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春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及监督管理 姜艳春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三节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四节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五节 检疫结果判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三节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四节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五节 检疫结果判定 第六节 检疫处理
概 述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源于300多年前的欧洲。 中国动物检疫始于1903年,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动物检疫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和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进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保护农、牧、渔业生产安全。 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
动物的分类 ●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犀牛、马、骡、驴、骆驼、猪、绵羊、山羊、羚羊、鹿、狮、虎、豹、猴、豺、狼、象、斑马、河马、海豚、海豹、海狮、平胸鸟(包括鸵鸟和美洲鸵)等动物; ●小动物是指犬、猫、兔、貂、狐狸、獾、水獭、海狸鼠、鼬、实验用鼠和鸡、鸭、鹅等禽类、鸟类、鱼、虾、蟹等水生动物、两栖爬行动物以及蜂、蚕等动物。 ●演艺动物特指入境用于表演、展览、竞技,而后,须复出境的动物。进境伴侣动物特指由旅客携带入境的伴侣犬、猫。
实施检疫的范围 ⑴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等方式进出口的动物; ⑵旅客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动物; ⑶过境动物 。
进 境 检 疫 进境动物检疫对象疫病的分类 进境动物风险分析 进境动物检疫的依据 进境动物检疫的程序
进境动物检疫对象疫病的分类 检疫对象指禁止进出境的病虫害的种类。 制定名录的原则: ⒈可对我国经济和政治造成严重损失的疫病; ⒉ 国外发生而在我国没有,或者国内虽有发生但分布在极小范围内的疫病; ⒊ 无法消灭或难以消灭的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规定了97种检疫对象。
进境动物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的概念 风险分析的目的 中国风险分析的概况
进境动物检疫依据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合作备忘录。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定明的检疫要求。
进境动物检疫的程序 (一)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 (二)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三)境外产地检疫 (四)进境报检 (五)进境现场检疫 (六)隔离检验检疫 (七)检疫出证和资料归档
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 进口大中种用家畜(猪、马、牛、羊等)的应在国家级隔离场隔离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使用隔离场的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使用国家隔离场时,须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批准使用。 进境其它动物,须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并出具临时隔离场使用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允许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先决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密钥的申领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名录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提交材料目录 入境伴侣动物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允许办理的先决条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应具备的条件及密钥的申领 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⒉可直接对外签约,即具有进出口资格; ⒊具备上述资格的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IKEY),安装申请平台。(办理方式与流程请登录信城通网站http://www.itownet.cn查询) ⒋申请单位持数字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审核注册。
检疫审批名录 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动物产品:除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以外的动物产品,如肉类、鲜蛋、鲜奶、原皮、原毛、生的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羊结石、蛤蚧干、地龙干(蚯蚓干)、海豹肉、海豹油、鳄鱼肉以及食用鲜乌龟蛋、鲜甲鱼蛋等。
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进境动物或遗传物质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 2、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动物,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进口其他动物,须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4、进口动物遗传物质,须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的登记备案文件。 5、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4.书面申请,说明拟过境的路线。
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特许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 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进口许可证(农业部)
境外产地检疫 同输出国官方兽医商定检疫工作; 挑选动物 ; 农场检疫; 隔离检疫; 动物运输;
进境报检 输入种畜禽和精液、胚胎、受精卵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30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境动物的现场检疫 对场地、装卸工具和中转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实施防疫消毒; 动物到达后,登机(轮、车)核查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书(正本)*,并查验证书所附有关检测结果报告是否与相关检疫条款一致,动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许可证》相符; 查阅运行日志、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了解动物的启运时间、口岸、途径国家和地区,并与《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核对; 登机(轮、车)清点动物数量、品种,并逐头进行临床检查; 经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同意卸离运输工具; 派专人随车押运动物到指定的隔离检疫场 对运输工具、停机坪、码头等相关场所、器材进行消毒,签发运输工具消毒证书,并对上下运输工具或接近动物的人实施防疫消毒。¤
进境的现场检疫 检疫证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检疫证书一正一副或多副,且正本必须随动物同行,不得涂改,除非由政府授权兽医修改后签上其名; 检疫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输出动物的数量 ►收发货人的名称、地址 ►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的兽医官签字和印章 ►符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评语
隔离检疫 隔离场及隔离期间所需饲草饲料的消毒 入场人员培训与体检 隔离监管 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逐只检查,建立存栏记录 入场7天内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日常观察,做好记录 异常情况的处理 隔离放行与情况总结
出 境 检 疫 出境动物检疫的依据 注册登记 检疫监督管理 报检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运输监管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 回空车辆消毒
出境动物检验的依据 (1)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 (2)双边检疫协定 (3)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注 册 登 记 1、所有出境动物均必须来自经检验 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养殖场 2、注册申请 3、注册条件 4、考核批准 5、年度审核
注 册 申 请 条件:申办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饲养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受理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所需材料及数量: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区及生产区消毒通道、栏舍内外景、兽医室、发病动物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隔离检疫舍等)以及饲养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等资料,一式3份。 其它:实施一场一证制度。同一企业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应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检疫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应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药物残留监控计划进行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 注册饲养场须将本场的免疫程序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
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蚊蝇。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报 检 输出需隔离检疫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 ; 在隔离检疫开始前7天,持有关材料正式报检; 报 检 输出需隔离检疫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 ; 在隔离检疫开始前7天,持有关材料正式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核对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号、出口公司备案资料、合同或信用证、发票及其他必要的单证,经审核符合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1、隔离场所 2、动物挑选 3、临床检查 4、采样 5、实验室检验 6、加施标志 7、出证
隔离检疫 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使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相关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集中饲养 ;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观察,按规定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根据需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运 输 监 管 出境动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从产地运往出境口岸时,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和邮电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单证办理承运和邮递手续;途中,国内其他部门不再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实行监装制度,对装运运输工具和场地进行消毒; 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可派员押运,监督从产地运往出境口岸的全过程; 出口大、中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派出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国内运输过程的押运 ,并做好押运记录。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 离境申报: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递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资料。 离境口岸对动物的装运场地须事先划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闲杂人员入内。 对场地和装运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查验单证,并据单核查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等。 临床检查,必要时可复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不予出口。
回空车辆消毒 装载动物出境的回空车辆进境时,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的消毒场所并在该机构的监督下对车辆整体、笼具、饲用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将动物疫情传入国内。
过 境 检 疫 办理过境检疫审批 入境报检 入境口岸现场检验检疫 过境期间的检疫监督 离境检疫
办理过境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必须是经输出国(地区)检验检疫合格的,并有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 ;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办理检疫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说明拟过境的路线; 2.输出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复印件; 3.目的地或运输途经下一个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或动物接收证复印件。
办理过境检疫审批 有以下情况者,过境申请不被批准: (1)输出国家、地区或进入中国国境前所途经国家、地区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新发病或其他严重威胁我国畜牧业和人体健康的疾病,拟过境动物属该疫病的易感动物 (2)无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 (3)无目的地或运输途经下一个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或动物接收证。
入 境 报 检 需提供的资料 1.货运单; 2.有效的输出国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正本; 3.输出国或途经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过境动物使用饲料、铺垫材料检疫证书正本; 4.国家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入境口岸现场检验检疫 1.登机(轮)了解动物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并与《检疫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核对; 2.查验产地国(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货运单、贸易合同等,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3.检查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笼具是否完好并能防止渗漏,动物在吸血昆虫活动季节过境时,其运输工具、笼具还须装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4.在指定的场地对过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动物是否有传染病症状; 5.对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按防疫要求进行处理。
过境期间的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过境动物实施全程监督。主要监管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过境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过境动物卸离运输工具; 2.过境动物须按指定路线在中国境内运输,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的要求,派员监运过境动物至出境口岸; 3.过境期间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和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上下过境动物运输工具的人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允许,并接受必要的防疫消毒处理; 5.需在中国境内添装饲料、铺垫材料的,应事先征的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所添装饲料、铺垫材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离 境 检 疫 过境动物离境时,承运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不再实施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结果判定的依据: 1.国际标准 2.双边协议 3.国家标准 4.检疫规程
检 疫 处 理 一、检疫处理的概念 二、检疫处理的原则 三、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四、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五、出境动物检疫处理 六、除害处理常用药品及方法
检疫处理的概念 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违法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污染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
检疫处理的原则 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能作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作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作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疫病进一步扩散。
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检疫处理的程序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不合格的检疫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处理。
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一)现场检疫处理 (二)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入境动物现场检疫处理 凡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的,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现场检疫发现动物发生少量死亡或有一般可疑传染病临床症状时,应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隔离有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动物。必要时对死亡的动物应及时移送指定地点做病理剖检,并采样送实验室检验,死亡的动物尸体转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出具证明进行索赔或作其他处理; 现场检疫发现动物发生大批死亡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必须立即封锁现场,采取紧急防疫措施,禁止卸离运输工具,全群退回并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 动物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及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如熏蒸、消毒、高温处理等;
入境动物现场检疫处理 未按《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视情况作处罚、退回或销毁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动物到港前或到港时,产地国家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关公告执行。 对旅客携带的伴侣动物,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免疫接种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作暂时扣留处理。旅客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证,办理退回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补证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隔离期间发现死亡、患病动物可者疑似病例,应迅速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隔离期间发现死亡、患病动物可者疑似病例,应迅速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将患病动物转移至病畜隔离区进行隔离,由专人负责管理; 对患病动物停留或可能污染的场地、用具和物品等进行消毒; 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死亡动物应保持完整,等待检验检疫机构检查。 必要时,对死亡动物进行尸体剖检,分析死亡原因,并作无害化处理;相关过程要留有影像资料; 如发现“进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按规定作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
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如发现二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对患病动物作退回或扑杀、销毁处理,同群其他动物继续隔离观察; 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如发现二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对患病动物作退回或扑杀、销毁处理,同群其他动物继续隔离观察; 对发现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传染病的,应当立即按照总局下发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程序,有效控制疫情; 对检出规定检疫项目和名录以外的对畜牧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动物,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其危害程度作出检疫处理决定; 对经检疫合格的入境动物由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隔离期满之日签发有关单证(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出境动物检疫处理 根据输入国的检疫卫生要求或双边议定书中的检疫要求,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准出境,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原产地或者扑杀销毁处理,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向当地及原产地畜牧兽医部门通报,及时采取措施,扑灭疫情。
除害处理常用药品及方法 (1)甲醛溶液 (2)环氧乙烷 (3)漂白粉 (4)过氧乙酸 (5)来苏儿(甲酚) (6)氢氧化钠