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臺北市短期補習班 業務宣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定期公安申報 消防設備安全申報 每年3月 建築物公安申報 每年7至12月
補習班公共安全、班務行政管理暨定型化契約聯合抽查 參與單位:建管處、消防局、教育局 抽查期程:每年3月至12月 抽查家數:每年約360家 抽查原則及比例 1.列管有案之未立案補習班 2.近3年內聯合抽查部分項目複查不合規定者 3.具爭議性的補習班
重大違規事項 招收6歲以下幼兒全日上課 設置廚房及瓦斯爐具等火源設備 發生體罰學生事件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依據本局103年度消費爭議排行榜前五名,並核有行政管理缺失(延遲受理退費、拖延退費時程、未協助完成貸款解約程序) 擅自遷址、增班 變動班舍隔間 擺放過量課桌椅
補習班違規事項裁罰原則 依據: 1.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2.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立案短期補習班違反法令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及撤銷立案處分
班務行政管理處理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補習班違規事項經糾正及限期整頓改善,逾限仍未改善者,本局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怠金。 2017/3/4
補習班學生交通車注意事項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 補習班載運學生或幼童應使用符合本自 治條例之交通車,違者處以15000元至 45000元以下罰鍰 補習班購置或租賃交通車應於15日內報 經本局備查,違者處以9000至18000元 以下罰鍰。 每年執行交通車欄檢計畫至少60次
補習班函報自購交通車注意事項 函報時間:領牌後15日內 應備下列文件各一份: 1.補習班交通車車籍 2.駕駛人(須具職業駕駛執照)資料卡 3.駕駛身分證及體檢表 4.交通車行駛路線圖 5.交通車照片 車身顏色標誌應依教育部函頒「公私立各級學校顏色及 標誌標準圖」辦理,並於車身標示補習班全名
補習班函報租賃交通車注意事項 函報時間:與租車公司締約後15日內 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契約書應載明 1.租賃公司名稱 2.駕駛人資料 3.租賃期間 4.租用車款 5.車牌號碼
補習班學生交通車攔檢計畫 本局每年度於學期間均會同市府警察局、監理所人員 ,於重點路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習班、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及幼兒園臨近路段,實施交通車攔檢計畫 每年辦理60次以上 現場查獲超載、變更車體等違反交通法規者,由監理 單位逕予裁罰 涉及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由本局 依法裁罰
103年1月3日教育部公布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 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但所收取之百分之10 部分逾新臺幣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 1/3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 納費用總額之1/2 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1/3以上期間提出退費 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 退還
103年1月6日後報名學員,申請退費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依「從新從優原則」認定 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退95%,5%超過1000元部分仍 應退還 開課日前第59日至第8日:退90%(不適用) 開課日前第7日至第1日:退80%(不適用) 開課後第二日(次)上課前:退70% 開課後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1/3:退50% 開課後逾全期1/3:得不予退費
當您收到教育局寄給您的消費爭議案件公文,該如何處理? STEP 1:檢視學員課程權益。 STEP 2:適用法規,計算退費金額。 STEP 3:無法直接適用法規時,規劃合理方式, 主動溝通協調不拖延,釋出解決誠意。 STEP 4:來電詢問本局補習班業務相關人員。 STEP 5:以公函載明學員課程權益、退費計算方式 或解決方式,檢附報名表、招生簡章、收 據、課程進表…等回復本局。 2017/3/4
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事項 報名前應充分揭露課程資訊,於學生報 名時應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 契約書內容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 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 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學 生如係未成年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 報名(訂約)時已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 內容,非補習班得擅自更動之,倘需更 動應取得學員之同意。
為使消費者充分知悉課程之權利義務關 係,應在班舍內顯明處公告「短期補習 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 補習班修業期限每期超過6個月者,應 分上、下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並於 招生文宣記載清楚。 衍生退費爭議時,收費超過1學期者, 該學期部分應依「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 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退費,其餘 費用應全額退還。 2017/3/4
貫徹「零體罰」政策 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 身心之侵害‧‧‧」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依補 習班之性質及學生之需求及狀況,適時提供必 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德陶冶 本局為貫徹零體罰教育,保障學生基本人權, 各補習班應以關愛、鼓勵等方式輔導學生,不 得有體罰學生之情事。
補習班腸病毒防制措施 加強清潔消毒,注意環境通風,充實衛生用品,宣導衛生教育。 發現疑似腸病毒學員,應為必要處置,勸導學員於症狀消失後再行回班。 通報:逕上「臺北巿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程序。
腸病毒停課作業規定 1.本市目前為流行警訊期間,至 103年10月31日止 2.班內如發現學生疑似手足口病、 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案例, 應於48小時內完成通報 3.招收國小及學齡前兒童之補習 班,經確認1週內同1班級有2名 (含)經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 性咽峽炎,應採停課措施。 2017/3/4
性騷擾防治宣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以下統稱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參考範例請逕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
性侵害通報宣導 補習班設立人或班主任於知悉班內發生性侵害情事時,應善盡通報責任於24小時內撥打「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並傳真通報表。 2017/3/4
兒少施用毒品之通報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五)遭受 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 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 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2017/3/4
天災、傳染病停課的處理原則 颱風天依人事行政局發佈停班停 課訊息辦理 以辦理退費為原則,按停課堂數 佔總堂數之比例核算退費金額 其次以事後補課或DVD等視訊方式 補足課程進度 2017/3/4
補習班不得招收6歲以下 幼兒長時間上課 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及潛能發展,補習班不得招收6歲以下幼兒全日上課,若要全日上課,請申請幼兒園立案。 考量幼童身心發展特性,宜採行多元方式(如活動、遊戲、歌唱等)調整課程進行方式,協助學童身心健全發展。 2017/3/4
補習班應以核准立案班名招生 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 應以核准班名及「補習班」之機構名稱對外招生,不得使用「幼兒園」、「學苑」、「中心」、「安親班」等名稱對外招生 連鎖班系業者應於廣告招牌註明補習班立案班名及立案證號
臺北市市民當家熱線1999 本局補教業務話務窗口:1999轉6424、6425、6429。 市府參考美國紐約市政府311市民熱線專案內容,設立「1999市民熱線」為市政服務整合中心,為臺北市民諮詢、申訴、陳情、建議之單一服務窗口,由專業客服人員提供24小時服務,以提昇為民服務效能。 相關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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