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管理學 第一章 工程規劃 日本宮古 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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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管理學 第一章 工程規劃 日本宮古 97/9/7

§1-1 概述 舉凡土木、建築、水利、大地、水保、環工等建造構造物之工程均稱為營建工程(construction engineering);而使用現代化管理之各種方法,並有效利用人力、機具、材料、資金等各種資源,以完成提升品質、降低成本、縮短工期等目標之管理, 稱為營建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而研究營建管理之學術稱為營建管理學。 營建管理方法: (一)目標管理→即成果管理,係於規劃階段即以某種目標(如降低成本、縮短工 期或提昇品質)為主,而達成該目標之管理方法。 (二)計畫管理(program management)→為針對大型之工程計畫(如捷運系統、高 速公路、高速鐵路等工程),委託具有規劃、設計、施工、合約管理等各方 面經驗的工程管理團隊(PCM公司)來負責工程設計與施工間各項協調配合工 作,以促使工程順利進行,節省工程計畫所需之時間和成本。 (三)專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為針對規模龐大、內容複雜之營建工程 (如捷運系統工程、高速公路、高速鐵路),特別以專案(小組或部門)的方式 按計畫來管理,而達成工程目標之管理。

營建工程為複雜之工作,若欲化繁為簡,提昇效率,降低成本,則須加以工業化,其系統方針如下: (一)生產設計→製作過程單純化,採用製品設計,以省略不必要之過程數與作業 數。 (二)機械化→採用機械作業,大量生產,價格便宜,操作容易,品質控制良好, 安全性高。 (三)進度合理化→確保製作進度之計畫性,維持作業之連貫性。 (四)大量生產→過程反覆,實施大規模生產(如預鑄混凝土製品)。 在科技島的台灣,勞力密集工業已不符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之需要,加上國內工人好逸惡勞,勞力不足,工資大幅提昇,造成產品成本提高,而當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漸漸失去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故行政院早於78年12月即核定「中華民國產業自動化計畫」,將營建業納入計畫以推動營建自動化(automation)的研究與發展。

通常需要自動化之營建工程作業說明如下: (一)規劃設計自動化 (1)營建業設計自動化標準單元圖形之研究與建立。 (2)營建製圖標準符號圖例(包括結構與設備)。 (3)營建工程圖檔管理系統之研究。 (4)營建工程數量、單價分析及估價系統之建立。 (5)營建工程圖說(包括施工說明、招標文件、契約)之資訊彙整。 (二)施工技術自動化 (1)非結構性建築預鑄工法之研究及建立。 (2)鋼結構規範(設計、製造、施工)。 (3)鋼結構建築可自動化項目之研究。

(1)整合性營建管理電腦系統架構(包括界面)之研究。 (2)人工智慧學在營建管理之應用研究。 (3)編碼原則之整合評估及推廣應用。 (三)營建管理自動化 (1)整合性營建管理電腦系統架構(包括界面)之研究。 (2)人工智慧學在營建管理之應用研究。 (3)編碼原則之整合評估及推廣應用。 (四)施工機具自動化 (1)地坪自動粉光機。 (2)鋼骨自動焊接裝置。 (3)連續壁側壁自動量測儀。 (4)潛盾施工方向控制設備。 (5)手工機具之改良。 (五)營建材料自動化 (1)重要建材模距及優先尺寸之訂定。 (2)CNS國家標準彙編。 [潛盾設備]

§1-2 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在廣義方面係指都市計畫所稱公共設施之興辦,亦即一般所指以服務公眾為目的,成為公眾所使用之工程。在狹義方面則專指政府興辦之工程,而以服務公眾為目的或為公眾所使用之工程。 公共工程如下: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如鐵路、公路、捷運系統等。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如焚化爐、垃圾場。 (三)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如醫院、療養院。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如活動中心、孤兒院、養老院。 (六)文教設施,如學校、天文台。 (七)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重大設施,如太平山森林遊樂區。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如發電廠。 (九)運動設施,如體育館、游泳池。 (十)公園綠地設施,如國家公園。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如新竹科學園區。 (十二)新市鎮開發,如淡海新市鎮。

從事公共工程人員包括土木、建築、水利、結構、測量、環工、機械、電子、 園藝、應用地質等技師,以及各項作業人員。 興辦公共工程,應考量人文環境、自然景觀、生態保育、永續發展、資源再 生利用與文物古蹟之維護及保存,並注意城鄉均衡發展。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 興建及經營管理,應符合公益、安全、實用、美觀、經濟、效率及前瞻性原則, 並考量弱勢使用者之方便性及安全性。 公共工程之特性: (一)專業性、特殊性 (二)計畫之關聯性 (三)計畫之政治性 §1-2-1 公共工程用地 公共工程所需用地取得方式: 一、公共工程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 二、公共工程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

一般公共工程用地取得之問題: (一)土地徵收方面 (1)現行法制規定徵收補償地價標準不一,引起民眾陳情異議、請願及抗爭。 (2)公告土地現值未能充分反應市價,徵收補償地價未盡合理。 (3)工程用地取得方式不一(徵收、價購),引起爭議。 (4)同一工程用地未能於同一年度內辦理徵收取得。 (5)獎勵金、救濟金項目與標準不一,引起民眾異議與抗爭。 (6)缺乏妥善安置計畫,拆遷發生困難。 (7)徵收作業測量人力不足,影響用地取得。 (8)徵收補償提存困難。 (二)土地撥用方面 (1)有償與無償之爭議延宕用地取得。 (2)有償撥用土地計價爭議徒增用地取得困難。 (3)省有土地在奉准撥用前,未能同意先行使用,影響用地取得時效。 (4)徵詢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程序冗長,對於用地取得時效緩不濟急。

(二)公共工程用地應儘先利用國有土地,減少使用私地,以降低土地成本。 對於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問題之解決策略: (一)推動公共建設基本理念之改變。 (二)公共工程用地應儘先利用國有土地,減少使用私地,以降低土地成本。 (三)公共工程用地宜儘量避免採用徵收方式取得,以免因地主遭受損失而抗爭。 §1-2-2 公共工程之執行 公共工程執行之計畫過程分為四階段: (一)可行性研究階段 (二)綜合規劃階段 (三)細部設計階段 (四)採購施工階段 [公共工程-情人橋]

主管公共工程之各機關因缺乏工程專業人才,得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將本身之營建管理工作,除委託其他機關代辦外,得以勞務合約方式委託廠商代辦。其項目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 (一)工程可行性調查、分析、建議。 (二)工程財務分析、諮詢。 (三)工程計畫、調查、管理。 (四)工程設計、規劃、圖說及預算之評審。 (五)預估底價及招標文件之擬定及評審。 (六)投標文件之評審。 (七)施工監造。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公共工程計畫之管理: (一)安全管理 (二)環境維護 (三)品質管制 (四)進度管制 (五)預算控制

公共工程投資興建之方式: (一)由政府發行中央公債,吸收民間資金,興建工程。 (二)公共建設民營化 (1)建造-移轉(Build-Transfer,BT) (2)建造-營運-移轉(Build-Operate-Transfer,BOT) (3)建造-移轉-營運(Build-Transfer-Operate,BTO) (4)建造-擁有-營運(Build-Own-Operate,BOO) (5)建造-擁有-營運-移轉(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T ) (6)建造-移轉-出租(Build-Transfer-Livery,BTL) (7)建造-出租-移轉(Build-Livery-Transfer,BLT) (三)由政府興建 (1)完工後由政府營運,目前所有公共工程均為此方式。 (2)完工後將經營權出租給民間。 (3)完工後移轉民營。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OT) 二、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TO) 三、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TO) 四、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 五、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T) 六、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OO)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一般公共工程若由政府興建,其營建方式: (一)全部自辦 (二)設計與施工分由兩家公司承辦 (三)一家設計分標施工 (四)一個總顧問分標設計施工 §1-2-3 BOT BOT係指某公共工程由私人(特許公司,圖1-2-3)與政府簽約,並自備資金「興建」,當興建完成後政府特許給予一段時間「營運」,俟期限屆滿後再將產權及 營運權「移轉」給政府。 BOT模式之特性: (一)由政府規劃,私人提供全部或部份資金建造及營運。 (二)完工後以特許方式讓私人營運一段時間,作為投資建造之報償,而營運期滿 後須將所有產權移轉予政府。 (三)營運期間若無法完全自償,可由政府補貼部份經費。

(一)由私人投資興建,可減輕政府之財務負擔。 (二)私人投資營運,減少政府投資成本。 (三)吸收私人營運經驗,降低政府之營運風險。 BOT模式對政府機關之優點: (一)由私人投資興建,可減輕政府之財務負擔。 (二)私人投資營運,減少政府投資成本。 (三)吸收私人營運經驗,降低政府之營運風險。 (四)私人營運,提高服務品質。 BOT模式對政府機關之缺點: (一)經驗不足,執行困難。 (二)易產生「圖利他人」或「官商勾結」之嫌疑。 (三)興建及營運期間長,投資風險大。 (四)政府係以「大眾需求」為目的,而廠商則以「有利可圖」為目的,兩者難以 達成共識。 政府機關 特 許 公 司 營造廠商 設備供應商 保險公司 金融機構 股東 營運公司 簽約 圖1-2-3 BOT組織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特 許 公 司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集團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圖1-2-4 台灣高鐵組織

(一)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方發展,改善週邊環境。 (二)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關係,共同推動都市建設,節省徵收費用。 §1-2-4 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類似台灣民間俗稱之「合建」,即有土地者(地主)負責提供土地,建設公司(營造公司)負責施工,兩者合作興建房子,而完工後所得利益,雙方依據個別投資之比例分配。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三條:所謂「聯合開發」係指地方主管機關依執行機關所制定之計畫,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而言。 聯合開發之主要目的: (一)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方發展,改善週邊環境。 (二)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關係,共同推動都市建設,節省徵收費用。 (三)利用不動產開發利益回饋,增加捷運建設財源及營運成本,減輕政府財政負 擔。 政府建造 私人土地 圖1-2-4 聯合開發 政府營運(車站) 私人營運(商店)

§1-3 公共工程之基層勞力 §1-3-1 外籍勞工 公共工程基層勞力之供應與培訓措施: (一)充分掌握公共工程所需基層勞力之供需狀況,多方激勵與引導國內人力投入 營建業就業市場。 (二)加強辦理所需技術人力之培訓及進修訓練。請各有關機關、各公共工程主辦 機關以及營建業者,能分工合作群策群力積極辦理。 (三)積極辦理公共工程相關職類基層技術人力之技能檢定,並訂定相關法規,建 立營建業等之職業證照制度。 (四)引進外籍勞工是一項短期的補充性措施,營建業不能長期依賴外籍勞工。應 在限業限量引進外勞之同時,逐步減低對外籍勞工之依賴,以免受制於人。 政府開放公共工程引進外籍勞工主要功能如下: (一)補充營建工程勞動力之不足。 (二)激勵本地勞工之工作意願。 (三)有助於公共工程之如期完成。 (四)提高製造業產能。 (五)開發潛在勞動力 (六)增益對外關係

公共工程引進外籍勞工衍生問題: (一)健康檢查問題 (二)產業升級問題 (三)雇主違法問題 (四)人力仲介公司違規問題 (五)勞資爭議問題 管理辦法: (一)政府具體管理措施 (1)以限業、限量方式開放引進 (2)限制外籍勞工工作年限 (3)採優先保護國人就業權益規定 (4)厲行外籍勞工健康檢查 (5)對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有關法令者依法究辦。 (6)成立外籍勞工業務協調會報 (二)雇主應負之責任 (1)通報責任 (2)生活管理計畫 (3)繳交保證金 (4)繳交就業安定費

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之加強措施: (一)修訂就業服務法 (二)研究成立外籍勞工專責機構或單位 (三)建立外籍勞工管理體系 (1)外籍勞工業務協調會報。 (2)電腦連線作業。 (四)強化健康檢查工作 (五)建立引進外籍勞工預警制度 (六)繼續取締非法外籍勞工 (七)加強對外籍勞工仲介業者之管理 (八)加強與外籍勞工輸出國之協調聯繫 (九)限業限量引進外勞 (十)國人就業權益之照顧 (十一)加強外籍勞工之管理

§1-3-2 原住民 公共工程之基本勞力,在本國人當中有部分為原住民,而政府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乃制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另外,於政府採購法及契約書中亦訂定保障原住民相關條款,藉此增加原住民工作機會。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1-4 營建管理 營建業之特性: (一)計畫複雜性高 (二)生產總額大 (三)參與成員眾多 (四)競爭激烈 (五)契約履行長 (六)風險高 (七)依契約管理而生產 (八)工程性質獨特 (九)業者規模以小型居多 (十)危險性高 (十一)影響環保大

§1-4-1 專業營建管理 專業營建管理(PCM)定義: (一)乃將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等階段工作,視為一整體工作來處理,以滿 足業主營建需求的有效方法。 (二)乃是將施工的技術、情況和成本等知識,反應於工程各階段的一個公司。 (三)係提供專業服務的一個承包商,它與業主代表和建築師一 起工作,來擬定 專案之預算,並提供建築師有關施工技術和市場情況之資料,以確保於預算 內做好建築設計;同時,它也管理採購、採購行為,監督建築物施工,以及 提供業主所需的其他服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之一 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PCM)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 (一)計畫需求之評估。 (二)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註1-4-1)報告書之審查。 (三)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 (四)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 (五)初步預算之擬訂。 (六)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 (七)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 (九)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 (十)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 (十一)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之審查。 (十二)其他與規劃與可行性評估有關之事項。

二、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一)各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協調及督導。 (二)材料、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 (三)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 (四)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 (五)設計、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 (六)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七)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 (九)建造與設備發包預算之編擬及審查。 (十)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 (十一)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十二)其他與設計有關之事項。

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 (一)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 (二)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 (四)協助辦理招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 (五)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 (六)協助辦理有關器材、設備、零件之採購。 (七)其他招標發包有關之事項。 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 查或複核。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 (七)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評估及審查。 (十)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審。 (十一)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十二)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 (十三)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十四)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十五)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 (十六)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十七)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十八)其他與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有關之事項。

PCM制度之優點: (一)節省業主之人力 (二)縮短工期 (三)降低成本 (四)工程系統化 (五)消除對立關係 PCM之缺點: (一)業主須另付酬金予PCM公司 (二)預算不易控制 (三)PCM公司對施工承包商不易管理 PCM在公共工程上之應用時機: (一)工程規模龐大時 (二)工程環境複雜時 (三)工期要求緊迫時 (四)業主無法管理時

機關委託PCM辦理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Cost Plus a Fee Contract): (一)其費用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1)直接費用 (2)公費 (3)營業稅 (二)優點:依實際作業時間計價,對甲乙雙方風險小。 (三)缺點:增加甲方之管理,計算工時複雜。 (四)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 件。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係由機關依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訂定工程造 價百分比支付廠商(建築師、顧問公司)之服務費用。該法計價簡單,對機關 風險小;惟不符合實際作業時間,對廠商承攬風險大,僅適用於性質較為單 純之工程。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專案工作人員作時 間短暫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 者。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 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

§1-4-2 分標 為便於管理而將同性質或不同性質之重大工程分成數部份招標者稱為分標。 分標施工之原則: (一)以法規允許可先行施工者分標,以爭取時間。 (二)按專業工程類別分標,如土木標、機電標等。 (三)按工程設計完成之先後順序分標。 (四)依照行政院發佈「統一國外採購財物辦法」,將外購器材分標委託中央信託 局採購。 (五)衡量營造業現況將工程適當劃分,使具有相當規模與能力之廠商直接參與競 標。

工程分標之優點: (一)縮短工期 (二)提高工程品質 (三)減少廠商之管理費 (四)降低工程成本 工程分標之缺點: (一)增加採購作業 (二)廠商眾多,管理不易 (三)界面(interface)協調,增加困擾 (四)廠商能力不齊,工期難以控制

§1-4-3 管理計畫 營建工程經營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甄選設計者→設計者為建築師或顧問公司。 (二)審查設計→邀請專家(產官學界)召開審查會。 (三)制定招標程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四)甄選承包商→邀請專家召開甄選會,選擇優良之承包商。 (五)執行工程契約→依據工程契約監督承包商之施工。 (六)品質控制→材料之試驗、施工品質之查驗。 (七)進度控制→依據預定進度控制實際進度,工程進行中進度如有落後則須採取 趕工措施,以追趕進度。 (八)成本控制→施工成本須控制在預算之範圍內,以合乎成本效益。 (九)營運管理→工程完工後,須妥善維護以延長工程之壽命。

大型工程需要經營管理之原因: (一)工程規模大,內容龐大,缺少類似經驗可資借鏡。 (二)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提高。 (三)營建法規嚴緊,限制甚多。 (四)分工越細,工作越專業化,分標採購競爭之方式越明顯。 (五)人力、機具、材料等資源調配不易。 (六)通貨膨脹及利息負擔影響甚大。 (七)公益及利益性團體之興起與環保意識之提高。 (八)非專業性之業主欲對工程作關鍵性之瞭解與確實掌握。 提昇營建生產力,促進營建工業升級之方案: (一)市場國際化 (二)招標合理化 (三)契約公平化 (四)包商專業化 (五)監工制度化 (六)材料規格化 (七)經營企業化 (八)組織現代化 (九)設計系統化 (十)作業機械化 (十一)程序標準化 (十二)管理電腦化

§1-4-4 營造業之管理 營造業係指經營建設之產業,故舉凡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港埠、發電廠、飛機場等工程之興建、管理及修護等皆屬營造業之範疇。 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營造業 綜合營造業 專業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 甲等綜合營造業 乙等綜合營造業 丙等綜合營造業 圖1-4-4 營造業分類圖

營造業(圖1-4-4) 種類: 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如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地下管線工程、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防水工程等。專業營造業應具備條件為①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②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申請登記為土木包工業者,應具備條件為①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②資本額在新台幣80萬元以上者。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基本條件: 一、丙等綜合營造業: (一)技師、專任工程人員 (二)資本額在三百萬元以上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二)資本額在一千萬元以上 (三)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 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三、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三)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營造業承攬工程限制: 一、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其工程規模 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橋樑柱跨距為5m以下。 (二)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三、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四、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營造業於施工過程中造成失敗之原因: (一)低價搶標→為維持公司基本人力、機具開銷而低價搶標工程。 (二)估價不實→等標期時間甚短,無充裕時間估價。 (三)管理不善→臨時招兵買馬,人力機具不當管理。 (四)資金不足→融資經營,以小搏大,風險高。 (五)過度競爭→為爭取大餅,不惜削價競爭。 (六)工程不繼→工程走走停停,延長工期,增加成本。 (七)技術缺乏→高科技或高難度工程(北宜高速公路),技術不足。 (八)採購不良→材料採購不當,造成品質不良,或供料不足。 (九)工人不足→工程無法施工。 (十)天災受損→受颱風、洪水或地震之災害。

我國營造業規模一直無法擴大,技術層次低落,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政府缺乏長期公共工程策略,營建工程不繼,導致營造業者無所示從,人才 難以培育,技術難以提昇。 (二)公共工程採購規章制度不全,營造業管理規則不當,無法防止弊端,亦未能 獎勵績優營造業者。 (三)對績優營造廠商政府未加以輔導。 (四)會計、政風等監督單位參與審核工程單價與發包預算,主導工程招標、決標 程序,造成機關內部權責之混淆。 (五)民代或黑道介入,官商勾結,造成劣幣驅逐良幣。

§1-4-5 管理問題 表1-4-2 行政管理之流弊與預防之道 管理流弊 預防方法 (1)為爭取績效,隨意編列預算。 (1)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 (2)為消化預算,隨意採購工程。 (2)依實際需要採購工程。 (3)規劃不當,隨意變更設計 (3)妥善規劃。 (4)採購綁標。 (4)公開招標。 (5)工程監工不確實。 (5)依合約確實監工。 (6)工程驗收不實際。 (6)依合約規定確實驗收。

拯救營造業方案: (一)政府機關 (1)集中事權,成立營建部,迅速訂定營建法。 (2)明確規定工程預算應編列規畫、設計及監造費用,並應有合理之 標準。 (3)明確規定公共工程之設計、施工,在採購時應有資格預審制度,以剔除不良包 商。 (4)審計部依法實行事後審計,勿再干預底價之訂定。 (5)對規劃、設計及監造方面之措施 (6)對營造廠商方面之措施 (7)業主應公平對待承包商,訂定公平合理契約。 (8)提高行政效率,實施限期付款制度。 (二)工程顧問機構、建築師及土木技師方面 (1)嚴守職業道德,忠實執行業務。 (2)避免互相排擠行為,各守分際,不做惡性競爭。 (三)施工承包商 (1)不圍標、不借牌、不當轉包公司 (2)不偷工減料,堅守商業道德 (3)考量自己之技術與財力,不好高騖遠亂投標 (四)民意代表 (1)勿關說、勿護航 (2)不參與有關工程之行業 (3)不以政治干預工程(如核四廠、美濃水庫) (五)新聞媒體 (1)聘請專業人員採訪,避免錯誤報導,誤導社會大眾。 (2)案件未明朗化之前,勿過份渲染,以免造成恐慌。

§1-4-6 營建管理法規 壹、政府採購法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於中華民國87年5月27日,總統華總義字第8700105740號令制定公布,並於中華民國88年5月27日開始實施。 政府採購法總共分為八章,共114條: 第一章 總則(第1~17條) 第二章 招標(第18~44條) 第三章 決標(第45~62條) 第四章 履約管理(第63~70條) 第五章 驗收(第71~73條) 第六章 異議及申訴(第74~86條) 第七章 罰則(第87~92條) 第八章 附則(第93~114條)

貳、建築法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建築法。 建築法總共分為九章,共105條: 第一章 總則(第1~20條) 第二章 建築許可(第21~41條) 第三章 建築基地(第42~47條) 第四章 建築界線(第48~52條) 第五章 施工管理(第53~69條) 第六章 使用管理(第70~77-4條) 第七章 拆除管理(第78~84條) 第八章 罰則(第85~95-3條) 第九章 附則(第96~105條)

參、營造業法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營造業法。 營造業法總共分為九章,共73條: 第一章 總則(第1~5條) 第二章 分類及許可(第6~21條) 第三章 承攬契約(第22~27條) 第四章 人員之設置(第28~40條)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第41~44條) 第六章 公會(第45~49條) 第七章 輔導及獎勵(第50~51條) 第八章 罰則(第52~65條) 第九章 附則(第66~73條)

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為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共分為五章,共44條: 第一章 總則(第1~7條) 第二章 許可及登記(第8~11條) 第三章 管理(第12~25條) 第四章 輔導及獎懲(第26~35條) 第五章 附則(第36~44條)

§1-5 施工計畫 施工程計畫內容與步驟: (一)規劃→依據實際需求確實規劃。 (二)評審→聘請專家評估審核,是否適切? (三)初步踏勘及調查→赴現場實際勘查及調查相關資料,以作為計畫之依據。 (四)測量、地質調查、水文氣象測量與調查、材料調查與試驗、模型試驗、其他 調查與試驗。 (五)資料之分析處理 (六)方案之比較研究 (七)規劃設計→包括安全、品質、進度及成本 (七)成本估計與經濟評價 (八)財務分析 (九)可行性報告與建議 (十)撰寫施工計畫書

承包商於施工前調查工作之項目: (一)合約規定→施工計畫之依據 (二)工程期限→擬訂預定進度 (三)用地取得狀況→考量施工障礙 (四)用地條件→決定施工方法 (五)地質情形→決定施工方法 (六)工法選擇→決定使用機具 (七)人力市場→人力供需是否充足? (八)材料供應→是否就地取材,以降低成本? (九)週圍環境→對施工是否造成影響? (十)交通運輸→交通是否受管制? (十一)風險問題→編列保險金及預備金

§1-5-1 整體施工計畫 整體施工計畫係就工程之整體施工順序、主要施工方法、機具及施工管理等作整體綜合性之規劃,使工程能順利依據契約、圖說及規範等規定施築完成。整體施工計畫具有施工綱要及指導原則之功能,其內容著重於對整體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工址環境特性、施工條件、各分項施工間關聯與配合時程之說明。 整體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 工程概述 開工前置作業 施工作業管理 進度管理 假設工程計畫 測量計畫 分項施工計畫 設施工程分項施工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環境保護執行 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驗收移交管理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基樁及地質改良之施工計畫書內容: §1-5-2 分項施工計畫 基樁及地質改良之施工計畫書內容: (一)基地地質鑽探資料:包括土壤性質與地下水狀況、工法之決定、土壤承載力 之檢討、分析及其確認之方法(載重試驗方法)。 (二)地質改良之施工佈置及其施工順序圖。 (三)基樁之類型、佈置及其施工順序圖。 (四)施工機具之位置及其動線圖。 擋土及安全支撐之施工計畫書內容: (一)擋土及安全支撐之施工大樣圖。 (二)擋土及支撐之結構計算書。 (三)擋土及支撐施工順序圖。 (四)施工機具位置及其作業動線圖。 (五)擋土及支撐之拆除及防護作業圖。 (六)觀測系統之建立及觀測資料之分析及檢討。 (七)主體工程材料出入口及通道佈置圖。 (八)鄰房保護措施佈置圖。

基礎開挖工程之施工計畫書內容: (一)抽水設施配置圖。 (二)抽排水計畫及分段(分區)開挖順序圖。 (三)各階段開挖機具佈置圖。 (四)開挖機具及運土卡車動線圖。 (五)坡度及開挖分區順序圖。 (六)包括棄土量、棄土地點及運土路線之棄土計畫。 結構體工程之施工計畫書內容: (一)結構體施工步驟及其相關擋土支撐應予配合拆卸之施工順序。 (二)順打與逆打工法之選擇及其施工順序。 (三)鋼骨(或預鑄構件)吊裝及組立順序圖。 (四)揚重及動線佈置圖。 (五)吊裝設備及安全防護佈置圖。 (六)混凝土結構澆置順序圖。 (七)混凝土澆置泵浦車、預拌車及輸送配置圖。 (八)模板、支撐及拆模計畫書。 (九)預力構件之施工順序圖。

(四)起重設備、裝設位置、爬升及拆除計畫。 (五)安裝程序、方法及步驟。 (六)安裝構台、臨時支撐配置及強度分析。 (七)搬運及儲存計畫。 鋼結構施工計畫內容: (一)工地現況調查。 (二)分區、分節安裝計畫。 (三)施工機具與數量,及其電力需求。 (四)起重設備、裝設位置、爬升及拆除計畫。 (五)安裝程序、方法及步驟。 (六)安裝構台、臨時支撐配置及強度分析。 (七)搬運及儲存計畫。 (八)人員之編制。 (九)安全措施。 (十)預定進度表。 (十一)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十二)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交通維持計畫。 [汐止鋼橋]

混凝土澆置之施工計畫書內容: (一)澆置面積及數量 (二)人力分配 (三)使用機具 (四)工地佈置 (五)混凝土輸送 (六)澆置時間 (七)澆置區域劃分 (八)澆置順序 (九)施工縫位置 (十)搗實方法 (十一)養護方法 (十二)特殊狀況處理 裝修工程施工計畫書內容: (一)施工架之選擇及搭設 (二)施工方法及順序 (三)材料之推置、運搬及有關之揚重計畫 (四)廢棄物之儲存清理處理計畫 (五)安全防護及保護措施 (六)公害防護計畫 [澆置RC]

交通維持計畫應內容: 一、施工單位、工程名稱、項目、範圍及時程。 二、周邊相關道路之交通特性及施工路段之土地使用特性等現況評估及分析。 三、相關之施工計畫 (一)施工期間及作業時段。 (二)施工方法。 (三)施工安全措施。 (四)施工機具、材料、廢土進出方式、時間及頻率。 (五)佔用道路之面積、施工範圍及時間以及車道改道情形。 (六)環境保護計畫。 四、交通維持方案 五、附帶之圖表 六、交通維持計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