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9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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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97年6月14日

課程大綱 相關法令概論 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 採購評選委員會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相關法令概論-法令介紹 政府採購法第18-23、49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3條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9條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97.2.15修正) 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96.7.20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7.4.28修正)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相關法令概論-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or公開評選優勝廠商(須經公告程序),再邀請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公開取得: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

相關法令概論-決標方式 最低標: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超底價(第53及54條)及標價偏低(第58條)之處置。 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異質(細則66)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案;以綜合評選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第56條)。 複數決標: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相關法令概論-底價訂定 底價之擬訂:採購法第46條第1項、細則第52及53條。 底價之訂定時機: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細則第54條。 不訂底價之處理:採購法第47條、細則第54-1及74條。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前言 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 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第18條、第56條) (第22條第9、10、11款)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第23條、第49條)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適用範圍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核准規定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須報上級機關核准(逐案核准)。 (第56條第3項)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評選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94條)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採購者,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無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亦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家數規定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採公開招標者,第一次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決標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未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廠商(依序)議價決標。 得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並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惟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辦理(依序)議價決標。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底價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 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同「準用最有利標」之規定。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價格: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序位法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價格納入評比、價格不納入評比、固定價格給付。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總評分法 評選項目 配分 A委員評分結果 甲 乙 丙 丁 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4 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13 醫療品質設備 12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6 25 24 23 過去履約績效 10 8 6 7 得分合計 87 75 77 70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總評分法 評分結果 合計/平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甲 87 84 78 80 329/82.25 乙 75 76 81 312/78.00 丙 77 313/78.25 丁 70 79 72 298/74.50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序位法 評選項目 配分 A委員序位評比結果 甲 乙 丙 丁 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4 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13 醫療品質設備 12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6 25 24 23 過去履約績效 10 8 6 7 得分合計 87 75 77 70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序位法 評分結果 合計/名次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甲 1 2 6/1 乙 3 9/2 丙 4 10/3 丁 15/4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總評分」之意義? 價格與總評分之重要性? 可能低價搶標?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分階段辦理評選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 若第1階段有篩選廠商家數之需要,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招標文件規定第一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三名廠商始得進入第二階段評選?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分階段辦理評選 案例: 公立學校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如有實地勘查投標廠商廚房設備之需要,得將實地勘查列為第2階段評選項目,第1階段評選達及格分數之廠商方辦理實地勘查,可避免因投標廠商眾多,致實地勘查作業曠日費時。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問題研析 得否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序位時,僅就前5名進行排序,第5名以後皆以第5名序位方式評定? 有鑒於機關反映,於辦理評選時,如參與評選廠商眾多,有逕將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予相同序位(例如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需要,因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故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乙節,如係經對投標廠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問題研析 序位法所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是否依評定廠商序位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抑或需另再表決? 需另再表決。所謂序位第1之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不是以書面評選結果獲得序位評比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 評選委員5-17人;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1/3,且應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所稱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例如下列情形之一: 主管機關資訊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不同意擔任委員。 前款同意擔任委員之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 第一款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 第一款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未能包括個案特性所需要者。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遴聘評選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

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機 應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惟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機關得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97.5.5修正)」附於通知書中。讓所有委員瞭解相關規定,例如工作內容、評分或評比方式,保密及利益迴避之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 任務 委員會名單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委員會名單 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經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 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採購評選委員會 開會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 委員辦理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並避免遲到早退。 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委員為無給職。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採購評選委員會 決議: 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評選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開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評選委員有應辭職或解聘之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評選委員會不得拒絕。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

採購評選委員會 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97.4.28新增)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採購評選委員會 案例: A專家學者現有或3年內曾擔任B廠商之顧問,如該專家學者擔任B廠商參與投標之個別採購案評選委員,符合上開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該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投標廠商為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若任職該機構或學校,符合上開審議規則第14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該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評選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問題研析 評選委員會可否書面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不另召開會議?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由機關預擬草案,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就委員提出之意見彙整後召開會議決議之。如經以書面洽各評選委員審查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採購評選委員會-問題研析 召開評選委員會時,若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應如何因應?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有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未能出席會議乙節,建議另訂期開會,併請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另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有正當理由致未能出席會議,且出席委員人數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關於人數之規定者,得於解除原指定或選定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後,依上開準則規定,按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重行指定其他委員擔任,或再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案例 某專家學者依國稅局所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發現某旅行社給付其4000元薪資? 經查係該專家學者曾擔任某校之評選委員會,該旅行社係得標廠商。 有關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給付,應由機關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不應轉嫁由得標廠商支付。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前置作業(一) 適當之採購策略決定。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前置作業(二) 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無需徵詢評選委員意見)。 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以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一般作業方式為招標機關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再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招標文件載明。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其他必要事項。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 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與採購目的有關。 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明確、合理及可行。 不重複擇定子項。 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適當之配分及權重 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 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開標與審標 辦理招標公告及合理之等標期。 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 屬於特定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一) 開會前,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內容。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於評選廠商前至「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最有利標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品質。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二)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三) 評選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所稱「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如發現評選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第1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函報工程會查處。 (例如接獲檢舉或發現專家學者有明顯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四)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會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明顯差異之可能態樣: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明顯差異之處置 評選結果如有明顯差異,評選委員會應就明顯差異情形討論後,作成議決或決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例如: 經討論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者,例如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得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維持原評選結果。 經討論有明顯差異情形者,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得視個案實際狀況依該條項第2款至第4款辦理。

是否有明顯差異情形? 案例: 甲廠商 … 委員A 68 委員B 80 委員C 82 委員D 委員E 86 委員F 87

是否有明顯差異情形? 案例: 甲廠商 乙廠商 委員A 45 35 委員B 42 39 委員C 41 44 委員D 委員E 10

是否有屬明顯差異情形? 案例: 甲廠商 … 乙廠商 委員A 1 5 委員B 4 委員C 委員D 3 委員E 2

是否有明顯差異情形? 評選委員 廠商1 廠商2 廠商3 A 2 3 1 B C D E F G H I J K L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評選方式。 投標廠商名稱。 評選過程紀要。 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投標廠商報價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例如: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 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此時配分或權重得低於20%)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簡報及答詢 係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尚非一定要列為評選項目。 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廠商簡報不得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一)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二) 廠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3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免洩漏該廠商資料。 採行協商程序不是僅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例如: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三)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分數或序位相同(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總評分法)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 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 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除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外,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非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如何處理?)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分數或序位相同(二)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序位法)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分數或序位相同(三)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如未於招標文件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而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應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辦理,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而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為執行該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主動)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第1項) 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第4項) 機關如因評選委員會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不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被動)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第2項)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第3項) 總表應載明事項:採購案。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續) 其他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 其他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最有利標評選作業-問題研析 準用最有利標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架構 最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查詢維護、系統 遴選委員作業系統 最有利標前置作業系統 招標前置作業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查詢維護、系統 最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 遴選委員作業系統 廠商紀錄查詢 最有利標前置作業系統 查詢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 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 決標前置作業 登載評選委員會名單、投標廠商 資料、標價、評選結果等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操作流程 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遴選委員作業 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最有利標前置作業 招標公告 決標前置作業 決標公告

紅燈警訊說明 R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之最低 報價金額差1倍以上

黃燈警訊說明 Y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之最低 報價金額差0.5倍以上,未達1倍

警訊 計算式 R4 B=0 Y3 B<E/2 Y4 A>E C E=B+C+D D 警訊 計算式 警訊說明 R4 B=0 未自系統所產生5倍建議名單遴聘評選委員 Y3 B<E/2 自系統所產生5倍建議名單遴聘評選委員人數低於外聘委員總人數(包含自行遴選者)之1/2 Y4 A>E 遴選委員作業所傳輸之「欲挑選人數合計值」高於外聘委員總人數(包含自行遴選者)

評選委員反映有異常情形 本標案預算為千萬元,參加廠商數目不算少數,而委員們的意見不一致(最後簽名時才看得到大家的意見,當時時間有限,本人當時沒有注意不一致這一點),現在填寫貴單位調查表,事後回想,當時似乎沒有再仔細討論,深覺不夠慎重,有請貴單位仔細察看委員們的意見。 查委員4、委員6分予廠商E序位5(42分)及2(92分);分予廠商B序位4(72分)及1(95分)。請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第3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第8點規定。

  廠商A 廠商B 廠商C 廠商D 廠商E 委員1 86/2 94/1 85/3 82/4 78/5 委員2 77/5 83/1 82/2 79/4 81/3 委員3 71/4 79/1 74/2 72/3 61/5 委員4 77/2 72/4 84/1 75/3 42/5 委員5 84/3 87/1 83/4 82/5 委員6 90/4 95/1 91/3 89/5 92/2 委員7 80/3 83.5/1 83/2 72/5 74/4

問題研析 問:外聘評選委員正確遴聘程序? 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並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問題研析 問:系統如何產生5倍建議名單?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所篩選產生之建議名單,係依照機關輸入之需求條件(例如欲遴聘人數、專長類科別、專長關鍵字、在職情況、縣市別、身分別等),產生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供機關進行評選委員之遴選作業。

問題研析 問:所產生5倍建議名單僅有1人?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遴選委員作業,於機關執行「產生建議名單」前,已先行顯示符合機關所設定篩選條件之專家學者人數,且顯示「請注意本系統於產生建議名單後不得再修正產生」警示訊息,系統所顯示「可用專家學者人數」如僅有1人,機關操作遴選系統人員宜退回系統前一畫面,檢視所設定篩選條件之妥適性,不宜未經檢討即逕行產生建議名單。

問題研析 問:一採購案得產生幾份建議名單?為何於實務執行時系統曾允許產生多次? 機關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遴選委員作業」產生5倍建議名單,除因複數決標成立多組評選委員會外,一採購案號僅能執行一次遴選委員作業。個別採購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請勿利用該系統重複執行遴選委員作業。

問題研析 問:第2次招標是否須重行產生5倍建議名單? 問:系統所自動產生之建議名單,如出現招標機關人員,是否得認定為外聘評選委員? 「遴選委員作業」已提供「重新產生委員遴選名單」、「複製先前傳輸次數所產生之委員遴選名單」2種功能。 問:系統所自動產生之建議名單,如出現招標機關人員,是否得認定為外聘評選委員? 自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評選委員,係為遴選外聘專家學者,如出現招標機關人員,請勿納為遴選對象。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準備事項)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準備事項)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數不符合5人至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外聘之專家、學者人選,除自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所篩選產生之建議名單未能覓得適當人選者外,未自該建議名單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對於不同之採購案,除無其他更合適者外,未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 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委員會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或廢標後,未予解密。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1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1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明。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2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2 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項目及子項)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案件,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將住民參與之執行理念及方式,納為評選項目。 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項目及子項)、(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項目及子項)、(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例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百分之二十;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百分之二十,或逾百分之五十。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底價)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底價)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開標與審標)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開標與審標)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 誤以為皆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無家數之限制。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1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1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之規定;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仍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未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2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2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 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評選)-3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未依規定辦理。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 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者,機關首長仍變更該評選結果。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協商)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協商)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未平等對待廠商,例如:只與第一名廠商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協商。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價。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決標程序)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決標之資訊公開)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通知其原因;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未予解密。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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