條) (3)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最第12條、15條) (4)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最第18條)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錯誤態樣: 四.評選項目及子項 (1)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案件,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將住民參與之執行理念及方式,納為評選項目。(最第6條第1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7點) (2)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最第6條第2項) (3)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最第7條、10條) (4)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例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百分之二十;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百分之二十,或逾百分之五十。(最第10條第2項、16條第3項、第17條第3項)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錯誤態樣: 六.評選項目及子項 (1)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最第22條) (2)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細則第54條第3項、74條、75條) (3)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採購法第46條、細則第54條第3項)
[招標機關] 合作金庫銀行(102)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購置OO系統提昇電腦軟體乙批 [標的分類] 一般用途ADP 設備軟體、材料及輔助設備 [採購金額]新台幣7,000,000元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招標狀態]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預算金額]新台幣7,000,000元 [執行現況] 已決標 [領標及投標期限] 即日起至93年09月13日17時00分 [開標日期] 93年09月14日10時00分 [財物採購性質] 02買受,定製 [未來增購權利] 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 於合約簽訂日起六個月內依各項決標單價在決標總價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增購各項設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館前路七十七號一樓收發室 [押標金額度] 免繳交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
《限制性招標公告》 [招標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標的名稱]健保IC卡應用系統開發及維護案 [機關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0號 [案號]A0960056731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第01次招標 [標的分類] 維護、修理及再建設備服務 [招標狀態]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22條1項9款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是否提供電子投標]是 [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範圍]否 [採購金額級距]查核金額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開標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10時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4日17時30分 [開標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本局開標室 [採行協商]是 [投標文字]中文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97年12月31日 [履約地點]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新台幣12,462,863元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否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60萬元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案招標機關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 持(附)有經政府登記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從事有關「電腦、資訊相關業務」之公司或財團法人。 2. 最近1期納稅證明,未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為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中文限制性招標公告資料 [招標機關] …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97年度網路地理資訊系統委外建置專案[標的分類] 專業、行政及管理支援服務 [補充說明]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招標狀態]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預算金額]新台幣 2,200,000元[採購金額]新台幣4,200,000元 [執行現況] 已決標 [領標及投標期限] 即日起至97年10月16日10時00分 [採行協商措施] 否 [開標日期] 97年10月16日14時00分[投標文字] 中文 [履約地點] 台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98年9月30日[財物採購性質] 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未來增購權利] 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保留未來年度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權利1.擬辦理後續2期電子地圖更新與購置及保固後2年之系統維護計畫。2.以上預算約200萬。
[押標金額度] 無[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新增日期] 97年10月02日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一 [押標金額度] 無[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新增日期] 97年10月02日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一.與本案標的相關之合法廠商(含公司、合夥或獨資工商行號及其他提供本案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學校、團體)。二.如為營利事業單位,請附下列證件影本:(1)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需為本案相關行業)。(2) 納稅證明、結算申報書影本或免稅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等相關文件代之。三.如為非營利事業單位,請附單位之政府立案之證書或相關證明等文件。 [其他]:一、保留未來年度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1.擬辦理後續2期電子地圖更新與購置及保固後2年之系統維護計畫。2.以上預算約200萬。二、本案預計後續工作3年(98年度至101年),本館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本案工作結束前,得通知得標廠商於1個月內提出後續擴充計畫之工作計畫書,俟本館審查核可後,辦理議價並且簽訂委辦契約書;如得標廠商拒絕或為提送計畫書,或計畫書經本館審查不合格者,本館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三、底價 (一)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訂底價。廠商須報價者,價格為評定最有利標前應納入考量之項目。廠商價格是否合理、完整,應審查單價及總價。 (二)評選優勝廠商亦準用上開程序。但洽優勝廠商議價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如此即可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如廠商標價合理,亦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
三、底價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案例:採購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四、開標與審標 (一)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招標文件訂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秘密開標)。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屬於特定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二)投標廠商家數規定: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無家數限制(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四、開標與審標 錯誤態樣: 七.開標與審標 (1)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採購法第51條) (2)誤以為皆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無家數之限制。(細則第55條)
五、評選 (一)出席評選委員會人數 工程會96.4.25-09600160900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 1.本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3。 3.委員總額應隨時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人數規定(至少5人及1/3外部人員)。 4.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5.會議應作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工程會91.6.20-91025641號函: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其評選作業既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則其優勝廠商之產生,自應準用採購法第56條規定須經其機關首長或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
五、評選 6.辦理評選前,應確認出席委員人數已達規定,且出席之委員無違反審議規則第14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之情形。 7.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不足開會人數時,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8.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所稱「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二)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由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1.採購案名稱、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再由該委員會開會,就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確定評選結果,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五、評選 工程會96.4.25-09600160900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 第1項-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第2項-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三)工作小組向採購評選委員會提出之初審意見,可考慮以代號代替廠商名稱,以求評選作業之公正客觀。可規定廠商提出供評選之資料,不得出現廠商名稱或記號,但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例如可規定廠商提出之樣品不可出現廠商名稱或記號。 (四)工程會已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置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機關端功能下),建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評選廠商前至該系統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最有利標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品質。
五、評選 (五)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最第10條) 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評選不公之情形,建議機關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五、評選 工程會94.10.18-09400380130號函 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五、評選 (六)招標文件應載明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該委員會提具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如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者,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該評選結果。 (七)評分及評比: 1.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不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例如評選項目噪音值,滿分十分,以55分貝為基準,給五分,每降低一分貝加一分,每增加一分貝減一分。60分貝以上者,該項以零分計。如因零分而視為不合格且不作為決標對象,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2.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註:審議規則第6條之1) 3.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採購案名稱、參與評選委員姓名、受評廠商名稱、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廠商之評選結果及總評選結果,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五、評選 (八)機關於辦理評選時,如參與評選廠商眾多,有逕將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予相同序位(例如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需要,因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故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乙節,如係經對投標廠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 97.2.15工程會-09700062310號令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2項(刪除劃線部分文字)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九)投標文件考慮集中於機關場所辦理評選作業,避免攜出機關場所而有洩密疑慮,影響評選公正。 (十)出席之評選委員應全程參與,避免遲到早退,且應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評選 (十一)同評分、序位之處理: A.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總評分法: 1.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仍相同或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則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B.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序位法:(工程會96.4.25-09600160900號令)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C.專業服務辦法第8條之規定(代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五、評選 工程會95.10.5-09500388580號函 --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辦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準用最有利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1.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2.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
五、評選 (十二)評選結果明顯差異: 工程會96.4.25-09600160900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 第1項-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第2項-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第3項-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五、評選 評選結果如有明顯差異,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應就明顯差異情形討論後,作成議決或決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例如: 1、經討論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者,例如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得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維持原評選結果。 2、經討論有明顯差異情形者,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得視個案實際狀況依該條項第2款至第4款辦理。
五、評選 (十三)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 案例:(準用)最有利標之開標、審查資格標、評選及決標等過程,應否派員監辦? --廠商資格文件之審查,如屬評選項目,依採購法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辦理;如非評選項目,由訂定資格條件之單位辦理。 --前揭審查過程,「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監辦人員監辦採購,指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第1項)。前項監辦採購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第2項)。」故如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程序,監辦人員應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監辦;非此等程序之其他事項,則不在監辦範圍。
五、評選 錯誤態樣: 八.評選 (1)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評組織第8條第2項) (2)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採購法第3條、6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3)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之規定;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仍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未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評規則第9條、10條)
五、評選 (4)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評規則第6條第1項) (5)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最第10條第3項) (6)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最第10條第4項) (7)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最第8條第1項第3款) (8)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最第8條第1項)
五、評選 (9)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評規則第6條第2項) (10)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最第19條) (11)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評規則第6條之1)
五、評選 (12)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未依規定辦理。(評規則第14條) (13)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評規則第14條之1) (14)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者,機關首長仍變更或不採納該評選結果。(採會第56條)
六、協商 (一)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二)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規定那些評選項目之內容得於評選時協商更改。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決標金額或費率者外,價格必須為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廠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免洩漏該廠商資料。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7條) 。 (四)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1)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2)擬具協商程序;(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4)慎選協商場所;(5)執行保密措施;(6)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7)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8)協商應作成紀錄。
六、協商 (五)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七)協商程序得採(1)書面或(2)書面加會議方式為之。
六、協商 工程會96.4.25-09600160900號令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1條: 第1項-依本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並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第2項-前項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機關應再作綜合評選。但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第3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一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第4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六、協商 工程會95.2.20-909500060030號函: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最有利標,並採行協商措施,可否僅就價格乙項列為協商項目?而協商作業之承辦單位為評選委員會、招標機關抑或工作小組?如價格納入協商項目之一,且採訂定底價方式辦理,其底價可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依各投標廠商之報價,評選之分數高低,訂定不同之底價?其底價訂定時機是否與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訂之之規定相左? -1、機關既已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建議得協商項目之訂定以從寬為原則,不宜過於限縮其範圍,以維機關權益。 -2、依本法第57條規定「機關依前2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所定該委員會之任務,建議由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工作小組辦理協商作業。 -3、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六、協商 錯誤態樣: 九.協商 (1)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2)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未平等對待廠商,例如:只與第一名廠商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協商。(採購法第57條第2款) (3)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採購法第57條第3款) (4)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價。(最第22條)
七、決標程序 (一)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二)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只適用於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評選優勝廠商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七、決標程序 錯誤態樣:決標程序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採購法第56條、最第12條至15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子法、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案例:經評定為最有利標之廠商,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訂約者,依規定沒收其押標金,機關得依評比序位,依序洽請其他廠商完成簽約。(細則58) 案例:投標廠商有本須知所列情形之一者,所投之標應為無效標。本局得徵詢評選成績次優之廠商依原決標價承攬。
七、決標程序 工程會91.6.20-91025641號函: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決標後發現該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形而須撤銷決標者,毋須經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決議。原優勝廠商如有二家以上者,可依序遞補辦理議價;如僅一家者,評選委員會得否重行確認優勝廠商,應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之。
八、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一)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查閱。 (二)採行協商措施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所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例如個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在此限。(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應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
八、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錯誤態樣: 十一.決標之資訊公開 (1)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通知其原因;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採購法第51條、最第20條第2項 ) (2)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最第20條第1項) (3)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未予解密。(評組織第6條第2項) (4)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最第20條第1項)
九、其他 (一)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0條辦理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其他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亦可,惟建議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 (二)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以免發生例如超出一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採購法第24條統包可搭配採最有利標決標。 (四)最有利標決標或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可搭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予二家以上之廠商。
肆、案例-1 某校辦理營養午餐委外勞務採購 預算金額:8246000元 採購金額:8246000元 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之「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陳述」:簽約廠商於合約結束前(六月下旬),經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評核良好,得優先續約一次,期限壹年,續約至多以二次為限;本案竟係以續約至多以二次為限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決標原則:不訂底價最有利標決標
肆、案例-1 廠商資格: 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稅納稅證明,其營業項目為餐館業或食品製造業、餐盒、團膳製造業 提供勞務專任技術人員六人以上(含營養師、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人員之鍋爐技術人員、廚師)等之證明
肆、案例-1 評選項目 權重 一 食譜規劃與設計 10% 二 經營理念與企劃 三 經營實績與認證 40% 四 膳食成本計算與分析 五 服務、回饋與特色 20% 六 簡報及答詢 總分 100%
肆、案例-2 工程會93.4.27-09300164220號函 --某機關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 一、本須知為本工程採購須知之一部分,投標廠商應確實遵照辦理,本須知未盡事宜以投標須知及政府採購法為準。 二、本案係採最有利標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5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訂定,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 三、本次招標以本評選補充須知「貳、評選項目」所列各項目綜合考量評選,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詳細瞭解現場情形與工程特性,提出合理標價及所要求之服務建議書以供評選。 四、評選作業分資格標審查及服務建議書評選: (一)資格標審查:廠商基本資格審查,資格不符廠商不得參加服務建議書評選。 (二)服務建議書評選(含簡報與詢答):資格標審查合格之廠商依通知,逐一列席簡報與詢答。並由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於簡報與詢答後評選最有利標之廠商。決標結果除依規定上網公告外,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五、本工程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綜合考量廠商之整體表現,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
肆、案例-2 六、廠商簡報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詢答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確實詢答時間得由評選委員會視情況決定之。 七、評選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針對委員提問進行答詢。 八、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本計畫之專任工作人員出席詢答,列席人員不得超過三人,所有參與人員應攜帶身分證備查。 九、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招標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十、廠商如遲到,應於最後一位再作簡報與詢答。若在場參加之廠商全部完成簡報與詢答後仍未到達者,視同放棄簡報及詢答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 十一、簡報所需設備,招標機關可提供其現有之螢幕及單槍投影機(廠商亦可自備),其他設備由投標廠商自行攜帶準備。 十二、廠商得於簡報當場提出簡報資料,但不得增補或變更服務建議書所載內容。 十三、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十四、得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為合約之一部分。
肆、案例-2 廠商組織及經驗、實績 規劃設計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分析 施工及品管計畫 規劃、設計及施工進度 其他配合事項 評 審 項 目 權重 一 廠商組織及經驗、實績 1.廠商與本案有關之組織簡介。 2.擔任此項業務之建築師、專任技術人員等之資格、證照。 3.過去履約經驗或實績… 10% 二 規劃設計 1.規劃設計構想(包括可行性、內部功能動線、施工界面配合、整體完整性等)。2.新舊系統之整合運用。 3.設計內容(包括設計圖說之完整性、設備及材料廠牌、品質及規格、數量;各項設備及材料廠牌限報一種)。 30% 三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分析 含本案工程估價詳細分析及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自 行施工項目與分包商施工項目請分別註記清楚,並附設備完工後使用壽命期間內維持正常運作所需零配件名稱、數量及價格清單。 四 施工及品管計畫 1.對現況之瞭解。2.施工計畫(須考量安全衛生維護、施工動線安排及不影響醫院運作)。 3.施工品質及材料之管控。 4.施工界面之整合。 五 規劃、設計及施工進度 含業主之審查(至少預留三個月)及取得相關證照之合理時間。 六 其他配合事項 設備保固期及期間內執行保養維護計畫(含保養週期、頻率、零配件更換)。
肆、案例-3 1.採購某機器加工設備,由廠商提供設備加工流程圖及規範說明書,簽辦依22-1-9辦理公開評選。 2.外聘評選委員4人,2人與採購標的專業無涉。聘委員僅電話通知。 3.開標前恰3家投標,資格審查時僅1家有附履約實績,餘2家未附,另查該3家廠商地址均為某市地區。 4.機關規定服務建議書應檢附履約預定進度及人力配置,廠商僅附規範及流程圖,與公司組織沿革,評選過程相關人員未察覺而仍列為優勝廠商。評分表亦有明顯差異情事。
總評分法 異質最低標 異質最有利標(適用) 依據/適用/比照 報上級機 X ○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異質最低標須知 (比照)§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96.4.2起) 異質最有利標須知 (適用)§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報上級機 X ○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評定(審查)方式 總評分法 序位法 評分單價法 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方式 底價 建議訂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同分同名次 細則§6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 價格因素 評分審查時價格因素不予考慮 僅就評分及格廠商開啟價格封 決定最有利標前 價格已納入評分(比)/綜合考量 決標對象 評分及格中價格最低 (及格且)整體表現最佳
委託辦理「….效能之研究」 一、驗收方式: ■ 本案採分段查驗及期末成果報告1次書面驗收,其驗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 召開審查會議。 ■ 以書面資料審查。 □ 本案採分期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本案採一次書面審查 (□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其他:(請載明) 二、本案採分3期付款方式辦理: (一)第1期款:於簽約完成後,給付契約總價30 %。 (二)第2期款:於97年9月30日前完成期中報告(1式五份),經機關查驗認可後,給付契約總價40 %。 (三)第3期款:於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期末報告(1式五份),經機關書面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給付契約總價30 ﹪。
…分類代碼編訂計畫 一、驗收方式: ■ 本案採分段查驗及期末成果報告1次書面驗收,其驗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 召開審查會議。 □ 以書面資料審查。 □ 本案採分期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本案採一次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其他:(請載明) 二、本案採分3期付款方式辦理: (一)第1期款:於簽約完成後,給付契約總價30 %(即 元整)。 (二)第2期款:於97年7月31日前完成期中報告(1式8份),經機關查驗認可後,給付契約總價50 %(即 元整)。 (三)第3期款:於97年12月15日前完成期末報告(1式8份), 經機關書面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給付契 約總價20 ﹪(即 元整)。
…資料撰寫計畫採購案-1 付款方式 第一期:廠商須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前,依契約之規定完成期中報告書,所交提之文件經審查核可後,支付契約總價款45 ﹪之費用。 第二期:廠商須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前,依契約之規定完成期末報告書,所交提之文件經審查核可後,支付契約總價款45 ﹪之費用。 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經機關核可後在 15 日內撥付。 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10 ﹪,於驗收後15日內撥付。 需求說明 1. 得標廠商須就本專案提供至少一名專職人員並經本館同意,負責本專案內容及資料之蒐集與匯整等相關工作。 2. 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14個日曆天內提出專案管理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對本專案之執行敘述,含專案管理、組織、人力、分工、職掌、專案工作項目及時程、進度稽核點、品質管制、會議及紀錄。 3.交付文件包括: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成果報告書。 4.各項交付項目文件均為一式5份,以A4尺寸紙張製作,並裝訂成冊,另皆須交付媒體磁片或光碟片一式3份。
…資料撰寫計畫採購案-2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驗收事項與權責 1.得標廠商應依據本專案規定之工作時程及完成期限,完成相關工 作,並將應交付之文件送交本館審查及確認。 2.本館對相關文件之審查及確認以二週內完成審查為原則,並將審查 結果通知得標廠商;如需改正,得標廠商應於一週內完成改正,並通知本館辦理複審及確認。 3.得標廠商於完成分階段所有工作,並交付相關文件及系統後,由本館安排辦理分階段查驗工作,得標廠商應派員配合本館查驗人員,就完成之工作,提供解說、操作示範及實地測試,以完成查驗程序。查驗項目如發現有不符本專案規格需求者,得標廠商應於十四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並通知本館安排複驗,以完成查驗程序。
RFP撰寫參考案例 稅務資料委外核對建檔服務案 壹、專案說明 一、專案名稱 二、計畫縁起 三、專案目標 四、專案標的 五、專案時程 六、專案經費預估 貳、需求說明 一、處理資料名稱數量及建檔期限 二、作業說明 三、品質需求 參、交付、驗收及付款方式 一、交付 二、驗收及付款方式 三、罰則
RFP撰寫參考案例 某機關「開館展示大樓常設展文物高階數位化計畫」採購案 一、專案名稱 二、專案緣起 三、專案範圍及需求 四、專案時程 一、專案名稱 二、專案緣起 三、專案範圍及需求 四、專案時程 五、專案執行地點 六、主辦機關 七、專案組織 八、專案管理 九、交付文件 十、確認與驗收 十一、企劃書規格 十二、評選決標事宜
RFP撰寫參考案例 建議書徵求說明書 一、概述 二、專案性質描述 2.1專案名稱(「台灣歷史知識庫計畫之館藏文物內容詮釋資料撰寫計畫」採購案 ) 2.2專案目標 (完成2,000筆(含)館藏文物典藏管理資訊系統之詮釋資料,每筆詮釋資料約為300-500字左右 ) 2.3專案範圍 2.4專案時程 2.5專案費用 2.5.1計價方式 2.5.2付款方式 2.5.3需求變更 三、需求說明 1. 得標廠商須就本專案提供至少一名專職人員並經本館同意,負責本專案內容及資料之蒐集與匯整等相關工作。 2. 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14個日曆天內提出專案管理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對本專案之執行敘述,含專案管理、組織、人力、分工、職掌、專案工作項目及時程、進度稽核點、品質管制、會議及紀錄。
RFP撰寫參考案例 3.交付文件包括: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成果報告書。 4.各項交付項目文件均為一式5份,以A4尺寸紙張製作,並裝訂成冊,另皆須交付媒體磁片或光碟片一式3份。 四、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五、驗收事項與權責 1.得標廠商應依據本專案規定之工作時程及完成期限,完成相關工作,並將應交付之文件送交本館審查及確認。 2.本館對相關文件之審查及確認以二週內完成審查為原則,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得標廠商;如需改正,得標廠商應於一週內完成改正,並通知本館辦理複審及確認。 3.得標廠商於完成分階段所有工作,並交付相關文件及系統後,由本館安排辦理分階段查驗工作,得標廠商應派員配合本館查驗人員,就完成之工作,提供解說、操作示範及實地測試,以完成查驗程序。查驗項目如發現有不符本專案規格需求者,得標廠商應於十四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並通知本館安排複驗,以完成查驗程序。 六、建議書製作規定
伍、結語 敬請指教 採購法第6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 熟悉法令,參酌其他機關案例,審慎研擬招標文件,決標後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必能以最適當的經費為機關購得最優之產品及服務,達成政府採購公平、公開及提昇效率、品質之目標。 敬請指教 聯絡方式: Email:yuan@ntuh.gov.tw 現職:台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兼採購組長(98.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人員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 經歷:台大醫院企劃室組長 (96~98.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87~95) 台灣省政府物資處代辦省屬各機關國內外採購(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