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教育部體育署 運動設施組 103年地方政府體育行政主管人員 第1次研討會 103.04.01 Spor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教育部體育署 運動設施組 103年地方政府體育行政主管人員 第1次研討會 103.04.01 TAIWAN
大綱 前言 業務報告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 全國運動場館總調查 辦理游泳池、健身中心和體育場館業查核 結語
前言 運動設施組掌管運動設施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等相關事項;公民營運動設施之營運輔導管理公營運動設施工程興(整)建施工品質查核、管理之推動及輔導;運動場館營運之消費保護及爭議處理;國家運動園區規劃、推動及輔導;運動場館、運動公園、簡易休閒運動設施與競技運動訓練場地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運動場地、設備之規範、管理及輔導;促進民間參與大型運動設施投資興建營運之規劃、推動及輔導;高爾夫球場之管理及輔導;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運動設施組與各縣市政府有著相當密切的夥伴關係,各項政策除須請各縣市政府配合外,亦將持續協助及輔導各縣市政府改善運動整體環境及強化場館營運管理。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 期程:99年至104年 為充實國內運動休閒設施,滿足民眾多元運動需求,本署改制前研提「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報經行政院99.1.7核定,惟衡酌實際執行時所面臨問題,爰調整執行期程及目標,並經行政院100.11.10同意修正在案。 興建國民運動中心 在都會區以生活圈域概念興設「國民運動中心」 興建32座國民運動中心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 改善國民運動設施 在全國各地進行「改善國民運動設施」。 配合「泳起來」專案,改善公立社區游泳池硬體設施。 配合「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簡易建棒(壘)球場。 興設運動公園、運動場地興整建、運動場地維護整修及社區簡易棒壘球場之興整建,共350座。 改善40座社區冷水游泳池為溫水游泳池。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 分年經費需求及預算核列狀況 年度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合計 單位:千元 年度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合計 計畫 需求 1,140,000 1,338,697 1,840,900 3,096,803 2,791,800 1,451,800 11,660,000 實際 核列 809,030 910,000 6,038,627 需求未核列數 2,287,773 1,881,800 5,621,373 預定調整分配 1,448,236 1,942,264 1,760,500 1,380,373 6,531,373 待籌措經費 538,236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 本署103年度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需求經費原為27億9,180萬元,惟因政府公共建設體育次類別經費額度有限,本計畫所核編預算僅有9.1億元,對本署業務推動及經費分配影響甚鉅。 為利本署103年度補助經費有效利用,本年度將優先支應延續性計畫經費,倘本署經通盤檢討後有相關經費可運用,屆時將再依據本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規定受理申請,請各地方政府務必配合規定落實申請計畫初審事宜,以利本署審查及核定作業。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後續推動措施 1.加強經費審議機制,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初審作業。 2.審查作業與現地會勘加以結合,以掌握地方實際需求。 3.辦理運動設施規劃設計及營運督訪講習會,以提升政策 執行績效及相關承辦同仁知能。 4.委託專案辦理公有運動場館營運管理督訪事宜,加強清 查營運管理有缺失之公有運動場館,並輔導後續改善, ,同時責請各縣市政府對所屬運動場館進行相關營運督 導訪視事宜,俾提升各該運動場館使用效益。 5.依據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規定,辦 理補助在建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事宜,確保施工品質。 6.結合大專校院現有資源,推動區域型國民運動中心。
全國運動場館總調查 為落實體育雲系統之設置,本署將進行全國運動場館總調查,並於網站上分項、分級、分類建立資料庫,除可作為政府部門後續評估賽會場地及興整建經費補助之參據外,未來亦將開放供民眾查詢全國各運動場館資料。 本署業於102年度起,委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辦理「建構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計畫」,本計畫第一階段(102-103年)以全國公營運動場館和學校運動設施為填報範圍,預計先調查場地基本資料及可開放民眾查閱之相關欄位。 請各縣市政府指派專人負責彙整審視所轄場館(包含鄉鎮市區)資料之正確性,確實配合填報,本署將納為後續年度經費補助之審查依據。
全國運動場館總調查 為使各縣市政府和各級學校瞭解場館調查計畫內容和填報流程,未來將辦理4場填報說明會,請各縣市政府指派相關承辦人員3名,並推派轄內學校人員3-5名擔任種子教師報名說明會,俾利後續填報作業,各場次說明會及預訂填報期程如下: 103.4.28 台東 台東巨匠電腦 103.5.2 高雄 國立高雄應用科大 103.5.6 台中 國立中興大學 103.5.3 台北 國立臺北大學(民生校區) 103.5.19-6.13 辦理第一階段填報作業
辦理游泳池、健身中心和體育場館業查核 本署基於消費者保護法,以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善盡管理責任,發布訂定「游泳池管理規範」,並於102年3月11日以臺教體署設(二)字第10200073802號令發布修正。 本署每年度函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公私立游泳池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就建築設施、環境設備、商業登記、消防設施、游泳衛生、救生員及器材設置等。 自102年度起,為配合內政部「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請各縣市政府配合查核轄內游泳池比率應達90%以上。
辦理游泳池、健身中心和體育場館業查核 為保障健身中心消費者權益,本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適用版本於101年6月6日發布修正。 本署亦訂有「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發行禮券之健身中心業者予以規範 ,目前適用版本於96年2月23日發布,8月15日起實施。
辦理游泳池、健身中心和體育場館業查核 請各縣市政府每年度辦理健身中心查核作業,瞭解健身中心營運情形,確保消費者運動權益。 查核時請就契約中有關會員人數揭露、起訖時間、費用金額、付款方式、服務內容、使用設施、個人教練課程轉讓、契約終止及其效果、契約到期通知、會員權暫停或轉讓、業者通知義務及履約保證等各項細節是否符合本署規範。
辦理游泳池、健身中心和體育場館業查核 103年度預定辦理期程 月份 機關 辦理事項 5 體育署 辦理消費者保護研習會 6 各縣市政府 游泳池和體育場館發行禮券初查 7 游泳池和體育場館發行禮券複查 8 彙整游泳池和體育場館查核報告 10 健身中心初查 11 健身中心複查 12 彙整健身中心查核報告
結語 本署各項運動設施政策推動,仰賴各縣市政府之配合及執行;各縣市政府改善國民運動環境之執行績效,除牽動本署預算執行率,亦影響本署未來爭取體育經費及相關資源,請大家共同努力以促進國家體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