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及接續聘僱作業流程圖 承接外國人 外國人轉出 中央核 准轉換 週三下午公告出席協調會名單。 主管機關專案通知 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接續聘僱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 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 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海洋漁撈工、家庭 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4.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5.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6.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 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以第1順位(招募許可函)接續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 ※請攜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一次登記60天有效) 中央核 准轉換 原雇主或外勞 自行上網或送 件由本處協 助登錄「外勞 轉換雇主網路 作業系統」 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轉出 1.申請書。 2.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 聘僱許可,並限期外國人轉 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3.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4.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之證明文件。 1.本處於每週一、二(9:00-17:00)受理承接,另每週一 至週五上班時間皆受理廢止聘僱之外勞轉出申請,審 核後登錄系統資料庫 2.請新案承接雇主於資料庫先行遴選3-10名外勞協調會 面談。 3.請舊案承接雇主於資料庫遴選3-10名外勞,於每週二 12:00前回傳後由本處安排協調會。 週三下午公告出席協調會名單。 ※如週三停止上班則週四通知 協調會 1、本處每週四召開協調會。 2、相關人員準時出席。 ※如週三停止上班則協調會改週五 不成立 成立 協調成立新舊雇主及外勞三方簽切結書,並核發接續聘僱證明,外勞自切結日起由新雇主承接 協調結果 有效期限內存置於資料庫由雇主遴選 不成立 轉出期限屆期函請原雇主協助外勞辦理離境事宜 備註: 一、跨業承接資格1.招募許可函2.診斷書或工業局3k3班認定函(求才證明書)。3.勞委會轉案核准者。 二、接續聘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接續聘僱。 三、外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四、本處網址:http://www.eso.taipei.gov.tw;電話:02-25942277#710、711傳真:02-256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